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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爭議」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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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憲事實乃被大法官會議所認定,所以不是「爭議」,而應改稱「違憲」,或清楚寫明「系爭條款違憲」。 2 作為百科全書行文,理應先寫大法官所主張的違憲理據,才去寫相反意見。本條只有相反意見,於理不合。 3 我個人傾向另立行政一體的條目,使所有與此有關的事實與爭論(如必需)都放在那邊,之後於本條目的有關行政一體或系爭條款的爭論完全刪除,只表明有關爭論將記錄於新條目上。 —Kittyhawk2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4:29 (UTC)[回复]

機關條目的事件章節,應更為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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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章節本當僅放置關於機關內本身發生的相關事件,而非連委員本身的行為偏差與軼事都寫入其中。

更不能將候選委員在立法院審議資格時 最後也並沒有當選委員的內容,也寫入機關條目。

這邊並非人物條目(更何況維基對在世人物條目的資訊來源與正確性 更是要求)或是維基新聞動態區,而是相對單純處理的機關條目。福克大叔留言2013年1月12日 (六) 02: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