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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Kriz Ju/行理经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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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一《权维归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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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一《权维归珍》

(+)支持(!)意见:敝人综观诸位站友之讨论,对于“巡查豁免权”修订之相关提案同时希望可考虑结合下方站友第二案删去“,而毋须接受侵权等多项检查”,以及站友额外建议的“豁免条目复审机制”,个人意见和理据如下:

1.“豁免权”不代表获权用户“自此得以拒绝或抵制接受巡查和检查”,或是“可借此‘特权’甚而滥用权限不需注意基本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每位一般用户可对任何条目等页面加以阅览审视,包括对于任何其他用户获取之权限亦然。
2.承上,既为在撰写、编辑或建立条目等页面上身为“可信编辑”甚至获取此“豁免权”,自不应建立大量侵权条目。个人认为在原本的行文表述中,只是为完整说明而如此行文,即便将该文句删除,授权实务上仍将此条件纳入考量
3.承上,惟为明确提醒获权者维持自省自觉,以及尽可能维护该资格或权限之公信力和有效性,仍应对此权限及获权用户赋予适当要求,此时自可回归“维基百科:申请解除权限”机制加以审查甚而除权;因此窃以为目前运行之机制仍可对于获此权限之用户适当课责约束。
4.承上,此外,此案对豁免权限补充审核条件,除综整社群规范和用户活动之综合性考量,对获权用户加强约束,加入此条件亦可使管理员和社群对获权用户更易于有效行权及审核考评。当然即便多了这条资格限制作为考评标准,不保证对于获权用户未来的行为就能“防患未然”,或是授权的管理人员以人格和信用对相关用户“作保或背书”,敝人反倒认为获权用户自此或须自我惕励、承担更大责任或他人的不定时监督考评(笑)。
5.承上,因此若结合下方另一案,删去“,而毋须接受侵权等多项检查”一句,敝人认为不过是“回归实际授权运作审核”、对应实务运作的字面修订;换言之,不论这句话怎么写、或存或废,获权之编者都得接受综合性考评,个人认为删除反倒更为精简。
6.此修订或可缓解或改善长期以来社群对于平台相关规范和实务不时可能出现之疑义或矛盾,诸如:“巡查员本身自带巡查豁免权,却未必能够大量编写创建合规甚至优质条目?”;“大量创建编写条目之编者,仅需以条目编写为重,未必须考量或配合其他社群规范和平台精神?”;“巡查豁免者从此于条目或页面之创建编辑仿佛获得‘免死金牌’、不容争议?”;“巡查员获权之资格及行权不时遭受质疑非议?”;“社群长期以来对于条目‘编写’和‘维护’唇齿相依之辩证关系,不时以单向‘二分法’切割划分、互相拉踩、排挤倾轧之撕裂争论”等争议。
7.结合下方有站友提及之“豁免条目复审机制”可于“维基百科:巡查豁免权”页面的适当位置设置该专属页面连结,供热心编者参阅或协助校阅改善,而巡查员亦可不时自行巡查。
8.承上,虽然此类编辑或巡查行动任何编者皆可执行,但经适当制度化之后,可获社群共识和公信力,亦可反向补充上述豁免权限修订之疑虑,并期许发挥“提醒拥有豁免权之用户自持自重”、“维护豁免权之公信力和有效性”、“藉公开透明之资讯揭露减少滥用权限之情形”,进而“增进维护平台和社群声誉”等效果。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二《鉴珍伪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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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二《鉴珍伪藏》
  • (!)意见:个人不具艺术或考古专业,亦不具太大热忱和兴趣(笑),也不甚了解多媒体素材于此站内相关平台上传分享之规范,仅斗胆对此相关议题补充表达个人意见,先说结论:敝人认为除非本站鼓励“善意分享贡献”“开放式便利参与”之主张有所异动,或者基金会对于标榜具历史、文化或艺术等价值之文物、古董或艺术品相关多媒体素材的分享捐献或上传欲建立其他机制,否则短期而言,平台可以考虑于多媒体素材档案之说明栏位或者另置专属模板等适当处补充说明:“基金会声明:相关素材为与主题相关、具公众或教育等面向资讯传播之显示,仅供读者阅览参考,不代表或保证相关素材具备该主题可能标榜之特定个人、历史、文化、艺术或商业价值。”等文字。一般而言,窃以为回归站内相关流程和规范,通案处理、个案讨论即可。
个人考量和理据如下:
1.此平台并非艺术品、历史文物或古董收藏等文物典藏之鉴赏网站,且不具任何如政府机关般之强制公权力,故敝人认为对于艺术品或历史文物所具备“珍稀甚至唯一”之特性“鉴真辨伪、纠错打假”,亦非此站或社群之“职责”所在。
2.即便今日盛行之网络电商平台,常有仿冒品或假货流窜其中、交易盛行,绝大多数的政府公权力和平台业者难于第一时间识别真伪、介入其中,即便已有部分政府开始严加查察,目前亦成效未知,故此命题本为于今日网络时代更为突显之商业市场和公权力规管议题。若连政府机构之公权力和财力丰厚之网络平台业者皆难以有效规管,往后若期待此类如本站之开放式参与平台应有效鉴定古物或艺品真伪,个人认为实无必要且缘木求鱼。
3.承上,此外,即便是标榜所谓的鉴识专家或团体,其于艺品古董收藏或流通市场之鉴识能力、公信力和有效性,也不时有所争议,且有渊源和技术的学派或派别之分,彼此间对于特定技术或主张之鉴别效力和可信度亦互有争论不服;换言之,即便是专家也未必皆能服众。当中涉及复杂因素,甚至与艺术品收藏市场之利益共生关系有关,国际间的专业鉴定业务亦受影响,有兴趣的站友或可姑且参阅这篇文章[1],对相关议题有所探讨。
4.承上,因此,就使用者需求而言,老实说,敝人认为一般人真想欣赏艺术文物典藏,不会亦不该直接在一个百科网站上玩味其风采,直接去拥有相关收藏的博物馆即可,至少我个人不期待在这里欣赏举世闻名的珍稀古物。
5.敝人窃以为此平台本着开放、善意之原则,鼓励一般使用者分享,故原则上不对用户之分享过多强力设限或苛责为难,或是平台先采行任何文物考证。除非基金会推行鼓励文物艺品多媒体素材实名捐献分享等政策,否则个人认为对此平台或仍维持开放简易参进之大方向。
6.承上,所以对于相关图片等多媒体素材之研析辨识,通常自当回归站内一般使用和授权规范,原则适用、个案讨论即可。而热心参与之站友若对于相关领域确有涉猎,甚而对艺术或文物珍品之真伪具相当之论据,自然也可以与社群不吝分享讨论。
7.承上,因此除了古文物或艺术品之外,若的确有用户上传极具争议性之多媒体素材,个人认为关键仍在于其是否具备各种实用性或资讯传递等面向之价值,而该素材于此时之价值并非直接来自或属于某位公众人物之个人特质或隐私性,若涉及强烈个人专属性甚至个人隐私,除难以考证之外,即便为真,该素材因何故而出现等事实脉络,以及分享使用上是否具法律争议或风险等因素,或仍须考量
8.若编者于条目中使用相关素材产生争议,个人意见为回归编辑争议处理机制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三《由自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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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三《由自论言》
  • (!)意见:敝人见诸位站友讨论热烈,亦有站友提及涉及政治事件之内容,仍斗胆表达个人意见,先说结论:该粉丝页面以推广维基百科为成立主旨,而有站友转贴指摘之部分内容,亦引用自维基百科条目,综观其营运取向,无违其成立宗旨。至于该粉丝页面之营运方式和发帖内容,若未违背其成立之宗旨或有损此百科平台之推广,属其编辑和营运自主范畴,可受公评。而特定或不特定页面小编遭指摘之留言回复,既使用该页面维运账号,即便就其页面声明属个别使用者行为,亦容易造成观者混淆,实属不妥;大致综观该维运账号其他留言回复,未见显明不当,故相关争议留言回复,应属偶发情事。敝人建议该页面维护账号之使用方式和立场,与该页面之声明,应尽可能一致;往后再遇类此类留言争执情形,个人建议可有不同回应方式。
个人意见和理据如下:
1.此议题虽原为站外之事,窃以为不应转至站内讨论,惟该粉丝专页既于站内透过申请得于“互助客栈”建立连结管道,于互助客栈页面置顶广为公开宣传、供公众访问且使用站内资源,实为站内与站外相互影响,与站内密切相关,难谓纯属站外之事,而转载引用之该页面发文内容([2])亦成为此讨论之一部分。
2.首先,敝人认为所谓“反中”或“反X”之类已具特定立场指涉之标签化用语,常为政治相关用语,易成为意识形态和有色眼镜下的各说各话、各自解读,恐无益于情形更为复杂之实际情境探讨。
3.其次,综观该粉丝页面之用途和发文内容,为“推广维基百科”,其贴文内容不论为何种议题,抑或于该页面出现涉及政治等相关论题,在不脱离其页面成立营运宗旨、不伤害维基百科平台声誉和信用的前提下,其选材范畴亦属该维护团队拿捏拣选之执掌,是否应避免敏感性议题、用字以避免所有争议,回归该团队内部营运决策即可;不论何人或群体,若彼此间能有效表述、善意交流,亦为美事一桩。
4.承上,就其发文内容观之,难谓其以反对特定地域、文化和种族为主旨,比如当中亦有介绍“清明节”和“端午节”之发文,而“言论自由”之发文内容中,“言论自由(英语:Freedom of speech),一种基本人权,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的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权利,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受到政府或他人报复。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段落,亦为转载引用条目内容,个人认为以此条目作为发文主题,符合此平台主张之言论和表意自由,况且不论是否定特定政党于何地域建立政权或执政,该页面皆可以此主题发文,抑或本平台不主张“言论自由”呢?即便就该段条目内文观之,当中同时提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任何国家通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及“而表达意见时也需要注意时间、地点和礼仪。”,未见此发文有何抵触平台精神。至于观点各异之“六四事件”,确为每年该日前后,许多国家、政府或地区热议之议题,既为政治事件,不同文化、观点或意识形态之地域、人群,自难免各有立场,争议扞格在所难免,若遇尖锐歧见,往往得仰赖众人自制
5.对于“六四事件”,显为广受关注、讨论热烈且影响重大之事,不论对中国大陆或世界其他地区之人群皆然,不然为何即便于站内或站外仍讨论至今并蔚为话题呢(笑)?因此,敝人不认为于该日前后,任何人对此事件发文甚至追悼、纪念,便属何种地域性歧视或不当作为;若以此而论,当日难道全世界探讨或悼念此事之人们皆“反中”或歧视和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吗?即便对中国大陆而言,正因此事于现代政治发展上值得探讨或评论,才受到不同意见、主张和思想之人群以各种视角和举措书写、谈论、评价或剖析,人们探讨或纪念该事件,抑或较为理解、同情或支持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参与活动的学生,皆各有立场、理据和主张,未见有何违背平台精神之不妥适;反过来讲,该粉丝页面配合不同节日或事件发文,以发扬本站平台及其标榜精神,是一般社群媒体专页维运常见之方式,抑或每逢特定日期皆应噤声才属妥适呢?那么发文庆祝华人传统节庆,是否也是某种非中立或地域中心?故个人认为不宜单以相关发文论断其粉丝页面内容营运整体之不当
6.对于该粉丝页面,敝人窃以为其成立之宗旨检视应回归当初于站内申设讨论之共识,内容营运之方向以善意推广维基百科平台为核心,具体作法和编选发文之选材内容当初若无限定,则在不偏离其成立宗旨和精神、增益平台推广之前提下,属该志工团队之自主权
7.承上,该粉丝页面已明确说明“所有回复不完全代表维基百科的立场,仅代表各小编”,故不代表所谓“官方发言”,为个人言行表达,初步看来相关尖锐冒犯性言谈产生之争议或为个人不当行为之偶发事件。
8.承上,敝人窃以为,然而由于相关编者使用粉丝页维护账号发言,仅就其发言内容观之,亦未见其具个人名义或识别,致名实相悖:若为代表该页面发言,何以仅代表小编呢?若不代表该页面发言,又何必使用该账号呢?易造成观者混淆或产生疑虑,不知其是否具备属于该页面之相当代表性,因此个人认为往后实应避免,建议往后应谨慎厘清该账号之使用方式和范围
9.个人建议,于维基百科平台站内申请成立或宣传之网站、网页或社群页面,或可注意其是否具备维基百科平台或社群之综合或特定地域代表性。该脸书粉丝专页为供不特定人士访问阅览之公开页面,该页面之维护账号于不同编辑之间使用时,其发文内容和言行举措是否代表该页面,若仅代表特定编者之发言,使用个人账号即可;反之,小编面对各方访客账号,若考虑其他公开应对方式,使用该页面之维运账号时避免不妥适言论,方不致产生此类争议。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四《划能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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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四《划能视码》
  • 《划能视码》(章之一):

