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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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根據英文頁面(優良條目)全部翻譯完成,但個人能力有限,有些地方譯得也並不是很有把握,所以煩請有識之士幫忙覆核,謝謝。--ALIEN(留言) 2013年4月12日 (五) 09:08 (UTC)
新條目推薦討論
- 人類歷史上的首部成文憲法是在哪個會議上制訂的?
- 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條目由jarodalien(討論 | 貢獻)提名,其作者為jarodalien(討論 | 貢獻),屬於「history」類型,提名於2013年4月12日 12:25 (UTC)。
- (+)支持--chaus(留言) 2013年4月12日 (五) 13:14 (UTC)
- (+)支持:非常出色的條目。以下是幾個建議:
- 引用富蘭克林的英文和譯文應該給出來源;
- 最後一節的與會者列表應該給出來源;
- 各個方案圖片沒有漢化,而且字體實在太小看不清,無法讓人理解;
- 各章標題中,「康乃狄克妥協」應該改成「康乃狄克妥協方案」,「奴隸制」應該改成「奴隸制問題」,更切合內容。
- 總體來說,如果能做以上改進,我覺得條目已經接近特色水平。—Snorri(留言) 2013年4月12日 (五) 13:43 (UTC)
- 謝謝你的熱心建議:
- 引用詹姆斯和班傑明的話,本來頁面上是英文,但是我擔心不符合要求「中文」這一要求所以翻譯過來後就沒有保留原文。不過,頁面中這兩段引文都是有連結來源的啊?同時譯文,這是我自己譯的,請問應該如何提供來源?
- 圖片是存放在英文維基百科的,我看到連結過來也有效所以就一起用了,在條目頁面中,圖片都是縮略圖所以看不清,但點開後是可以看得很清楚的,你的意思是說我應該把圖片中的英文翻譯成中文,再編輯這個圖片重新上傳嗎?這樣……我不知道怎麼樣保證打上去的中文字可以與圖片很好地融合啊。
- 「康乃狄克妥協」之所以沒有翻譯成「康乃狄克妥協方案」,是因為之下的正文中有說明,這並不是一個方案,而是對之前兩個鋒針相對方案給出的一個妥協,所以……
- 最後對於與會者列表,在與會代表這一節第一自然段結尾,55人的後面,有一個第78號註解,連結到了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其中就有這55人的詳細列表,只不過我改變了其中各州原本的排列順利來讓4個列看起來更均勻。再次感謝你的熱心支持。--ALIEN(留言) 2013年4月12日 (五) 14:04 (UTC)
- (+)支持,爭取GA。--Numenor(留言) 2013年4月12日 (五) 16:25 (UTC)
- (+)支持--SSR2000(留言) 2013年4月12日 (五) 21:28 (UTC)
- (+)支持,這個條目應該不衹DYK吧!—An Macanese 2013年4月12日 (五) 22:25 (UTC)
- (+)支持--海音(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00:17 (UTC)
- (+)支持,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4月13日 (六) 02:27 (UTC)
- (+)支持--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04:49 (UTC)
- (+)支持--背嵬軍(武穆衛隊)步兵 持斧 紹興和議 2013年4月13日 (六) 06:49 (UTC)
- (+)支持----段估(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14:41 (UTC)
- 感謝各位朋友的熱心支持和鼓勵,現在已經參選GA,希望能夠不負眾望!--ALIEN(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17:21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3年4月14日 (日) 09:57 (UTC)
- (+)支持--辛苦了。Rende 仁德君子愛華夏 2013年4月14日 (日) 22:51 (UTC)
- (+)支持--Langshen(留言) 2013年4月15日 (一) 03:06 (UTC)
優良條目候選
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社會科學 - 政治,提名人:ALIEN(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17:16 (UTC)
- 投票期:2013年4月13日 (六) 17:16 (UTC) 至 2013年4月20日 (六) 17:16 (UTC)
- (+)支持:提名人票。遞交DYK後有朋友說只有做一點調整已經接近FA水平,不少朋友鼓勵我參選GA,在此表示感謝。--ALIEN(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17:16 (UTC)
