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朗·盧福瓦·富勒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朗·卢福瓦·富勒(法語:Lon Luvois Fuller,1902年6月15日—1978年4月18日)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1]

富勒认为法律的形式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准则:一般性;公之于众;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明确性;避免内在矛盾;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2]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Lon Luvois Fuller | 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2019-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4). 
  2. ^ Fuller, Lon L. (Lon Luvois), 1902-1978. [2019-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