(+)支持:个人支持划分相关权限,在综合考量相关功能实用性、公开程度必要性、用户站务经验和专业性、反破坏实务需求和可能的人力养成,以及授权信任机制等因素下,可考虑启用固有之维基百科:过滤器助理权限方案,或是在现有基础下增列进阶回退员权限(姑且暂称,若可能建议有个权限专属图示)。为期许具专业技术之可信回退员长期投入贡献且强化相关授权机制,直接在现有的回退员权限加增类似“进阶回退员”或“技术回退员”(暂称)之类的区隔(比如在《维基百科:回退功能的额外功能》章节附近加增改写),而具备相关条件的回退员若有实际需求,认为知道过滤器代码详情有助于自身的反破坏工作,且可以协助管理员维护甚至讨论代码内容,应可适当获得授权。

综观以上站友讨论,个人认为关键在于过滤器的代码设计内容对所有回退员公开是否有益,而非回退员权限之申请和权能本身具备何种弊端,且单纯提高该权限申请门槛,似已超过原先核心命题的“过滤器设计代码公开争议”,对于反破坏站务长期而言亦未必有益;因此我认为本质上应回归过滤器代码公开的对象范围及是否有益于多数回退员行权和执行反破坏站务,进一步而言可考量是否有益于具经验的可信用户进一步探索深耕或发展过滤器设计维护相关领域,而获权用户的持权操守仍回归“授权信任”相关问题。个人考量和理据如下:

  • 首先,就一般的使用者需求而言,我不认为需要了解此种过滤器设计专业,而目前而言了解相关专业亦非获权之必备条件。一般回退员若仅需“反破坏”,实则看不懂相关程式代码设计的话(比如敝人完全看不懂),通常能看到“过滤器日志”便足够,所以我认为让真正有需要、了解相关专业、具丰富反破坏经验且自认能对社群和站务有益的可信任用户视实际需求申请即可。否则连一般反破坏都未必具足够经验,或不具程式代码相关专业,我认为若说要了解代码设计细节以有效分担站务或反破坏,实在难说具足够说服力。
  • 承上,因此个人建议规划权限,比如直接采用过滤器助理之规划;若社群对于新设该权限有所争议,亦可考虑在现有基础上直接于回退员权限增列“进阶回退员”,申请条件可考虑为:“持续于反破坏站务活跃之回退员依实务需求提出申请,经至少一名进阶回退员或具过滤器设计维护站务经验之管理员支持,由具相关站务经验之管理员综合考评后授权;若授权申请由具相关经验之管理员支持提请,则授权之管理员不得为同一人。当社群对申请人获权具足堪忧虑之具体事由,或参与讨论之进阶回退员意见显明歧异,则管理员不应授权。”(“活跃”标准可参考《维基百科:过滤器助理》另订之)。
  • 对于“防滥用过滤器管理”页面中提供的公开讯息(尤其是“所有过滤器”之动态列表),对一般用户公开之作用以及对于反破坏之利弊,个人认为社群可斟酌衡量(个人倾向该列表不应被所有人看见)。
  • 最后,个人认为将过滤器设计代码公开范围略作规划,并非保证过滤器讯息绝无外泄可能或此后可禁绝防堵相关破坏者,仍需仰赖获权用户自持自重。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 《划能视码》(章之二):

(!)意见:综观以上站友讨论,个人补充认为页面巡查处理所仰赖之关键或仍在于具善意和效能之巡查站务经验累积和处置判断,而非相关流程本身必定足以确保效果,且若仅单纯制定各种流程规范,未获适当有效之执行,对于巡查站务长期而言亦未必明显有益;因此我认为本质上应回归是否有益于有效创建之新建页面内容改善多数巡查员行权和执行页面改善站务,进一步而言可考量是否有益于具经验的可信用户进一步投入深耕或发展页面巡查和促进社群合作相关领域

  • 在综合考量相关功能实用性、用户站务经验和专业性、巡查和页面改善实务需求和可能的人力养成,以及授权信任机制等因素下,可考虑在现有基础下增列进阶巡查员权限(姑且暂称,若可能建议有个权限专属图示)。为期许具丰富经验之可信巡查员长期投入贡献且强化相关授权机制,直接在现有的巡查员权限加增类似“进阶巡查员”或“监护巡查员”(暂称)之类的区隔(比如在《维基百科:巡查功能》的“如何巡查新页面”章节附近加增“额外功能”),而具备相关条件的巡查员若有实际需求,愿意投入经验传承并促进社群参与合作,且有助于自身的巡查工作,应可适当获得授权。而获权用户的持权操守仍回归“授权信任”相关问题。个人考量和理据如下:
  • 首先,个人觉得以上流程改善或实务判断,其实最重要的关键仍在于用户构筑于有效实务经验之上的判断力,而判断力需仰赖以善意为出发点之经验养成和累积。个人认为巡查员的工作和本质其实一言以蔽之,就是改善新页面,在行权和实务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可以更好的状况,而既然是改善页面(尤其条目),那么能改善一点是一点;然而就个人的认知主观认为,社群对于巡查员巡查新页面所期待或要求达成的效益似乎颇高,当中除了需要先了解许多页面相关规范,亦涉及诸多实务和经验判断,其实多数用户未必能企及此标准,亦可能对巡查站务望而却步,加上巡查员若不活跃或流失,这可能进一步妨碍未来新进人员之养成。极端一点讲,个人甚至认为如果能产生类似生产线般的机制,每位巡查员都做自己最擅长的环节,或许效率能够进一步提升,亦减少各种处理争议,也可能减少待巡查页面积压,甚至有助于更多用户参与巡查。
  • 承上,若技术许可,在“育新留旧”、“增进效能”、“促进合作”之综合考量下,个人发想建议可考虑在现有基础上直接于巡查员权限增列“进阶巡查员”,申请条件可考虑为:“持续于巡查站务活跃之巡查员依实务需求提出申请,经至少一名进阶巡查员或具丰富巡查站务经验之管理员支持,由具相关站务经验之管理员综合考评后授权;若授权申请由具相关经验之管理员支持提请,则授权之管理员不得为同一人。当社群对申请人获权具足堪忧虑之具体事由,或参与讨论之进阶巡查员意见显明歧异,则管理员不应授权。”(“活跃”标准可参考《维基百科:申请成为管理人员》之行政员等进阶权限申请条件另订之)。
  • 概念大致如下:
  • 新增“填报巡查贡献报告”权限:进阶巡查员可于点击“标记此页面为已巡查”连结时,另填报“巡查贡献报告”(该报告为公开,可开放参阅),获填报之一般用户会接收到巡查感谢通知并计入用户“贡献报告”的“已收到感谢”中,而获填报之巡查员除此之外可额外另获“巡查”统计之登载(此时用户“贡献报告”页面的“巡查”项目将呈现下列类型划分),“巡查贡献报告”之项目类型划分如下:
  • 主力巡查:于该页面改善贡献最多之用户;若该用户已为巡查员,可自行点击“标记此页面为已巡查”,相当于原巡查统计。若已巡查页面为超过3,000个字节(约1,000个汉字)之条目(主命名空间)(此数值参考自站内社群之编辑动员活动),则获填报之用户的巡查(或“已收到感谢”)次数计为3次。
  • 共同巡查:于该页面改善贡献排名其次之用户。若已巡查页面为超过3,000个字节(约1,000个汉字)之条目(主命名空间),则获填报之用户的巡查(或“已收到感谢”)次数计为2次。
  • 辅助巡查:于该页面改善协助贡献之用户;最多三名用户,不分顺序。获填报之用户的巡查(或“已收到感谢”)次数计为1次。
  • 新增“巡查专属色彩切换”权限:“Special:NewPages”中,原显示为黄色背景的“未经巡查新建页面”可依个人偏好选择切换为其他(某一或更多种)专属特殊颜色。
  • 若新增此权限,现有站务人员之巡查次数直接计入“主力巡查”。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五《择游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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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五《择游录益》
  • 《择游录益》(章之一):

