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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電燈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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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電燈是關西地區第二古老的電力公司,僅次於神戶電燈,成立於日本電力工業興起後不久的1888年2月(明治21年),即日本第一家電力公司東京電燈1883年成立五年後。[1]大阪電燈、神戶電燈日語神戸電燈與之後成立的京都電燈日語京都電燈是明治時期關西三大電燈公司。大阪電燈最初的資金為40萬日元,開業時提供了150盞電燈的電力。隨著公司發展,資本擴大到4,320萬日元,供應電燈電力約188萬盞,電源約3萬馬力。在此期間,供電區域也擴大了,雖然最初的供電範圍僅限於大阪市內,但最終擴展到了大阪市外,延伸至包括堺市在內的整個大阪府中部。後來大阪電燈一度將業務擴展到大阪府以外的地區,1902年在九州門司市(現為北九州市)開始電力供應業務。另外公司還曾經跨足電氣設備的製造和銷售,並建立了自己的工廠製造電力設備。

一戰後日本形成東京電燈、東邦電力大同電力宇治川電氣日本電力「五大電力會社」,關西的電力產業形成日本電力與大同電力發電,宇治川電氣售電的格局,主要客戶是工廠等大型用電戶;相較之下,大阪電燈在1906年與大阪市簽訂契約後,將主要業務設定為公共電力,供應一般市民用電,因此規模上落後於「五大電力會社」。[2]1923年10月大阪電燈依據當初與大阪市簽訂的契約被大阪市、東成郡與西成郡收購,編入由大阪市電氣局運營的大阪市營電氣供給事業日語大阪市営電気供給事業

大阪電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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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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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明治20年)左右,大阪市開始討論了有關照明現代化的事宜。當時,使用煤油燈被認為既不衛生,又有火災風險。因此,大家開始著眼於新型照明方式,計劃推行煤氣燈[3]然而,在大阪推進煤氣事業的計劃時,也有人提出電燈更有利的觀點。電燈供給事業在1887年11月由東京電燈在東京竣工了日本首個面向公眾的發電廠,並開始供電,電燈事業迅速占據了有利地位,超過了先行的煤氣事業。此時,電燈已經在大阪出現,雖然是自家發電,但1886年(明治19年),大阪紡織工廠的三軒家採用了電燈,[1]市內的劇場「中座」也安裝了電燈。[4]儘管煤氣派和電燈派之間有些爭論,最終在實業家土居通夫日語土居通夫的斡旋下,電燈派勝出。[3]

1887年11月28日,設立公司的申請書遞交至大阪府知事[3]該申請書的發起人為大阪的20名有力實業家。申請於同年12月1日獲批後,便開始進行籌備工作,次年,即1888年2月5日,由發起人召開創立大會,成立了大阪電燈。公司初創時的名稱為「有限責任大阪電燈公司」,1893年7月改名為「大阪電燈株式會社」,公司的註冊資本為40萬日元。[5]公司成立後,土居通夫出任首任社長,土居通夫原是宇和島藩出身的士族明治維新後進入明治政府工作,但於1884年(明治17年)辭官進入實業界,參與了大阪電燈的成立。在大阪電燈成立後的30年間,土居通夫一直以社長身份領導公司;此後,他還曾被推舉為大阪商工會議會長。

採用交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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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的次年,即1889年5月,大阪電燈於大阪市南部的西道頓堀建成了一座輸出功率為30千瓦 (kW) 的火力發電站,並在難波千日前日語千日前日本橋心齋橋等地區安裝了150盞電燈,並於同年5月20日開始供電,標誌著公司的正式運營。1891年6月,公司在中之島建立了第二座發電站,並開始向市內北部地區供電。

在大阪電燈之前成立的東京電燈,不僅在東京從事供電業務,還自公司成立以來承接了日本各地的發電機安裝工程,為紡織廠和新成立的電燈公司安裝發電設備。例如,東京電燈在愛知縣負責名古屋電燈日語名古屋電燈的發電機安裝工程。東京電燈的影響力也擴展到關西地區的電燈公司,在大阪電燈成立之前開業的神戶電燈公司以及緊隨其後的京都電燈,其發電機的安裝工作均由東京電燈負責。然而,與名古屋神戶京都的情況不同,大阪電燈公司在成立和開業時,帶有對抗東京電燈的意識,排除了東京電燈的參與。[5]

