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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Kriz Ju/行理經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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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一《權維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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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一《權維歸珍》

(+)支持(!)意見:敝人綜觀諸位站友之討論,對於「巡查豁免權」修訂之相關提案同時希望可考慮結合下方站友第二案刪去「,而毋須接受侵權等多項檢查」,以及站友額外建議的「豁免條目覆審機制」,個人意見和理據如下:

1.「豁免權」不代表獲權用戶「自此得以拒絕或抵制接受巡查和檢查」,或是「可藉此『特權』甚而濫用權限不需注意基本原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每位一般用戶可對任何條目等頁面加以閱覽審視,包括對於任何其他用戶獲取之權限亦然。
2.承上,既為在撰寫、編輯或建立條目等頁面上身為「可信編輯」甚至獲取此「豁免權」,自不應建立大量侵權條目。個人認為在原本的行文表述中,只是為完整說明而如此行文,即便將該文句刪除,授權實務上仍將此條件納入考量
3.承上,惟為明確提醒獲權者維持自省自覺,以及盡可能維護該資格或權限之公信力和有效性,仍應對此權限及獲權用戶賦予適當要求,此時自可回歸「維基百科:申請解除權限」機制加以審查甚而除權;因此竊以為目前運行之機制仍可對於獲此權限之用戶適當課責約束。
4.承上,此外,此案對豁免權限補充審核條件,除綜整社群規範和用戶活動之綜合性考量,對獲權用戶加強約束,加入此條件亦可使管理員和社群對獲權用戶更易於有效行權及審核考評。當然即便多了這條資格限制作為考評標準,不保證對於獲權用戶未來的行為就能「防患未然」,或是授權的管理人員以人格和信用對相關用戶「作保或背書」,敝人反倒認為獲權用戶自此或須自我惕勵、承擔更大責任或他人的不定時監督考評(笑)。
5.承上,因此若結合下方另一案,刪去「,而毋須接受侵權等多項檢查」一句,敝人認為不過是「回歸實際授權運作審核」、對應實務運作的字面修訂;換言之,不論這句話怎麼寫、或存或廢,獲權之編者都得接受綜合性考評,個人認為刪除反倒更為精簡。
6.此修訂或可緩解或改善長期以來社群對於平台相關規範和實務不時可能出現之疑義或矛盾,諸如:「巡查員本身自帶巡查豁免權,卻未必能夠大量編寫創建合規甚至優質條目?」;「大量創建編寫條目之編者,僅需以條目編寫為重,未必須考量或配合其他社群規範和平台精神?」;「巡查豁免者從此於條目或頁面之創建編輯彷彿獲得『免死金牌』、不容爭議?」;「巡查員獲權之資格及行權不時遭受質疑非議?」;「社群長期以來對於條目『編寫』和『維護』脣齒相依之辯證關係,不時以單向『二分法』切割劃分、互相拉踩、排擠傾軋之撕裂爭論」等爭議。
7.結合下方有站友提及之「豁免條目覆審機制」可於「維基百科:巡查豁免權」頁面的適當位置設置該專屬頁面連結,供熱心編者參閱或協助校閱改善,而巡查員亦可不時自行巡查。
8.承上,雖然此類編輯或巡查行動任何編者皆可執行,但經適當制度化之後,可獲社群共識和公信力,亦可反向補充上述豁免權限修訂之疑慮,並期許發揮「提醒擁有豁免權之用戶自持自重」、「維護豁免權之公信力和有效性」、「藉公開透明之資訊揭露減少濫用權限之情形」,進而「增進維護平台和社群聲譽」等效果。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二《鑑珍偽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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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二《鑑珍偽藏》
  • (!)意見:個人不具藝術或考古專業,亦不具太大熱忱和興趣(笑),也不甚了解多媒體素材於此站內相關平台上傳分享之規範,僅斗膽對此相關議題補充表達個人意見,先說結論:敝人認為除非本站鼓勵「善意分享貢獻」「開放式便利參與」之主張有所異動,或者基金會對於標榜具歷史、文化或藝術等價值之文物、古董或藝術品相關多媒體素材的分享捐獻或上傳欲建立其他機制,否則短期而言,平台可以考慮於多媒體素材檔案之說明欄位或者另置專屬模板等適當處補充說明:「基金會聲明:相關素材為與主題相關、具公眾或教育等面向資訊傳播之顯示,僅供讀者閱覽參考,不代表或保證相關素材具備該主題可能標榜之特定個人、歷史、文化、藝術或商業價值。」等文字。一般而言,竊以為回歸站內相關流程和規範,通案處理、個案討論即可。
個人考量和理據如下:
1.此平台並非藝術品、歷史文物或古董收藏等文物典藏之鑑賞網站,且不具任何如政府機關般之強制公權力,故敝人認為對於藝術品或歷史文物所具備「珍稀甚至唯一」之特性「鑑真辨偽、糾錯打假」,亦非此站或社群之「職責」所在。
2.即便今日盛行之網路電商平台,常有仿冒品或假貨流竄其中、交易盛行,絕大多數的政府公權力和平台業者難於第一時間識別真偽、介入其中,即便已有部分政府開始嚴加查察,目前亦成效未知,故此命題本為於今日網路時代更為突顯之商業市場和公權力規管議題。若連政府機構之公權力和財力豐厚之網路平台業者皆難以有效規管,往後若期待此類如本站之開放式參與平台應有效鑑定古物或藝品真偽,個人認為實無必要且緣木求魚。
3.承上,此外,即便是標榜所謂的鑑識專家或團體,其於藝品古董收藏或流通市場之鑑識能力、公信力和有效性,也不時有所爭議,且有淵源和技術的學派或派別之分,彼此間對於特定技術或主張之鑑別效力和可信度亦互有爭論不服;換言之,即便是專家也未必皆能服眾。當中涉及複雜因素,甚至與藝術品收藏市場之利益共生關係有關,國際間的專業鑑定業務亦受影響,有興趣的站友或可姑且參閱這篇文章[1],對相關議題有所探討。
4.承上,因此,就使用者需求而言,老實說,敝人認為一般人真想欣賞藝術文物典藏,不會亦不該直接在一個百科網站上玩味其風采,直接去擁有相關收藏的博物館即可,至少我個人不期待在這裡欣賞舉世聞名的珍稀古物。
5.敝人竊以為此平台本著開放、善意之原則,鼓勵一般使用者分享,故原則上不對用戶之分享過多強力設限或苛責為難,或是平台先採行任何文物考證。除非基金會推行鼓勵文物藝品多媒體素材實名捐獻分享等政策,否則個人認為對此平台或仍維持開放簡易參進之大方向。
6.承上,所以對於相關圖片等多媒體素材之研析辨識,通常自當回歸站內一般使用和授權規範,原則適用、個案討論即可。而熱心參與之站友若對於相關領域確有涉獵,甚而對藝術或文物珍品之真偽具相當之論據,自然也可以與社群不吝分享討論。
7.承上,因此除了古文物或藝術品之外,若的確有用戶上傳極具爭議性之多媒體素材,個人認為關鍵仍在於其是否具備各種實用性或資訊傳遞等面向之價值,而該素材於此時之價值並非直接來自或屬於某位公眾人物之個人特質或隱私性,若涉及強烈個人專屬性甚至個人隱私,除難以考證之外,即便為真,該素材因何故而出現等事實脈絡,以及分享使用上是否具法律爭議或風險等因素,或仍須考量
8.若編者於條目中使用相關素材產生爭議,個人意見為回歸編輯爭議處理機制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三《由自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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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三《由自論言》
  • (!)意見:敝人見諸位站友討論熱烈,亦有站友提及涉及政治事件之內容,仍斗膽表達個人意見,先說結論:該粉絲頁面以推廣維基百科為成立主旨,而有站友轉貼指摘之部分內容,亦引用自維基百科條目,綜觀其營運取向,無違其成立宗旨。至於該粉絲頁面之營運方式和發帖內容,若未違背其成立之宗旨或有損此百科平台之推廣,屬其編輯和營運自主範疇,可受公評。而特定或不特定頁面小編遭指摘之留言回覆,既使用該頁面維運帳號,即便就其頁面聲明屬個別使用者行為,亦容易造成觀者混淆,實屬不妥;大致綜觀該維運帳號其他留言回覆,未見顯明不當,故相關爭議留言回覆,應屬偶發情事。敝人建議該頁面維護帳號之使用方式和立場,與該頁面之聲明,應盡可能一致;往後再遇類此類留言爭執情形,個人建議可有不同回應方式。
個人意見和理據如下:
1.此議題雖原為站外之事,竊以為不應轉至站內討論,惟該粉絲專頁既於站內透過申請得於「互助客棧」建立連結管道,於互助客棧頁面置頂廣為公開宣傳、供公眾訪問且使用站內資源,實為站內與站外相互影響,與站內密切相關,難謂純屬站外之事,而轉載引用之該頁面發文內容([2])亦成為此討論之一部分。
2.首先,敝人認為所謂「反中」或「反X」之類已具特定立場指涉之標籤化用語,常為政治相關用語,易成為意識形態和有色眼鏡下的各說各話、各自解讀,恐無益於情形更為複雜之實際情境探討。
3.其次,綜觀該粉絲頁面之用途和發文內容,為「推廣維基百科」,其貼文內容不論為何種議題,抑或於該頁面出現涉及政治等相關論題,在不脫離其頁面成立營運宗旨、不傷害維基百科平台聲譽和信用的前提下,其選材範疇亦屬該維護團隊拿捏揀選之執掌,是否應避免敏感性議題、用字以避免所有爭議,回歸該團隊內部營運決策即可;不論何人或群體,若彼此間能有效表述、善意交流,亦為美事一樁。
4.承上,就其發文內容觀之,難謂其以反對特定地域、文化和種族為主旨,比如當中亦有介紹「清明節」和「端午節」之發文,而「言論自由」之發文內容中,「言論自由(英語: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個人意願的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或他人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段落,亦為轉載引用條目內容,個人認為以此條目作為發文主題,符合此平台主張之言論和表意自由,況且不論是否定特定政黨於何地域建立政權或執政,該頁面皆可以此主題發文,抑或本平台不主張「言論自由」呢?即便就該段條目內文觀之,當中同時提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及「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未見此發文有何牴觸平台精神。至於觀點各異之「六四事件」,確為每年該日前後,許多國家、政府或地區熱議之議題,既為政治事件,不同文化、觀點或意識形態之地域、人群,自難免各有立場,爭議扞格在所難免,若遇尖銳歧見,往往得仰賴眾人自制
5.對於「六四事件」,顯為廣受關注、討論熱烈且影響重大之事,不論對中國大陸或世界其他地區之人群皆然,不然為何即便於站內或站外仍討論至今並蔚為話題呢(笑)?因此,敝人不認為於該日前後,任何人對此事件發文甚至追悼、紀念,便屬何種地域性歧視或不當作為;若以此而論,當日難道全世界探討或悼念此事之人們皆「反中」或歧視和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嗎?即便對中國大陸而言,正因此事於現代政治發展上值得探討或評論,才受到不同意見、主張和思想之人群以各種視角和舉措書寫、談論、評價或剖析,人們探討或紀念該事件,抑或較為理解、同情或支持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參與活動的學生,皆各有立場、理據和主張,未見有何違背平台精神之不妥適;反過來講,該粉絲頁面配合不同節日或事件發文,以發揚本站平台及其標榜精神,是一般社群媒體專頁維運常見之方式,抑或每逢特定日期皆應噤聲才屬妥適呢?那麼發文慶祝華人傳統節慶,是否也是某種非中立或地域中心?故個人認為不宜單以相關發文論斷其粉絲頁面內容營運整體之不當
6.對於該粉絲頁面,敝人竊以為其成立之宗旨檢視應回歸當初於站內申設討論之共識,內容營運之方向以善意推廣維基百科平台為核心,具體作法和編選發文之選材內容當初若無限定,則在不偏離其成立宗旨和精神、增益平台推廣之前提下,屬該志工團隊之自主權
7.承上,該粉絲頁面已明確說明「所有回覆不完全代表維基百科的立場,僅代表各小編」,故不代表所謂「官方發言」,為個人言行表達,初步看來相關尖銳冒犯性言談產生之爭議或為個人不當行為之偶發事件。
8.承上,敝人竊以為,然而由於相關編者使用粉絲頁維護帳號發言,僅就其發言內容觀之,亦未見其具個人名義或識別,致名實相悖:若為代表該頁面發言,何以僅代表小編呢?若不代表該頁面發言,又何必使用該帳號呢?易造成觀者混淆或產生疑慮,不知其是否具備屬於該頁面之相當代表性,因此個人認為往後實應避免,建議往後應謹慎釐清該帳號之使用方式和範圍
9.個人建議,於維基百科平台站內申請成立或宣傳之網站、網頁或社群頁面,或可注意其是否具備維基百科平台或社群之綜合或特定地域代表性。該臉書粉絲專頁為供不特定人士訪問閱覽之公開頁面,該頁面之維護帳號於不同編輯之間使用時,其發文內容和言行舉措是否代表該頁面,若僅代表特定編者之發言,使用個人帳號即可;反之,小編面對各方訪客帳號,若考慮其他公開應對方式,使用該頁面之維運帳號時避免不妥適言論,方不致產生此類爭議。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四《劃能視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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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四《劃能視碼》
  • 《劃能視碼》(章之一):