(+)支持(!)意见:个人建议条文修订为“对于没有独立官方主页的电子游戏,可采用Steam等数字发行平台的页面作为具官方性质之介绍主页,否则不可加入。”敝人对相关主题不甚熟稔,大致综观以上站友讨论,在有效介绍条目主题、提供读者实用资讯、丰富条目内容、适度结合外部资源、增进使用者体验、吸引用户加入、推广维基百科平台,且相关规范需配合现实环境与时俱进等考量下,个人对上方站友汇整提问之意见如下:

  • 对于官方平台之核心特质,个人认为关键在于条目主题本身对其有效控制之力度、该平台或页面与条目主体之关系亲疏远近,以及其实质上平台或页面对于条目主体具备之“专属性”程度。若以上方提案内容而言,数位发行平台似属“官方页面”(作品既无开发商亦无发行商所设的专属官方网站);然而此类数位发行或下载平台其界面、功能以及同时存在诸多其他同类商品之宣传推广和强烈商业性,一眼看去并非条目主体之作品所专属,个人认为以平台使用界面和页面实质用途而言,对于一般读者的常识和主观认知是否能称为“官方”(比如:放眼望去处处可见其他作品,亦见其他知名大作同样上架于此等),争议颇大。
  • 承上,因此个人认为不适合使用官方网站模板,而依此案欲改善之问题且于使用上明确设限后,加入数位发行平台属合适连结,可享实质官网待遇,但限以介绍主页(随机以《数码宝贝 绝境求生》为例,收录形式类似《数码宝贝 绝境求生》Steam介绍主页)),或是仅提及平台名称之形式收录(如有站友提及的与奴隶的生活 -Teaching Feeling- DLsite(日语))。
  • 若遇复数平台发行者,仅可拣择页面内容最完整且具代表性者列出;若连结页面之内容相仿、雷同甚至相同,则拣取最具代表性之平台收录(简单说选择对条目主题的作品发行而言最大、最红、卖最好、销量最高的平台)。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 《择游录益》(章之二):
  • 个人再斗胆尝试补充提出(!)意见
  • 此类外部链接在《维基百科:外部链接》指引中“正常情况下应避免的连结”章节开宗明义所言的“除非是关于条目主题官方网站,否则应该要避免”标准观之,自当考量此前提是否符合,而非迳以该条文第四项“主要为贩卖物品或服务的网页”加以一律禁制,于《维基百科:外部链接之官方连结》章节亦另有“官方连结不受正常情况下应避免的连结所限制”;换言之,相关条文皆显为本平台环绕此议题已具有之豁免性内容。此外,若任何有导引或增加流量之嫌的外部链接皆不妥适,以今日商业或主题性网站之多样性而言,那大概一大半都不太能放了(笑),比如YouTube、部落格、社群媒体、新闻网站、新闻媒体的影音网站,甚至有些正式的官方网站也会统计访客人数、浏览量等流量数据。
然而,纵使介绍条目主体之官方页面未偏离主题,加以目前收录页面连结类型之争点(如类似电商平台之界面和形式,显然几乎以宣传销售为主),虽然目前于相关规范中尚未明确规管甚至字面上符合规范,然而若言之为“合宜的官方网站”,又太挑战观者常识认知了,显然不妥适。因此综合而言,个人认为至今此命题仍回归页面是否具“官方代表性”“主题专属性和条目主体主导力度”,以及因时代演进如何衡量检视“具电子商务功能之官方页面”及其常有的商业宣传性争议。此三面向以今日社会之网络和商业多样性发展,皆具一定程度难以界线分明、一言蔽之、完整含括之争论,然而本站平台或仍需配合社会发展,尝试约略理出不悖离常识和时代脉动之定义轮廓,或较有助于平台和社群来日之长期发展。
  • 以站友举例“华为P50系列”条目而言,相关案例例一之“华为P50系列购买页面”,充斥行销、促销活动和价格,显非适合收录选项(大致等同电商平台之界面和形式);例二之“华为P50系列规格参数介绍”或可用于资料来源,个人认为除提供详尽主题资料,亦未见强烈宣传行销广告等溢美文宣(虽有购买连结之类);例三之“条目主体华为P50系列”官方主页,所提供内容和讯息之性质、范畴和调性约介于前两例之间,大致最符合一般人对于所谓“官方主页”之概念,既为官方主页,当中自带有各式宣传溢美之图文,而一般读者常理而言在拜访阅览此类页面前,以现代社会之约定俗成经验法则亦大概已具相当的心理预期认知。
再以《与奴隶的生活 -Teaching Feeling- DLsite页面》为例(先说一下敝人没玩过这款游戏,也并非对其有何特定偏好(笑)),即便个人不懂日文,也不会第一时间直接认为这根本不算官方网站;换言之,个人认为此类议题通常仍需考量一般读者常识性判断,究竟其“主题专属性和条目主体主导力度”是否达到相当程度,且避免过多离题或其他商品之商业宣传性,乃不致于挑战观者常识,且于现有规范和实务间求取平衡。
  •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关键仍在于条目中加入具备何种标准可谓有某种程度“官方代表性”之页面,是否损及本站所言之“中立性”?若对于加入外部链接之页面形式仍有疑虑,个人建议或可加入部分限制条款加以规约强化中立性避免衍生过多无谓且显明商业色彩之争议,加上前面其他站友谈及之各种官网版本问题,试提条文如下:
“对于没有独立官方主页的电子游戏,若有特定页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将该页面视为此游戏作品具官方性质之介绍主页,或该作品于公众领域之专属页面,否则不可加入:
1. 未显明抵触《维基百科:官方连结》指引规范。
2. 合法授权内容:该页面介绍之主题和核心讯息显明经作品设计、生产、制作或发行方授权认可于此页面公开展示,且相关内容以官方提供、主导或产制关于作品之原创性讯息或素材为主。
3. 专属主题与版面:该页面介绍之主题和核心讯息就其内容、版面、篇幅阅览,显明以该作品为主体,符合一般观者之经验法则,未有偏离作品主体或致使一般观者混淆内容或讯息主题之虞。一般而言,此页面难见其他业者之商品得以共享介绍或宣传曝光之篇幅、栏位或版面。
4. 增益资讯多样性与读者体验:该页面介绍之主题和核心讯息明显包含有益于读者理解或体验该作品,惟未必易于取得或适于尽数置入条目,且由官方提供、主导或产制关于作品之多媒体讯息或素材。
5. 避免过多偏离主题之商业行销讯息:该页面应避免提供过多显益于促成商业交易,却未必有益于介绍或已悖离条目主题之行销讯息(同时包括但不限于诸如:促销赠品、分期付款、消费积分、会员点数、捆绑销售、交易形式、货运物流、售后服务等讯息)。
6. 平台知名度和代表性:该页面所属平台具独立关注度
该外部链接仅限以提及平台名称之形式收录,此类官方或公开专属介绍页面连结应以一个为限。
若同时存有不同官方性质之平台(如因地域差异、作品版本、游玩媒介多元等因素而产生不同介绍推广、发行销售或上架之平台管道),导致编者认知不一,以作品首推、首售、首发之中文版本页面优先,若无中文版本则以原产地版本为准。
若因时序迁移,导致官方消息、作品版本(如:原版本更新或补充、系列作或续作推出等)、平台定位或代表性、发行或上架管道多元性、官方性质页面内容或其他项目更新或异动,以致编者认为既有页面或连结之代表性随之异动时,可径行更新异动;若编者间有争议则应进行讨论以达成共识。”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意见:敝人认为若未明显抵触《维基百科:官方连结》之指引,加上有站友提及今日游戏制作生态变迁及可能的各种地域差异,且当今网站面貌相当多元,难迳以简单文句理清实务样态,敝人只得尝试来个“适当准用之概念,正面表述将通常观者难以接受、直观显明的商业交易平台或页面加以排除(所以显非全然两码事(笑));而若条文已对相关页面连结赋予适当规范和标准才得以收录,个人认为于平台规范上亦已适当规管且订定收录门槛。若有站友能以简易标准理清个中定义和样态间之纷杂繁复,也是美事一桩。就我个人而言,尝试解决或改善问题的努力,皆难以说是浪费时间,如果任何人尝试努力都是浪费时间,那么任何讨论和行动皆不应进行,包括今日来到此站的活动和客栈功能的存在亦然(笑),更何况此命题本属至今复杂之议题。还请诸多参与讨论之站友,不吝对相关标准和规范径行增删补充或精编完汇,感谢。
现行条文

合适的外部链接-如果存在这些链接,应当在电子游戏条目中列出

  • 电子游戏官方主页(由开发商或发行商提供)。游戏如在中文区发售应优先列出中文版主页。如果是外文游戏,还应列出首发国家的语言版本并注明网站是外语。如果开发商和发行商提供的网站不同则应一并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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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条文

合适的外部链接-如果存在这些链接,应当在电子游戏条目中列出

  • 电子游戏官方主页(由开发商或发行商提供)。游戏如在中文区发售应优先列出中文版主页。如果是外文游戏,还应列出首发国家的语言版本并注明网站是外语。如果开发商和发行商提供的网站不同则应一并列出。
对于不具独立官方主页的电子游戏,若有特定页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将其视为具官方性质之作品介绍主页或专属页面,否则不可加入
  • 合法授权内容:该页面介绍之主题和核心讯息显明经作品设计、生产、制作或发行方授权认可于此公开展示,且相关内容以官方提供、主导或产制关于作品之原创性讯息或素材为主。
  • 专属主题与版面:该页面介绍之主题和核心讯息就其内容、版面、篇幅阅览,显明以该作品为主体,符合一般观者之经验法则,未有偏离作品主体或致使一般观者混淆内容或讯息主题之虞。一般而言,此页面难见其他同行业者之作品得以共享介绍或宣传曝光之篇幅、栏位或版面。
  • 增益资讯多样性与读者体验:该页面介绍之主题和核心讯息明显包含有益于读者理解或体验该作品,惟未必易于取得或适于尽数置入条目,且由官方提供、主导或产制关于作品之多媒体讯息或素材。
  • 避免过多偏离主题之商业行销讯息:该页面未大量提供过多显益于促成商业交易,惟未必有益于介绍或已悖离条目主题之行销讯息(同时包括但不限于诸如:促销赠品、分期付款、消费积分、会员点数、捆绑销售、交易形式、货运物流、售后服务等讯息)。
  • 平台知名度和代表性:该页面所属平台具独立关注度
  • 此类官方或公开专属介绍页面连结应以一个为限。若同时存有不同官方性质之平台(如:因地域差异、作品版本、游玩媒介多元等因素,而产生不同介绍推广、发行销售或上架之平台管道),导致编者认知不一,以作品首推、首售、首发之中文版本页面优先,若无中文版本则以原产地版本为准。
  • 若因时序迁移,导致官方消息、作品版本(如:原版本更新或补充、系列作或续作推出等)、平台定位或代表性、发行或上架管道多元性、官方性质页面内容或其他项目更新或异动,以致有编者认为既有页面或连结之代表性随之异动时,可径行更新异动;若编者间有争议则应进行讨论以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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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择游录益》(章之三):