在發電和輸電方面,大阪電燈採用了與東京電燈不同的方式。早期的東京電燈從愛迪生公司購入了愛迪生式直流發電機,採用220伏(V)的低壓直流輸電方式。在關西地區,東京電燈在技術上給予協助的神戶電燈和京都電燈也採用了與東京相同的方式。與此相對,大阪電燈從美國的湯姆森-休斯頓電氣公司進口了交流發電機,並從1889年建成的西道頓堀發電站開始,實施了1,150伏的高壓交流輸電。[5]儘管交流方式可以實現高壓輸電,但當時在歐美國家關於直流輸電和交流輸電的優劣爭論(即「電流戰爭」)仍在進行,日本國內也有推崇低壓輸電的聲音,以東京電燈為代表的一方認為使用高壓電力具有危險性,並對高壓輸電方式進行了批評。[6]

隨著大阪電燈成功地實施了高壓交流輸電方式,1890年至次年期間在東京開業的深川電燈和品川電燈也採用了高壓交流輸電方式,[6]最初採用直流輸電的東京電燈也最終在1891年部分轉向了交流輸電。在美國,湯姆森-休斯頓公司與主張直流輸電的愛迪生公司合併,發展成為奇異(GE)。基於與湯姆森-休斯頓時代的合作關係,大阪電燈隨後與GE的關係更加密切。另一方面,東京電燈逐漸遠離愛迪生公司及GE,轉而與德國AEG公司建立了合作關係。在1890年代後期,隨著發電站的新建和擴建,交流發電機的進口逐漸增多,其中大阪電燈選擇從GE進口60赫茲發電機,而東京電燈則從AEG進口50赫茲發電機,這也成為了今天日本東西電源頻率不同的原因。[5]

事業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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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889年5月,提供150盞電燈為起點,大阪電燈的供電事業逐漸發展壯大。隨著電燈需求的增加和供電區域的擴大,公司在開業後的15年裡不斷擴展業務,到1903年已經能夠提供56,000盞電燈的電力供應。期間,公司於1895年1月收購了尚未開業的競爭對手浪花電燈,並於1890年將事業拓展至大阪以外的地區,進軍九州,在福岡縣門司市獲得了供電權。為應對日益增長的需求,公司不斷新建和擴建火力發電廠。繼1891年在中之島設立發電廠後,又在1896年9月新建了幸町發電廠,1903年2月新建了本田發電廠,還在1902年5月在門司市內設立了門司發電廠。其中,幸町發電廠於1897年3月投入運營的發電機是大阪電燈首次採用60Hz發電機。除了電燈供應外,公司也從同年開始提供照明以外的電力需求,但這一時期該需求並不大。到1903年底,公司發電廠的總發電能力已達到3,555kW。

除了供電事業外,大阪電燈在電氣設備的製造和銷售方面的業務也值得特別關注。早在電力事業開業之前的1888年7月,大阪電燈就獲得了湯姆遜-休斯頓電氣公司在日本的電氣設備獨占銷售權,開始進口並銷售電氣設備。即使在GE成立後,公司也繼續獨家銷售GE的電氣設備。同時,公司在1895年10月成立了子公司加島電機工廠,進軍電氣設備的製造和維修業務。由於與GE的獨家銷售契約限制了公司自行製造設備的能力,1897年8月,大阪電燈終止了與GE的銷售契約,將電機工廠收歸直管,全面發展電氣設備的製造和銷售業務。大阪電燈公司業務擴展所需的資金,主要通過增資和股金繳款的方式籌集。經過多次增資,到1903年時,公司資本金已達到240萬日元。在這一時期,由於公司業績良好,分紅率高達20%,這也使得公司能夠順利進行增資和股金繳款的徵收。[5]

