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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证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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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论(知识论)中,一个不证自明命题(a self-evident proposition)之正确性无需透过推理证明,而是透过理解命题本身含义的正确与否而得到其正确性、或由基本的理智得知其正确性。

一些认识论学者认为不可能存在不证自明的命题;但对于大多数认识论学者来说,以下即为一个不证自明(self-evident)例子:一般人相信自己是有意识的。然而,其他人是否有意识则不是不证自明的。

以下命题常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

  • 有限的整体大于或等于它的任何部分

若以逻辑论证试图得到一个不证自明的结论,只会显示出论证者不清楚论证的目的:由一个或多个前提得出不同于这些前提的结论。(参见不相干的谬误乞求问题)。

分析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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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有人说,一个不证自明命题的否定是自相矛盾的。有时也有人说,一个分析命题的否定是自相矛盾的。但这两个概念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即一个分析命题并不总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 (例如:“有限的整体大于或等于它的任何部分”的反命题。 ) 另一方面,“所有单身汉都没有结婚”的分析命题并非不证自明的,因为在任何状况下,这个命题皆为真。

如果一个人理解并相信一个不证自明的命题,那么这个命题就不需要被证明。同样的,我们也不需要证明这个命题的否定是自相矛盾的。在这个意义上,在不证自明和分析命题中造成自相矛盾原因是不同的。

并非所有的分析命题都是不证自明的,有时有人也声称并非所有不证自明的命题都是分析命题:例如,我知道我是有意识的。

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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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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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正式用语中,不证自明通常仅意味着明显的。但在知识论中,不证自明有较严格的定义。

道德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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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命题也可能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尽管大卫休谟提出的“实然-应然”问题认为无法仅由“实然”命题推论出“应然”命题。

例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第 23 号中引用了以下不证自明的道德主张:

  • 手段应该与目的相称。
  • 每种权力都应该与其对象相称。
  • 不应该限制旨在实现本身无法被限制的目的的权力。

美国独立宣言中有一个著名的不证自明的道德命题,此宣言指出:“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而且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无法被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从哲学上讲,这些命题是否真的是不证自明的是值得商榷的。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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