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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田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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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田收租東晉按田畝實數徵收賦稅的制度。

晉初實行占田課田制,按正丁男占田五十畝,女占田二十畝徵稅。農民實際占田不足,但要按照規定應占田畝數交稅,被迫投入士族門下為蔭戶,逃避交稅,影響政府財政收入。晉室南移以後,北方的世家大族和大批流民湧向江南,導致江南土地分配失衡。晉成帝咸和五年(330年),為解決財政困難,頒布「度田收租」之制,改按實際占田畝數徵稅。名義上採取分成制辦法,按十分之一徵收,實為每畝征米三升。為清理田地數量以定收租多少的稅畝制。從西晉占田制下的從戶稅變為從田稅,由田租征粟改為征米。旨在消除課田制的弊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並且適當減輕農民負擔,但因田多稅多,世家大族拒交租米,咸康初年,積欠至五十餘萬斛。晉哀帝隆和元年(362年),減田租為畝收二升。但仍未能改善政府收入,國家財政收入大受影響。晉孝武帝太元二年(377年)被迫廢除度田收稅之法,改收口稅。即為王公以下每人稅米三斛,在役之身免納。不再以田畝為課稅標準,以田稅改為從丁稅,不問田產多少。八年,增為每口稅米五斛,從而增加了無地和田少的農民的負擔。史學界對其性質說法不一,一說為東晉田租,一說為軍事活動時的附加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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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晉書·食貨志》
  • 《稅收大辭典》
  • 《農業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