1904年1月,大阪電燈收購了大阪府堺市的堺電燈公司業務。堺電燈成立於1894年6月,主要為堺市及其周邊地區供電,但與大阪電燈相比,業績不佳,因經營困難最終被大阪電燈收購。[7]與此同時,大阪電燈也在擴大大阪府外的供電業務,1904年7月獲得了京都府內的供電業務許可,新建了舞鶴髮電所,並於1908年5月開始向舞鶴地區供電;1905年7月,公司獲得了在長崎縣佐世保市的供電權,並於1906年8月建成佐世保發電所,開始供電。[8]

與宇治川電氣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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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務擴展的同時,大阪電燈也參與了淀川上游(宇治川)的水力開發計劃。在明治時期,由於長距離輸電技術尚未成熟,宇治川地區被認為是為大阪和京都提供水力電源的最佳區域。因此,當1894年(明治27年)首次在淀川上游申請水利權時,土居通夫與京都電燈的社長大澤善助一起參與了這一計劃。然而,由於隨後出現了競爭性計劃,宇治川的開發計劃長期處於停滯狀態。直到1901年,各方達成妥協,計劃得以統一,並最終在1906年4月獲得了水利權的批准。[9]

在獲得水利權後,1906年10月25日,宇治川電氣株式會社成立,資本金為1250萬日元。儘管大阪電燈的土居通夫成為創立委員會主席,但在公司成立後,他僅擔任了董事,經營主導權由大阪商船社長中橋德五郎掌握,公司高層主要由中橋及大阪商船系的人物構成。由於未能掌握宇治川電氣的經營權,大阪電燈開始謀劃設立競爭公司,並與京都電燈共同著手準備淀川電力的成立。[10]儘管成功獲得了水利權,但淀川電力的權利最終在1910年4月被宇治川電氣收購,淀川電力未能成功設立。[9]

宇治川電氣在大阪、京都和兵庫三個府縣獲得了電力供給權。由於未能成功介入宇治川電氣的經營,大阪電燈必須選擇與這一強大的競爭對手共存。1911年10月,大阪電燈與宇治川電氣簽訂了一份電力供給契約,約定從宇治川電氣接收20MW的電力。與此同時,雙方達成了一項協議,明確了各自的業務領域分工:大阪電燈負責火力發電,宇治川電氣負責水力發電;宇治川電氣專注於電力供應,不從事電燈供給業務,而大阪電燈則將電力供應限制在以小規模需求為主的範圍內;通過這種業務分野的劃分,雙方實現了共存。[9][10]

與大阪市的報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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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宇治川電氣的關係問題上,大阪電燈還面臨著與大阪市當局之間的問題,即報酬契約問題。1903年,大阪市向大阪電燈提出了一項報酬契約建議,內容是公司將部分收入作為報酬金支付給市政府,並接受市政府的監督,作為交換,市政府將保證公司的業務壟斷地位。11月,市參事會決定應與大阪電燈簽訂報酬契約。對此,大阪市長鶴原定吉邀請土居通夫到市政府,提議簽署報酬契約。大阪電燈方面基本同意市政府的要求,並在市政府最初的提案基礎上進行了一些修改後,向市政府提交了修訂案。然而,該修訂案未得到市政府的認可,市政府的修訂提案同樣未能獲得公司方面的同意,10月公司向市政府提交了第二次修訂案。[11]

報酬契約的談判雖然一度陷入停滯,但在大阪府知事高崎親章的斡旋下,最終於1905年7月達成了臨時協議。這份臨時協議雖然在大阪電燈的股東大會上按原案通過,但大阪市議會卻通過了修正案。由於公司方面拒絕接受市議會的修正案,談判最終中斷。[11]隨後,1906年1月,大阪市議會通過了一項啟動市營電氣供給事業決議。根據這一決議,市政府進行了調查,並提出了具體計劃,即啟動供應6萬盞電燈、3,000馬力電力的電力供應業務。[12]1906年5月,市議會通過了啟動這一事業的決議,市政府據此申請了市營電力供應事業的經營許可。隨著大阪市介入電力供應事業的可能性逐漸增強,大阪電燈的態度妥協。[13]經過數次協商,大阪市與大阪電燈達成了協議草案。1906年7月,市議會通過了修正案,大阪電燈的股東大會也批准了這一修正案。最終,在1906年7月28日,大阪市與大阪電燈之間正式簽訂了報酬契約。[11]