(+)支持:個人支持劃分相關權限,在綜合考量相關功能實用性、公開程度必要性、用戶站務經驗和專業性、反破壞實務需求和可能的人力養成,以及授權信任機制等因素下,可考慮啟用固有之維基百科:過濾器助理權限方案,或是在現有基礎下增列進階回退員權限(姑且暫稱,若可能建議有個權限專屬圖示)。為期許具專業技術之可信回退員長期投入貢獻且強化相關授權機制,直接在現有的回退員權限加增類似「進階回退員」或「技術回退員」(暫稱)之類的區隔(比如在《維基百科:回退功能的額外功能》章節附近加增改寫),而具備相關條件的回退員若有實際需求,認為知道過濾器代碼詳情有助於自身的反破壞工作,且可以協助管理員維護甚至討論代碼內容,應可適當獲得授權。

綜觀以上站友討論,個人認為關鍵在於過濾器的代碼設計內容對所有回退員公開是否有益,而非回退員權限之申請和權能本身具備何種弊端,且單純提高該權限申請門檻,似已超過原先核心命題的「過濾器設計代碼公開爭議」,對於反破壞站務長期而言亦未必有益;因此我認為本質上應回歸過濾器代碼公開的對象範圍及是否有益於多數回退員行權和執行反破壞站務,進一步而言可考量是否有益於具經驗的可信用戶進一步探索深耕或發展過濾器設計維護相關領域,而獲權用戶的持權操守仍回歸「授權信任」相關問題。個人考量和理據如下:

  • 首先,就一般的使用者需求而言,我不認為需要了解此種過濾器設計專業,而目前而言了解相關專業亦非獲權之必備條件。一般回退員若僅需「反破壞」,實則看不懂相關程式代碼設計的話(比如敝人完全看不懂),通常能看到「過濾器日誌」便足夠,所以我認為讓真正有需要、了解相關專業、具豐富反破壞經驗且自認能對社群和站務有益的可信任用戶視實際需求申請即可。否則連一般反破壞都未必具足夠經驗,或不具程式代碼相關專業,我認為若說要了解代碼設計細節以有效分擔站務或反破壞,實在難說具足夠說服力。
  • 承上,因此個人建議規劃權限,比如直接採用過濾器助理之規劃;若社群對於新設該權限有所爭議,亦可考慮在現有基礎上直接於回退員權限增列「進階回退員」,申請條件可考慮為:「持續於反破壞站務活躍之回退員依實務需求提出申請,經至少一名進階回退員或具過濾器設計維護站務經驗之管理員支持,由具相關站務經驗之管理員綜合考評後授權;若授權申請由具相關經驗之管理員支持提請,則授權之管理員不得為同一人。當社群對申請人獲權具足堪憂慮之具體事由,或參與討論之進階回退員意見顯明歧異,則管理員不應授權。」(「活躍」標準可參考《維基百科:過濾器助理》另訂之)。
  • 對於「防濫用過濾器管理」頁面中提供的公開訊息(尤其是「所有過濾器」之動態列表),對一般用戶公開之作用以及對於反破壞之利弊,個人認為社群可斟酌衡量(個人傾向該列表不應被所有人看見)。
  • 最後,個人認為將過濾器設計代碼公開範圍略作規劃,並非保證過濾器訊息絕無外洩可能或此後可禁絕防堵相關破壞者,仍需仰賴獲權用戶自持自重。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 《劃能視碼》(章之二):

(!)意見:綜觀以上站友討論,個人補充認為頁面巡查處理所仰賴之關鍵或仍在於具善意和效能之巡查站務經驗累積和處置判斷,而非相關流程本身必定足以確保效果,且若僅單純制定各種流程規範,未獲適當有效之執行,對於巡查站務長期而言亦未必明顯有益;因此我認為本質上應回歸是否有益於有效創建之新建頁面內容改善多數巡查員行權和執行頁面改善站務,進一步而言可考量是否有益於具經驗的可信用戶進一步投入深耕或發展頁面巡查和促進社群合作相關領域

  • 在綜合考量相關功能實用性、用戶站務經驗和專業性、巡查和頁面改善實務需求和可能的人力養成,以及授權信任機制等因素下,可考慮在現有基礎下增列進階巡查員權限(姑且暫稱,若可能建議有個權限專屬圖示)。為期許具豐富經驗之可信巡查員長期投入貢獻且強化相關授權機制,直接在現有的巡查員權限加增類似「進階巡查員」或「監護巡查員」(暫稱)之類的區隔(比如在《維基百科:巡查功能》的「如何巡查新頁面」章節附近加增「額外功能」),而具備相關條件的巡查員若有實際需求,願意投入經驗傳承並促進社群參與合作,且有助於自身的巡查工作,應可適當獲得授權。而獲權用戶的持權操守仍回歸「授權信任」相關問題。個人考量和理據如下:
  • 首先,個人覺得以上流程改善或實務判斷,其實最重要的關鍵仍在於用戶構築於有效實務經驗之上的判斷力,而判斷力需仰賴以善意為出發點之經驗養成和累積。個人認為巡查員的工作和本質其實一言以蔽之,就是改善新頁面,在行權和實務實踐過程中,難免出現各種可以更好的狀況,而既然是改善頁面(尤其條目),那麼能改善一點是一點;然而就個人的認知主觀認為,社群對於巡查員巡查新頁面所期待或要求達成的效益似乎頗高,當中除了需要先了解許多頁面相關規範,亦涉及諸多實務和經驗判斷,其實多數用戶未必能企及此標準,亦可能對巡查站務望而卻步,加上巡查員若不活躍或流失,這可能進一步妨礙未來新進人員之養成。極端一點講,個人甚至認為如果能產生類似生產線般的機制,每位巡查員都做自己最擅長的環節,或許效率能夠進一步提升,亦減少各種處理爭議,也可能減少待巡查頁面積壓,甚至有助於更多用戶參與巡查。
  • 承上,若技術許可,在「育新留舊」、「增進效能」、「促進合作」之綜合考量下,個人發想建議可考慮在現有基礎上直接於巡查員權限增列「進階巡查員」,申請條件可考慮為:「持續於巡查站務活躍之巡查員依實務需求提出申請,經至少一名進階巡查員或具豐富巡查站務經驗之管理員支持,由具相關站務經驗之管理員綜合考評後授權;若授權申請由具相關經驗之管理員支持提請,則授權之管理員不得為同一人。當社群對申請人獲權具足堪憂慮之具體事由,或參與討論之進階巡查員意見顯明歧異,則管理員不應授權。」(「活躍」標準可參考《維基百科:申請成為管理人員》之行政員等進階權限申請條件另訂之)。
  • 概念大致如下:
  • 新增「填報巡查貢獻報告」權限:進階巡查員可於點擊「標記此頁面為已巡查」連結時,另填報「巡查貢獻報告」(該報告為公開,可開放參閱),獲填報之一般用戶會接收到巡查感謝通知並計入用戶「貢獻報告」的「已收到感謝」中,而獲填報之巡查員除此之外可額外另獲「巡查」統計之登載(此時用戶「貢獻報告」頁面的「巡查」項目將呈現下列類型劃分),「巡查貢獻報告」之項目類型劃分如下:
  • 主力巡查:於該頁面改善貢獻最多之用戶;若該用戶已為巡查員,可自行點擊「標記此頁面為已巡查」,相當於原巡查統計。若已巡查頁面為超過3,000個字節(約1,000個漢字)之條目(主命名空間)(此數值參考自站內社群之編輯動員活動),則獲填報之用戶的巡查(或「已收到感謝」)次數計為3次。
  • 共同巡查:於該頁面改善貢獻排名其次之用戶。若已巡查頁面為超過3,000個字節(約1,000個漢字)之條目(主命名空間),則獲填報之用戶的巡查(或「已收到感謝」)次數計為2次。
  • 輔助巡查:於該頁面改善協助貢獻之用戶;最多三名用戶,不分順序。獲填報之用戶的巡查(或「已收到感謝」)次數計為1次。
  • 新增「巡查專屬色彩切換」權限:「Special:NewPages」中,原顯示為黃色背景的「未經巡查新建頁面」可依個人偏好選擇切換為其他(某一或更多種)專屬特殊顏色。
  • 若新增此權限,現有站務人員之巡查次數直接計入「主力巡查」。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五《擇遊錄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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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五《擇遊錄益》
  • 《擇遊錄益》(章之一):

