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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电视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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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中国官方媒体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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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现有版本中存在的来自《环球时报》的评论。

讨论:是否应当遵循WP:RSP,删减此类来源在本文的呈现?

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3日 (三) 15:18 (UTC)[回复]

“社群对《环球时报》可靠性存在意见分歧,缺乏一致意见。”——WP:RSP--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7:10 (UTC)[回复]
此处逻辑应参考RSN/RSP对《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讨论。政治相关文章中引用中国官媒的观点可信与否,取决于该文章话题与中国官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广义上的,包括“形象”、“面子”、“风范”等)。--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35 (UTC)[回复]
那也是对《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讨论,您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再发起一次讨论。--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7:51 (UTC)[回复]
另外,请问您是否认为此文有事实性错误?--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7:51 (UTC)[回复]
你引用扩充的内容——在该事件之前,舆论上如何如何,在此之后,又如何如何——在事实层面难以被证实或证伪,因为没有具体数据。这点跟德国之声直接给出统计数字不一样,所以对于不同来源,在内容权重上你要给出相应的合适估计。--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01 (UTC)[回复]
德国之声也仅仅是给出了数字,然而也不能确认其统计是否全面没有遗漏。事实层面难以被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删除的充分条件。--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16 (UTC)[回复]
先给出数据,数据准不准是另一码事,可以看来源本身的可信度和它引用的来源(随手找下就有一个:[1])。给不出数据,或者扯开话题,那就没什么可讨论的。--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31 (UTC)[回复]
那么,如果数据出错了,该如何处理呢?--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38 (UTC)[回复]
可引用其他可信来源中“数据出错”的观点来说明。至于你个人怎么认为,是对还是错,与编辑文章无关。见WP:RS, WP:NPOV.--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47 (UTC)[回复]
包括你随手一找找到的,所有的可靠来源提到“45”这个数字的时候都表示此数字来自“Safeguard Defenders”这个组织,有的提到了“RSDLminitor”这个组织,其内容也是来自前者(需要找对应存档,直接寻找会被导向一个卖吸尘器的网站);然而对方并没有列出所有被统计案例,只列出了部分难以辨认的截图(包含一个案例多次截图)。编者不能做原创研究,但是应当对这个组织提出的内容给出相应的合适估计。--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9:50 (UTC)[回复]
比如,薛蛮子嫖娼案就没有算进去。--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42 (UTC)[回复]
如果有其他可信来源指出德国之声的数据存在遗漏,你可以添加这一观点。否则这只是你的个人观点或WP:OR,与编辑文章无关。--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50 (UTC)[回复]
当然要靠实证说话,然而我只是提问。显然我个人认为以及你个人认为都不能放在条目里。——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9:01 (UTC)[回复]
阁下回退“在薛蛮子嫖娼案之前,中国大陆互联网舆论提及类似案件时,说的最多的是公安机关抓人后信息不公开,如果公众人物涉事,互联网上多流传着此人“失踪”的言论,而支持嫌疑人者往往用“秘密抓捕”的标签指责当局,这些言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施加了舆论压力。”时给出的理由是WP:UNDUE(不合理的比重)。能否解释一下具体原因?--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9:06 (UTC)[回复]
虽然这不是你的义务,但是如果你有条件可以为正反双方内容寻找补充来源、而不是回退的话就更好了,有些内容是随手可以找到的。--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10:12 (UTC)[回复]
这一大段话跟文章相关性不大,事实层面难以证实或证伪,也不构成把电视认罪合理化的理由。另外《环球时报》对待与中国政府相关的负面信息时惯用的手法就是扯开话题,“那又怎么说”。这个没什么好多讨论的。低质量或者undue的引述理应删除。--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7:27 (UTC)[回复]
很遗憾,我在已经找到新参考资料“被失踪”是一种恐怖行为的情况下又被您退回了,而且您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这篇南方周末的文章不足以证明你删去的内容,以及提及删除这篇资料本身的原因。--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5日 (五) 05:01 (UTC)[回复]
现在讨论的这一篇文章并没有“扯开话题”或者施行“那又怎么说”主义,这一点您是可以看到的。“这个没什么好多讨论的”对这篇文章不成立。——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5日 (五) 05:10 (UTC)[回复]