- 請修補「參考資料」一節的6、10、16、19、77—Ai6z83xl3g(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17:28 (UTC)
- 謝謝指正,已經全部更換了來源,其中四個換了另一本書,一個增加了說明文字可以看得明白。--ALIEN(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18:17 (UTC)
- 請修補「參考資料」一節的6、10、16、19、77—Ai6z83xl3g(留言) 2013年4月13日 (六) 17:28 (UTC)
- (+)支持。寫的認真。但部分標點需要修正,此外請儘快創建維吉尼亞方案、新澤西方案、康乃狄克妥協的條目,這都是參見中出現的紅鏈。--耶葉爺♥VC XC 2013年4月14日 (日) 03:57 (UTC)
- 謝謝,這幾個條目我都正在翻,不過其中有些內容實在不大好翻,比已經翻了的這個還麻煩,我儘快,再次感謝提醒。--ALIEN(留言) 2013年4月14日 (日) 04:04 (UTC)
- (+)支持--很不錯的條目。事件本身就有重要意義,編寫呈現豐富認真。Wetrace(留言) 2013年4月14日 (日) 04:31 (UTC)
- (+)支持,參考內容充足,非常棒的條目。 --Invincible king(留言) 2013年4月14日 (日) 06:33 (UTC)
- (+)支持--內文順暢,而且參考來源豐富,堪為典範(做了兩個標點上的補足,再麻煩您看看)。--背嵬軍(武穆衛隊)步兵持斧 紹興和議 2013年4月14日 (日) 07:34 (UTC)
- (+)支持--已代修至麥迪遜藍圖的部分翻譯細節與政治學名詞。State應一律翻成州,而非州/邦混見;James Madison簡稱麥迪遜,而非詹姆斯,其他人名亦同;有些權力/權利錯譯,均請自行更改。其他部分,有空再看。--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4月14日 (日) 08:57 (UTC)
- 我已經看到,不過有沒有可以更即時的方法聯繫一下,我有些需要和你討論一下。MSN?[email protected]ALIEN(留言) 2013年4月14日 (日) 09:10 (UTC)
- (+)支持--寫得真不錯,很佩服閣下的英語,很羨慕閣下能獲得那麼多訊息。守望者愛孟(留言) 2013年4月14日 (日) 12:27 (UTC)
- (+)支持,很好。--chaus(留言) 2013年4月14日 (日) 13:11 (UTC)
- (!)意見,參考文獻與注釋混雜。「……開國元勛並沒有參加本次制憲……」此處為何要進行加粗?烏拉跨氪 2013年4月14日 (日) 15:56 (UTC)
- (+)支持,內容很好,就是圖片沒有翻譯成中文。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4月15日 (一) 01:18 (UTC)
- (+)支持,內容全面。--Labstore(留言) 2013年4月16日 (二) 01:07 (UTC)
- (+)支持,重要美國歷史條目,內容詳盡。--老陳(留言) 2013年4月16日 (二) 05:05 (UTC)
- (+)支持支持Topliuchao(留言) 2013年4月17日 (三) 06:07 (UTC)
- (-)反對:注釋和參考資料請分離。圖片漢化。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4月17日 (三) 09:33 (UTC)
- (+)支持,完整詳細。--Huandy618(留言) 2013年4月18日 (四) 05:02 (UTC)
- 入選:13支持,1反對。--ALIEN(留言) 2013年4月21日 (日) 00:48 (UTC)
建議改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制憲會議」→「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制憲會議→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Jarodalien請求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制憲會議移動至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2013年4月24日04:22他在條目頁面添加了移動請求,但還未在討論頁添加,我替他在此添加,完成移動申請,他可以在此補充移動申請理由。--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04:29 (UTC)
- (-)反對。應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制憲會議移動到美國制憲會議,和美國憲法保持一致,條目應使用常用名,而非全名,見Wikipedia:命名常規。--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4日 (三) 04:33 (UTC)