(+)支持(!)意見:個人建議條文修訂為「對於沒有獨立官方主頁的電子遊戲,可採用Steam等數字發行平台的頁面作為具官方性質之介紹主頁,否則不可加入。」敝人對相關主題不甚熟稔,大致綜觀以上站友討論,在有效介紹條目主題、提供讀者實用資訊、豐富條目內容、適度結合外部資源、增進使用者體驗、吸引用戶加入、推廣維基百科平台,且相關規範需配合現實環境與時俱進等考量下,個人對上方站友彙整提問之意見如下:

  • 對於官方平台之核心特質,個人認為關鍵在於條目主題本身對其有效控制之力度、該平台或頁面與條目主體之關係親疏遠近,以及其實質上平台或頁面對於條目主體具備之「專屬性」程度。若以上方提案內容而言,數位發行平台似屬「官方頁面」(作品既無開發商亦無發行商所設的專屬官方網站);然而此類數位發行或下載平台其介面、功能以及同時存在諸多其他同類商品之宣傳推廣和強烈商業性,一眼看去並非條目主體之作品所專屬,個人認為以平台使用介面和頁面實質用途而言,對於一般讀者的常識和主觀認知是否能稱為「官方」(比如:放眼望去處處可見其他作品,亦見其他知名大作同樣上架於此等),爭議頗大。
  • 承上,因此個人認為不適合使用官方網站模板,而依此案欲改善之問題且於使用上明確設限後,加入數位發行平台屬合適連結,可享實質官網待遇,但限以介紹主頁(隨機以《數碼寶貝 絕境求生》為例,收錄形式類似《數碼寶貝 絕境求生》Steam介紹主頁)),或是僅提及平台名稱之形式收錄(如有站友提及的與奴隸的生活 -Teaching Feeling- DLsite(日語))。
  • 若遇複數平台發行者,僅可揀擇頁面內容最完整且具代表性者列出;若連結頁面之內容相仿、雷同甚至相同,則揀取最具代表性之平台收錄(簡單說選擇對條目主題的作品發行而言最大、最紅、賣最好、銷量最高的平台)。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 《擇遊錄益》(章之二):
  • 個人再斗膽嘗試補充提出(!)意見
  • 此類外部連結在《維基百科:外部連結》指引中「正常情況下應避免的連結」章節開宗明義所言的「除非是關於條目主題官方網站,否則應該要避免」標準觀之,自當考量此前提是否符合,而非逕以該條文第四項「主要為販賣物品或服務的網頁」加以一律禁制,於《維基百科:外部連結之官方連結》章節亦另有「官方連結不受正常情況下應避免的連結所限制」;換言之,相關條文皆顯為本平台環繞此議題已具有之豁免性內容。此外,若任何有導引或增加流量之嫌的外部連結皆不妥適,以今日商業或主題性網站之多樣性而言,那大概一大半都不太能放了(笑),比如YouTube、部落格、社群媒體、新聞網站、新聞媒體的影音網站,甚至有些正式的官方網站也會統計訪客人數、瀏覽量等流量數據。
然而,縱使介紹條目主體之官方頁面未偏離主題,加以目前收錄頁面連結類型之爭點(如類似電商平台之介面和形式,顯然幾乎以宣傳銷售為主),雖然目前於相關規範中尚未明確規管甚至字面上符合規範,然而若言之為「合宜的官方網站」,又太挑戰觀者常識認知了,顯然不妥適。因此綜合而言,個人認為至今此命題仍回歸頁面是否具「官方代表性」「主題專屬性和條目主體主導力度」,以及因時代演進如何衡量檢視「具電子商務功能之官方頁面」及其常有的商業宣傳性爭議。此三面向以今日社會之網路和商業多樣性發展,皆具一定程度難以界線分明、一言蔽之、完整含括之爭論,然而本站平台或仍需配合社會發展,嘗試約略理出不悖離常識和時代脈動之定義輪廓,或較有助於平台和社群來日之長期發展。
  • 以站友舉例「華為P50系列」條目而言,相關案例例一之「華為P50系列購買頁面」,充斥行銷、促銷活動和價格,顯非適合收錄選項(大致等同電商平台之介面和形式);例二之「華為P50系列規格參數介紹」或可用於資料來源,個人認為除提供詳盡主題資料,亦未見強烈宣傳行銷廣告等溢美文宣(雖有購買連結之類);例三之「條目主體華為P50系列」官方主頁,所提供內容和訊息之性質、範疇和調性約介於前兩例之間,大致最符合一般人對於所謂「官方主頁」之概念,既為官方主頁,當中自帶有各式宣傳溢美之圖文,而一般讀者常理而言在拜訪閱覽此類頁面前,以現代社會之約定俗成經驗法則亦大概已具相當的心理預期認知。
再以《與奴隸的生活 -Teaching Feeling- DLsite頁面》為例(先說一下敝人沒玩過這款遊戲,也並非對其有何特定偏好(笑)),即便個人不懂日文,也不會第一時間直接認為這根本不算官方網站;換言之,個人認為此類議題通常仍需考量一般讀者常識性判斷,究竟其「主題專屬性和條目主體主導力度」是否達到相當程度,且避免過多離題或其他商品之商業宣傳性,乃不致於挑戰觀者常識,且於現有規範和實務間求取平衡。
  •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關鍵仍在於條目中加入具備何種標準可謂有某種程度「官方代表性」之頁面,是否損及本站所言之「中立性」?若對於加入外部連結之頁面形式仍有疑慮,個人建議或可加入部分限制條款加以規約強化中立性避免衍生過多無謂且顯明商業色彩之爭議,加上前面其他站友談及之各種官網版本問題,試提條文如下:
「對於沒有獨立官方主頁的電子遊戲,若有特定頁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將該頁面視為此遊戲作品具官方性質之介紹主頁,或該作品於公眾領域之專屬頁面,否則不可加入:
1. 未顯明牴觸《維基百科:官方連結》指引規範。
2. 合法授權內容:該頁面介紹之主題和核心訊息顯明經作品設計、生產、製作或發行方授權認可於此頁面公開展示,且相關內容以官方提供、主導或產製關於作品之原創性訊息或素材為主。
3. 專屬主題與版面:該頁面介紹之主題和核心訊息就其內容、版面、篇幅閱覽,顯明以該作品為主體,符合一般觀者之經驗法則,未有偏離作品主體或致使一般觀者混淆內容或訊息主題之虞。一般而言,此頁面難見其他業者之商品得以共享介紹或宣傳曝光之篇幅、欄位或版面。
4. 增益資訊多樣性與讀者體驗:該頁面介紹之主題和核心訊息明顯包含有益於讀者理解或體驗該作品,惟未必易於取得或適於盡數置入條目,且由官方提供、主導或產製關於作品之多媒體訊息或素材。
5. 避免過多偏離主題之商業行銷訊息:該頁面應避免提供過多顯益於促成商業交易,卻未必有益於介紹或已悖離條目主題之行銷訊息(同時包括但不限於諸如:促銷贈品、分期付款、消費積分、會員點數、捆綁銷售、交易形式、貨運物流、售後服務等訊息)。
6. 平台知名度和代表性:該頁面所屬平台具獨立關注度
該外部連結僅限以提及平台名稱之形式收錄,此類官方或公開專屬介紹頁面連結應以一個為限。
若同時存有不同官方性質之平台(如因地域差異、作品版本、遊玩媒介多元等因素而產生不同介紹推廣、發行銷售或上架之平台管道),導致編者認知不一,以作品首推、首售、首發之中文版本頁面優先,若無中文版本則以原產地版本為準。
若因時序遷移,導致官方消息、作品版本(如:原版本更新或補充、系列作或續作推出等)、平台定位或代表性、發行或上架管道多元性、官方性質頁面內容或其他項目更新或異動,以致編者認為既有頁面或連結之代表性隨之異動時,可逕行更新異動;若編者間有爭議則應進行討論以達成共識。」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意見:敝人認為若未明顯牴觸《維基百科:官方連結》之指引,加上有站友提及今日遊戲製作生態變遷及可能的各種地域差異,且當今網站面貌相當多元,難逕以簡單文句理清實務樣態,敝人只得嘗試來個「適當準用之概念,正面表述將通常觀者難以接受、直觀顯明的商業交易平台或頁面加以排除(所以顯非全然兩碼事(笑));而若條文已對相關頁面連結賦予適當規範和標準才得以收錄,個人認為於平台規範上亦已適當規管且訂定收錄門檻。若有站友能以簡易標準理清箇中定義和樣態間之紛雜繁複,也是美事一樁。就我個人而言,嘗試解決或改善問題的努力,皆難以說是浪費時間,如果任何人嘗試努力都是浪費時間,那麼任何討論和行動皆不應進行,包括今日來到此站的活動和客棧功能的存在亦然(笑),更何況此命題本屬至今複雜之議題。還請諸多參與討論之站友,不吝對相關標準和規範逕行增刪補充或精編完彙,感謝。
現行條文

合適的外部連結-如果存在這些鏈接,應當在電子遊戲條目中列出

  • 電子遊戲官方主頁(由開發商或發行商提供)。遊戲如在中文區發售應優先列出中文版主頁。如果是外文遊戲,還應列出首發國家的語言版本並註明網站是外語。如果開發商和發行商提供的網站不同則應一併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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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條文

合適的外部連結-如果存在這些鏈接,應當在電子遊戲條目中列出

  • 電子遊戲官方主頁(由開發商或發行商提供)。遊戲如在中文區發售應優先列出中文版主頁。如果是外文遊戲,還應列出首發國家的語言版本並註明網站是外語。如果開發商和發行商提供的網站不同則應一併列出。
對於不具獨立官方主頁的電子遊戲,若有特定頁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將其視為具官方性質之作品介紹主頁或專屬頁面,否則不可加入
  • 合法授權內容:該頁面介紹之主題和核心訊息顯明經作品設計、生產、製作或發行方授權認可於此公開展示,且相關內容以官方提供、主導或產製關於作品之原創性訊息或素材為主。
  • 專屬主題與版面:該頁面介紹之主題和核心訊息就其內容、版面、篇幅閱覽,顯明以該作品為主體,符合一般觀者之經驗法則,未有偏離作品主體或致使一般觀者混淆內容或訊息主題之虞。一般而言,此頁面難見其他同行業者之作品得以共享介紹或宣傳曝光之篇幅、欄位或版面。
  • 增益資訊多樣性與讀者體驗:該頁面介紹之主題和核心訊息明顯包含有益於讀者理解或體驗該作品,惟未必易於取得或適於盡數置入條目,且由官方提供、主導或產製關於作品之多媒體訊息或素材。
  • 避免過多偏離主題之商業行銷訊息:該頁面未大量提供過多顯益於促成商業交易,惟未必有益於介紹或已悖離條目主題之行銷訊息(同時包括但不限於諸如:促銷贈品、分期付款、消費積分、會員點數、捆綁銷售、交易形式、貨運物流、售後服務等訊息)。
  • 平台知名度和代表性:該頁面所屬平台具獨立關注度
  • 此類官方或公開專屬介紹頁面連結應以一個為限。若同時存有不同官方性質之平台(如:因地域差異、作品版本、遊玩媒介多元等因素,而產生不同介紹推廣、發行銷售或上架之平台管道),導致編者認知不一,以作品首推、首售、首發之中文版本頁面優先,若無中文版本則以原產地版本為準。
  • 若因時序遷移,導致官方消息、作品版本(如:原版本更新或補充、系列作或續作推出等)、平台定位或代表性、發行或上架管道多元性、官方性質頁面內容或其他項目更新或異動,以致有編者認為既有頁面或連結之代表性隨之異動時,可逕行更新異動;若編者間有爭議則應進行討論以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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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擇遊錄益》(章之三):

