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周泓旭案
外观
建议改名周泓旭事件
[编辑]与李明哲事件相同,应使用事件为宜。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0 (UTC)
与李明哲事件拥有诸多相似点和关联性,应改称为“事件”。“案”的称呼,常用于已定性的事件。--不方便透露姓名(留言) 2019年8月2日 (五) 02:24 (UTC)
缺少中国大陆方面说法
[编辑]建议补充中国大陆方面的说法。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1 (UTC)
与李明哲事件相同,应使用事件为宜。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0 (UTC)[回复]
与李明哲事件拥有诸多相似点和关联性,应改称为“事件”。“案”的称呼,常用于已定性的事件。--不方便透露姓名(留言) 2019年8月2日 (五) 02:24 (UTC)[回复]
建议补充中国大陆方面的说法。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