- (+)支持命名常規中同樣有「使用全名」的規定,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說明,「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就是不合適的,要「美國憲法」才合適。--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2:27 (UTC)
- (!)意見請您仔細看Wikipedia:命名常規關於使用全名的表述:「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或者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儘量避免使用中文或外文縮寫,除非該縮寫已經被公認為專有名詞,例如「蘇聯」、「IBM」等。」顯然,如果簡稱是通用名,當然要使用通用的簡稱,而不是全稱。--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5:45 (UTC)
- (:)回應,這是你的看法,我覺得沒有足夠的理由來這麼改動。--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5:57 (UTC)
- (:)回應。您沒有繼續提出實質性理由,也沒有對我的理由提出實質性反駁,只是空泛地說「沒有足夠的理由」,希望您能加深對Wikipedia:命名常規的理解。--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6:09 (UTC)
- (:)回應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能夠如此有自信地認為,你對這個命名常規的理解就一定是比他人要深入的,我也不需要反駁,現在的情況是你認為要改成那個名,我認為這只是你的看法。你覺得要使用什麼所謂「通用的簡稱,而不是全稱」,而我認為,用全稱,這個並沒有錯,並沒有必要,一定要改成簡稱。--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6:19 (UTC)
- (:)回應。Wikipedia:命名常規說的很清楚了:「儘量使用人、物或事項的最常見的名稱,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稱混淆。如果存在同名事物,可以使用消歧義頁面。」而對使用全名的規定,也明確說如果簡稱是常用名,則構成例外。這兩點加起來,說明如果簡稱是常用名,則應優先使用常用的簡稱,而非全稱。謝謝您的理解。--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6:32 (UTC)
- (:)回應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能夠如此有自信地認為,你對這個命名常規的理解就一定是比他人要深入的,我也不需要反駁,現在的情況是你認為要改成那個名,我認為這只是你的看法。你覺得要使用什麼所謂「通用的簡稱,而不是全稱」,而我認為,用全稱,這個並沒有錯,並沒有必要,一定要改成簡稱。--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6:19 (UTC)
- (:)回應。您沒有繼續提出實質性理由,也沒有對我的理由提出實質性反駁,只是空泛地說「沒有足夠的理由」,希望您能加深對Wikipedia:命名常規的理解。--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6:09 (UTC)
- (:)回應,這是你的看法,我覺得沒有足夠的理由來這麼改動。--ALIE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5:57 (UTC)
- (!)意見請您仔細看Wikipedia:命名常規關於使用全名的表述:「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或者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儘量避免使用中文或外文縮寫,除非該縮寫已經被公認為專有名詞,例如「蘇聯」、「IBM」等。」顯然,如果簡稱是通用名,當然要使用通用的簡稱,而不是全稱。--Pengyanan(留言) 2013年4月25日 (四) 05:45 (UTC)
- (-)反對:當時會議全名並沒有包括國名。應移動至制憲會議 (美國)。--Will74205(留言) 2013年4月30日 (二) 18:01 (UTC)
- 命名常規中並沒有規定優先級,這個名稱也不會有歧義,所以沒有必要更改和移動。--ALIEN(留言) 2013年5月1日 (三) 07:46 (UTC)
- (!)意見:在中文環境中,「美利堅合眾國」多僅見於正式官方文件的中文翻譯。在沒有特別指明國名的情況下,使用「美國」即可,如這條目。另「制憲會議」這詞已包含憲法的意思,不需另外提起,故美國制憲會議或制憲會議 (美國)應該是比較好的條目名。--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日 (三) 10:40 (UTC)
- 分離制憲會議 (美國)的更名請求。--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日 (三) 10:31 (UTC)