契約內容包括大阪電燈給予大阪市公用電燈用電優惠;每年營業利潤一部分給予大阪市作為報酬金;電燈事業向大阪市定期報告,並接受大阪市監督;調漲電價需要經過大阪市同意;應大阪市要求鋪設電線。大阪市則給予大阪電燈免除稅金和道路使用費;允許大阪電燈使用道路來安裝電線桿和地下管道;大阪市保證大阪電燈在該市的電燈供電事業專營權。[11][14]同時大阪電燈同意在1922年之後大阪市可以將其收購,成為日後大阪電燈被大阪市收購的依據。另外必須注意大阪電燈在該市的專營權僅限於電燈供電事業,其他供電事業不在保證範圍,因此大阪市在1911年1月20日開始市營電氣供給事業,提供除電燈以外用電。[15]

大規模火力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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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工程曾一度延遲,1913年8月,宇治川電氣的宇治發電站(最大輸出功率為27.63MW的水力發電站)終於開始運營。隨著發電站的投入運營,根據大阪電燈與宇治川電氣之間的電力供應契約,大阪電燈從當年10月起開始接受來自宇治川電氣的電力供應。由於引入了便宜的水力發電的電力,大阪市要求大阪電燈下調電燈費率。根據與市政府的協商,大阪電燈於同年11月和次年4月兩次降低了電燈費。事實上,大阪電燈與市政府之間的協商早在1912年5月就已開始,但由於涉及到降價幅度等問題,談判過程十分艱難。直到1913年9月,雙方才終於達成妥協,大阪電燈與市政府簽署了一份新的備忘錄,並向市政府承諾未來如果公司要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合併其他公司,將事先與市政府進行協議。[14]

在從宇治川電氣接收電力的同時,大阪電燈也積極推進自有的大型火力發電站的建設。[16]首先建設的是安治川西發電站,該發電站於1909年動工,並於1910年8月開始使用兩台容量為3MW的發電機運行,到次年6月,五台發電機全部安裝完成,發電站正式完工。接著又建設安治川東發電站,並安裝了兩台容量為5MW的發電機,該發電站於1914年(大正3年)4月竣工。[17]通過這些大容量火力發電站的建設和發電的集約化,再加上從宇治川電氣接收電力,大阪電燈成功降低了電力成本,從而得以降低電燈費和電力費。從1910年起,公司維持良好業績,公司因此得以通過多次增資進行資金籌集,到1914年公司資本金增至2160萬日元。[16]此外,公司還在1909年和1911年分別出售了門司支店和佐世保支店,退出了九州的業務,集中公司財力於關西地區。[18]

1916年4月,大阪電燈與宇治川電氣重新簽訂了電力供應契約,根據該契約,大阪電燈將通過增加火力發電站的產能,向宇治川電氣提供10MW的電力供應。此外,公司還與一些兼營電力供應業務的鐵路公司簽訂了電力供應契約,以防止競爭。1916年5月,公司與阪神電氣鐵道簽訂契約,1917年4月與南海鐵道簽訂契約,同年6月又與京阪電氣鐵道達成協議。[10]在與宇治川電氣及鐵路公司簽訂這些契約的基礎上,大阪電燈於1916年6月開始擴建安治川東發電站,新增一台容量為12.5MW的發電機。1917年9月,公司啟動了春日出第一發電站的建設計劃,計劃安裝三台12.5MW的發電機。[17]

一戰期間,由於大戰景氣的影響,以大阪為中心的工業化進程加快,工業用電需求急劇增加。此外,隨著人口集中和收入增加,電燈用電需求也顯著擴大。然而關西地區電力公司普遍存在發電能力增長滯後的,給關西地區帶來了嚴重的電力短缺。電力短缺導致了供電的不穩定。自1918年12月以來,大阪電燈公司多次採取停電措施,宇治川電氣也採取了類似的舉措,但即便如此,兩家公司仍然無法滿足大量的電力需求。由於供需不平衡,在大阪電力使用權甚至被進行交易,形成了一種特殊的現象。[19]