环球时报发文以及衍生的“TV confession”翻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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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翻译成电视认罪,有的翻译成电视悔罪。不过后一种翻译并非官方观点,环球时报发文时使用的原标题是“单仁平:所谓‘电视悔罪’的来龙去脉”,最后也提及了作者的个人身份,而不是报社观点或社论,进而此文章内容都不算做官方观点。——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7:20 (UTC)[回复]

“单仁平”是胡锡进发表社论时的笔名,代表的就是《环球时报》的观点。--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25 (UTC)[回复]
感谢,不过文章从标题到结尾仍然强调了作者的个人身份,而不是作为《环球时报》的社论,看起来其人被中文维基百科算做“半官方”,而不是直接与官方划等号。--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7:39 (UTC)[回复]
胡锡进在其他地方写东西可看作是个人,但在《环时》则是主编,是法人代表,从定义上就是代表官方。如果一定要用“电视悔罪”,找其他不是中国官媒的可靠来源引用即可。--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43 (UTC)[回复]
即使他是法人代表,报社仍然不认为这是《环球时报》的观点,《环球时报》发文时将其算作其编者个人的观点,而不是《环球时报》的观点。--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7:48 (UTC)[回复]
这种钻牛角尖问题意义不大。若要用,找其他来源即可。否则单一来源的观点,就算是个人观点,放进lead里也是WP:UNDUE.--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51 (UTC)[回复]
这并不是“钻牛角尖”,譬如《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一文,虽然署名“安平”,但是并没有在文后补充注明一句“作者是某某某单位的谁谁谁”,特地去区分作者是谁。环球时报对文章的处理与这一点是不一样的。--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03 (UTC)[回复]
“安平”是“安/岸评”的谐音,都是官方社论,见写作组。--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14 (UTC)[回复]
我提到这篇文章就是想说明官方社论的“安平”与“单仁平”这篇文章不一样,后者(也就是条目引用的文章)即使是自家报社发文时仍然专门注明了个人身份,而前者(即《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没有。如果是官方观点,很难解释环球时报会提到“作者是环球时报评论员”这一个人身份。--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22 (UTC)[回复]
我放在里面只是想表明这是对“TV confession”的另一层翻译,至于“官方称呼”恐怕是超译了。您可以参考一下这篇用户论述:User:Techyan/媒体综述。--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07 (UTC)[回复]
Confession就是认罪。“悔罪”是regret, atonement, redemption, 意思不一样。--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20 (UTC)[回复]
可以算作错误的翻译,有的网络词典就给出的释义就是如此;也有可能是环球时报的编辑可能是错误理解了“忏悔”这个释义(这后半部分算作我个人的原创研究)。然而此文使用这一称呼时也加了引号。总之不能算作官方称呼。--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31 (UTC)[回复]
错误的翻译应当删掉。--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33 (UTC)[回复]
好,那就删掉。--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08:36 (UTC)[回复]

来源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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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中提到的非政府组织“Safeguard Defenders”(保护卫士)的主任是彼得・达林,彼得・达林与“Safeguard Defenders”存在利益冲突[1],据条目内容所述,此机构和主任彼得・达林与中国大陆的政府机构都是涉事方,其发布的内容都应视作WP:一手来源。编写条目时应尽量避免其观点。——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4日 (四) 13:28 (UTC)[回复]

