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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島雜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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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島雜誌案,或稱為蓬萊島事件,是1984年發生在台灣的一起案件。此案中時任台北市議員陳水扁(後於2000年至2008年間就任中華民國總統)等人因誹謗罪入獄。

蓬萊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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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島雜誌社長陳水扁律師

1979年《蓬萊島雜誌》創辦人之一的黃信介美麗島事件入獄,黃信介的弟弟黃天福結識美麗島事件的辯護律師、負責為黃信介辯護的陳水扁。1981年,陳水扁當選台北市議員。1984年陳水扁擔任黃信介、黃天福所創辦的《蓬萊島雜誌》社長。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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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6月19日出刊的《蓬萊島週刊》第2期上有一篇批評東海大學校長梅可望的文章〈梅可望當家,東海沒可望〉,其中談及東海大學哲學研究所所長,且謂時任總統蔣經國的英文秘書馮滬祥的論文《新馬克思主義批判》「以翻譯代替著作」。馮滬祥狀告蓬萊島雜誌誹謗,被稱為「七字官司」。

北美洲臺灣人教授協會(NATPA)為此於1985年2月成立「馮著評鑑委員會」,由林宗光張旭成張富美蕭聖鐵蕭欣義林天民田弘茂等七名教授組成,花了四個月時間,針對馮滬祥的論文進行比對,在兩百多頁的「馮著『新馬克斯主義批判』評鑑報告」中詳細指出馮著裡何處抄自哪一本書的什麼地方而未註明等等,表示《蓬萊島雜誌》的報導與事實並無太大出入。但是此一見解並不為法官所採。[1][2]

陳水扁後來說馮滬祥告訴是因為在1984年10月17日,時任中國國民黨文化工作委員會(文工會)主任的宋楚瑜在一次「現階段加強文化審檢措施座談會」中「鼓勵非公職人員當打手,提出告訴。」[3] 當時幫陳水扁辯護的辯護律師是蘇貞昌

蓬萊島雜誌總編輯李逸洋(時任台北市議員,後曾任中華民國內政部部長,2006年 - 2008年)

1985年1月,雜誌社發行人黃天福,社長陳水扁及總編輯李逸洋初審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並賠款二百萬元新台幣。三人被稱為「蓬萊島三君子」。陳水扁宣布辭去台北市議員職務。9月,陳水扁獲得黨外共同推薦,參加台南縣縣長選舉。11月選舉失敗,其夫人吳淑珍在投票日後第二天11月18日謝票過程中發生車禍,導致下半身癱瘓。1986年6月「蓬萊島案」官司上訴後改判黃天福、陳水扁、李逸洋三人各八個月徒刑,三人入獄服刑。在陳水扁等人服刑期間,民進黨成立,吳淑珍競選立法委員獲勝。1987年2月,陳水扁出獄擔任吳淑珍的特別助理。[4]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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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一部分人解讀為普通誹謗刑事案件,同時被另一部分人解讀為文字獄政治迫害事件。[5]

2007年6月22日,陳水扁說「我就是為了蓬萊島案,我辦雜誌去批評,所以阿扁就是那時候,沒有新聞自由(入獄),我是一個受害者。」[6]

2003年,宋楚瑜指控陳水扁沒有資格在美國領取人權獎,因為陳水扁是誹謗他人而入獄,並不是為人權奮鬥而入獄。這種說法被支持陳的人士反駁,說擔任中國國民黨文化工作委員會主任的宋當年就是前線指揮與執行的加害者之一[7]

2008年,陳水扁因涉嫌貪瀆被羈押,還有報導將該事與蓬萊島雜誌案對比[8]。蓬萊島雜誌案原告馮滬祥表示「蓬萊島雜誌案和美麗島事件案,完全是兩回事,當初他(蓬萊島雜誌案)明明是一個單純的刑事誹謗案,他(陳水扁)卻把他扭曲成是政治事件,現在他(陳水扁)明明是明顯的涉及貪污案,也把它(該貪瀆案)扭曲成政治事件。」[6]

復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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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0日,《蓬萊島雜誌》正式復刊。但在此之前網站名稱「蓬萊島雜誌.net」已經被中國一個網站搶先註冊,被一些媒體稱為「山寨版」。[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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