經營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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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供給的增加,大阪電燈的收入持續增長,到1920年上半年,其收入達到了1020萬日元以上,是1916年上半年收入的三倍。然而,由於支出增長速度超過了收入增長速度,在1920年上半年結算時,公司支出首次超過了收入,虧損超過了36萬日元。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煤炭價格的飆升和煤炭使用量的增加,導致發電成本大幅上升。[20]大阪的煤炭價格從1916年開始上升,到1919年已經上漲四倍。煤炭價格的飆升對以火力發電為主的大阪電燈造成了衝擊。[19]為了應對發電成本的膨脹,大阪電燈於1918年7月提高了電力價格。然而,由於與大阪市之間的報酬契約限制,自1916年10月降價以來,電燈用電價格一直維持不變。對於電力收入低於電燈收入的大阪電燈來說,提高電力價格的效果被電燈價格所抵消,未能改善公司的經營狀況。[16]

由於支出的增加,在1919年下半年的決算中,大阪電燈通過出售舞鶴支店的收益(於1919年8月轉讓給舞鶴電氣[8]),加上上期結餘,勉強取得了38萬日元的利潤,但這時公司已陷入無法分紅的困境。雖然在1920年上半年恢復了5%的分紅,但這是通過動用儲備金來實現的。[21]作為改善經營的措施,1920年2月,公司再次提高了電力價格,[22]並向大阪市申請提高電燈價格。[20]雖然市政府對漲價幅度進行了壓縮,但申請仍獲批准,自1920年5月起作為臨時措施,電燈價格上漲了一年。隨著電燈和電力價格的上漲以及物價開始下降,1920年下半年公司業績開始回升,恢復了10%的分紅,1921年上半年起恢復到原來的12%分紅水平。[21]

在1920年電燈價格上漲的申請過程中,大阪市與大阪電燈之間的報酬契約問題再次激化。其導火索是,大阪電燈在市政府要求壓縮漲價幅度時表示,這將使公司經營困難,因此提議將業務市營化。公司提出建議後,市政府進行了調查,並向大阪電燈提出了以利率為6%的公債3600萬日元和現款1720萬日元,總計5320萬日元的收購方案。然而,大阪電燈認為收購價格過低而拒絕了該方案,導致市營化未能實現。收購提案失敗後,1920年10月,大阪電燈在價格上漲後,繼續向大阪市申請將資本金從2160萬日元增加一倍至4320萬日元,以籌集擴建工程所需資金。同年12月,市政府提出了增加資本金的批准條件,雙方簽署了新的契約及相關備忘錄,大阪市最終批准了增資申請。[22]

解決增資問題後,為了增加發電能力,大阪電燈開始新建春日出第二發電站,安裝了兩台20MW的發電機,並於1922年11月竣工。[17]另外,大阪電燈在1921年10月終止電氣設備的製造和銷售業務;自1895年以來,公司一直從事該業務,1909年搬遷至新工廠後,業務達到全盛期,一度計劃與美國西屋電氣及其代理商高田商會日語高田商会進行合作。然而,1916年5月的火災幾乎將工廠全部燒毀。隨後公司在不同地點重建了工廠,但在1919年1月,再次因意外失火而全毀。此後,受戰後經濟危機和公司經營困境的影響,該業務難以恢復,最終走向了終止的結局。[23]

