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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娃·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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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娃·布朗
Eva Braun
1942年的布朗
出生伊娃·安娜·寶拉·布朗
Eva Anna Paula Braun

(1912-02-06)1912年2月6日
 德意志帝國巴伐利亞慕尼黑
逝世1945年4月30日(1945歲—04—30)(33歲)×
 納粹德國柏林
死因自殺(氰化物中毒)
職業攝影師
配偶阿道夫·希特勒
1945年結婚—1945年結束)
親屬
簽名

伊娃·安娜·寶拉·希特勒(德語:Eva Anna Paula Hitler,1912年2月6日—1945年4月30日),婚前姓布朗(德語:Braun),阿道夫·希特勒的長期伴侶,兩人直到在元首地堡自殺前近40小時才正式結婚。17歲時於慕尼黑海因里希·霍夫曼(希特勒專職攝影師)工作,為霍夫曼助理及模特,由此結識了希特勒,在兩年之後與希特勒發展為戀愛關係。兩人戀情初期布朗曾兩次試圖自殺,至1936年布朗已成為希特勒位於貝格霍夫行館的家庭成員,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受到庇護。作為一名攝影師,布朗拍攝了諸多希特勒的彩色照片及影像,她是希特勒內部社交圈的核心成員,但在1944年其妹格蕾特與黨衛隊聯絡官赫爾曼·菲格萊因的婚禮前從未與希特勒共同出席公眾活動。

第二次世界大戰收尾階段,布朗向希特勒表示忠心並前往柏林總理府之下的元首地堡與其相伴。1945年4月29日蘇聯紅軍逼近這一區域,布朗經一簡短民事婚禮同希特勒成婚(是時布朗33歲,希特勒56歲)。不及40小時之後,兩人於地堡的房間內共同自殺,布朗服用氰化鉀,希特勒則開槍打中太陽穴,德國民眾日後才得知兩人的情感關係。

早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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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娃之母弗朗西斯卡·布朗

伊娃·布朗生於慕尼黑,為教師弗里德里希·布朗(「弗里茨」)和裁縫師弗朗西斯卡·布朗(「范妮」)次女[1]。姐姐伊爾莎英語Ilse Braun生於1909年,妹妹瑪格麗特(格蕾特)生於1915年。弗里德里希和弗朗西斯卡於1921年4月離異,1922年11月重婚,可能是受經濟狀況所迫而為之(當時德國飽受惡性通貨膨脹的影響)[2]。布朗在慕尼黑的一所天主教會學校接受教育,後至因河畔辛巴赫英格蘭修女院學習經濟一年,成績一般,但展現出了在體育方面的才能[3]。17歲時布朗開始為納粹黨官方攝影師海因里希·霍夫曼工作[4],最初職責限於助理和售貨,但很快學會了拍照及沖洗照片[5]。1929年10月,布朗在霍夫曼位於慕尼黑的工作室與希特勒相識(希特勒較布朗年長23歲),此時希特勒自稱「沃爾夫先生」[6]。伊娃之妹格蕾特亦自1932年起為霍夫曼工作,姐妹兩人在一段時間內共租一公寓。日後格蕾特伴隨布朗與希特勒一同前往上薩爾茨堡[7]

與希特勒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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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起希特勒與同父異母侄女吉莉·拉鮑爾共居於慕尼黑攝政王廣場16號一公寓內[8][9]。1931年9月18日拉鮑爾在公寓中持希特勒手槍飲彈自殺,當時希特勒則位於紐倫堡。兩人關係對於希特勒及其重要,拉鮑爾亦可能是希特勒一生中最為親近的人物之一;此後希特勒與布朗愈發親近[10]

1932年8月10日(或11日)布朗持父親的手槍試圖自殺,開槍擊中胸部[11]。史學家認為這一企圖更可能是為獲取希特勒的注意力[12][13]。在布朗康復後,希特勒對她更加投入,而至1932年兩人已發展成為情侶[14]。在希特勒造訪慕尼黑時,布朗時常至他公寓與之過夜[15]。1933年後布朗成為霍夫曼席下攝影師[16],由此得以同霍夫曼和希特勒的其他隨從共同旅行,並為納粹黨從事拍攝活動[17]。日後布朗亦開始為霍夫曼的藝術出版事業工作[18]