(!)意見:相關回應其實已可大致見諸於上方所言,個人簡單彙整如下:

  • 關於「用戶理解」:首先,個人認為用戶能夠透過閱讀大致理解平台相關規範,是理想上具備或提升適當參與編輯或社群相關活動的基本素養或能力之必要能力,說是入門的基本條件亦不為過(事實上此平台本已要求用戶自行大量閱讀編輯規範等相關內容,以便進行編輯等活動);在此前提下,若編者真無法閱讀理解相關內容,亦可和其他站友發問討論,應無大礙;若仍無法理解其他用戶提供的說明,個人建議或可考慮以下做法:直接放棄加入相關連結,或是細細咀嚼文字內容、研究考察一番,直至參透為止(笑)。換言之,若要加入此類外部連結,請先基本理解相關規範再加入,否則姑且暫緩亦無妨。此外個人亦認為,有時適當拉高閱讀理解門檻(若真如此的話),亦等於變相提高收錄門檻,正好符合適當規範收錄標準之宗旨。
  • 關於「多平台問題」:敝人原先的條文內容,個人認為實已適當妥處相關命題。由於考量頁面所使用語言優先性和適切性(此地為中文維基百科),以及《維基百科:外部連結》之「非中文內容」一節中已規範:「如果中文網站存在,且與條目主題足夠相關,請勿僅連結非中文網站(除非用作參考來源)。如果條目主題的官方網站不存在中文版本,它會是可優先考慮連結的非中文網站。」換言之,現有規範本已規定以中文版本頁面為優先選擇。況且(官方)平台版本擇取標準因人而異、各有所好,本難面面俱到、完整概括或一概而論。現將提案原相關條文補回,請參閱。
  • 關於「條文立意宗旨」:回歸此條文之修訂所期許效益仍為適當收錄,並非保證哪家平台必定得以通過判定或符合標準,亦非此後得以全然豁免解套;換言之,編者仍需就欲收錄頁面之內容依條文標準個別研判、逐一過濾,以判斷是否適於收錄。以STEAM等類似的數位發行或上架平台而言,先前敝人略為觀之,當中諸多頁面可能無法符合標準,但個人似乎曾找到可能符合此標準之頁面,並非能夠全然簡單一概而論;符合收錄標準才得以收錄,而非為了收錄而勉強判定或視為符合標準
  • 關於「放在合適的外部連結、不合適的外部連結、禁止的外部連結這三個區塊的哪一個」:請先行詳閱上方討論。
  • 綜觀上方諸多站友討論多時所提出之各式疑難、爭議、歧異或實務變遷等複雜議題,個人已盡可能綜合考量、平衡利弊以適當達成期許效益,若有其他站友提出得以更具增益、完善此議題之相關方案,也是好事,可不吝提出。

論之六《擇時示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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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六《擇時示益》
  • (!)意見:個人不解技術,僅斗膽補充些許個人意見。先說結論:個人認為若技術許可(包含不對各式站內的基礎建設和技術設定造成不良影響等前提下),本站時區顯示若能依《Wikipedia_talk:歷史上的今天#首頁「歷史上的今天」可否於每日UTC+8零時更新?》該篇討論之熱心站友建議,啟用「可以根據用戶設定的時區來修正時差,即是連海外華僑都能照顧得到,能做到照顧所有時區,並非只懂+8小時,而是能根據瀏覽器的設定作出正確調節,可設為所有用戶預設選取」的傳說中小工具,而敝人同時認為用戶造訪平台時,若能第一時間顯示關於此方面之類似「使用者授權協議」相關訊息或對話框,徵求用戶同意,並善盡平台告知義務,除可免除用戶隱私相關疑慮,亦可更貼近更多使用者需求,以期許平台之有效推廣和深耕。個人考量和理據如下:
  • 首先,《維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主要用於規範條目內容,理想上可擴充延伸至指導編輯思維並引導社群行為。就個人認知和期待來說,若純粹論及使用者需求和體驗,反而是越「地域中心」越好、越個人化越好(笑)。畢竟,所謂「地域中心」其實換個說法就是「在地化」,「深耕在地」不代表不能「放眼全球」,越能輕易在地化的技術和介面反而越證明其國際化或全球化,如此反倒擺脫涉及地域中心之疑慮;而最貼近個人且便於使用的技術、設計和介面,往往最容易為多數人接受,也最容易獲得推廣。
  • 其次,今日本站對於條目,來自不同地域的用戶已可自由選擇自己偏好或習慣、不同地區使用的「中文字體形式」,若有需要,條目內亦皆可加入「地區用詞轉換」;此外,現在用戶亦可於剛進入頁面時便直接選擇個人偏好的各地區主要使用中文字體,這些功能難道是使用介面設計「觸犯」地域中心的表現嗎?顯然不是,這一切皆顯為致力於讓使用體驗更加在地化、個人化、便利化、人性化且貼近不同用戶需求的介面功能和努力成果,反倒現有時區設定更像是一種地域中心,只是形式上「看起來更中立」而已。依此而言,若能連「時間或時區顯示」都可以符合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自然是好事一樁,亦已多有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顯示其最主要時區。
  • 再次,若以推廣中文維基百科而言,自當以開放的國際化和全球化精神為前提,然而這不意味此平台在提供用戶功能和服務時不應貼近使用者需求,兩者可並行不悖,甚而理想上本應如此;因此,以瀏覽量最高、亦即本站最為廣獲使用、發展和推廣最為成功之主要時區為優先考量,個人認為並無情理不通之處。換言之,該時區既然最為接受此平台,也可以說在某種程度最能接受或認可社群乃至每位用戶投入貢獻的心血結晶和努力成果,甚至很可能可說是本站最能廣獲影響力並持續深耕推廣的時區,又豈有平台和社群反過來抵制或忽視該主要時區的合理需求、「自廢武功」的道理呢?
況且,中文的主要使用地區和用戶多位於同一時區,若考量其他地域或時區之用戶,即便援引「避免地域中心」之概念(敝人認為難謂有何牴觸),此平台亦已於「使用者體驗之合理需求」和該觀念之間盡可能折衷妥處,個人認為無必要持續擴充引申。
  • 至於經敝人初步考古,直接使用該項調整小工具之爭議或許主要在於「是否侵犯IP用戶之資訊和設備隱私」。事實上,首先,在本站善盡告知義務且建議用戶註冊個人帳號的前提下,使用IP編輯的用戶通常已相當於某種程度自願提供相關使用者資訊,抑或原本就沒那麼注重隱蔽或保密相關資訊之需求,可視為願意提供相關訊息。同理,今日諸多網站亦於用戶或訪客造訪其頁面時,主動出現對話框告知使用者該站「將基於何種目的收集哪類使用者訊息,以達成何種效果」(比如:為增進使用者體驗,將收集用戶的OO以增益於XX),相關內容應屬「使用者授權協議」之一部分。綜上所述,若本站明確於用戶造訪瀏覽平台時在第一時間告知、供其選擇同意與否(比如:若用戶選擇「不同意」則可維持原UTC設定之類),便已善盡平台義務,或無需過度憂慮。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七《逐名映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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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七《逐名映識》
  • (!)意見:個人條目寫作經驗薄弱,僅嘗試依方針內容和綜合經驗針對站友論題表達個人觀點。
1.熱心站友可考慮正式提案,個人傾向無迫切必要;否,需仰賴每次的條目共識解決,而共識體現此平台和社群於特定時期或時空背景下之階段性結論。
  • 1.方針「命名常規」中的「命名原則」章節中,已將「常用」「易於識別」作為多數時候的通用原則,亦言及「所有條目命名都應當首先使用大多數中文使用者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時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符合常識地連結到這些條目。」。此外,導言談及「因方針不完善而出現條目命名爭議時,應按照命名爭議的處理一節所列的方式處理。」;而「命名爭議的處理」章節中亦言明,若「不能通過解釋、調解、討論命名方針達成共識,則使用條目符合命名方針的最初使用名稱(即將條目名稱恢復為爭議發生或移動戰之前的狀況),在共識產生之前,作為該條目的名稱。」換言之,出現個案爭議時仍回歸討論共識決定
而方針「中立的觀點」的「條目命名」一節中,談及「不能為了解決非中立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條目名稱」、「特別注意不能為了解決分列的觀點而刻意杜撰新名詞」,明確規範編者不得原創字詞,已否決個人自行排組文字另創詞彙之可能性。下方段落敘及「百科式的條目標題應能表現出最高程度的中立性。條目可以在儘量少用感情詞彙的情況下涉及相同的內容,或為了確保中立觀點而涉及更多的內容(例如將「對毒品的批評」修改為「社會對毒品的觀點」)。中立的標題鼓勵多種觀點以及負責任的條目寫作。」;此外,站友翻譯的英文版命名常規談及:「在某些情況下,為主題選擇的名稱可能會產生偏見。雖然中立術語通常更可取,但這必須與清晰度相平衡。如果一個名字在可靠來源中被廣泛使用,因此很可能被讀者很好地識別,即使有些人可能認為它有偏見,它也可能被使用。....用於主題的最佳名稱可能取決於提及它的上下文。」。結合以上內容與中文版「命名常規」方針綜合考量,個人將相關段落內容視為期許、鼓勵或提倡編者將「中立的觀點」納入考量;若需強制以中立性字詞命名,實務上未必能兼顧命名原則的「常用」和「易於識別」外,有時也可能造成讀者的困擾,亦即既可能無明顯裨益於搜尋查找,也恐怕難以第一時間明確揭櫫條目主題。或因如此,條目命名可能通常以反映條目「內容主體的指涉範疇」和「收錄選用的資料來源」之易識性和普及性為考量基礎
2.社群往往以動態競逐發聲。當條目主題及其用字涉及「價值評斷」,而此類「評價」又建立在龐雜的「事實認定」之上,加上眾編者對於不同遣詞用字之說文解字、認知情境和語感差異各有所見時,命名對於「中立的觀點」相關規範如何取捨,若僅以機械式做法貫徹,個人認為似乎過於不人性化。
更何況,所謂「中立的觀點」於方針中之定義為「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然而字數有所限制的命名用字擇取,不時涉及「話語權」之競逐,在客觀條件限制下又該如何在標題用字同時體現「平等」和「重要」呢?而何種觀點又是否比其他觀點更重要呢?此類實務上(只要有人類的地方),往往為「不同社群和觀點的競合角力,最終達致妥協」的動態過程,亦可能隨著時勢遷移持續發展演變,因此要求編者於創建條目時以區區數字的條目名稱,完美體現方針精神又兼顧實務需求,以希冀徹底實現「中立」精神,除了要求的智性門檻過高、強人所難,也恐怕大大減損用戶編寫條目和參與此平台的樂趣和初衷了(笑)。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八《關名注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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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八《關名注義》

