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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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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豁免(英語:Consular Immunity)是指依據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各國領事人員在所駐在國行使其領事職務時可享有的便利、特權及豁免。[1][2]領事豁免權提供的保護類似於外交豁免權,但鑑於領事官員外交官員的職能差異,這些保護並不那麼廣泛。例如,領事官員並不享有所駐在國在刑事管轄權上的絕對豁免,在當地法院採取行動後,他們可能因某些當地罪行而受審,而且只有在與領事職能直接相關的案件中才享有當地管轄豁免權。

美國案例[編輯]

職位 被逮捕或拘留 按普通程序
進入其住所
被開具交通罰單 被傳喚為證人 因非職務行為被起訴 家庭成員
享受豁免待遇
大使館 外交代表 [a]
行政及技術團隊成員 [a]
服務人員 [b] [b] [b]
領事館 職業領事人員 可因重罪或執行令[b] [c] 涉及公務可免於傳喚
任何情況不可強迫作證
[d] [b]
名譽領事人員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領事館雇員 [b]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b] [b]
國際
組織
外交銜級成員 [a]
非外交銜級成員[d] [d] [d]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d] [b]
後勤成員 涉及公務不可
其餘案件則可

中國案例[編輯]

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腳註[編輯]

  1. ^ 1.0 1.1 1.2 在涉及自衛、公共安全或防止嚴重犯罪行為等緊急情況下,可以施加合理的限制。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此處列舉為一般情況。但部分國家的使領館相關人員或可依據特殊的雙邊協議享有更高級別的特權與豁免。
  3. ^ 部分領事住所可能位於領事館內。如遇上述情況,則警方至多可進入其住所部分,辦公區域依舊受特權保護。
  4. ^ 4.0 4.1 4.2 4.3 4.4 少數高級職員可享受與「外交代表」相同的待遇。

文獻[編輯]

  1.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1963-04-24 [2024-07-03] (中文(簡體)). 
  2.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聯合國. 1963-04-24 [2024-07-03]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