建議改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制憲會議」→「制憲會議 (美國)」
當年會議名稱並沒有包括國名。這也是英文維基對此條目的命名。--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日 (三) 10:31 (UTC)
- 這些理由不足以將一個不帶消歧義括號的標題移動到帶消歧義括號的標題。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5月6日 (一) 11:29 (UTC)
- 我認為應該移動到「美國制憲會議」,不必把「美國」加括號,但即便是「制憲會議 (美國)」也比現在的「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好得多。請大家到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美國憲法系列條目的主要名稱討論參與討論,那裡正在討論是否把一系列和美國憲法相關的「美利堅合眾國xxx」條目移動到「美國xxx」。--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7日 (二) 01:38 (UTC)
- 根據討論我認為有共識了。假如一星期內無人反對請將條目移動到「美國制憲會議」。--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09:52 (UTC)
- (-)反對上面說謊騙人,明明沒有共識說有共識,幾個人支持這個幾個人支持那個。明知沒有這回事,為了騙人,故意說得跟真的一樣。--ALIEN(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0:03 (UTC)
- 假如您的反對是基於您是主要貢獻者,而不論維基的「最常用名」方針,那我也只好以投票數來決定。--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1:52 (UTC)
- (-)反對:這是專有名詞,不宜按所謂「中文習慣」如此簡稱。守望者愛孟(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2:59 (UTC)
- 只有「制憲會議」是專有名稱。現有的條目名是創建者自創的,維基外不常用也不符合命名常規。--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16:44 (UTC)
- (-)反對,尊重主編者意見。--CHEM.is.TRY 2013年5月15日 (三) 14:40 (UTC)
- (+)支持。支持移動到美國制憲會議或制憲會議 (美國)。不能因為是主編者,就可以違反命名常規。如果主編者因為自己是主要創作人,就聽不進他人意見,甚至違反社區指引,那麼他更適合去自己的博客上寫作或在刊物上發表論文,在那些地方他可以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完全的自主權,而不要來維基上寫作,因為維基就是要共筆寫作的。--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15日 (三) 21:17 (UTC)
- (:)回應:(-)反對閣下的說法,那如果沒有主編人的貢獻,這個中文條目都不存在了,當然要尊重他人的勞動,將主編者的意見作為重要的參考!閣下所謂叫這個條目的主編「去自己的博客上寫作」的種說法就更不妥了,這位主編人據我觀察是近期最活躍的維基人之一,貢獻(翻譯為主)了許多高質量的條目,閣下不該用這種言辭。--守望者愛孟(留言) 2013年5月16日 (四) 08:41 (UTC)
- (:)回應:無論主編者的意見多重要,也不能高過命名常規這樣的維基方針和指引。無論主編者多出色,如果他不能接受維基方針,那他還是不適合來維基百科。--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0:42 (UTC)
- (:)回應:且不論這個爭議閣下的觀點是否合理,閣下所謂「他還是不適合來編輯維基百科」的說法本身就不符合維基精神,也不符合維基禮儀。維基百科不是您私人的,閣下無權決定他人是否適合編輯維基百科。守望者愛孟(留言) 2013年5月19日 (日) 22:26 (UTC)
- (:)回應:您認為我有那麼大權力?可以「決定」他人是否適合編輯維基百科?覺得哪種人適合編輯維基百科是「個人看法」,每個人都有權利表達自己的看法,相信看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人都明白這一點。更何況,我沒針對哪個具體的人,我說的都是「如果主編者」聽不進他人意見、不接受維基方針那麼他不適合來維基百科,我用的是「如果」,而且這裡的主編者是指「任何」沒有合作精神、不接受維基方針的人,我並未指稱任何具體的人是這樣的人,我說這話的目的是想讓參與討論的所有的人都「避免」成為那樣的人,如果閣下對號入座,認為某位編者「的確就是」聽不進他人意見、不接受維基方針的人,那是您的個人看法,我尊重您的個人看法。--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20日 (一) 00:17 (UTC)