(!)意见:相关回应其实已可大致见诸于上方所言,个人简单汇整如下:

  • 关于“用户理解”:首先,个人认为用户能够透过阅读大致理解平台相关规范,是理想上具备或提升适当参与编辑或社群相关活动的基本素养或能力之必要能力,说是入门的基本条件亦不为过(事实上此平台本已要求用户自行大量阅读编辑规范等相关内容,以便进行编辑等活动);在此前提下,若编者真无法阅读理解相关内容,亦可和其他站友发问讨论,应无大碍;若仍无法理解其他用户提供的说明,个人建议或可考虑以下做法:直接放弃加入相关连结,或是细细咀嚼文字内容、研究考察一番,直至参透为止(笑)。换言之,若要加入此类外部链接,请先基本理解相关规范再加入,否则姑且暂缓亦无妨。此外个人亦认为,有时适当拉高阅读理解门槛(若真如此的话),亦等于变相提高收录门槛,正好符合适当规范收录标准之宗旨。
  • 关于“多平台问题”:敝人原先的条文内容,个人认为实已适当妥处相关命题。由于考量页面所使用语言优先性和适切性(此地为中文维基百科),以及《维基百科:外部链接》之“非中文内容”一节中已规范:“如果中文网站存在,且与条目主题足够相关,请勿仅连结非中文网站(除非用作参考来源)。如果条目主题的官方网站不存在中文版本,它会是可优先考虑连结的非中文网站。”换言之,现有规范本已规定以中文版本页面为优先选择。况且(官方)平台版本择取标准因人而异、各有所好,本难面面俱到、完整概括或一概而论。现将提案原相关条文补回,请参阅。
  • 关于“条文立意宗旨”:回归此条文之修订所期许效益仍为适当收录,并非保证哪家平台必定得以通过判定或符合标准,亦非此后得以全然豁免解套;换言之,编者仍需就欲收录页面之内容依条文标准个别研判、逐一过滤,以判断是否适于收录。以STEAM等类似的数位发行或上架平台而言,先前敝人略为观之,当中诸多页面可能无法符合标准,但个人似乎曾找到可能符合此标准之页面,并非能够全然简单一概而论;符合收录标准才得以收录,而非为了收录而勉强判定或视为符合标准
  • 关于“放在合适的外部链接、不合适的外部链接、禁止的外部链接这三个区块的哪一个”:请先行详阅上方讨论。
  • 综观上方诸多站友讨论多时所提出之各式疑难、争议、歧异或实务变迁等复杂议题,个人已尽可能综合考量、平衡利弊以适当达成期许效益,若有其他站友提出得以更具增益、完善此议题之相关方案,也是好事,可不吝提出。

论之六《择时示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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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六《择时示益》
  • (!)意见:个人不解技术,仅斗胆补充些许个人意见。先说结论:个人认为若技术许可(包含不对各式站内的基础建设和技术设定造成不良影响等前提下),本站时区显示若能依《Wikipedia_talk:历史上的今天#首页“历史上的今天”可否于每日UTC+8零时更新?》该篇讨论之热心站友建议,启用“可以根据用户设定的时区来修正时差,即是连海外华侨都能照顾得到,能做到照顾所有时区,并非只懂+8小时,而是能根据浏览器的设定作出正确调节,可设为所有用户预设选取”的传说中小工具,而敝人同时认为用户造访平台时,若能第一时间显示关于此方面之类似“使用者授权协议”相关讯息或对话框,征求用户同意,并善尽平台告知义务,除可免除用户隐私相关疑虑,亦可更贴近更多使用者需求,以期许平台之有效推广和深耕。个人考量和理据如下:
  • 首先,《维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主要用于规范条目内容,理想上可扩充延伸至指导编辑思维并引导社群行为。就个人认知和期待来说,若纯粹论及使用者需求和体验,反而是越“地域中心”越好、越个人化越好(笑)。毕竟,所谓“地域中心”其实换个说法就是“在地化”,“深耕在地”不代表不能“放眼全球”,越能轻易在地化的技术和界面反而越证明其国际化或全球化,如此反倒摆脱涉及地域中心之疑虑;而最贴近个人且便于使用的技术、设计和界面,往往最容易为多数人接受,也最容易获得推广。
  • 其次,今日本站对于条目,来自不同地域的用户已可自由选择自己偏好或习惯、不同地区使用的“中文字体形式”,若有需要,条目内亦皆可加入“地区用词转换”;此外,现在用户亦可于刚进入页面时便直接选择个人偏好的各地区主要使用中文字体,这些功能难道是使用界面设计“触犯”地域中心的表现吗?显然不是,这一切皆显为致力于让使用体验更加在地化、个人化、便利化、人性化且贴近不同用户需求的界面功能和努力成果,反倒现有时区设定更像是一种地域中心,只是形式上“看起来更中立”而已。依此而言,若能连“时间或时区显示”都可以符合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自然是好事一桩,亦已多有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显示其最主要时区。
  • 再次,若以推广中文维基百科而言,自当以开放的国际化和全球化精神为前提,然而这不意味此平台在提供用户功能和服务时不应贴近使用者需求,两者可并行不悖,甚而理想上本应如此;因此,以浏览量最高、亦即本站最为广获使用、发展和推广最为成功之主要时区为优先考量,个人认为并无情理不通之处。换言之,该时区既然最为接受此平台,也可以说在某种程度最能接受或认可社群乃至每位用户投入贡献的心血结晶和努力成果,甚至很可能可说是本站最能广获影响力并持续深耕推广的时区,又岂有平台和社群反过来抵制或忽视该主要时区的合理需求、“自废武功”的道理呢?
况且,中文的主要使用地区和用户多位于同一时区,若考量其他地域或时区之用户,即便援引“避免地域中心”之概念(敝人认为难谓有何抵触),此平台亦已于“使用者体验之合理需求”和该观念之间尽可能折衷妥处,个人认为无必要持续扩充引申。
  • 至于经敝人初步考古,直接使用该项调整小工具之争议或许主要在于“是否侵犯IP用户之资讯和设备隐私”。事实上,首先,在本站善尽告知义务且建议用户注册个人账号的前提下,使用IP编辑的用户通常已相当于某种程度自愿提供相关使用者资讯,抑或原本就没那么注重隐蔽或保密相关资讯之需求,可视为愿意提供相关讯息。同理,今日诸多网站亦于用户或访客造访其页面时,主动出现对话框告知使用者该站“将基于何种目的收集哪类使用者讯息,以达成何种效果”(比如:为增进使用者体验,将收集用户的OO以增益于XX),相关内容应属“使用者授权协议”之一部分。综上所述,若本站明确于用户造访浏览平台时在第一时间告知、供其选择同意与否(比如:若用户选择“不同意”则可维持原UTC设定之类),便已善尽平台义务,或无需过度忧虑。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七《逐名映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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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七《逐名映识》
  • (!)意见:个人条目写作经验薄弱,仅尝试依方针内容和综合经验针对站友论题表达个人观点。
1.热心站友可考虑正式提案,个人倾向无迫切必要;否,需仰赖每次的条目共识解决,而共识体现此平台和社群于特定时期或时空背景下之阶段性结论。
  • 1.方针“命名常规”中的“命名原则”章节中,已将“常用”“易于识别”作为多数时候的通用原则,亦言及“所有条目命名都应当首先使用大多数中文使用者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时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符合常识地连结到这些条目。”。此外,导言谈及“因方针不完善而出现条目命名争议时,应按照命名争议的处理一节所列的方式处理。”;而“命名争议的处理”章节中亦言明,若“不能通过解释、调解、讨论命名方针达成共识,则使用条目符合命名方针的最初使用名称(即将条目名称恢复为争议发生或移动战之前的状况),在共识产生之前,作为该条目的名称。”换言之,出现个案争议时仍回归讨论共识决定
而方针“中立的观点”的“条目命名”一节中,谈及“不能为了解决非中立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条目名称”、“特别注意不能为了解决分列的观点而刻意杜撰新名词”,明确规范编者不得原创字词,已否决个人自行排组文字另创词汇之可能性。下方段落叙及“百科式的条目标题应能表现出最高程度的中立性。条目可以在尽量少用感情词汇的情况下涉及相同的内容,或为了确保中立观点而涉及更多的内容(例如将“对毒品的批评”修改为“社会对毒品的观点”)。中立的标题鼓励多种观点以及负责任的条目写作。”;此外,站友翻译的英文版命名常规谈及:“在某些情况下,为主题选择的名称可能会产生偏见。虽然中立术语通常更可取,但这必须与清晰度相平衡。如果一个名字在可靠来源中被广泛使用,因此很可能被读者很好地识别,即使有些人可能认为它有偏见,它也可能被使用。....用于主题的最佳名称可能取决于提及它的上下文。”。结合以上内容与中文版“命名常规”方针综合考量,个人将相关段落内容视为期许、鼓励或提倡编者将“中立的观点”纳入考量;若需强制以中立性字词命名,实务上未必能兼顾命名原则的“常用”和“易于识别”外,有时也可能造成读者的困扰,亦即既可能无明显裨益于搜寻查找,也恐怕难以第一时间明确揭橥条目主题。或因如此,条目命名可能通常以反映条目“内容主体的指涉范畴”和“收录选用的资料来源”之易识性和普及性为考量基础
2.社群往往以动态竞逐发声。当条目主题及其用字涉及“价值评断”,而此类“评价”又建立在庞杂的“事实认定”之上,加上众编者对于不同遣词用字之说文解字、认知情境和语感差异各有所见时,命名对于“中立的观点”相关规范如何取舍,若仅以机械式做法贯彻,个人认为似乎过于不人性化。
更何况,所谓“中立的观点”于方针中之定义为“在尽可能没有任何偏见的前提下,平等地表达出任何曾在可靠来源中发表过的重要观点”,然而字数有所限制的命名用字择取,不时涉及“话语权”之竞逐,在客观条件限制下又该如何在标题用字同时体现“平等”和“重要”呢?而何种观点又是否比其他观点更重要呢?此类实务上(只要有人类的地方),往往为“不同社群和观点的竞合角力,最终达致妥协”的动态过程,亦可能随着时势迁移持续发展演变,因此要求编者于创建条目时以区区数字的条目名称,完美体现方针精神又兼顾实务需求,以希冀彻底实现“中立”精神,除了要求的智性门槛过高、强人所难,也恐怕大大减损用户编写条目和参与此平台的乐趣和初衷了(笑)。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八《关名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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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八《关名注义》

