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主体
外观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0年10月19日) |
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在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以前仅国家可作为国际公法主体,但随着国际交流日渐频繁,政府间国际组织大量出现(特别是一些超主权组织的出现),国际组织及民族解放组织也逐渐被承认具有国际公法主体之地位,甚至在某些状况下,也承认个人作为国际公法之中的主体。
国家
[编辑]依据1933年由美洲国家所通过<关于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蒙特维德尔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之共识,国际法上的国家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较为中立客观且具参考价值(neutral and value-free)但非决定性的要素:
- 一定的居民(a permanent population)
- 特定的领土(a defined territory)
- 有效统治政府(an effective government)
- 具有进行国际活动之能力(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国际组织
[编辑]具有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比如说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比如说世界自然基金会,大赦国际等,不是国际法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