(!)意見:在下斗膽先說結論,個人認為無改名之迫切性,而若非得改名,則是為了釐清所謂「關注度」一詞於現實和本站之間,在人們約定俗成的一般認知中存在的各種認知差異,以及隨之而來的各種困擾和混淆;若能有效釐清,便可能易於對新進編者溝通(如果他們自己覺得達到關注度要求不難,反而容易產生爭議,最後又覺得這裡根本與現實脫節什麼的;如果直接講明這裡的關注度不直接等同於一般的關注度,或許反而讓人有心理準備)。

個人傾向頁面更名為「WP:獨立收錄準則」,而謎樣術語「notability」敝人主觀偏好在此譯為「獨立堪錄性」(並不那麼白話直觀,但與一般人通常認知的「關注度」稍作切割)。個人認為若確定要更名,以益於「明示主題」為原則,本站的「關注度」常遇見的問題是寫條目的人會認為只要夠「有名」就可以寫(比如藝人、事件等),然而現實中的「有名」和這裡的關注度未必總是能劃上等號。而關於帶有歷史性質和社群實務習慣的用語、術語、行話等,平時用戶或許仍可按溝通便利性和個人慣性使用。

對於上方站友之諸項探討和在下觀點,敝人嘗試綜合表達如下:

1.個人認知的主要爭議來自於現實中的所謂「關注度」與本站規範要求的「關注度」,既有相通、又常有互斥之處,換言之兩者某種程度皆涉及名氣、知名度、流行性等要素,然而現實中具備名氣或部分「關注度」者,在今日的資訊和媒體環境可以不同指標加以衡量,未必需要具備充足資料或來源介紹(換言之不需要如此「正式」,比如一個藝人可以擁有數萬名粉絲,但卻未必已獲得可靠來源充分介紹,而擁有數萬名粉絲是否算是具備「足夠關注度」,又或許因人因地而異;再比如其他領域如維基百科:關注度 (氣旋),一般大眾實難認知「至少某一地區測得之包括但不限於風力、雨量、雪量、氣壓數據中,至少一項數據打破原先之相關氣象紀錄。」即於大眾領域具備足夠「知名度」或「關注度」,所以將一般知名度等同於關注度,常有難以明辨之處),雖然通常如果真的有足夠名氣或「關注度」,應該不難具備本站之「關注度」需求;反過來講,能夠滿足本站「關注度」需求者,其實在現實中亦未必真的具備名氣、流行度等「關注度」,也就是具備知名度者能擁有現實關注度,卻未必能滿足本站之關注度,反之亦然。
「關注度」未必能與「知名度」畫上等號,關注度常包含某種類型、程度的知名度,而一般人認定的所謂「知名度」和本站常有相反混淆之處,比如若論及「人或事」,本站的通用關注度往往指「可靠來源有效介紹」的「公眾知名度」、「大眾知名度」,一般人卻覺得「有名」或者「能找到有效介紹」就好;可是講到一般人不熟悉的專業或特定領域,本站強調的是「特定領域知名度」、「專業領域知名度」或「小眾領域知名度」,對一般人而言則未必具備易於理解的「關注度」,也就是說公眾認知無法與本站所言之關注度必然等同視之,惟本站藉由各種不同的關注度標準,對不同主題領域進行衡量且衡平處理。
簡單講,現實和本站兩者的所謂「關注度」實際含括範圍有別,「關注度」或「知名度」一詞在現實中本身就是一個含糊不清、仰賴相對認知、常常非絕對判定的字眼(比如:如果我祖母剛好不認識麥可喬丹,可以說對她而言該人不具備足夠知名度、不夠紅,但她可能認識阿吉仔,所以後者對她來說顯然具備更高關注度,此時就很難說明為什麼阿吉仔可能反而不具足夠關注度(純粹舉例)),而本站的「關注度」規範其實就是對於一項主題在公開資訊傳播領域中,是否具備足夠的「有效傳述載錄性」嘗試衡量之框架(涉及什麼人事物在哪裡夠不夠紅?大眾還小眾?誰關不關注?怎樣介紹到什麼程度?),只是由於敝人前面所提及的實際認知和指涉差異,導致這個關鍵字對於許多用戶造成認知上的混淆不清、識辨難明,不論理解或操作都有爭論之處。
2.個人建議先對現有通用關注度規範條文略作增訂:「在維基百科中,神秘譯名(英語:notability[1],通常稱為「關注度」)決定了一個主題是否有編寫獨立條目介紹的必要,其衡量該主題在公開領域受到人們正式探討、記錄、傳播或流傳的程度,是否值得在本站獨立收錄為條目。條目的主題應當證明為受關注和值得注意的,....」。
3.關於謎樣術語「notability」的定義,據站友所言有日文中的「注目性」、「特別寫上一筆的性質」,英文中源於「notable」、轉為「notability」並與「fame」、「importance」、「actionability」等詞並列,以及站友提及的「值得關注的主題」、「主題有資格開設獨立條目的標準」、「被獨立可靠來源關注的程度」、「主題是否值得獨立分拆成條之判斷指引」、「編寫獨立條目的必要性」等等。
個人認為相關定義的要素和衡量標準為:在人類的公眾資訊記錄或傳播領域,特定主題所具備不限於長時期之「獨立存在性」(換言之僅獨立活躍或見聞於某一段特定期間、時刻亦可),以及不限於大眾領域之「知名度」(主題於其所存在的環境或領域中,為人知曉或探討之程度)、「影響力」(主題於其所存在的環境或領域中,與週遭的互動所產生作用具備之外溢性或實質效果)以及「公共資訊價值」(主題於其所存在的環境或領域中,具備可供記錄、傳播、探討、鑽研之資訊利益;此處所指「公共價值」無關道德或公益上的是非對錯,偏向資訊具備之記述傳載價值);關注度指引即為衡量一主題是否同時於以上面向具備「最低限度交集」之標準規範。
4.關注度指引摘要敘及:「關注度並不直接影響條目內容,而只決定其存在與否。」,而內文亦有言:「關注度指引只是大致規定了適宜為什麼樣的主題創立專門論述它的條目,它們沒有直接限制條目的內容。有關維基百科關於內容的方針,請見中立的觀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及生者傳記。」因此此指引僅規範界定條目獨立創建存在之標準,主要並非聚焦或規範條目內文收錄編寫的內容。
5.收錄與不收錄,是一個「非黑即白」的是否問題,還是一個存在「收錄了一半」狀態的漸進度量值呢?敝人認為在本站裁量實務上通常體現為一個明確的「非黑即白的是否問題」,在編者努力嘗試保留的過程中是「可能只收錄了一半、尚可持續努力補充證明」的漸進度量值,看似能滿足關注度需求的條目未必能夠獨立保留,而不能滿足關注度需求的頁面必定無法獨立為條目存在(就看要不要刪除而已)。關注度規範本身是條目主題「是否夠格成為條目」加以收錄、流傳、存續的基本流傳性和識別性驗證門檻,因此才會有所謂刪除與否的存廢問題,亦即能滿足標準就留,不能就刪;若遇臨界狀況可以再補充資料來源看看,還是不足就刪,之後熱心編者可以(待具備更多公開資料以後)再提供更多資料來源申請還原或自行重新創建。
6.是否需要在標題中表明該指引規範的是「是否應該獨立新開一個條目敘述」呢?個人傾向有會更好。
7.「關注度不是一時的」條件是否需要修訂呢?個人認為該項標準屬於一種無需量化驗證的質性標準,如指引內文所言:「條目的主題一旦可靠來源有效介紹便能滿足通用關注度指引之要求,不需要新聞來源對其持續報導。」換言之,滿足收錄門檻就是滿足了,不需要持續證明,或者試圖維持某種「聲量」或證明狀態。而所謂「單一事件關注度」,表示該主題自始至終除了僅於公領域出現剎那、一閃即逝以外,更重要的癥結在於其從未能有效聚焦主題(比如:某刑案兇手,若僅具備簡單的基本資料介紹,難謂具備獨立收錄價值)甚而炒作性質明顯(比如:一微小竊案犯罪者,因其犯案手法烏龍而在短時間獲得媒體報導,僅因如此難謂「事主本身」具備獨立收錄價值),因此特定主題(比如事或人)是否僅為一時關注度,仍需視其於公眾領域已具備之資料來源判斷。
8.「形容詞+關注度」要怎麼處理呢?不論此頁面是否更名,敝人偏好社群討論和口語上仍可維持原樣即可,無須憂慮(比如:「不符合神秘譯名規範」、「關注度不足」、「神秘譯名不足」、「來源有待補充以滿足神秘譯名需求」、「雪球關注度」、「雪球神秘譯名」等社群討論或站務表達),若真有需要,相關頁面之詞彙待熱心站友小修訂即可。
9.題外話,其實以今日的媒體環境而言,要滿足關注度規範並非難事,換言之就算能滿足,也未必真的那麼值得關注或具備足夠知名度了,在下認為本站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實際驗證門檻和最大限度的收錄範圍