- (:)回應:且不論這個爭議閣下的觀點是否合理,閣下所謂「他還是不適合來編輯維基百科」的說法本身就不符合維基精神,也不符合維基禮儀。維基百科不是您私人的,閣下無權決定他人是否適合編輯維基百科。守望者愛孟(留言) 2013年5月19日 (日) 22:26 (UTC)
- (:)回應:無論主編者的意見多重要,也不能高過命名常規這樣的維基方針和指引。無論主編者多出色,如果他不能接受維基方針,那他還是不適合來維基百科。--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0:42 (UTC)
- (:)回應:(-)反對閣下的說法,那如果沒有主編人的貢獻,這個中文條目都不存在了,當然要尊重他人的勞動,將主編者的意見作為重要的參考!閣下所謂叫這個條目的主編「去自己的博客上寫作」的種說法就更不妥了,這位主編人據我觀察是近期最活躍的維基人之一,貢獻(翻譯為主)了許多高質量的條目,閣下不該用這種言辭。--守望者愛孟(留言) 2013年5月16日 (四) 08:41 (UTC)
- (!)意見:主編者也在最初的討論上加入了這一句:
已經根據英文頁面(優良條目)全部翻譯完成,但個人能力有限,有些地方譯得也並不是很有把握,所以煩請有識之士幫忙覆核,謝謝。--ALIEN(留言) 2013年4月12日 (五) 09:08 (UTC)
我不質疑主編者的貢獻,但質疑他對條目名的堅持。--Will74205(留言) 2013年5月16日 (四) 09:06 (UTC)
- 我覺得,無論你多麼堅定地認為應該要改名,也不應該說謊騙人。如果你覺得我之前在客棧的討論中把理由回復得還不夠清楚,那好,我從頭到尾再重複、總結一遍,只是這要浪費更多的人更多的時間。
維基帳號註冊已有3年,但真正開始編輯也就是兩個多月前開始,編輯、創建的條目中絕大多數與美國有關,涉及的範圍主要是電影、法律、政治、歷史,還少量涉及了地理、植物、動物和氣象。目前來說,關注度比較高的同時也存在爭議的,就是與美國憲法有關的條目。具體如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二、三、四、五、七條以及序言,還有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條修正案,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簽署人列表、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維吉尼亞方案、新澤西方案、康乃狄克妥協。也就是之前所缺的所有修正案條文,已經全部建立完成,正文則只差第六條。承蒙大家的抬舉,制憲會議目前已經入選特色條目,第十七條修正案看來通過優良條目的可能性也很大,在此對所有給出過意見和鼓勵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
我建立的美國憲法相關條目目前存在的主要爭議是,有部分網友認為,我對條目的命名不妥,我用的都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XXXXXX」,另外制憲會議和憲法簽置人列表前面也都是「美利堅合眾國」。這一部分朋友認為,不應該用「美利堅合眾國」,應該用「美國」。我當時的回覆是,這樣的爭議很浪費時間,因為老實說我覺得其理由並不成立,但我不願意去嘗試說服對方,我更願意做一些多翻譯幾個條目,擴充內容這樣的事情。不過目前看來這個爭論,似乎有加以澄清的必要,那麼我也就抽一點時間說明一下自己的理由和看法。以免給人那種過於逗留於自己的小圈子,聽不進他人意見的印象。
首先有關憲法正文和修正案的命名:我在建立這17個條目時,所採用正文及修正案的譯文都選擇的是李道揆教授的版本,見《美國政府與美國政治》,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其上的標題採用的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XXXXXX」,我也就是這樣建立的。我也看到了其它網友所建立的16個條目,加上美國憲法,都使用的是「美國憲法」,而不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但是我仍然選擇了使用來源上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因為我認為憲法這樣一個正式文件的條目,有使用一個更為正式全名的必要,只是當時沒有想到會造成這麼大的爭議。就我所查詢到較為嚴肅的相關書籍,在專門的憲法條文部分也是如此。不同意見的網友所說「使用美國憲法的更多」這一說法是對的,只是其涉及的並不是專門的憲法條文章節,而是其他一些更為隨性的場合。我承認單以使用頻率來說,美國遠比美利堅合眾國要「常用」,但並不認為這足以說明應該要強制把憲法相關條目統一為「美國憲法」而不能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黑雪姬的例子舉得很好,人們說蔣介石的比例也遠高於蔣中正(或者至少可以肯定單以人數上),但條目名還是要用蔣中正,更何況使用了全名,簡稱同樣可以重定向,又能有多大的不妥,非要改過來才罷休?按照使用頻率,字數少的肯定優於字數多的,那麼隆納·雷根、吉米·卡特呢?或者有人說,那是因為里根和卡根會有歧義,那麼:艾森豪呢?