根據布朗日記及傳記家內林·根所述,1935年5月布朗認為希特勒對其感情投入不足,於是刻意過量服用安眠藥,第2次試圖自殺[19]。同年8月,希特勒為布朗及妹妹在慕尼黑提供了有三房一廳的公寓[20],次年姐妹二人則入住了位於博根豪森瓦瑟堡街12號的一幢別墅[21]。至1936年當希特勒居於貝希特斯加登貝格霍夫行館時,布朗總是與他相伴,但多數時候她居住於慕尼黑[22]。布朗在柏林德國總理府中亦有專屬居所,由亞伯特·史佩爾設計建造[23]

1935年布朗作為霍夫曼隨從人員首次參加紐倫堡黨代會,希特勒同母異父姐安格拉·拉鮑爾英語Angela Hitler(吉莉之母)對此表示不滿,後來希特勒解除了安格拉作為貝希特斯加登管家的職務。史學家不確定安格拉是否是因其對布朗的態度而遭到解職的,但此舉仍在希特勒隨從者心中塑造了布朗不可動搖的地位[24]

希特勒希望塑造一貞潔的英雄形象。在納粹意識形態中,男性為政治領袖和戰士,女性則為持家者[25]。希特勒自認對女性具有吸引力,認為成婚將會對本人形象產生影響,由此希望通過保持單身以達成政治目的[26][27]。他與布朗從未在公眾場合作為伴侶共同出現,唯一一次在對外發布照片中共同出現是於1936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但布朗也僅是坐在希特勒附近而已。德國民眾在戰後才得知希特勒和布朗的關係[12]。史佩爾在回憶錄中稱布朗從未與希特勒共居於一室,在貝格霍夫、希特勒柏林居所及柏林地堡中均有私人臥室。史佩爾日後表示「伊娃·布朗將會使史學家十分失望」[28]

傳記家海克·戈特馬克稱女性在第三帝國政治中並無重要地位[29]。布朗對希特勒的政治影響顯然可以忽略不計。在商務和政治討論時,或是在內閣成員和其他官員和使節來訪時,布朗均須離開房間[25][30]。布朗本人並非納粹黨成員[31][32]。霍夫曼在戰後回憶錄中稱布朗的觀點「無價值且愚蠢」[33];她的主要興趣為體育、服裝和電影,居於庇護條件之下,處境優越,對政治興趣索然[34]。1943年德國完全轉向總體戰經濟,女性化妝品和奢侈品可能因此禁止使用,布朗由此難得地展現了政治立場。史佩爾在回憶錄中稱布朗「極為憤慨」地質問了希特勒,希特勒則私下指示時為軍火部長的史佩爾停產而非全面禁止女性化妝品和奢侈品[35]

在與希特勒發展關係之後,布朗繼續為霍夫曼工作,她為希特勒內圈人士拍攝了諸多相片及影像,並將其中一些以極高價格出售給霍夫曼,直至1943年她仍自霍夫曼的公司獲取收入。布朗同時還是希特勒的私人秘書[36],藉此身份得以自由出入總理府,不過她通常僅使用總理府側門及後方樓梯[37][38]。戈特馬克稱布朗和希特勒的性生活相對正常[39]。布朗親友稱她在看到一張1938年英國首相內維爾·張伯倫坐在希特勒慕尼黑公寓內沙發上的照片時暗自作笑,並稱「他不知道那張沙發上發生過些什麼」[29]

1944年6月3日布朗之妹格蕾特與黨衛隊集團領袖及海因里希·希姆萊手下聯絡官赫爾曼·菲格萊因成婚。希特勒藉此機會使布朗得以在公眾場合以菲格萊因親屬身份亮相[34]。菲格萊因在戰爭收尾階段試圖逃亡瑞典、瑞士未成,希特勒下令將其處決[40][41]。1945年4月28日菲格萊因在總理府花園內以逃兵罪名處以槍決[42]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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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與希特勒共同遛狗
穿泳衣的布朗

