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 |||||||||||||||||
共选出759席 | |||||||||||||||||
---|---|---|---|---|---|---|---|---|---|---|---|---|---|---|---|---|---|
| |||||||||||||||||
|
中华民国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 | |
---|---|
投票日 | 1948年1月21日-23日 |
当时在任总统 | (国民政府主席) 蒋中正 |
任期届满日 | 1991年12月31日 |
改选数 | 759席 |
选举制度 | 全国性公民投票 单议席单票制(甘肃省第二选区) |
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
立法院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为中华民国的国会议员选举,全国各地分别于1948年(民国37年)1月21日至23日举行。中国国民党主导的国民政府原定该次选举与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同时在10月进行;但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致使交通不便,最终立法委员普选略微延后于国民大会代表普选举行[1]。中国共产党及第三党均抵制此次选举,而中国国民党及从民盟中脱离的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参加了本次选举[2]。
该次选举共选出759名立法委员,以当时中华民国人口全国4亿6100万[3]来计算,平均60万人选出一名立法委员。
背景
[编辑]中华民国早期曾有过数次全国性的国会选举,此时期的国会制度为包含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两院制国会,其中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间接选举选出,众议院议员则由人民按人口数直接选举产生。
- 1912年-1913年(民国元年-民国二年)的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参议院与众议院)
- 1918年(民国七年)的第二届国会议员选举(参议院与众议院;但中国国民党在南方串联数省组织护法运动抵制选举)
- 1921年(民国十年)的第三届国会议员选举(仅改选众议院;后因为战乱无法集会,当选人并未就任)
1928年(民国17年)年底,中国国民党主导的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达成全中国名义上的统一后,即公布施行《训政纲领》,并成立立法院。但其时的立法委员并未直接选举,而是由中国国民党一党领导的国民政府指派,任期两年。名额则由初期的49名增加到抗日战争前的194名。而1934年(民国23年)遴选出来的194名立法委员任期则因二战原因,延至二战后的1947年。
1947年(民国36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并定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施行。1947年4月,依据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国民政府改组容纳少数政党如中国青年党和中国民主社会党参加,并开始部署行宪后的国会选举。此时国民政府成立了“中央选举总事务所”,负责国民大会代表和立法委员直接选举事务。而中国共产党则因部分政治诉求在政治协商会议中未得到满足,除了拒绝加入改组后的政府、抵制全国选举外,并全面发起第二次国共内战。
1948年初,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64条,举办行宪后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因为幅员广阔,各省及直辖市选举日期并不完全相同,其起讫日期为1月21日至1月23日。因稍早1947年(民国36年)11月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发生的纷扰(即党内人员不经政党推荐,自行征集选民联署推荐参选),国民党中央加强了对党内代表提名的审查,国民政府规定:
- 各级选举所委员,各政党均有人员参加,关于签署提名立委候选人有无党籍,应由各级选所抄录名单,先送各党各省级党务机关审查,取具正式公文附卷。
- 如确系政党党员,未经政党提名而自由参选时,应受政党提名补充规定之限制,不予公告。
- 如受政党提名补充规定限制之立委签署候选人,虽经公告,亦应予以撤销。
经此规定,仅无党派人士才可以三千选民联署提名的方式推荐候选人,政党代表必须遵守各个政党之纪律,由该政党提名候选人。
选务
[编辑]依照《中华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立法委员席次分配之规定为:各省、各直辖市选出者,其人口在300万以下者5人,其人口超过300万者,每满100万人增选1人;其他如蒙古各盟旗、西藏、各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职业团体等选出者名额分配以法律定之。另外妇女在各省、各直辖市选区,有保障名额之设计。经核算后,当时公民数为4亿6100万人口[3] 的中国,在此选举中应选出773名立法委员。其名额分配如下:
候选人之产生: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规定,有被选举权而欲为候选人时,经三千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或由政党提名,得登记为候选人,公开竞选。非登记者,不得当选。侨民及职业团体由规定数目之若干选民签署提名方可参选。由于当时宪政伊始,反对党势力过小,绝大部分候选人实际由国民党提名产生。
选举过程
[编辑]作为行宪交接程序,依照制宪国民大会附带通过之《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在行宪政府成立前,由国民政府组织第一届国会选举。1947年(民国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条例》,由中央选举总事务所负责该次的选务工作。根据该条例,6月13日,国民政府特派张厉生、洪兰友、蒋匀田、刘东岩、金体乾为总事务所委员会委员,并指令张厉生为主席。6月25日,选举总事务所正式于首都南京成立。同时,各地亦设立省市县选举事务所负责本地区的选举工作。1948年(民国37年)1月21日至23日,全国47省、直辖市及境内蒙古族各盟、旗(外蒙古独立已获国民政府承认,选举仅及于内蒙古等地)、藏区(西藏地方与旅居内地藏族)和国内各职业、妇女团体各地,以及海外侨胞聚居区,约有近2亿选民,投票选举了立法委员。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在中国共产党控制的解放区内无法进行民选,国民政府通过了补充条例,规定由临近地区人民选举绥靖区内代表。
此次选举因为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民主同盟拒绝参与,而仅有中国国民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及无所属特定党籍或小党参与。在选举方式方面,经过公民登记的年满廿岁的中国公民均可以“单选、无记名、秘密”的方式参与投票。其中除了少数的职业团体人士与自治民族之外,全国皆于设籍住所附近的选务所参加,以各省平均三成的公民登录率来换算,该选举据估计至少有1亿5000万人参与。[来源请求]尽管参选率较低,此届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选举仍是迄今为止大陆地区唯一的一次直接民选。
另外,新疆省名额6名,保留伊塔阿三区应选一名,仅选出5名;西藏地方原定名额5名,由于噶厦迟迟不上报名单,最后依条例由驻京国大代表3人兼任,故西藏地方缺2人;另外侨居国外国民应选名额19人,第六至第十三区均未统计出,故仅选出8人,缺额11人。合计总额共缺14人。
时任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目睹国大代表选举和立法委员选举,说:“以美国人眼光看中国大选,难免有不能尽如人意之处。但此事之教育价值,实无法估计。中国经此一开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对于国家之民主建设,必当发生至佳之影响。”[6]
当选名单
[编辑]相关选举
[编辑]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中央民意机关除了立法院之外,还有国民大会与监察院。该两机关也在行宪后办理了第一届选举,见1947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1947年-1948年中华民国监察委员选举(第一届监察委员选举)。
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结束后不久即因第二次国共内战而型成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政府在自由地区所办理的1969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第一届立法委员增选)与1992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国大陆办理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均可视为本次选举的后续选举。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与立法委员选举图片
[编辑]1947年(民国36年)11月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与1948年(民国37年)1月的第一届立法委员选举;因两次选举几乎同时举行,照片难以分辨出两次选举之归属,故统一放置于此
-
政府官员正向民众解释投票规则
-
一名工人正在进行投票
-
一群上海交通大学的教授正在进行投票
-
市民踊跃投票时的情景,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国会议员直选
-
普通市民投票
-
投票时国父像左侧的国民党旗已被撤下,换上了国旗,标志着训政结束
-
农村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
-
选民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