(!)意见:在下斗胆先说结论,个人认为无改名之迫切性,而若非得改名,则是为了厘清所谓“关注度”一词于现实和本站之间,在人们约定俗成的一般认知中存在的各种认知差异,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困扰和混淆;若能有效厘清,便可能易于对新进编者沟通(如果他们自己觉得达到关注度要求不难,反而容易产生争议,最后又觉得这里根本与现实脱节什么的;如果直接讲明这里的关注度不直接等同于一般的关注度,或许反而让人有心理准备)。

个人倾向页面更名为“WP:独立收录准则”,而谜样术语“notability”敝人主观偏好在此译为“独立堪录性”(并不那么白话直观,但与一般人通常认知的“关注度”稍作切割)。个人认为若确定要更名,以益于“明示主题”为原则,本站的“关注度”常遇见的问题是写条目的人会认为只要够“有名”就可以写(比如艺人、事件等),然而现实中的“有名”和这里的关注度未必总是能划上等号。而关于带有历史性质和社群实务习惯的用语、术语、行话等,平时用户或许仍可按沟通便利性和个人惯性使用。

对于上方站友之诸项探讨和在下观点,敝人尝试综合表达如下:

1.个人认知的主要争议来自于现实中的所谓“关注度”与本站规范要求的“关注度”,既有相通、又常有互斥之处,换言之两者某种程度皆涉及名气、知名度、流行性等要素,然而现实中具备名气或部分“关注度”者,在今日的资讯和媒体环境可以不同指标加以衡量,未必需要具备充足资料或来源介绍(换言之不需要如此“正式”,比如一个艺人可以拥有数万名粉丝,但却未必已获得可靠来源充分介绍,而拥有数万名粉丝是否算是具备“足够关注度”,又或许因人因地而异;再比如其他领域如维基百科:关注度 (气旋),一般大众实难认知“至少某一地区测得之包括但不限于风力、雨量、雪量、气压数据中,至少一项数据打破原先之相关气象纪录。”即于大众领域具备足够“知名度”或“关注度”,所以将一般知名度等同于关注度,常有难以明辨之处),虽然通常如果真的有足够名气或“关注度”,应该不难具备本站之“关注度”需求;反过来讲,能够满足本站“关注度”需求者,其实在现实中亦未必真的具备名气、流行度等“关注度”,也就是具备知名度者能拥有现实关注度,却未必能满足本站之关注度,反之亦然。
“关注度”未必能与“知名度”画上等号,关注度常包含某种类型、程度的知名度,而一般人认定的所谓“知名度”和本站常有相反混淆之处,比如若论及“人或事”,本站的通用关注度往往指“可靠来源有效介绍”的“公众知名度”、“大众知名度”,一般人却觉得“有名”或者“能找到有效介绍”就好;可是讲到一般人不熟悉的专业或特定领域,本站强调的是“特定领域知名度”、“专业领域知名度”或“小众领域知名度”,对一般人而言则未必具备易于理解的“关注度”,也就是说公众认知无法与本站所言之关注度必然等同视之,惟本站借由各种不同的关注度标准,对不同主题领域进行衡量且衡平处理。
简单讲,现实和本站两者的所谓“关注度”实际含括范围有别,“关注度”或“知名度”一词在现实中本身就是一个含糊不清、仰赖相对认知、常常非绝对判定的字眼(比如:如果我祖母刚好不认识麦可乔丹,可以说对她而言该人不具备足够知名度、不够红,但她可能认识阿吉仔,所以后者对她来说显然具备更高关注度,此时就很难说明为什么阿吉仔可能反而不具足够关注度(纯粹举例)),而本站的“关注度”规范其实就是对于一项主题在公开资讯传播领域中,是否具备足够的“有效传述载录性”尝试衡量之框架(涉及什么人事物在哪里够不够红?大众还小众?谁关不关注?怎样介绍到什么程度?),只是由于敝人前面所提及的实际认知和指涉差异,导致这个关键字对于许多用户造成认知上的混淆不清、识辨难明,不论理解或操作都有争论之处。
2.个人建议先对现有通用关注度规范条文略作增订:“在维基百科中,神秘译名(英语:notability[1],通常称为“关注度”)决定了一个主题是否有编写独立条目介绍的必要,其衡量该主题在公开领域受到人们正式探讨、记录、传播或流传的程度,是否值得在本站独立收录为条目。条目的主题应当证明为受关注和值得注意的,....”。
3.关于谜样术语“notability”的定义,据站友所言有日文中的“注目性”、“特别写上一笔的性质”,英文中源于“notable”、转为“notability”并与“fame”、“importance”、“actionability”等词并列,以及站友提及的“值得关注的主题”、“主题有资格开设独立条目的标准”、“被独立可靠来源关注的程度”、“主题是否值得独立分拆成条之判断指引”、“编写独立条目的必要性”等等。
个人认为相关定义的要素和衡量标准为:在人类的公众资讯记录或传播领域,特定主题所具备不限于长时期之“独立存在性”(换言之仅独立活跃或见闻于某一段特定期间、时刻亦可),以及不限于大众领域之“知名度”(主题于其所存在的环境或领域中,为人知晓或探讨之程度)、“影响力”(主题于其所存在的环境或领域中,与周遭的互动所产生作用具备之外溢性或实质效果)以及“公共资讯价值”(主题于其所存在的环境或领域中,具备可供记录、传播、探讨、钻研之资讯利益;此处所指“公共价值”无关道德或公益上的是非对错,偏向资讯具备之记述传载价值);关注度指引即为衡量一主题是否同时于以上面向具备“最低限度交集”之标准规范。
4.关注度指引摘要叙及:“关注度并不直接影响条目内容,而只决定其存在与否。”,而内文亦有言:“关注度指引只是大致规定了适宜为什么样的主题创立专门论述它的条目,它们没有直接限制条目的内容。有关维基百科关于内容的方针,请见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及生者传记。”因此此指引仅规范界定条目独立创建存在之标准,主要并非聚焦或规范条目内文收录编写的内容。
5.收录与不收录,是一个“非黑即白”的是否问题,还是一个存在“收录了一半”状态的渐进度量值呢?敝人认为在本站裁量实务上通常体现为一个明确的“非黑即白的是否问题”,在编者努力尝试保留的过程中是“可能只收录了一半、尚可持续努力补充证明”的渐进度量值,看似能满足关注度需求的条目未必能够独立保留,而不能满足关注度需求的页面必定无法独立为条目存在(就看要不要删除而已)。关注度规范本身是条目主题“是否够格成为条目”加以收录、流传、存续的基本流传性和识别性验证门槛,因此才会有所谓删除与否的存废问题,亦即能满足标准就留,不能就删;若遇临界状况可以再补充资料来源看看,还是不足就删,之后热心编者可以(待具备更多公开资料以后)再提供更多资料来源申请还原或自行重新创建。
6.是否需要在标题中表明该指引规范的是“是否应该独立新开一个条目叙述”呢?个人倾向有会更好。
7.“关注度不是一时的”条件是否需要修订呢?个人认为该项标准属于一种无需量化验证的质性标准,如指引内文所言:“条目的主题一旦可靠来源有效介绍便能满足通用关注度指引之要求,不需要新闻来源对其持续报导。”换言之,满足收录门槛就是满足了,不需要持续证明,或者试图维持某种“声量”或证明状态。而所谓“单一事件关注度”,表示该主题自始至终除了仅于公领域出现刹那、一闪即逝以外,更重要的症结在于其从未能有效聚焦主题(比如:某刑案凶手,若仅具备简单的基本资料介绍,难谓具备独立收录价值)甚而炒作性质明显(比如:一微小窃案犯罪者,因其犯案手法乌龙而在短时间获得媒体报导,仅因如此难谓“事主本身”具备独立收录价值),因此特定主题(比如事或人)是否仅为一时关注度,仍需视其于公众领域已具备之资料来源判断。
8.“形容词+关注度”要怎么处理呢?不论此页面是否更名,敝人偏好社群讨论和口语上仍可维持原样即可,无须忧虑(比如:“不符合神秘译名规范”、“关注度不足”、“神秘译名不足”、“来源有待补充以满足神秘译名需求”、“雪球关注度”、“雪球神秘译名”等社群讨论或站务表达),若真有需要,相关页面之词汇待热心站友小修订即可。
9.题外话,其实以今日的媒体环境而言,要满足关注度规范并非难事,换言之就算能满足,也未必真的那么值得关注或具备足够知名度了,在下认为本站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实际验证门槛和最大限度的收录范围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九《查律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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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九《查律考法》
  • 《查律考法》(章之一):
  • (!)意见:敝人路过,仅斗胆表达个人无甚专业智识之意见,先说结论:敝人综合观之认为,对于具著作权之多媒体作品而言,“共享资源”是个“收录门槛极高、使用门槛极低”之平台。我倾向认为,共享资源平台可对现行使用授权政策有所进一步规划考量,不宜对此类素材一律全盘开放无设限应用,以避免热心站友参与之不便,或即便无商用营利意图却受到现行规范囿限,导致可能有碍该平台进一步推广近用、用户热情贡献、著作权所有人为难、来自全球的读者难以欣赏和用户难以使用之多输局面。依目前平台政策和讨论命题我国《著作权法》,个人认为一般“建筑物外观和内部结构相关之摄影作品”无抵触该法,其他比如无关建筑物构造的雕塑作品、画作等美术作品则须取得授权。然由于法规适用和认定复杂,为免持续造成疑虑或不便,个人认为共享平台之使用授权政策应视具体题材规划不同项目,至少应设计规划提供热心贡献之编者可选用“本素材不提供任何商业营利用途使用,若因使用致生法定权利争议者请自行负责。”相关模板,该平台现行相关政策若能进一步规划或较妥适。个人尝试综合表达如下:
1.目前站友探讨之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可参阅。
2.关于“建筑物”,若依我国《建筑法》第四条对于何谓“建筑”所定义:“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则该大佛为“建筑物”,自非所谓“雕塑著作”;另外,经敝人搜寻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著字第10716009930号函释》说明第二项:“依‘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第二条第九款规定,所谓‘建筑著作’系指‘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及其他之建筑著作’,主要保护重点在于具‘原创性(未抄袭他人著作)’‘创作性(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之建筑‘外观’或‘结构’。”,故建筑著作保护的范围,并未包含室内设计装修及家具在内。依此而言,大佛等建筑物的摄影作品自无涉我国著作权法第58条第4项,亦难借由共享资源能提供之摄影作品“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因此大佛摄影照片无涉本法。
3.关于“建筑及其结构内含之内部陈设、部件、配置”等:若具艺术和设计原创性之景观设计、庭园、造景、桥梁、水池等配置,有专业观点[3]认为自属《建筑法》第四条定义之“其他建筑著作”,故属建筑著作,即建筑物之一部分。
4.关于“建筑内一般家俱陈设”:依前揭函释所言:“四、另有关家俱,如系仅具实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制作或机械制造可多量生产之‘工业产品’,则不属受著作权保护之标的(惟家俱上的图案、花纹如具原创性及创作性,仍可能受有保护)。”,故一般家具摆设无涉本国《著作权法》。
5.关于“独立的雕塑作品”,属“美术著作”,因此涉及“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若有心人尝试将相关摄影作品进行印制、重制贩售等商业用途,需取得所有权人授权。
6.故此,不妥适提删之素材应保留,而敝人认为共享平台的多媒体素材收录政策或可对所有可能涉及的人更便利些。
7.关于以台北101大楼为取景主体之摄影作品,由于涉及《商标法》,个人建议在“共享资源”政策和规划进一步调整前,或可考虑先行转移阵地。
8.不管是主管机关或专家见解,皆保留“若遇争议,应由司法机关就个案调查具体事实认定之”的空间。
9.现行的共享资源平台政策及规范对于后续可能出现的所有不特定使用者开了张空白支票(允许所有的商业用途),但需要著作财产权所有者买单,相当程度说起来,若的确是具珍稀性或艺术和商业价值的艺术品等创作,在其著作财产权释出至公领域前,本来就是极度挑战人性的事,若能兼顾“素材价值和传播性”“授权和使用便利性”“平台近用性”或有裨益。
以上为个人心得,供参。
  • 《查律考法》(章之二):
  • (!)意见:个人再看了看《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部门/2023年使用条款更新/更新提议》的“七、内容授权”里有提及:“Re-use: Re-use of content that we host is welcome, though exceptions exist for content contributed under "fair use" or similar exemptions under applicable copyright law. Any re-use must comply with the underlying license(s).”中文版本估狗翻译为:“重复使用:欢迎重复使用我们托管的内容,但根据“合理使用”或适用版权法的类似豁免提供的内容存在例外情况任何重复使用都必须遵守相关许可。”开宗明义指明,所有档案内容即便可供他人重制使用,最后仍需以内容上传时的各种授权为准。重制的使用者应该遵守并保留当初的授权相关说明,亦即已在此规范用户重制使用时的“合理使用义务”。换言之,就算有人真拿去重制贩售,如果当初拍摄的用户上传时已明确声明限制使用方式,比如“禁止商业用途”,却有人硬是违背档案或者内容授权声明,那么责任就不在拍摄者身上;而若是拍摄上传的用户自己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却仿佛获得授权一样,重制后贩售或者开放贩售,若经追究,自然就是该用户自己有责任了。基金会已言明全域的多媒体档案都应依据个别授权状况使用,那么说到底若条件许可,可考虑如此做法:
1.检视现行上传档案的使用授权声明是否恰当;
2.现行的《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部门/2023年使用条款更新/更新提议》的“七、内容授权”:“......Re-use: .....For any non-text media,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When re-using any content that we host,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attribution requirements as they pertain to the underlying license or licenses.”,建议考虑增加一个类似帝王条款的例外豁免规范,否则有价值的艺术人文或美术系列摄影作品一律删下去,或者以后各计划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应该也不是各种计划项目的本意:“若可合理推知或预期相关素材内容的展示和授权使用,有益于历史、科学、艺术、文化、资讯、教育等公共利益,则可在不侵犯或损害各法定权利所有者所拥有权利,或排除商业等非合理使用目的重制的前提下,根据内容上传用户的声明使用。若符合前述用途和使用方式的现有上传内容或素材,与本会辖下任一平台或计划的内容或素材收录使用规范有所冲突,则可以在上传使用者声明排除显然有害法定权利所有人的权利或者未获授权的使用方式后,根据授权使用声明保留。”
3.《共享资源:授权条款》档案使用授权规范:“维基共享资源只能接受自由内容,同时包含不受著作权限制或者不妨碍或损害任何人的适用法律权利,可自由使用的图像和其他媒体档案。尽管如此,某些非著作权因素仍可能限制其使用,关于此请参阅共享资源:非著作权限制,在此情况下授权可能会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更进一步,某档案的著作权可能在一个国家已到期,而在另一国家仍未过期。其中的一些细节将在下文说明。维基共享资源会努力确保此类限制已在档案描述页中提及;然而,您作为再使用者也有责任确认您所使用的媒体符合授权,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维基共享资源接受如下档案:
已被明确标明为自由著作权的档案,或
至少在美利坚合众国及此作品的来源国内被认定为处于公有领域的档案。
维基共享资源接受具备适当的充份理由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上传的文件。请参阅共享资源:合理使用。仅处于“仅非商业性使用”协定下(如 CC BY-NC-SA)的媒体档案同样被接受。”。
个人意见仍然认为无条件开放任何商业用途使用,结果导致大量有价值、能提供公众利益的档案反而无法适当上传展示共享,最后能上传的档案反倒很少,还要确保能商业使用才能上传,那么此计划项目是纯粹为了确保能供商业用途使用、有人可以把这里的内容拿来获利而存在吗?似乎又反而违背“共享资源”的本意了。在相关规范和政策都不动的前提下,往后恐怕将让热心用户动辄得咎、最后平台相关推广计划逐渐耗弱。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