1933年希特勒在上薩爾茲堡山上購置一小型住所,1934年開始對之進行改造,1936年完工,增添了一大型側廳和一系列其他建築。建築所在區域設為隔開禁區,山上其他建築為納粹黨購置並拆除。布朗及其他隨從人員在居於此地時基本與外界完全隔離。史佩爾、戈林鮑曼亦在這一區域內建設了居所[43]

希特勒的侍從海因茨·林格在回憶錄中稱,在貝格霍夫居所內希特勒和布朗的兩間臥室和浴室相聯,每晚就寢前希特勒總會在書房中與布朗獨處。布朗著晨衣或家常服並飲紅酒,希特勒則飲茶[44]。兩人在公眾場合從不展現親昵或身體接觸,即便在貝格霍夫亦是如此[45]。布朗在有人來訪時擔任女主持,但並不參與日常家庭運作事宜。在貝格霍夫,僅有她一人能時常邀請親友來訪[46]

海莉耶塔·馮·希拉赫英語Henriette von Schirach建議布朗在戰後進行躲藏,但布朗回應:「你覺得我會讓他獨自死去嗎?我會和他共處直至最後一刻……[18]」希特勒在遺囑中指示本人死後布朗將每年獲得12,000國家馬克[47]。他非常喜愛布朗,在她參加運動或晚歸時時常頗為擔心[48]

布朗非常喜愛其兩隻蘇格蘭㹴犬內古斯和史塔西,並為之拍攝了影像。她通常將二犬與希特勒的德國牧羊犬蒲隆地分隔開來[49]。1945年4月29日希特勒下令隨從對蒲隆地試用氰化鉀(用於次日二人自殺),蒲隆地由此死去[50]。布朗二犬及蒲隆地的犬子則於4月30日由希特勒的訓狗師弗里茨·托諾英語Fritz Tornow射殺[51]

成婚及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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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4月初,布朗自慕尼黑前往柏林,赴元首地堡與希特勒會合。布朗在蘇聯紅軍逼近柏林時拒絕撤離[52]。4月28日至29日午夜,希特勒與布朗在一小規模民事婚禮中正式結為夫妻[53]約瑟夫·戈培爾馬丁·鮑曼見證了這一婚禮。此後希特勒與新婚妻子共享了一頓簡約的婚禮早餐[54]。成婚之後布朗的法定姓名變為伊娃·希特勒,在簽署其婚姻證明時她寫上字母「B」以表其婚前姓(布朗),然後將之划去,改而寫上婚后姓「Hitler」(希特勒)[54]

1945年4月30日下午1時,布朗和希特勒同地堡員工和其他內圈人員作別[55]。同日下午約3時30分,數名目擊證人稱聽到一巨大槍響[56]。幾分鐘後,希特勒侍從海因茨·林格及黨衛隊副官奧托·京舍進入書房,發現了兩人位於沙發上的屍體。布朗服一氰化鉀膠囊[57],希特勒則對右太陽穴開槍[58][59]。屍體經樓梯和地堡緊急出口搬運至總理府後方花園,並於該處焚毀[60]。布朗時年33歲。

蘇聯紅軍發現了兩具焚毀的屍體。5月11日希特勒的牙醫雨果·布拉什克英語Hugo Blaschke、其牙醫助理凱特·霍伊瑟曼及牙科技師弗里茨·埃希特曼確認兩具遺骸屬於希特勒和布朗[61][62]。蘇聯方面將兩具遺體秘密安葬於東德馬格德堡的一處施密爾舒設施中;同時同地下葬的還包括約瑟夫和瑪格達·戈培爾及兩人六名子女的遺體。1970年4月4日,蘇聯一克格勃小隊獲取埋葬地信息,秘密發掘了五個含遺骸的木箱,對之進行了徹底的焚燒和粉碎,並將骨灰撒入附近易北河支流比德里茨河中[63]