又有朋友指出英語的相關條目一般也都是使用「United States」,而不會使用「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似乎這足以說明,美國人自己也不用全名,暫且不論「United States」直譯也不是「美國」,這部分網友卻並不知道(或者是沒有提及),這樣的命名在英語環境下,也有一定的爭議,英文的United States條目的討論頁中,這個問題已經成了一個FAQ,其中第二個問題就是:Why is the article's name "United States" and not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Isn't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official name of the U.S.? I would think that United States should redirect to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t vice versa as is the current case.而對這個問題的答覆是,This has been discussed many times. Please review the summary points below and the discussion archived at the Talk:United States/Name page. The most recent major discussion showed a lack of consensus to either change the name or leave it as the same, so the name was kept as "United States"。之下列出了雙方的常用理由,討論頁面之下還有另一個人的單獨留言,「I don't like it when people use "America" to refer to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by definition America (the continent) also includes countries other than the USA, for example Brazil, Bolvia, Argentina, Canada, Peru, Paraguay, Colombia, Venezuela and others」。
我無意在此說出個是非來,因為我認為這個問題就像英語頁面的討論一樣,根本不可能會有一個是非性的一致結論,前面在互助客棧/條目探討中就表示過這一意見,「我根本就不想提別的憲法條目也應該用全名,因為我覺得自己沒有這樣的權力,所以我前面說的也就只是沒有必要而沒有說憑什麼要統一為這個,為什麼不能反過來之類。」
同時我還想再補充說明另一個情況(我估計也會有爭議只是現在還沒有出現而已):我還建立了一些與美國憲政相關的法律案例條目,如美國訴黃金德案、合眾國訴微軟案。看到這裡,相信很多人會奇怪,為什麼一個用「合眾國」一個用「美國」,為什麼「合眾國」不用「美利堅合眾國」?對於這個問題,我建立有興趣了解的去看一下條目內容。合眾國訴微軟案雖然原名是「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但是其案件本身,是聯邦司法部聯合十九個州和首都哥倫比亞特區一起起訴微軟公司,而在中文語境下,通常使用的「美國訴XXX」或是「XXX訴美國」,都專指與聯邦政府(特別是聯邦司法部)發生的案件訴訟。所以為了加以區別,這兩個案例的命名有所不同。補充這一點,不但是補充說明一下自己命名的理據,也還是附帶補充一個意見:對於某一個涉及專業知識的方面,有必要更主要地考慮相關專業人士的意義。至於是否應該要全部統一為美國憲法或是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我覺得這不是我應該提出來的問題,我上面也已經說過了,這不可能會有一致結論。
最後還更正一下反對我的網友所舉例子中的另外一個較為明顯,但當時並不願意指出的錯誤:您所說「如果美國憲法要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那美國就要移動到美利堅合眾國、蘇聯憲法要移動到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英國憲法要移動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憲法,這是不可行的。」我建議您多對相關條目的內容加以了解:這個世界上是不存在什麼「英國憲法」的,這個名稱只是統稱了英國的一些法律。所以,您在舉出自己認為理所當然的實例時,至少確保其本身的理據上沒有太大缺陷。--ALIEN(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3:45 (UTC)
- 您說了這麼多,也只是說「沒必要移動」,而沒說為什麼「一定要不移動」,我看了半天,覺得所有的理由就是您個人的偏好是用全名(儘管維基命名常規要求用常用名,儘管英文條目用的也是常用名),因此,美國憲法的各個條目名稱就應該像目前這樣保持各自為政的分裂狀態。至於蔣中正,堅持用這個名字的人是依據名從主人原則(蔣的簽名就是如此),而美國、美利堅合眾國都是美國政府所認可的官方譯名,沒有哪個譯名能依據名從主人而優先的,所以應該適用常用名原則。艾森豪的命名是另一個問題,他是否應該用全稱可以由有興趣的人去討論,如果您可以因為德懷特·艾森豪沒被移動到艾森豪就推論說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應該用全名,那照這個邏輯,我也同樣可以說因為史達林、列寧沒被移動到約瑟夫·維薩里奧諾維奇·史達林、弗拉基米爾·伊里奇·列寧所以美國憲法應該不用全稱。最後,我建議您多了解一下什麼叫憲法,憲法除了包括成文的單一憲法典之外,還包括憲法性文獻、不成文的憲法慣例等,這些都構成憲法,英國沒有成文的單一憲法典,但這並不意味著英國沒有憲法,說「世界上是不存在什麼英國憲法」的人,是缺乏憲法常識。如果沒有英國憲法,您應該去要求刪除英國憲法這個條目,而如果這個條目有理由存在,那麼您也有理由認為它應該移動到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憲法。--Pengyanan(留言) 2013年5月17日 (五) 06:25 (UTC)
