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英語: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又译为国家保护责任,简称R2P或RtoP。简而言之,保护责任意指国家有保护其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等严重危害的义务;如果一国没有能力行使此义务,国际社会必须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1]
背景
[编辑]20世紀以來,国际惨剧频频发生。1994年4月至7月,发生卢旺达大屠杀;1999年5月,發生美国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事件;此外,索馬里、波黑斯雷布雷尼察、柬埔寨等地也接連發生或出現公然侵犯人權的事件或現象。國際社會開始從中反思,如果一國公民之人權遭受到公然的侵犯,而本国政府又无力保护他们時,國際社會該如何應對。[1][2][3]
在1999年和2000年的聯大會議上,聯合國祕書長安南主持對此焦點進行討論,問題的核心在於「一國政府對內是否享有無條件主權」以及「國際社會是否有權出於人道主義干預一國」。會後,加拿大政府主持成立了干预与国家主权问题国际委员会,並於2001年12月提交了一份名为《保护责任》的报告,提出「保護責任原則」。安南認爲:「这份报告提出了干预权的辩论向保护责任视角转移的建设性建议。」國際社會也明確表態支持這一報告及其提出的原則。[1][2]
2005年9月,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有150多国的政府首脑发表聲明支持“国家保护责任”理论,但对保护责任的理论做了一些匡正,将责任限制在以下四种罪行:种族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及反人类罪。在這次首腦會議的成果報告(A/RES/60/1,第138-140段(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肯定了全世界所有政府必須接受国际集体保护人类免遭种族屠杀、战争罪、种族清洗及反人类罪的责任。[2]「保护责任」这一最早在1991年由某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概念,在2005年正式成为新的国际准则。[4]
此後的近十年内,联合国多次发表报告及举行辩论,通过多项支持该原则的决议。[1][1][5]
内涵
[编辑]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规定了保护责任的「三个支柱」,2009年秘书长关于履行保护责任的报告(A/63/67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阐述了这三个支柱分别是:
- 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
- 国际社会有责任鼓励并帮助各国履行这一责任;
- 国际社会有责任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手段,保护人民免遭这些罪行之害。如果一个国家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国际社会必须随时准备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集体行动保护人民。
争议
[编辑]保护责任自2005年成为国际准则开始,就充满争议。如何理解和界定一个国家的形势是否需要国际社会的介入,在各国各有不同。一些国家[谁?]担心这种责任遭到滥用,一些国家常指责其他国家借保护责任原则「践踏本国主权」、「干预本国内政」。[4][6]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1.3 1.4 保护责任.联合国防止灭绝种族罪行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16).
- ^ 2.0 2.1 2.2 人道灾难与“国家保护责任”.章文.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8).
- ^ 国家保护责任三题.曹阳.《河北法学》2007年04期[永久失效連結]
- ^ 4.0 4.1 联大热议国际“保护责任”问题(7:16).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9).
- ^ 罗艳华、张俊豪:“保护的责任”的发展历程及其实施所面临的问题.人权网.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8).
- ^ 论保护责任对国家主权的影响.高凛.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02期.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