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溪橋火燒車事故
新店溪橋火燒車事故 | |
---|---|
詳情 | |
日期 | 1948年5月28日 |
時間 | 14:58(中原標準時間)發車後 |
地點 | 臺灣新店溪橋(現今華翠大橋位置) |
國家或地區 | 中華民國 |
營運商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事件類型 | 行車中著火 |
起因 | 乘客攜帶危險品上車,引發火警 |
統計 | |
死亡 | 64(死亡和推定死亡) |
受傷 | 76(輕傷和重傷) |
損失 | 多件乘客行李和包裹、部分鐵軌枕木以及4節車廂 |
新店溪橋火燒車事故是一起於1948年5月28日發生在臺灣新店溪橋(現今華翠大橋位置)上的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失火事故,起因是由於有乘客攜帶危險品上車,最後導致四節車廂被燒毀,旅客傷亡情形為亡者21名、重傷者40名、輕傷者36名;另有家屬申請登記失蹤者51名,其中經過調查後有43名推定死亡。事後並舉行追悼大會,臺鐵也修改規章並加強宣導禁止旅客攜帶、託運危險品,同時也制定獎勵辦法鼓勵民眾檢舉攜帶危險品上車的旅客[1][2]。
事發經過
[編輯]1948年5月28日14點58分,第29次列車自萬華車站開出,南下前往板橋車站,在接近新店溪橋時,第9節的三等車廂(車號22034)突然起火燃燒,乘客往兩側逃避,甚至有人從窗戶跳入新店溪[1][2]。
當時在車尾行李車的查票員陳東昇見出事了,遂扳下車長警氣閥(後改稱「車長閥」)讓列車緊急停駛,使逃往列車後端的乘客能從後門安全下車[2]。然而當司機打算重新發動列車時,發現無法使著火車廂與未著火車廂分開,且列車仍然處於「緊軔」狀態(可能是因為車長警氣閥未恢復或是軔管已被火燒壞),遂派司爐到後面去處理[2]。司爐發現火勢已蔓延到第八節車廂後,遂急忙解開第八節與第七節車廂的掛勾,前七節列車便重新發動開往板橋車站,而留在橋上的四節車廂則因火勢過大全數燒毀[2]。
傷亡損失
[編輯]根據由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鐵路工會、中國國民黨臺灣區鐵路黨部、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所組成的「新店溪橋傷亡旅客善後救濟處理委員會」統計,有21名旅客死亡、40名重傷、36名輕傷;另有由家屬申請登記的51名失蹤旅客,其中經過調查後有43名推定死亡[1]。此外,尚有四輛車廂燒毀(三等客車兩輛、二等客車一輛、行李車一輛),並有19件行李、38件包裹、118根枕木被燒毀[2]。
事後處理
[編輯]這起事件發生後,鐵路直到隔日中午才恢復通車[2]。政府官員與民意代表也到醫院慰問,臺鐵也動員員工捐獻一日所得[1]。救濟金方面,死者發給舊臺幣35萬元,殘廢者25萬元,重傷旅客除負擔一切醫療費用外並發給10萬元,輕傷者則負擔其醫療費用[1][2]。
臺灣省參議會對此事件要求徹查原因並追究相關責任、從優撫卹死難者並發給負傷者醫藥費,並請求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要求臺鐵徹底進行車輛檢查與枕木更換[1]。國民大會代表聯誼會也召開焚車慘案座談會,邀請當時的臺灣鐵路局局長郎鍾騋報告處理經過[1]。而事件發生原因為有旅客攜帶樟腦粉或汽油乘車引發火警[1]。
臺北市雙園區(今萬華區)區民代表會由主席林打銅於該年6月12日14:40在新店溪橋畔舉行追悼會,臺鐵補助臺幣10萬元,同日16:00到6月16日16:00並舉行划龍舟、超渡陰魂的活動[1]。臺北縣板橋鎮(今新北市板橋區)也在6月25日舉辦追悼會,板橋鎮鎮長林燕清主祭,臺鐵副局長修城陪祭[1],臺鐵並提供免費車票供家屬搭車前往追悼會[2]。
之後臺鐵加強宣導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車,並制定獎勵方法,讓告密檢舉的旅客可以從罰金中分得一半的金額,臺鐵還會另外再發臺幣一千元以上的獎金給檢舉者[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