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九《查律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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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九《查律考法》
  • 《查律考法》(章之一):
  • (!)意見:敝人路過,僅斗膽表達個人無甚專業智識之意見,先說結論:敝人綜合觀之認為,對於具著作權之多媒體作品而言,「共享資源」是個「收錄門檻極高、使用門檻極低」之平台。我傾向認為,共享資源平台可對現行使用授權政策有所進一步規劃考量,不宜對此類素材一律全盤開放無設限應用,以避免熱心站友參與之不便,或即便無商用營利意圖卻受到現行規範囿限,導致可能有礙該平台進一步推廣近用、用戶熱情貢獻、著作權所有人為難、來自全球的讀者難以欣賞和用戶難以使用之多輸局面。依目前平台政策和討論命題我國《著作權法》,個人認為一般「建築物外觀和內部結構相關之攝影作品」無牴觸該法,其他比如無關建築物構造的雕塑作品、畫作等美術作品則須取得授權。然由於法規適用和認定複雜,為免持續造成疑慮或不便,個人認為共享平台之使用授權政策應視具體題材規劃不同項目,至少應設計規劃提供熱心貢獻之編者可選用「本素材不提供任何商業營利用途使用,若因使用致生法定權利爭議者請自行負責。」相關模板,該平台現行相關政策若能進一步規劃或較妥適。個人嘗試綜合表達如下:
1.目前站友探討之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可參閱。
2.關於「建築物」,若依我國《建築法》第四條對於何謂「建築」所定義:「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則該大佛為「建築物」,自非所謂「雕塑著作」;另外,經敝人搜尋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716009930號函釋》說明第二項:「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所謂『建築著作』係指『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主要保護重點在於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之建築『外觀』或『結構』。」,故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並未包含室內設計裝修及家具在內。依此而言,大佛等建築物的攝影作品自無涉我國著作權法第58條第4項,亦難藉由共享資源能提供之攝影作品「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因此大佛攝影照片無涉本法。
3.關於「建築及其結構內含之內部陳設、部件、配置」等:若具藝術和設計原創性之景觀設計、庭園、造景、橋樑、水池等配置,有專業觀點[3]認為自屬《建築法》第四條定義之「其他建築著作」,故屬建築著作,即建築物之一部分。
4.關於「建築內一般傢俱陳設」:依前揭函釋所言:「四、另有關家俱,如係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不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惟家俱上的圖案、花紋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仍可能受有保護)。」,故一般家具擺設無涉本國《著作權法》。
5.關於「獨立的雕塑作品」,屬「美術著作」,因此涉及「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若有心人嘗試將相關攝影作品進行印製、重製販售等商業用途,需取得所有權人授權。
6.故此,不妥適提刪之素材應保留,而敝人認為共享平台的多媒體素材收錄政策或可對所有可能涉及的人更便利些。
7.關於以台北101大樓為取景主體之攝影作品,由於涉及《商標法》,個人建議在「共享資源」政策和規劃進一步調整前,或可考慮先行轉移陣地。
8.不管是主管機關或專家見解,皆保留「若遇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的空間。
9.現行的共享資源平台政策及規範對於後續可能出現的所有不特定使用者開了張空白支票(允許所有的商業用途),但需要著作財產權所有者買單,相當程度說起來,若的確是具珍稀性或藝術和商業價值的藝術品等創作,在其著作財產權釋出至公領域前,本來就是極度挑戰人性的事,若能兼顧「素材價值和傳播性」「授權和使用便利性」「平台近用性」或有裨益。
以上為個人心得,供參。
  • 《查律考法》(章之二):
  • (!)意見:個人再看了看《維基媒體基金會法律部門/2023年使用條款更新/更新提議》的「七、內容授權」裡有提及:「Re-use: Re-use of content that we host is welcome, though exceptions exist for content contributed under "fair use" or similar exemptions under applicable copyright law. Any re-use must comply with the underlying license(s).」中文版本估狗翻譯為:「重複使用:歡迎重複使用我們託管的內容,但根據「合理使用」或適用版權法的類似豁免提供的內容存在例外情況任何重複使用都必須遵守相關許可。」開宗明義指明,所有檔案內容即便可供他人重製使用,最後仍需以內容上傳時的各種授權為準。重製的使用者應該遵守並保留當初的授權相關說明,亦即已在此規範用戶重製使用時的「合理使用義務」。換言之,就算有人真拿去重製販售,如果當初拍攝的用戶上傳時已明確聲明限制使用方式,比如「禁止商業用途」,卻有人硬是違背檔案或者內容授權聲明,那麼責任就不在拍攝者身上;而若是拍攝上傳的用戶自己未經版權擁有者授權、卻彷彿獲得授權一樣,重製後販售或者開放販售,若經追究,自然就是該用戶自己有責任了。基金會已言明全域的多媒體檔案都應依據個別授權狀況使用,那麼說到底若條件許可,可考慮如此做法:
1.檢視現行上傳檔案的使用授權聲明是否恰當;
2.現行的《維基媒體基金會法律部門/2023年使用條款更新/更新提議》的「七、內容授權」:「......Re-use: .....For any non-text media,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When re-using any content that we host,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attribution requirements as they pertain to the underlying license or licenses.」,建議考慮增加一個類似帝王條款的例外豁免規範,否則有價值的藝術人文或美術系列攝影作品一律刪下去,或者以後各計劃又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應該也不是各種計畫項目的本意:「若可合理推知或預期相關素材內容的展示和授權使用,有益於歷史、科學、藝術、文化、資訊、教育等公共利益,則可在不侵犯或損害各法定權利所有者所擁有權利,或排除商業等非合理使用目的重製的前提下,根據內容上傳用戶的聲明使用。若符合前述用途和使用方式的現有上傳內容或素材,與本會轄下任一平台或計劃的內容或素材收錄使用規範有所衝突,則可以在上傳使用者聲明排除顯然有害法定權利所有人的權利或者未獲授權的使用方式後,根據授權使用聲明保留。」
3.《共享資源:授權條款》檔案使用授權規範:「維基共享資源只能接受自由內容,同時包含不受著作權限制或者不妨礙或損害任何人的適用法律權利,可自由使用的圖像和其他媒體檔案。儘管如此,某些非著作權因素仍可能限制其使用,關於此請參閱共享資源:非著作權限制,在此情況下授權可能會需要採取一些特殊措施。更進一步,某檔案的著作權可能在一個國家已到期,而在另一國家仍未過期。其中的一些細節將在下文說明。維基共享資源會努力確保此類限制已在檔案描述頁中提及;然而,您作為再使用者也有責任確認您所使用的媒體符合授權,且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如下檔案:
已被明確標明為自由著作權的檔案,或
至少在美利堅合眾國及此作品的來源國內被認定為處於公有領域的檔案。
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具備適當的充份理由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上傳的文件。請參閱共享資源:合理使用。僅處於「僅非商業性使用」協定下(如 CC BY-NC-SA)的媒體檔案同樣被接受。」。
個人意見仍然認為無條件開放任何商業用途使用,結果導致大量有價值、能提供公眾利益的檔案反而無法適當上傳展示共享,最後能上傳的檔案反倒很少,還要確保能商業使用才能上傳,那麼此計劃項目是純粹為了確保能供商業用途使用、有人可以把這裡的內容拿來獲利而存在嗎?似乎又反而違背「共享資源」的本意了。在相關規範和政策都不動的前提下,往後恐怕將讓熱心用戶動輒得咎、最後平台相關推廣計劃逐漸耗弱。以上為個人意見,供參。