论之十《量裁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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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十《量裁调处》
  • 《量裁调处》(章之一):
  • (!)意见:敝人对所提供之草案全文表达微调意见,恕直接大块呈现:
  • 第一部分“首段”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在接纳使用者申诉、认为封锁缺乏适当依据、不再合适等情况下解除对使用者的封锁(参见 § 解除封锁)。封锁与禁制有所不同:禁制是褫夺使用者在维基百科全站或若干部分之编辑权的正式措施,并不直接阻止使用者编辑页面,但禁制也可以透过封锁来执行。”个人认为标明红色的该句具体语意似对一般读者不甚明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详阅禁制方针。
  • 第二部分“原则”提议条文:
“封锁应当具有遏制效果,以防止维基百科受破坏及扰乱,..........一般不应以未持续发生且当前已无扰乱风险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锁。
被封锁使用者可发起封锁申诉(参见 § 解除封锁)。解除封锁的请求同样应以遏制、阻却破坏性编辑和扰乱行为,或尝试引导善意的建设性编辑作为考量。承诺停止不当行为,并能对相关规范展现具诚信之适当理解的使用者可能可获解除封锁;同样地在解除封锁后持续出现相同不当行为的使用者,其封锁申诉很可能会被拒绝以作阻吓作用并强调行为不当和改善的必要。”。
  • 第三部分“常见的封锁原因”提议条文:
“执行可能具争议性的封锁时,则应以适当方式(如管理员布告板)通知其他管理员进行复检。管理员应当在对于新使用者需多加注意:..........但需注意使用者在被充分提醒或警告后持续不当编辑仍可被封锁,此并不代表“不清楚维基百科的规则”可当作开脱责任的借口而用户拒绝或显为不当理解相关规范亦非规避封禁等裁处的理由。”个人认为由于封锁是否具争议性须视情形而定,亦可能因各种用户的主观认知而有所差异,若要有争议总会有争议,难以一概而论;考量管理员本身应已具备之能力和机动性,可选择适当的不同处置作为,达成风险降低或错误修正效果。另微调字面。
  • 第四部分“保护使用者或社群”提议条文: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其他可能危害使用者安全的行为;..........持续在生者人物条目加入未能以可靠来源佐证,或显可合理查知推定其为虚伪,或已经公开证实为不实陈述之诽谤内容;....”。此项所欲保护者为条目在世主角之生者法益,但是诽谤一词涉事复杂,且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标准、名目不一,即便可靠来源亦可能对公众人物构成诽谤,又或者负面和争议讯息经可靠来源报导散布亦仍可能涉及诉讼争议,是否诽谤又须经法律认定,因此“未能以可靠来源佐证”或“可能存在诽谤”两种情形在认定时可能出现矛盾,比如“能以可靠来源佐证”却也“可能存在诽谤”,又或者传主主张其为诽谤并诉诸法律,此时又该如何认定?极端而言,若传主大量兴讼,使相关载述事件皆进入法律程序,此时关于事件的公开传述是否“可能存在诽谤”?以上情形,除已超出一般善意用户之通常思虑和负荷能力,亦恐损及平台立意和公众利益,而若无所设限也失去原先规范立意。因此,于此若未明指规限范围,可能易生各种争议,尤以若平台遭不当利用为甚。个人建议直接明指在此规范者为“未经可靠来源传载,或显明可合理查知其具备虚假陈述”之诽谤疑虑者即可。
  • 第五部分“防止扰乱”提议条文:“在一般情况下,使用者在首次被封锁前会收到数次警告,但执行封锁时仍应当在被封锁使用者的对话页提供适当说明或理据以减少争议”。
  • 第八部分“绕过封锁”之“代替被封锁使用者作出编辑”提议条文:
“任何使用者不得代理或代表被封锁使用者编辑,除非该等编辑明显有益于维基百科且代为编辑的使用者有合理且独立的原因作出该等编辑。模仿被封锁使用者编辑行为的新使用者(尤其是仅作此类编辑的使用者账号)将可被视为傀儡或真人傀儡视具体情事施以与其所模仿使用者同等的适当裁处。”个人认为“方向”一词指涉过广且难以界定,即便换为“编辑内容、行为或倾向”也是相当容易误解;若实务上遇此类“疑似代理”行为,仍须就具体的编辑行为或内容检视其是否为“协助”或“代理”被封锁用户进行编辑。
  • 第十一部分“封锁指导”之“教育使用者”提议条文:
“所有维基人应尽力在采取封锁措施前优先考虑教育使用者遵守方针指引,并在其作出与方针指引精神相违背的编辑时予以提醒或警告。请欢迎且不要伤害其他新手,并假定其有改善维基百科的意图。较有经验的维基人(包括管理员及一般使用者)应于发现新手犯错时予以提醒或警告。使用者可使用一系列的警告模板用以发送简单的罐头提示,但按情况量身编写的讯息更佳。封锁应为最后的手段,管理员应当在封锁违规的使用者前确认有关使用者知晓或已获告知相关的规范,并已给予足够时间让其停止不当行为。仅用于明显破坏、人身攻击或规避封锁等被禁止行为的账号不在此限并可直接封锁。”。
  • 第十二部分“解释封锁原因”之提议条文:
“.......因此必须基于可查的证据及合理判断,经详细考虑才执行。所有封锁的理据可在复审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知会使用者 管理员必须在执行封锁时具体提供适当明确的理据。封锁理由应避免使用内部术语以确保被封锁的使用者能理解相关理据。.........
附加资讯 执行封锁的管理员可考虑加入以下资讯以协助复审者检视裁处:......”。“判决”一词似过于正式,且对于站务行权恐生争议。
  • 第十三部分“执行封锁”之提议条文:
釐定封锁期限 .......,因此封锁期限应根据使用者是否可能重复不当行为而定。再犯者可被假定可能再次或频繁出现同类扰乱行为而可被施予较长的封锁以阻截扰乱及减低维护工作的负担。简而言之.....”。
  • 第十四部分“解释封锁原因”(此段重复?)
  • 第十五部分“不限期封锁”之提议条文:
“不限期封锁(或称永久封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相关适用规范的行为。不限期封锁或适合用以阻止持续的不当行为,但仍需注意同样不应作惩罚之用。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锁时长,封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锁的使用者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获解除封锁,并在使其获得社群适当观察警醒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使用者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不同规范。”。
  • 第十六部分“设定封锁选项”之提议条文:
账号建立......,则应使用此封锁选项。此封锁设定会经自动封锁及IP硬封锁而套用于在受影响IP地址登录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传送电子邮件....,则可使用此封锁选项。此封锁设定会经自动封锁及IP硬封锁而套用于在受影响IP地址登录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编辑自己的讨论页封锁选项会剥夺被封锁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讨论页的权利,此使其无法经使用者讨论页进行封锁申诉。此选项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应使用,仅应需组织被封锁使用者显为滥用自己的对话页(包括但不限于:对社群进行各种威胁、恫吓、骚扰;试图公开他人个人资讯;或刻意提供具误导性之虚伪、不实陈述;以及多次重复申诉而无新申诉理据等滥用讨论页情况)下使用此封锁选项。
封锁使用此IP地址的登入使用者.....,此选项禁止未申获IP封锁例外的使用者账号在被封锁的IP地址及区段上使用被封锁功能如编辑、建立账号及使用电邮联系功能。”。
  • 第十七部分“封锁机器人”之提议条文:
“未经审核批准或豁免审核运行的机器人账号,或使用者名称因可能被误会为机器人而违反使用者名称方针的账号可被即时不限期封锁;若机器人操作者被封锁,.....”。
  • 第十八部分“标记使用者页面”之提议条文:
“若使用者因滥用傀儡或被确认为他人的傀儡而被永久封锁,或在被永久封锁后被查出滥用傀儡或被确认为他人的傀儡,请务必以Template:略(对于滥用傀儡的使用者)或Template:略(对于傀儡账号)替换原有的使用者页面内容(如已建立使用者页面)或建立使用者页面(如未建立使用者页面),并对之进行永久全保护;需拒绝承认的情况不在此限。
