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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Mosesofmason/第2次/論點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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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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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標號:A2

支持方:共一個論點,其中一個優良
1.Mosesofmason在這次事件中,先後違反以下守則:
  1. Wikipedia:可供查證阿碧蓋爾和布列坦妮·漢森姐妹完全是原創譯名,Google搜尋不到任何結果。我移動到可供查證的譯名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亨塞爾姐妹,他二話沒說,立刻回退了我的移動。
  2. Wikipedia:回退不過三原則。在同一天之內,我三次將阿碧蓋爾和布列坦妮·漢森姐妹移動到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亨塞爾姐妹,Mosesofmason回退了三次;後來User:阿pp移動到阿比蓋爾和布列塔妮·漢瑟爾,Mosesofmason又回退,他總共回退四次,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
  3. 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我看到他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於是就向他發出了警告。他沒有回應我,反而把條目刪除了。這又是一個嚴重的錯誤:WP:CSD#G10說的是「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但這個條目除了Mosesofmason之外,User:阿pp和我也編輯過。再說,就算要刪除,也必須先掛刪除模板後由另一位管理員刪除,擅自刪除是不可以的。見WP:CSD:「……管理員只可以快速刪除已經被放上{{delete}}模板、或是其它已經被列在快速刪除列表上的頁面,但並不能快速刪除由自己申請快速刪除的頁面。」
  4. Wikipedia:破壞User:PhiLiP將條目恢復後,Mosesofmason仍不罷休,多次清空條目並掛上{{Copyvio}}模板,已構成破壞。
2.(關聯#B2/O1#Z1/O1)如果你認為一次違規不足以證明他不適合擔任管理員的話,那我舉一個管理員屢次違規的例子: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Istcol。Istcol當時就是犯了好幾個錯誤,我在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Istcol#原因就列出了十個,可以稱得上是屢次違規。結果呢?大家說他犯的錯並不嚴重,而反對罷免。這一次Mosesofmason犯的錯總算夠嚴重了吧,您又說它只有一次違規,難道要屢次嚴重違規才能罷免嗎?如果您真是這麼想的話,那我要告訴您,屢次嚴重違規的人,不要說管理員了,就是普通用戶,甚至破壞者裡面,也是極其罕見的,除非您到Wikipedia:當前的破壞/存檔/持續出沒的破壞者去看,這裡面的用戶才真正符合「屢次嚴重違規」的定義。
反對方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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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標號:B3