論之十《量裁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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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十《量裁調處》
  • 《量裁調處》(章之一):
  • (!)意見:敝人對所提供之草案全文表達微調意見,恕直接大塊呈現:
  • 第一部分「首段」提議條文:
「管理員可在接納使用者申訴、認為封鎖缺乏適當依據、不再合適等情況下解除對使用者的封鎖(參見 § 解除封鎖)。封鎖與禁制有所不同:禁制是褫奪使用者在維基百科全站或若干部分之編輯權的正式措施,並不直接阻止使用者編輯頁面,但禁制也可以透過封鎖來執行。」個人認為標明紅色的該句具體語意似對一般讀者不甚明朗,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直接詳閱禁制方針。
  • 第二部分「原則」提議條文:
「封鎖應當具有遏制效果,以防止維基百科受破壞及擾亂,..........一般不應以未持續發生且當前已無擾亂風險之事由作追溯式封鎖。
被封鎖使用者可發起封鎖申訴(參見 § 解除封鎖)。解除封鎖的請求同樣應以遏制、阻卻破壞性編輯和擾亂行為,或嘗試引導善意的建設性編輯作為考量。承諾停止不當行為,並能對相關規範展現具誠信之適當理解的使用者可能可獲解除封鎖;同樣地在解除封鎖後持續出現相同不當行為的使用者,其封鎖申訴很可能會被拒絕以作阻嚇作用並強調行為不當和改善的必要。」。
  • 第三部分「常見的封鎖原因」提議條文:
「執行可能具爭議性的封鎖時,則應以適當方式(如管理員佈告板)通知其他管理員進行複檢。管理員應當在對於新使用者需多加注意:..........但需注意使用者在被充分提醒或警告後持續不當編輯仍可被封鎖,此並不代表「不清楚維基百科的規則」可當作開脫責任的藉口而用戶拒絕或顯為不當理解相關規範亦非規避封禁等裁處的理由。」個人認為由於封鎖是否具爭議性須視情形而定,亦可能因各種用戶的主觀認知而有所差異,若要有爭議總會有爭議,難以一概而論;考量管理員本身應已具備之能力和機動性,可選擇適當的不同處置作為,達成風險降低或錯誤修正效果。另微調字面。
  • 第四部分「保護使用者或社群」提議條文: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其他可能危害使用者安全的行為;..........持續在生者人物條目加入未能以可靠來源佐證,或顯可合理查知推定其為虛偽,或已經公開證實為不實陳述之誹謗內容;....」。此項所欲保護者為條目在世主角之生者法益,但是誹謗一詞涉事複雜,且各國或地區的法律標準、名目不一,即便可靠來源亦可能對公眾人物構成誹謗,又或者負面和爭議訊息經可靠來源報導散布亦仍可能涉及訴訟爭議,是否誹謗又須經法律認定,因此「未能以可靠來源佐證」或「可能存在誹謗」兩種情形在認定時可能出現矛盾,比如「能以可靠來源佐證」卻也「可能存在誹謗」,又或者傳主主張其為誹謗並訴諸法律,此時又該如何認定?極端而言,若傳主大量興訟,使相關載述事件皆進入法律程序,此時關於事件的公開傳述是否「可能存在誹謗」?以上情形,除已超出一般善意用戶之通常思慮和負荷能力,亦恐損及平台立意和公眾利益,而若無所設限也失去原先規範立意。因此,於此若未明指規限範圍,可能易生各種爭議,尤以若平台遭不當利用為甚。個人建議直接明指在此規範者為「未經可靠來源傳載,或顯明可合理查知其具備虛假陳述」之誹謗疑慮者即可。
  • 第五部分「防止擾亂」提議條文:「在一般情況下,使用者在首次被封鎖前會收到數次警告,但執行封鎖時仍應當在被封鎖使用者的對話頁提供適當說明或理據以減少爭議」。
  • 第八部分「繞過封鎖」之「代替被封鎖使用者作出編輯」提議條文:
「任何使用者不得代理或代表被封鎖使用者編輯,除非該等編輯明顯有益於維基百科且代為編輯的使用者有合理且獨立的原因作出該等編輯。模仿被封鎖使用者編輯行為的新使用者(尤其是僅作此類編輯的使用者帳號)將可被視為傀儡或真人傀儡視具體情事施以與其所模仿使用者同等的適當裁處。」個人認為「方向」一詞指涉過廣且難以界定,即便換為「編輯內容、行為或傾向」也是相當容易誤解;若實務上遇此類「疑似代理」行為,仍須就具體的編輯行為或內容檢視其是否為「協助」或「代理」被封鎖用戶進行編輯。
  • 第十一部分「封鎖指導」之「教育使用者」提議條文:
「所有維基人應盡力在採取封鎖措施前優先考慮教育使用者遵守方針指引,並在其作出與方針指引精神相違背的編輯時予以提醒或警告。請歡迎且不要傷害其他新手,並假定其有改善維基百科的意圖。較有經驗的維基人(包括管理員及一般使用者)應於發現新手犯錯時予以提醒或警告。使用者可使用一系列的警告模板用以發送簡單的罐頭提示,但按情況量身編寫的訊息更佳。封鎖應為最後的手段,管理員應當在封鎖違規的使用者前確認有關使用者知曉或已獲告知相關的規範,並已給予足夠時間讓其停止不當行為。僅用於明顯破壞、人身攻擊或規避封鎖等被禁止行為的帳號不在此限並可直接封鎖。」。
  • 第十二部分「解釋封鎖原因」之提議條文:
「.......因此必須基於可查的證據及合理判斷,經詳細考慮才執行。所有封鎖的理據可在複審者提出要求下清楚提供。
知會使用者 管理員必須在執行封鎖時具體提供適當明確的理據。封鎖理由應避免使用內部術語以確保被封鎖的使用者能理解相關理據。.........
附加資訊 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可考慮加入以下資訊以協助複審者檢視裁處:......」。「判決」一詞似過於正式,且對於站務行權恐生爭議。
  • 第十三部分「執行封鎖」之提議條文:
釐定封鎖期限 .......,因此封鎖期限應根據使用者是否可能重複不當行為而定。再犯者可被假定可能再次或頻繁出現同類擾亂行為而可被施予較長的封鎖以阻截擾亂及減低維護工作的負擔。簡而言之.....」。
  • 第十四部分「解釋封鎖原因」(此段重複?)
  • 第十五部分「不限期封鎖」之提議條文:
「不限期封鎖(或稱永久封鎖)是指無失效時限的封鎖,通常用於防止嚴重擾亂維基百科正常運作的行為,或嚴重違反維基百科相關適用規範的行為。不限期封鎖或適合用以阻止持續的不當行為,但仍需注意同樣不應作懲罰之用。不限期封鎖並不代表永恆不可變,而僅代表未有訂立封鎖時長,封鎖不會自動過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鎖的使用者在合適的情況下可獲解除封鎖,並在使其獲得社群適當觀察警醒的情況下繼續編輯,以確保該使用者未來不再違反維基百科的不同規範。」。
  • 第十六部分「設定封鎖選項」之提議條文:
帳號建立......,則應使用此封鎖選項。此封鎖設定會經自動封鎖及IP硬封鎖而套用於在受影響IP位址登錄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傳送電子郵件....,則可使用此封鎖選項。此封鎖設定會經自動封鎖及IP硬封鎖而套用於在受影響IP位址登錄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之上。
編輯自己的討論頁封鎖選項會剝奪被封鎖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討論頁的權利,此使其無法經使用者討論頁進行封鎖申訴。此選項在大部分情況下不應使用,僅應需組織被封鎖使用者顯為濫用自己的對話頁(包括但不限於:對社群進行各種威脅、恫嚇、騷擾;試圖公開他人個人資訊;或刻意提供具誤導性之虛偽、不實陳述;以及多次重複申訴而無新申訴理據等濫用討論頁情況)下使用此封鎖選項。
封鎖使用此IP位址的登入使用者.....,此選項禁止未申獲IP封鎖例外的使用者帳號在被封鎖的IP位址及區段上使用被封鎖功能如編輯、建立帳號及使用電郵聯繫功能。」。
  • 第十七部分「封鎖機器人」之提議條文:
「未經審核批准或豁免審核運行的機器人帳號,或使用者名稱因可能被誤會為機器人而違反使用者名稱方針的帳號可被即時不限期封鎖;若機器人操作者被封鎖,.....」。
  • 第十八部分「標記使用者頁面」之提議條文:
「若使用者因濫用傀儡或被確認為他人的傀儡而被永久封鎖,或在被永久封鎖後被查出濫用傀儡或被確認為他人的傀儡,請務必以Template:略(對於濫用傀儡的使用者)或Template:略(對於傀儡帳號)替換原有的使用者頁面內容(如已建立使用者頁面)或建立使用者頁面(如未建立使用者頁面),並對之進行永久全保護;需拒絕承認的情況不在此限。
  • 第十九部分「解除封鎖」之提議條文:
封鎖申訴 作為封鎖申訴的一部分,社群可參與申訴討論,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則可能按情況被要求檢視參與申訴討論提供更多資訊。.........社群並未制定針對同一封鎖的申訴次數上限,但持續濫用申訴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對社群進行各種威脅、恫嚇、騷擾;試圖公開他人個人資訊;刻意提供具誤導性之虛偽、不實陳述;以及多次重複申訴而無新申訴理據等情況)則可導致管理員禁止使用者使用其使用者討論頁的權限,但使用者仍可透過封鎖申訴郵件列表([email protected])進行申訴。...........
臨時性質的解除封鎖......,違反以上條件可處以額外制裁。除非討論共識推翻原先裁處的封鎖,否則討論結束後應當恢復裁處結果
有條件解除封鎖 管理員具有封鎖條件生效時長的決定權,但原釐定封鎖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其解除封鎖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一年;原釐定封鎖期限超過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鎖),其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三年、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五年。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包含社群觀察期,釐定觀察期限為三個月起算,不得超過被封鎖使用者實際獲處之解封條件時長。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顯有違被封鎖用戶參與初衷和能力,或無涉其違規情事或公開申訴內容,或違反公序良俗者,自始無效。.........違反解除封鎖條件或再作出可致封鎖行為的使用者可重新封鎖並被進一步制裁。」。
  • 《量裁調處》(章之二):
原意見補充說明(恕直接借了套用)
  • (!)意見:關於「有條件解除封鎖」的構想,敝人純粹補充說明如下:以「嚇阻破壞」兼具「導引行為」作為宗旨,在管理員封禁用戶後,若能有措施引導用戶重回社群甚而持續貢獻,對於管理員(封禁發揮實質效果,而非一封了事)、有心用戶(了解問題所在、重返社群並持續獲得樂趣)、社群(未失去可能的貢獻用戶、改善風氣(會否反而失去樂趣(笑)?))以及平台(社群規範得以發揚、社群發展得以良性循環、平台獲得貢獻)而言,將可能達成多贏局面。
管理員使用「有條件緩封禁」方案時,通常或許是用於「較活躍用戶」裁定較長時間封禁的情形,內含要素說明如下:
  • A.原釐定封鎖期限:管理員封禁時設定的封禁時間長度。
  • B.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被封禁用戶獲得解封後,裁以各項代替原封禁的「禁制」處分之時間長度。
  • C.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管理員與被封禁用戶溝通協商時,約定的解封方案中,可提出若用戶再犯,將受何種裁處,處分中自然很可能包含封禁或各種禁制;若用戶在「社群觀察期」中,再違反相同規範將獲裁處的時間長度。
  • D.社群觀察期:用戶獲得解封後,持續活動時,屬於「解封約定的觀察改善期間」
  • E.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用戶獲得解封後,持續活動時,所履行的解封條件,包含各種調整、承諾、貢獻、改善等。
  • F.時間釐定長度:
  • 關於「釐定封鎖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其解除封鎖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一年」:原封禁時間若僅數個月甚至更短,個人認為替代的禁制時長衡酌後,亦不應超過一年,一樣一年內(比如:原封禁 3 個月、改處XX禁制 4 個月;原封禁 2 週、改處XX禁制 1 個月);個人認為應比原封禁時間略長,畢竟用戶已獲解封,部分禁制時間應較原封禁處分略長,用戶仍可於平台活動,處分實已減輕。
  • 關於「釐定封鎖期限超過一年者(包括不限期封鎖),其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三年」:原封禁時間若超過 1 年(比如 1 年又 1 小時),個人認為替代的禁制時長衡酌後,大概最多 3 年;一個處分 3 年,已經可以經過一個人的學生時期階段了;而不限期封鎖亦同,既然管理員願意先解封,用戶也同意 3 年的裁處,繼續使用這個帳號參與,時間再拉長,個人認為實質效益不大。
  • 關於「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不得超過五年」:管理員與被封禁用戶溝通協商時,約定的解封方案中,可包含上方提及的「社群觀察期」(D),此時通常會同時提出「解封條件約定之再犯釐定時長」(C);此兩者必須同時並存,否則不成立。換言之,必有觀察期、才會開出再犯的處分,兩者不可單獨存在,否則難以衡量、無意義、不合理,故不成立(比如:只有(D),然後呢?期間再犯又如何?又或者只有(C),單次處分後的觀察時間無限延長、處分約定永遠跟隨該用戶,個人認為比例過頭,且對該用戶可能造成永久汙名化,此種彷彿強制性的「社會信用標籤」作法,對於用戶的參與和平台應維護的現代精神,敝人認為不妥適(更何況已有封禁日誌、貢獻報告等諸多可查記錄,若用戶再犯另行處分即可;當然社群是否信任該用戶又是一回事)。「(C)+(D)」形成一個「緩封禁期間再犯的處分約定」,之後若用戶再犯,或可減少爭議。而一個處分 5 年,已經可以經過一個人的相當人生階段了,事實上個人不認為會有多少人受此時長的封禁後,仍願意苦苦守著這個帳號(笑),因此已經幾乎很接近永久封禁的狀態,時間再拉長似無實質效益。若真的再有嚴重違規,直接永久封禁即可。
  • 關於「社群觀察期,釐定觀察期限為三個月起算,不得超過被封鎖使用者實際獲處之解封條件時長」:也就是觀察期至少 3 個月起算,不會更少,可以加長,但不論多長,不可超過「解封條件的釐定時長」(B)(比如:代替原封禁的解封條件是改處XX禁制 4 個月(B),結果觀察期 3 年,顯為失當;又或者(B)是 6 個月,觀察期 2 年,也太長;如果是(B)是 10 個月,觀察期 3 個月,又或是 6、7、8、9 個月,皆可)。為何呢?
個人認為用戶實際受到的替代處分也代表其違規情事之嚴重性,以及阻止其持續違規所裁量賦予的「阻卻時長」,敝人認為「觀察期」應短於違規用戶實際獲處生效的「阻卻時長」,除了代表社群對於違規用戶在觀察期過後賦予的一種「善意信任」之外,也標誌著用戶在實際獲處時長的剩餘時間裡,一方面需要自行注意、自我約束,二方面也代表在社群觀察期過後,「(C)+(D)」已不存在,此時違規用戶的行為、心理或客觀事實,已不存在對於原先「解除封鎖條件方案」所帶來的任何進一步或額外的壓迫、嚇阻、威懾、承諾、威迫等影響;換言之,違規用戶在觀察期過後的行為表現,或可假定為「真實自由的行為表現」,因此該用戶之後是否遵循或違反規定,已很接近其「自由意志」下的行為表現,端看其自行選擇,亦難謂受到什麼不當影響,也才能發揮對其自我約束之期許。再者,竊以為也正好作為其逐步重獲於本站之完整用戶權益、各方面行為和心理的「認知緩衝期」。反過來說,(D)設定的時間長度,也代表管理員留下多少「禁制期結束前的緩衝期」給違規用戶,這也是管理員行權的考量空間。
  • 關於「若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顯有違被封鎖使用者參與初衷和能力,或無涉其違規情事或公開申訴內容,或違反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等本站宗旨和規範者,自始無效。」:條文略作異動。此部分來自「解除封鎖條件方案內含要求」(E),當然不得違反用戶參與的初衷、條件、能力(比如對方偏好寫條目,卻要求去反破壞;對方偏好維護條目,卻要求創建條目;對方擅長技術工程,卻要求明確擴編改寫條目;對方完全不懂技術,卻要求去寫代碼;對方完全不懂特定外文,卻要求去翻譯合宜可讀的特定外文條目等)。這當中所謂「本站精神」,最為顯著的一點就是「不強迫任何人參與」,因此任何條件皆不得超出本站內容範圍(比如:繳交罰金或捐獻、上傳自拍(別人的也不行)、提供任何個人資訊(別人的看情形(誤))、支援或參與站外活動、自行生出優良或典範條目、想辦法拿到站內榮譽、選上管理員、想辦法去推廣本站、翻譯 28 篇條目、上傳 500 張攝影作品......等任何額外報酬或勞務,或比例顯然失當的編輯類型和要求);因此,當解封的協商條件違反平台精神和違背用戶個人意願時,自然無效,而用戶的參與意願為首要考量。
最後,此部分內容會否反倒促使管理員濫權呢?社群可監督、違規用戶可申訴、亦可不同意任何條件,管理員自不宜濫開條件,亦不可為了逼迫他人貢獻、投入、「導正」而「強迫勞動」,這也考驗管理員的行權手法(不然直接維持封禁即可)。
個人意見,純補充供參。