  • 第十九部分“解除封锁”之提议条文:
封锁申诉 作为封锁申诉的一部分,社群可参与申诉讨论,执行封锁的管理员则可能按情况被要求检视参与申诉讨论提供更多资讯。.........社群并未制定针对同一封锁的申诉次数上限,但持续滥用申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社群进行各种威胁、恫吓、骚扰;试图公开他人个人资讯;刻意提供具误导性之虚伪、不实陈述;以及多次重复申诉而无新申诉理据等情况)则可导致管理员禁止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讨论页的权限,但使用者仍可透过封锁申诉邮件列表([email protected])进行申诉。...........
临时性质的解除封锁......,违反以上条件可处以额外制裁。除非讨论共识推翻原先裁处的封锁,否则讨论结束后应当恢复裁处结果
有条件解除封锁 管理员具有封锁条件生效时长的决定权,但原釐定封锁期限不超过一年者,其解除封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一年;原釐定封锁期限超过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锁),其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五年。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包含社群观察期,釐定观察期限为三个月起算,不得超过被封锁使用者实际获处之解封条件时长。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显有违被封锁用户参与初衷和能力,或无涉其违规情事或公开申诉内容,或违反公序良俗者,自始无效。.........违反解除封锁条件或再作出可致封锁行为的使用者可重新封锁并被进一步制裁。”。
  • 《量裁调处》(章之二):
原意见补充说明(恕直接借了套用)
  • (!)意见:关于“有条件解除封锁”的构想,敝人纯粹补充说明如下:以“吓阻破坏”兼具“导引行为”作为宗旨,在管理员封禁用户后,若能有措施引导用户重回社群甚而持续贡献,对于管理员(封禁发挥实质效果,而非一封了事)、有心用户(了解问题所在、重返社群并持续获得乐趣)、社群(未失去可能的贡献用户、改善风气(会否反而失去乐趣(笑)?))以及平台(社群规范得以发扬、社群发展得以良性循环、平台获得贡献)而言,将可能达成多赢局面。
管理员使用“有条件缓封禁”方案时,通常或许是用于“较活跃用户”裁定较长时间封禁的情形,内含要素说明如下:
  • A.原釐定封锁期限:管理员封禁时设定的封禁时间长度。
  • B.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被封禁用户获得解封后,裁以各项代替原封禁的“禁制”处分之时间长度。
  • C.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管理员与被封禁用户沟通协商时,约定的解封方案中,可提出若用户再犯,将受何种裁处,处分中自然很可能包含封禁或各种禁制;若用户在“社群观察期”中,再违反相同规范将获裁处的时间长度。
  • D.社群观察期:用户获得解封后,持续活动时,属于“解封约定的观察改善期间”
  • E.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用户获得解封后,持续活动时,所履行的解封条件,包含各种调整、承诺、贡献、改善等。
  • F.时间釐定长度:
  • 关于“釐定封锁期限不超过一年者,其解除封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一年”:原封禁时间若仅数个月甚至更短,个人认为替代的禁制时长衡酌后,亦不应超过一年,一样一年内(比如:原封禁 3 个月、改处XX禁制 4 个月;原封禁 2 周、改处XX禁制 1 个月);个人认为应比原封禁时间略长,毕竟用户已获解封,部分禁制时间应较原封禁处分略长,用户仍可于平台活动,处分实已减轻。
  • 关于“釐定封锁期限超过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锁),其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三年”:原封禁时间若超过 1 年(比如 1 年又 1 小时),个人认为替代的禁制时长衡酌后,大概最多 3 年;一个处分 3 年,已经可以经过一个人的学生时期阶段了;而不限期封锁亦同,既然管理员愿意先解封,用户也同意 3 年的裁处,继续使用这个账号参与,时间再拉长,个人认为实质效益不大。
  • 关于“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不得超过五年”:管理员与被封禁用户沟通协商时,约定的解封方案中,可包含上方提及的“社群观察期”(D),此时通常会同时提出“解封条件约定之再犯釐定时长”(C);此两者必须同时并存,否则不成立。换言之,必有观察期、才会开出再犯的处分,两者不可单独存在,否则难以衡量、无意义、不合理,故不成立(比如:只有(D),然后呢?期间再犯又如何?又或者只有(C),单次处分后的观察时间无限延长、处分约定永远跟随该用户,个人认为比例过头,且对该用户可能造成永久污名化,此种仿佛强制性的“社会信用标签”作法,对于用户的参与和平台应维护的现代精神,敝人认为不妥适(更何况已有封禁日志、贡献报告等诸多可查记录,若用户再犯另行处分即可;当然社群是否信任该用户又是一回事)。“(C)+(D)”形成一个“缓封禁期间再犯的处分约定”,之后若用户再犯,或可减少争议。而一个处分 5 年,已经可以经过一个人的相当人生阶段了,事实上个人不认为会有多少人受此时长的封禁后,仍愿意苦苦守着这个账号(笑),因此已经几乎很接近永久封禁的状态,时间再拉长似无实质效益。若真的再有严重违规,直接永久封禁即可。
  • 关于“社群观察期,釐定观察期限为三个月起算,不得超过被封锁使用者实际获处之解封条件时长”:也就是观察期至少 3 个月起算,不会更少,可以加长,但不论多长,不可超过“解封条件的釐定时长”(B)(比如:代替原封禁的解封条件是改处XX禁制 4 个月(B),结果观察期 3 年,显为失当;又或者(B)是 6 个月,观察期 2 年,也太长;如果是(B)是 10 个月,观察期 3 个月,又或是 6、7、8、9 个月,皆可)。为何呢?
个人认为用户实际受到的替代处分也代表其违规情事之严重性,以及阻止其持续违规所裁量赋予的“阻却时长”,敝人认为“观察期”应短于违规用户实际获处生效的“阻却时长”,除了代表社群对于违规用户在观察期过后赋予的一种“善意信任”之外,也标志着用户在实际获处时长的剩余时间里,一方面需要自行注意、自我约束,二方面也代表在社群观察期过后,“(C)+(D)”已不存在,此时违规用户的行为、心理或客观事实,已不存在对于原先“解除封锁条件方案”所带来的任何进一步或额外的压迫、吓阻、威慑、承诺、威迫等影响;换言之,违规用户在观察期过后的行为表现,或可假定为“真实自由的行为表现”,因此该用户之后是否遵循或违反规定,已很接近其“自由意志”下的行为表现,端看其自行选择,亦难谓受到什么不当影响,也才能发挥对其自我约束之期许。再者,窃以为也正好作为其逐步重获于本站之完整用户权益、各方面行为和心理的“认知缓冲期”。反过来说,(D)设定的时间长度,也代表管理员留下多少“禁制期结束前的缓冲期”给违规用户,这也是管理员行权的考量空间。
  • 关于“若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显有违被封锁使用者参与初衷和能力,或无涉其违规情事或公开申诉内容,或违反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等本站宗旨和规范者,自始无效。”:条文略作异动。此部分来自“解除封锁条件方案内含要求”(E),当然不得违反用户参与的初衷、条件、能力(比如对方偏好写条目,却要求去反破坏;对方偏好维护条目,却要求创建条目;对方擅长技术工程,却要求明确扩编改写条目;对方完全不懂技术,却要求去写代码;对方完全不懂特定外文,却要求去翻译合宜可读的特定外文条目等)。这当中所谓“本站精神”,最为显著的一点就是“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因此任何条件皆不得超出本站内容范围(比如:缴交罚金或捐献、上传自拍(别人的也不行)、提供任何个人资讯(别人的看情形(误))、支援或参与站外活动、自行生出优良或典范条目、想办法拿到站内荣誉、选上管理员、想办法去推广本站、翻译 28 篇条目、上传 500 张摄影作品......等任何额外报酬或劳务,或比例显然失当的编辑类型和要求);因此,当解封的协商条件违反平台精神和违背用户个人意愿时,自然无效,而用户的参与意愿为首要考量。
最后,此部分内容会否反倒促使管理员滥权呢?社群可监督、违规用户可申诉、亦可不同意任何条件,管理员自不宜滥开条件,亦不可为了逼迫他人贡献、投入、“导正”而“强迫劳动”,这也考验管理员的行权手法(不然直接维持封禁即可)。
个人意见,纯补充供参。