特色條目重審
- 投票期:2016年11月10日 (四) 10:21 (UTC) 至 2016年11月24日 (四) 10:21 (UTC)
-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提名人票。文筆太差了點,大堆的「進行」、「一個」、「了」,「一個譯者三十五歲能出版一部自己後來不汗顏的翻譯作品,已算是個幸運兒。」黃燦然先生都自認「不是這樣的幸運兒」,更何況我而已。優良條目倒也罷了,特色就還是算了吧。—7(留言) 2016年11月10日 (四) 10:21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充實,來源充足,文筆不算差。--【和平至上】~《💬》~《📝》 2016年11月10日 (四) 10:30 (UTC)
- 閣下也領取過法律貢獻獎,如果覺得不妥可以幫忙改進-- 晴空·和岩 討論頁·協作計劃 2016年11月10日 (四) 11:02 (UTC)
- 7在此條目參與貢獻編輯不少,要不要試著完善到您認可的標準呢?這是個有意義的條目。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1月12日 (六) 00:38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充實。--Iditacn(留言) 2016年11月13日 (日) 05:50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仍然完備,來源依舊充足。-- 慕尼黑啤酒 暢飲 2016年11月15日 (二) 04:24 (UTC)
-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大量綠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1月15日 (二) 09:38 (UTC)
- 綠鏈有甚麼問題?--【和平至上】~《💬》~《📝》 2016年11月15日 (二) 11:55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抵消某個以為在選FL的人的反對-- 晴空·和岩 討論頁·協作計劃 2016年11月15日 (二) 12:53 (UTC)
- 綠鏈有甚麼問題?--【和平至上】~《💬》~《📝》 2016年11月15日 (二) 11:55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綠鏈」這種藉口實在是不能被接受的。這不,大家現在明白「7」百科的來源的吧,蛤蛤。galaxyharrylion(留言) 2016年11月15日 (二) 12:17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依然充實,不認為綠鍵是理由。--Iv0202(留言) 2016年11月16日 (三) 01:11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即使綠鏈,一樣達標。--★Fish out Yue in the water.☆ 2016年11月16日 (三) 01:59 (UTC)
-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原創名字,應該是「制憲會議 (美國)」。--Fxqf(留言) 2016年11月17日 (四) 14:23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豐富,文筆流暢。Banyangarden(留言) 2016年11月20日 (日) 01:14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內容與參註充足,且語句足夠通順。「綠鏈」作為noFL的原因並不適用FA,請自行翻找為何FL會有這個判准,在此就不贅述了。-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 2016年11月20日 (日) 03:54 (UTC)
- User:和平奮鬥救地球:書生的理由並非這是FL,而是反對跨語言的綠鏈處理方式。你把所有link-en換成紅鏈就可以叫他來劃票了。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1月22日 (二) 17:09 (UTC)
- 符合典範條目標準:一些小問題,可以順手改善。這條目在維基中算很不錯,主題也很有意義。希望能以提升品質為方向來處理。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11月20日 (日) 06:29 (UTC)
- 不符合典範條目標準:「維吉尼亞方案提出後,新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要求休會以便其準備一份方案」。連個「另」字都不知道加嗎?GA也就算了,FA這種不能接受。這是我看的第一句話。 --達師 - 334 - 554 2016年11月22日 (二) 17:07 (UTC)
- 10支持,4反對:未達標準--Z7504(留言) 2016年11月24日 (四) 12:16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constitutioncenter.org/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118090302/http://www.constitutioncenter.org/
- 修正 http://edsitement.neh.gov/ 的格式與用法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