反對方:共三個論點,其中一個優良
3.我反對,理由如下:
  1. 正方論點所稱「履犯」、「嚴重違規」、「不適任」云云,均屬不確定用語,難謂無摻雜個人主觀偏見。
  2. 正方指摘User:Mosesofmason履次違規行為,無非係以User:Mosesofmason違反一次「回退不過三」方針為論述依據,然而縱觀正方就事實經過之描述,User:Mosesofmason所為,均係基於一個概括犯意下所為之多次連續性行為,其違規時間、場所緊接、方式相近,前後行為間顯然欠缺獨立可分割性,應僅評價為一個違規行為較符社會實情,而不致過度擴張解釋其違規之嚴重性。
  3. 其餘未經舉出具體憑據的指控,均不應被列入投票者考量的因素。
  4. 正方之其他論點,亦均無法證明User:Mosesofmason客觀上確有「履犯」或「疑似履犯」之情形。
  5. 一次未被證明為嚴重之違規行為(亦即違規行為客觀上並未造成明顯重大之危害),不足以作為評斷管理員是否適任之理由。
  6. 僅因一次性違規行為即處以最嚴厲之解任處分,與比例原則不符。
1.我反對,理由如下:
  1. 該管理員用戶被控訴的違反WP:3RR原則事實成立,但不構成解任的必要條件:「嚴重違反維基方針」。所謂嚴重違反,應當是在明知曉方針,故意多次違反且反覆溝通勸誡無效。
  2. 該管理員用戶被控訴的濫用職權行為,可以被理解為對條款理解的問題。簡單的說,該條款包含一項條件:原作者清空頁面,而該用戶作為原作者只需要清空頁面即滿足此條件。且貢獻者只有一人條件中對貢獻者並無明確定義(譬如說機器人給加上了其他語言的連結或者其他自動行為算不算貢獻者?別的用戶掛上快速刪除模版算不算貢獻者?),則該用戶作為管理員可以作出合理解釋,所以濫用職權行為並不成立。但由於自行刪除自己的頁面,違反Wikipedia:管理員#避嫌,且由於沒有事先清空頁面,或掛上快速刪除模板,違反流程,但這些均不應解釋為「濫用職權」。
  3. 管理員解任投票應以事實為基礎,如果僅為創造案例而不以事實和現有條款作為依據,則實不可取。或者說,不能依靠投票和案例來解決制度條款含糊不清的問題。
2.一次違規尚不足以證明User:Mosesofmason不適合擔任管理員。
:共一個駁論點,最大標號:B2/O1
1.(關聯#A2
:共一個駁論點,最大標號:B2/O1/O1
1.OK,那我修改一下論述。我不認為這是嚴重的違規,管理員的任免其標準是建基於社群信任之上,無論管理員有沒有嚴重違規,有沒有屢次違規,只要社群有足夠充分的理由,就可以提起罷免管理員,這一點相信大家都非常之清楚,你認為User:Mosesofmason在這次事件中嚴重違規因而不信任他那是閣下自己的事情,能否證明User:Mosesofmason身為管理員已失去社群的信任,則是這一次投票的中心。我投下反對票,是因為在這個時間點上,我依然認為User:Mosesofmason是一個可以信任的管理員(但這並不表示日後我會繼續支持他),至於違規次數及違規程度說實話我一點也不關心,那只不過是他作為管理員能否繼續被社群信任的參考數據而已。基於善意假定,在我看來整件事其實就是User:Mosesofmason寫條目寫到一半,然後條目被人移動到Google出來的所謂可供查證的譯名上。(事實上Google的結果其實並不可靠,尤其是在抄襲成風的簡體中文網站,在Google裡用簡體中文搜索「科索沃 新國旗」可以發現大量簡體中文網站將阿爾巴尼亞的國旗當作是科索沃的新國旗,究其原因是因為新華網最初發表了一篇有錯誤的文章被中國大陸網站瘋狂轉載所以才會有如此可笑的搜索結果)編輯戰是在User:mosesofmason活躍編輯期間進行的,我也不認為User:阿pp擅自添加模版與User:Symplectopedia移動頁面其行為是合適的。當然User:Mosesofmason之後可能使用了不太洽當的方法來回應,但就整件事來看我不因此而認為User:Mosesofmason在這次事件中的舉動證明了他不適合當管理員。
中立方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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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標號:Z1

中立方:共一個論點
1.一次違規尚不足以證明User:Mosesofmason不適合擔任管理員,但User:Mosesofmason並沒有響應答辯,故中立。
:共一個駁論點,最大標號:Z1/O1
1.(關聯#A2
:共一個駁論點,最大標號:Z1/O1/O1
1.兩次違規被撤職我沒有意見,一次違規不能確定其為非善意動機,該用戶直到現在依然沒有給與任何回應,故先投中立。
:共一個駁論點,最大標號:Z1/O1/O1/O1
1.當事人不回應竟然成為了中立的理由,那以後不管誰被罷免都可以選擇不回應了。--啊吧啦咕@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2月1日 (二) 08
13 (UTC)
:共一個駁論點,最大標號:Z1/O1/O1/O1
1.如果回應理由不能使我滿意或在投票結束前依然不回應,我會改投支持罷免。如果回應滿意,對於管理員我會保持中立——這是我的底限。--鐵鐵的火大了(20.00000000000 words)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8
41 (UTC)
其他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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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標號: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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