论之十一《论处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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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之十一《论处剖案》
  • (!)意见:路过表达个人意见(恕主要针对编辑争议案件提报页面(结果回应在这?)):
意见说明(文长恕套用)
于此案争议条目中,用户 A君 的“新条目推荐讨论”评选结果“未获通过”,参与讨论的站友已提供阅读观后的编辑意见和评语参考,而评选结果未通过,即已反映社群(对此条目整体)的共识意向。一般而言,条目主编妥适参考相关意见,对条目或有增益,此亦为社群编辑协作之精神显现(当然并不是说你不听就一定如何或者非听不可,需视其情况而定)。经此一完整历程,个人认为该条目实已与历经编辑讨论无异,剩余的就是细节、字面或技术性问题而已(关于条目的其他实质意见可参考其他用户品评);以此而言,实难谓涉及之站友 B君 对该条目未善意有效地提供意见、参与讨论(该条目已约历经15名用户评议阅览),因此若指控 B君 未抱持善意参与条目讨论,难谓成理。
至于撰写条目,的确不宜使用一般用户未必能理解之文言语句(个人认为所有中文社群读者都有可能阅读或参与本站内容,而星、马等地区的中文,尤其文言程度最好纳入考量,就我所知显然不宜以注重文言文或古文教育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基准(笑),恐过度地域中心),比如“武艺阶层序列”(指武艺水准衡量或评判标准?)、“文武兼资”(文武兼备、文武双全的意思吗?)等;就此观之,提出各种意见之相关用户(包含社群评议)仅反映一般善意意见,未见不妥。
既然如此,当事用户 A 对 B 所指控的各种不妥适行为,难谓涉及诸如“骚扰”、“人身攻击”(未见相关行为)等不当行为,且在此诉诸“互动禁制”,除了不见增益,且即便禁制,亦非用户对于各种情形坚持个人己见的途径(比如:社群其他成员仍可关注,难以规避);反而若条目主编于此坚持个人的撰写风格,恐将持续引发编辑争议,就此而言,任何用户皆可对此编辑行为提出警醒。发出警告模板一枚,理论上应有合理作用、可收效果,尤其对于长期沟通未果的不妥适行为,根据个人反破坏或观察实务经验实在难以要求从第一层级模板放起。若在此提出诸多无直接关联之规范作为控诉理据,有滥诉之嫌,请当事用户妥慎观之再行提出,以避免为诉兴讼之不良后果。敝人认为,真正的争点在于:具管理员身份之用户,能否在对于条目表达个人编辑意见之后,持续关注特定或不特定用户的不妥适编辑行为(即便尚未发生你来我往的激烈编辑内容争议)?
我认为在此应谨慎区分“编辑争议”“不当或不妥适编辑行为”:前者通常指用户对于合规、合理且有效之纯粹条目内容、排版、样式、编写等编选、取材、拣选的“品味或观点偏好选择”不一或歧异,所产生的纠纷或冲突,然而不妥适的编辑行为,虽然也会造成前者的结果,但通常若持续发生构成社群困扰,可能更接近“编辑行为”的不当甚而扰乱,亦已非单纯的编辑争议(比如:我把所有已有条目但无甚增益的词汇大量加入内部链接,让文章段落变成接近蓝色的,算不算一种扰乱?又或者加入一堆无条目的内部链接,让段落变成接近红色的,说我之后打算要写(但很可能没有)、谁都不准乱动或删除,又是否算一种扰乱?(纯随意先举例));换言之,后者等其他编辑样态皆可能造成前者的所谓“编辑争议”,可是一般的“编辑争议”,通常管理员处理的是涉犯编辑战,或可选择对于编辑内容偏好之调处(但此时偏向一般用户身份,换言之谁都可以来)。依此而言,以他人不易理解的形式撰写条目内文,或本属编辑争议,然而经其他用户善意告知、讨论,甚而已经过社群意见乃至正式程序评价后(在此主要证明“社群已经适当讨论评议”,尚属内容层面,并非证明不当行为),此时若持续坚持以至于又产生社群困扰和争议,可能会更接近一种编辑行为上的偏执己见,这种情形或许更不利于调处编辑争议,持续出现即可能构成不当行为。
因此,个人认为,若纯属前者“编辑争议”,管理员显应避嫌;若属后者“不当或不妥适编辑行为”,社群用户皆可沟通、警醒、查报(但并非指对于内容仅来一句“我看不懂”即作为举报理据)。若管理员看似间接参与前者,再处理后者,此时应视相关用户具体行为而论:若用户行为已成为一种构成不妥当编辑行为之偏好,管理员自可处置;若仅停留在单纯的内容争议,管理员显应避嫌;然而管理员对于此种情形同时参与的介入处理,的确可能造成更复杂的情境解析(究竟是纯编辑“内容争议”抑或编辑“不当行为”?)。然而,管理员在自己参与过的条目中,见到有用户破坏,却必须避嫌、不能处理破坏者;又或者管理员曾经参与过某条目,却不能再处理相关用户的不当行为,这显然已经不是合理的行权避嫌初衷、矫枉过正,且不具因果关系(比如:如果敝人曾经得罪某管理员,或敝人曾经和后来当选管理员的用户发生争执或不快(都举例而已),结果后来犯规,被对方警示等就说司法迫害、行权不公等),虽说司法或权力行使总有灰色地带,然而以偏概全、无限上纲、因果谬误、胡乱滑坡等都不是好事。但我们亦无法否认在某些争议中,管理员是否彻底避嫌,的确影响争议之生成,但也影响管理员行权空间,甚而造成行权失能等其他争议或弊病(比如:若管理员大量编辑条目或者与其他用户皆有意见分歧,是否就不得再处分相关用户?因为这会被说是某种政治报复?又或者直接允许管理员开不为人知的分身账号,以有效避嫌,才能避免江湖恩怨?)。
此案中,综合观之,敝人认为就用户 A 君的整体编辑和行为偏好观之,更属于“维基百科: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受理范畴;而任何管理员皆可介入裁处,并非曾表达过评选意见即须避嫌到不处理的程度,坚持以文言难解之行文持续撰写条目实属不妥(“行为”不妥;而难以和社群调处编辑争议,或许属坚持编辑己见的“态度”不当),建议当事站友往后若有意持续活跃撰写,以行文妥适和社群意见(一般编辑争议也是如此,而条目亦已经社群评议,可做为编辑内容的社群意见)作为考量较恰当,并避免无的指控。
另一争议为旧案是否适合受理?个人认为,可理可不理,但一样须视具体情形而论。若用户的破坏或不当行为,已造成“持续出现、难以沟通、警谏不听、警醒无效、造成破坏、形成干扰、妨碍编写”等显明不宜的负面效果,由于究竟旧案多旧才算旧到一定不可受理,其实似无显明规定,只是就一般情形观之,吾人通常不会毫无理由硬要翻旧账,除了时效性问题之外,也不见得能收实效;然而反过来说,对于前述所谓用户的长期不当、干扰等负面行为,先前未获得管理员适当处理,不代表永远不能或不该处理(比如:长期编辑战、扰乱站务、骚扰他人、人身攻击等,未获实质有效处分,比如:多次申诉获反复解封、管理战等已实质造成管理员的权能行使悖离应有自律、规范、初衷,形成核武级持权者之间的恐怖平衡,使得平台秩序未能有效维持、甚而系统性瘫痪等情形),此时或可视为当初没处理,现在处理了,如此而已,只是个人认为社群不宜为了未再出现的行为反复举报、滥诉等。
更何况,就我所知,这里的规范不过是用户行为和编辑内容规范而已,并非真实法律,硬要说就是类似内部行政规则而已,说穿了就类似平台的用户条款,若动辄以真实国家或司法管辖地区的法律衡量,由于各地法律衡量标准、尺度不一,易徒生争议。比如:有些法律或社会体系对于人们采行只怕“一步错、步步错”或“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超强有效法治精神作为立法初衷,若以此标准和所彰显的社会法治精神衡量此案,显然相关管理员为了彰显用户应有信用和社群法治精神,一丝不苟、依法治群,极具法治精神,甚至应获得表扬,自然亦无所争议。
个人意见,仅表达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