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法修好條約
外觀
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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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55年11月24日 |
失效日 | 1879年4月4日 |
簽署者 | 尚景保(向景保)、馬良才(向如山)、翁德裕(向德裕) 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 |
締約方 | 琉球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
語言 | 漢語、法語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琉球佛國間之條約》 |
《琉法修好條約》(法語:Convention entre la France et les Iles Liou-tchou)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中文版正本無名稱,後被日本政府命名為「琉球佛國間之條約」(琉球仏国間ノ条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條約案,蓋爾蘭部下士兵約40人用武力威脅琉方代表尚景保,強迫他同意接受原案。兩天以後,蓋爾蘭與尚景保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文件。
條約的簽署者
[編輯]此條約上法國方面代表為尼古拉·弗朗索瓦·蓋爾蘭(漢文版條約稱之為「干爾杏」),琉球方面的代表署名為「總理大臣尚景保」、「布政大夫馬良才」、「布政大夫翁德裕」。[1]
日本學者大城直也指出,「總理大臣」和「布政大夫」均是琉球國為了與西方國家外交交往而虛構的官職名。尚景保(本部按司朝章)使用的是真實名字;「馬良才」、「翁德裕」則為化名,「馬良才」的真實身份是向如山(棚原親方朝矩),「翁德裕」的真實身份是向德裕(野村親方朝宜)。[2]
主要內容
[編輯]- 法國人自由貿易
- 提供法國船舶薪水
- 對法國船漂流民的救助並引渡
- 承認法國領事裁判權
- 設置法國人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