論之十一《論處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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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之十一《論處剖案》
  • (!)意見:路過表達個人意見(恕主要針對編輯爭議案件提報頁面(結果回應在這?)):
意見說明(文長恕套用)
於此案爭議條目中,用戶 A君 的「新條目推薦討論」評選結果「未獲通過」,參與討論的站友已提供閱讀觀後的編輯意見和評語參考,而評選結果未通過,即已反映社群(對此條目整體)的共識意向。一般而言,條目主編妥適參考相關意見,對條目或有增益,此亦為社群編輯協作之精神顯現(當然並不是說你不聽就一定如何或者非聽不可,需視其情況而定)。經此一完整歷程,個人認為該條目實已與歷經編輯討論無異,剩餘的就是細節、字面或技術性問題而已(關於條目的其他實質意見可參考其他用戶品評);以此而言,實難謂涉及之站友 B君 對該條目未善意有效地提供意見、參與討論(該條目已約歷經15名用戶評議閱覽),因此若指控 B君 未抱持善意參與條目討論,難謂成理。
至於撰寫條目,的確不宜使用一般用戶未必能理解之文言語句(個人認為所有中文社群讀者都有可能閱讀或參與本站內容,而星、馬等地區的中文,尤其文言程度最好納入考量,就我所知顯然不宜以注重文言文或古文教育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衡量基準(笑),恐過度地域中心),比如「武藝階層序列」(指武藝水準衡量或評判標準?)、「文武兼資」(文武兼備、文武雙全的意思嗎?)等;就此觀之,提出各種意見之相關用戶(包含社群評議)僅反映一般善意意見,未見不妥。
既然如此,當事用戶 A 對 B 所指控的各種不妥適行為,難謂涉及諸如「騷擾」、「人身攻擊」(未見相關行為)等不當行為,且在此訴諸「互動禁制」,除了不見增益,且即便禁制,亦非用戶對於各種情形堅持個人己見的途徑(比如:社群其他成員仍可關注,難以規避);反而若條目主編於此堅持個人的撰寫風格,恐將持續引發編輯爭議,就此而言,任何用戶皆可對此編輯行為提出警醒。發出警告模板一枚,理論上應有合理作用、可收效果,尤其對於長期溝通未果的不妥適行為,根據個人反破壞或觀察實務經驗實在難以要求從第一層級模板放起。若在此提出諸多無直接關聯之規範作為控訴理據,有濫訴之嫌,請當事用戶妥慎觀之再行提出,以避免為訴興訟之不良後果。敝人認為,真正的爭點在於:具管理員身分之用戶,能否在對於條目表達個人編輯意見之後,持續關注特定或不特定用戶的不妥適編輯行為(即便尚未發生你來我往的激烈編輯內容爭議)?
我認為在此應謹慎區分「編輯爭議」「不當或不妥適編輯行為」:前者通常指用戶對於合規、合理且有效之純粹條目內容、排版、樣式、編寫等編選、取材、揀選的「品味或觀點偏好選擇」不一或歧異,所產生的糾紛或衝突,然而不妥適的編輯行為,雖然也會造成前者的結果,但通常若持續發生構成社群困擾,可能更接近「編輯行為」的不當甚而擾亂,亦已非單純的編輯爭議(比如:我把所有已有條目但無甚增益的詞彙大量加入內部連結,讓文章段落變成接近藍色的,算不算一種擾亂?又或者加入一堆無條目的內部連結,讓段落變成接近紅色的,說我之後打算要寫(但很可能沒有)、誰都不准亂動或刪除,又是否算一種擾亂?(純隨意先舉例));換言之,後者等其他編輯樣態皆可能造成前者的所謂「編輯爭議」,可是一般的「編輯爭議」,通常管理員處理的是涉犯編輯戰,或可選擇對於編輯內容偏好之調處(但此時偏向一般用戶身分,換言之誰都可以來)。依此而言,以他人不易理解的形式撰寫條目內文,或本屬編輯爭議,然而經其他用戶善意告知、討論,甚而已經過社群意見乃至正式程序評價後(在此主要證明「社群已經適當討論評議」,尚屬內容層面,並非證明不當行為),此時若持續堅持以至於又產生社群困擾和爭議,可能會更接近一種編輯行為上的偏執己見,這種情形或許更不利於調處編輯爭議,持續出現即可能構成不當行為。
因此,個人認為,若純屬前者「編輯爭議」,管理員顯應避嫌;若屬後者「不當或不妥適編輯行為」,社群用戶皆可溝通、警醒、查報(但並非指對於內容僅來一句「我看不懂」即作為舉報理據)。若管理員看似間接參與前者,再處理後者,此時應視相關用戶具體行為而論:若用戶行為已成為一種構成不妥當編輯行為之偏好,管理員自可處置;若僅停留在單純的內容爭議,管理員顯應避嫌;然而管理員對於此種情形同時參與的介入處理,的確可能造成更複雜的情境解析(究竟是純編輯「內容爭議」抑或編輯「不當行為」?)。然而,管理員在自己參與過的條目中,見到有用戶破壞,卻必須避嫌、不能處理破壞者;又或者管理員曾經參與過某條目,卻不能再處理相關用戶的不當行為,這顯然已經不是合理的行權避嫌初衷、矯枉過正,且不具因果關係(比如:如果敝人曾經得罪某管理員,或敝人曾經和後來當選管理員的用戶發生爭執或不快(都舉例而已),結果後來犯規,被對方警示等就說司法迫害、行權不公等),雖說司法或權力行使總有灰色地帶,然而以偏概全、無限上綱、因果謬誤、胡亂滑坡等都不是好事。但我們亦無法否認在某些爭議中,管理員是否徹底避嫌,的確影響爭議之生成,但也影響管理員行權空間,甚而造成行權失能等其他爭議或弊病(比如:若管理員大量編輯條目或者與其他用戶皆有意見分歧,是否就不得再處分相關用戶?因為這會被說是某種政治報復?又或者直接允許管理員開不為人知的分身帳號,以有效避嫌,才能避免江湖恩怨?)。
此案中,綜合觀之,敝人認為就用戶 A 君的整體編輯和行為偏好觀之,更屬於「維基百科:管理員布告板/其他不當行為」受理範疇;而任何管理員皆可介入裁處,並非曾表達過評選意見即須避嫌到不處理的程度,堅持以文言難解之行文持續撰寫條目實屬不妥(「行為」不妥;而難以和社群調處編輯爭議,或許屬堅持編輯己見的「態度」不當),建議當事站友往後若有意持續活躍撰寫,以行文妥適和社群意見(一般編輯爭議也是如此,而條目亦已經社群評議,可做為編輯內容的社群意見)作為考量較恰當,並避免無的指控。
另一爭議為舊案是否適合受理?個人認為,可理可不理,但一樣須視具體情形而論。若用戶的破壞或不當行為,已造成「持續出現、難以溝通、警諫不聽、警醒無效、造成破壞、形成干擾、妨礙編寫」等顯明不宜的負面效果,由於究竟舊案多舊才算舊到一定不可受理,其實似無顯明規定,只是就一般情形觀之,吾人通常不會毫無理由硬要翻舊帳,除了時效性問題之外,也不見得能收實效;然而反過來說,對於前述所謂用戶的長期不當、干擾等負面行為,先前未獲得管理員適當處理,不代表永遠不能或不該處理(比如:長期編輯戰、擾亂站務、騷擾他人、人身攻擊等,未獲實質有效處分,比如:多次申訴獲反覆解封、管理戰等已實質造成管理員的權能行使悖離應有自律、規範、初衷,形成核武級持權者之間的恐怖平衡,使得平台秩序未能有效維持、甚而系統性癱瘓等情形),此時或可視為當初沒處理,現在處理了,如此而已,只是個人認為社群不宜為了未再出現的行為反覆舉報、濫訴等。
更何況,就我所知,這裡的規範不過是用戶行為和編輯內容規範而已,並非真實法律,硬要說就是類似內部行政規則而已,說穿了就類似平台的用戶條款,若動輒以真實國家或司法管轄地區的法律衡量,由於各地法律衡量標準、尺度不一,易徒生爭議。比如:有些法律或社會體系對於人們採行只怕「一步錯、步步錯」或「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超強有效法治精神作為立法初衷,若以此標準和所彰顯的社會法治精神衡量此案,顯然相關管理員為了彰顯用戶應有信用和社群法治精神,一絲不苟、依法治群,極具法治精神,甚至應獲得表揚,自然亦無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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