水力開發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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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炭價格高漲和電力短缺的困境下,為了解決問題,大阪電燈與同樣苦於電力不足的京都電燈展開合作,計劃在京都電燈擁有水利開發權的福井縣九頭龍川水系進行水力開發,並將電力輸送到京阪地區。加上由山本條太郎領導的北陸電化公司,這三家公司於1919年10月共同成立了日本水力日語日本水力,資本金為4400萬日元。[24]日本水力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在北陸地區進行水力開發,並通過長距離輸電線路將電力輸送到京阪地區。成立後不久,在1919年11月,大阪電燈與日本水力簽訂了電力供應合同。根據該合同,大阪電燈未來將擴大從日本水力購買電力。然而,由於1920年春季的戰後經濟恐慌,日本水力的業務陷入困境。最後該公司與大阪送電及其母公司木曾電氣興業英語木曽電気製鉄合併,並於1921年2月成立了大同電力[25]

大同電力在成立後,利用日本水力的前期投入,加快建設從木曾川到大阪的「大阪送電線」,並在大阪市郊外的門真町(現為門真市)設立了大阪變電站,於1922年7月開始向大阪輸電。[26]大同電力繼承了日本水力與大阪電燈的供電合同,並從此時起向大阪電燈供應7MW的電力。[27]雖然在1921年10月,雙方就供電問題簽訂了備忘錄,但正式合同的簽署有所延遲,直到1922年10月才終於完成。根據該合同,大同電力承諾在1924年春之前,向大阪電燈提供最多60MW的電力。[25]

收購與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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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是大阪市根據與大阪電燈簽訂的契約,獲得收購大阪電燈業務的權利。該年1月,大阪市立即通知大阪電燈開始就業務收購展開協商談判。[22]收購談判最初是基於1920年簽訂的新契約展開,大阪市採取了只收購大阪電燈在大阪市及東成郡、西成郡業務的「分離收購」方針。[28]在發電站的收購方面,市政府希望收購作為該地區業務所需的發電設備——安治川西發電所(裝機容量15MW),並提出約5481萬日元的收購價格。另一方面,大阪電燈認為,大阪市所求收購區域的電力需求約為34,500kW,因此應收購能夠滿足這一需求的安治川東、西兩座發電所(總輸出37,500kW)或春日出第一發電所(輸出30MW),並要求收購價格約為8107萬日元。[22]

對此,大阪市拒絕接受大阪電燈的要求,堅持只收購最便宜的安治川西發電所,導致談判陷入僵局。大阪市認為按照「分離收購」方針繼續談判將很困難,因此在1922年10月終止了基於新契約的談判,並通知大阪電燈根據1906年簽訂的舊契約進行全業務收購。根據舊契約,市政府制定了收購方案,並在11月的市參事會上通過了以6300萬日元為收購價格的方案。對此方針轉變,大阪電燈則主張舊契約因新契約的簽訂已經無效,拒絕接受市政府的新方案,並在12月的股東大會上決議不回應市政府的通知。針對大阪電燈的措施,市政府在1923年1月提起了民事訴訟。[22]

雙方的對立,最終導致了當時內務大臣床次竹二郎的介入,大阪府知事井上孝哉開始進行調解。[29]通過知事的斡旋,雙方同意重新基於新契約進行談判,並就部分業務的收購價格進行了調整。市政府最初提出的收購價格為6300萬日元,而大阪電燈最初提出7058萬日元,後來讓步至7000萬日元,再進一步降至6750萬日元,但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對此,知事提出了6625萬日元的斡旋方案,大阪電燈表示接受,但市政府要求再減價200萬至300萬日元。1923年3月,第二次斡旋方案提出將價格減至6465萬日元,市政府接受了這一方案,雙方終於就收購案達成了一致。[2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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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20.0 20.1 『関西地方電気事業百年史』210-213頁。
  21. ^ 21.0 21.1 『大電解散記念大集』103-105頁。
  22. ^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関西地方電気事業百年史』213-217頁。
  23. ^ 『大電解散記念大集』132-134頁。
  24. ^ 『京都電燈株式會社五十年史』172-173頁。
  25. ^ 25.0 25.1 『大同電力株式會社沿革史』207-210頁。
  26. ^ 『関西地方電気事業百年史』186-188頁。
  27. ^ 『大阪電燈株式會社沿革史』310-314頁。
  28. ^ 『大阪市電気供給事業史』6-8頁。
  29. ^ 『戦前日本資本主義と電力』66-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