布朗的其他家庭成員在戰爭中得以倖存。母親弗朗西斯卡在巴伐利亞州魯波爾丁一舊農舍中度過餘生,1976年1月過世,時年96歲[64]。父親弗里茨於1964年過世。妹妹格蕾特於1945年5月5日產下一女,名伊娃。日後她同商人庫爾特·柏林霍夫成婚,1987年過世[65]。姐姐伊爾莎不是希特勒的內圈成員,經歷兩次婚姻,1979年過世[6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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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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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örtemaker 2011,第31頁.
  2. ^ Görtemaker 2011,第31–32頁.
  3. ^ Lambert 2006,第49, 51–52頁.
  4. ^ Lambert 2006,第55頁.
  5. ^ Görtemaker 2011,第12–13頁.
  6. ^ Görtemaker 2011,第13頁.
  7. ^ Görtemaker 2011,第35頁.
  8. ^ Kershaw 2008,第219頁.
  9. ^ Görtemaker 2011,第43頁.
  10. ^ Kershaw 2008,第220–221頁.
  11. ^ Görtemaker 2011,第48–51頁.
  12. ^ 12.0 12.1 Görtemaker 2011,第51頁.
  13. ^ Lambert 2006,第134–135頁.
  14. ^ Lambert 2006,第130頁.
  15. ^ Görtemaker 2011,第81頁.
  16. ^ Görtemaker 2011,第12頁.
  17. ^ Görtemaker 2011,第19頁.
  18. ^ 18.0 18.1 Görtemaker 2011,第223頁.
  19. ^ Lambert 2006,第142頁.
  20. ^ Görtemaker 2011,第94–96頁.
  21. ^ Görtemaker 2011,第100, 173頁.
  22. ^ Görtemaker 2011,第173頁.
  23. ^ Görtemaker 2011,第88頁.
  24. ^ Görtemaker 2011,第97–99頁.
  25. ^ 25.0 25.1 Lambert 2006,第324頁.
  26. ^ Speer 1971,第138頁.
  27. ^ Knopp 2003,第16頁.
  28. ^ Guest 2006.
  29. ^ 29.0 29.1 Connolly 2010.
  30. ^ Speer 1971,第138–139頁.
  31. ^ Lambert 2006,第338頁.
  32. ^ Görtemaker 2011,第65頁.
  33. ^ Hoffmann 1955,第161頁.
  34. ^ 34.0 34.1 Bullock 1999,第395頁.
  35. ^ Speer 1971,第337頁.
  36. ^ Görtemaker 2011,第171–173頁.
  37. ^ Speer 1971,第184頁.
  38. ^ Görtemaker 2011,第192頁.
  39. ^ Görtemaker 2011,第168–171頁.
  40. ^ Beevor 2002,第341–342頁.
  41. ^ Bullock 1999,第792頁.
  42. ^ Görtemaker 2011,第238頁.
  43. ^ Görtemaker 2011,第126–127頁.
  44. ^ Linge 2009,第39頁.
  45. ^ Görtemaker 2011,第167頁.
  46. ^ Görtemaker 2011,第165–166頁.
  47. ^ Lambert 2006,第273頁.
  48. ^ Speer 1971,第139頁.
  49. ^ Junge 2003,第77頁.
  50. ^ Kershaw 2008,第952頁.
  51. ^ Eberle & Uhl 2005,第273頁.
  52. ^ Speer 1971,第587頁.
  53. ^ Beevor 2002,第342頁.
  54. ^ 54.0 54.1 Beevor 2002,第343頁.
  55. ^ Kershaw 2008,第954頁.
  56. ^ Lambert 2006,第459頁.
  57. ^ Linge 2009,第199頁.
  58. ^ Kershaw 2008,第955頁.
  59. ^ Joachimsthaler 1999,第160–182頁.
  60. ^ Linge 2009,第200頁.
  61. ^ Kershaw 2008,第958頁.
  62. ^ Eberle & Uhl 2005,第282頁.
  63. ^ Vinogradov 2005,第333–336頁.
  64. ^ Lambert 2006,第463–464頁.
  65. ^ 65.0 65.1 Lambert 2006,第463頁.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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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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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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