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亞·哈克的伊斯蘭化政策
外觀
1978年12月2日,巴基斯坦總統穆罕默德·齊亞·哈克宣布在憲法基礎上實行沙里亞法。他指責政治家們利用伊斯蘭教的名稱,他說:許多統治者在以伊斯蘭的名義做他們喜歡的事情。次年二月成立宗教法庭作為世俗法院補充。1988年是伊斯蘭化高潮。
胡杜德法律
[編輯]歸入伊斯蘭刑法的犯罪是最嚴重的犯罪,如謀殺,盜竊,通姦。因為沙里亞法是真主的律法,律法為每項犯罪規定一定的懲罰,而且是不可改變的。
禁止酒精令
[編輯]根據巴基斯坦刑法,飲用葡萄酒(即所有含酒精的飲料)不構成犯罪。然而,在1977年,穆斯林銷售和飲用葡萄酒在巴基斯坦被禁止和判處六個月的監禁,罰款5000盧比或鞭打八十次(然而,法律並不適用於非穆斯林)。
通姦條例
[編輯]有關通姦,如果未婚婦女和一名未婚男子有通姦罪,每人被鞭打100下,如果他們也已婚則必須石刑處死。1981年9月第一次有婦女因通姦被定罪但在國際壓力下被擱置死刑。
褻瀆法
[編輯]1980年巴基斯坦進行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任何不尊重先知穆罕默德,口出惡言也是一種罪行,要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和應課以罰款。不尊重「古蘭經」判處終身監禁,和不尊重先知的家人或先知同伴則被處以長達三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而有之。
目前,在巴基斯坦,違反褻瀆法需要立即逮捕。巴基斯坦刑法中「褻瀆」的概念被解釋得非常模糊,任何人都可以因涉嫌侮辱真主或古蘭經而被捕。
宗教罪行和處罰
[編輯]刑法條文:
- 298A對使用貶損神聖的人士言論,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得併科罰金。
- 298B對某些神聖人物或地方濫用綽號,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298C阿赫邁底亞派稱自己是穆斯林,說教或傳播他的信仰或玷污穆斯林宗教感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 295傷害或玷污宗教活動場所,意圖侮辱宗教的任何一類。處以2年監禁或得併科罰金。
- 295A故意和惡意行為侮辱其宗教或宗教信仰,處以最多10年的監禁,得併科罰金。
- 295B褻瀆古蘭經,得處終身監禁。
- 295C對穆罕默德使用詆毀的言論,得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祈禱時間
[編輯]政府和準政府機構和教育機構發出指示,在辦公時間內進行祈禱。
敬齋條例
[編輯]所有穆斯林在齋月期間應遵守齋戒,餐廳也不招待穆斯林。
穆斯林定義
[編輯]通過修改憲法,提供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定義:
齊亞·哈克的伊斯蘭經濟
[編輯]天課條例
[編輯]1980年6月20日頒布條例,對銀行存款徵收2.5%與農業收入徵收10%救濟貧民。
血債血償條例
[編輯]在1990年政府通過血債血償條例,現在犯罪的受害者(或受害人的繼承人)可向罪犯要求遭受那些相同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