最大的利益冲突是来自中国官媒的报道。彼得・达林关心、记录、研究一种现象,只是这种现象他自己过去恰恰也经历过,所以就有利益冲突?按这个逻辑,你违法翻墙编辑维基百科中跟中国政府有关的条目,也属于利益冲突,因为你也是潜在被中国政府监管纠察的对象。--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5:28 (UTC)[回复]
不论彼得·达林是否真的在“关心、记录、研究一种现象”,彼得・达林是这个组织的主任这一点是明确的,当然有利益冲突了,你可以看一看利益冲突的定义(Wikipedia:利益冲突);而中国媒体与国家安全机关没有上下级关系,印象里指控首先来源于“保护卫士”这个组织。另外请不要稻草人论证,编辑前请先达成共识,如果您觉得没问题不要默不作声误认为同意,谢谢。--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5日 (五) 04:54 (UTC)[回复]
请Normchou君善意推定。个人认为Safeguard Defenders的来源是正常的第一手来源,只用来佐证这个组织创立于某某年句话,不能叫利益冲突。--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7:58 (UTC)[回复]
看来我需要说明白一点,彼得·达林是Safeguard Defenders的主任,这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佐证这个组织创立于某某年当然没有问题,不过彼得·达林是条目相关内容的涉事方,他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在谈及相关时间时要不要考虑避嫌呢?Safeguard Defenders在谈及相关事务时看作第一手来源我是同意的。--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7日 (日) 05:48 (UTC)[回复]

参考资料

导语原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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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在一次编辑中去掉了导语“近年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和伊朗。”这句原创总结的话语,因为从参考资料中找不到这样的叙述,后来@Normchou又把这句话原封不动的加了回来,并附加了三篇资料,然而这三篇资料并没有给出这样的结论,请问你是从哪一处可靠来源得到的这个结论?另外“近年”这个词指代的是哪一年,这个措辞缺乏准确性(Wikipedia:格式手册/不要模棱两可),你能说清楚具体的时间吗?——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5日 (五) 13:42 (UTC)[回复]

WP:LEAD是对文章主体的概括,理论上可以不需要引用,更不是什么“原创研究”。这篇文章主要讲的就是近年来中国、朝鲜和伊朗的电视认罪现象,看一眼就明白Wikipedia:BLUESKY。顺便说一句,上面这一系列吹毛求疵、胡搅蛮缠的“讨论”,其实可以被当作是WP:DE的。这篇文章的现有版本还过得去,除非有什么重大问题,我也不会再对此类“讨论”做任何回应。--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5日 (五) 15:47 (UTC)[回复]
导言当然可以不需要引用,但是前提是总结自条目正文的可靠内容,这就需要正文内容来自可靠来源,而不是原创总结。原创总结也是原创研究的一种:

切勿对多个来源的信息进行综合,假若综合后的结论并未由任何来源明确提及。编辑者不应犯下这样的错误:因为A发表于可靠来源,B也发表于可靠来源,因此就可以在条目中将A和B综合起来得出结论C。这等同于原创研究,因为这是对已发表材料的总结,会产生新的立场。

而且你回避了“近年”这个时间定义,阁下选择回避影响条目质量的重要内容,却又声称讨论“胡搅蛮缠”“吹毛求疵”,恶意推定并不能回避这句话属于原创总结的事实。我引用改写一下你之前在讨论页的留言:

如果有其他可信来源指出在一段具体的时间(而不是“近年”这种模糊的词语)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和伊朗,你可以添加这一观点。否则这只是你的个人观点或WP:OR,与编辑文章无关。

你的其他观点我可以表示尊重,但是请不要带病强行通过有问题的条目内容,我在第一笔编辑前是看过条目引用的大多数资料内容的,否则我不会作出这一笔编辑,如果你认为这算能作WP:DE,那我无话可说,反而是不经讨论就强行回退的做法更像。据我所知中文维基百科的编辑应该是多于两人的,我只能寻求其他编辑解决争议了。--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5日 (五) 16:27 (UTC)[回复]

如果各位编者没有异议,我考虑在两天后依据Wikipedia:格式手册/不要模棱两可以及原创研究去除在导语的这部分原创总结的内容。——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13日 (六) 15:54 (UTC)[回复]

关于这段话,我认为并无不妥。条目中引用的来源中有提到大约是2010年以来,中国有45宗“电视认罪”,伊朗有“355起”,朝鲜从条目内容来看则没有数字总计。也有不少报道提到“类似的电视认罪的做法,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很难找到”。故应保留这句话,加上具体时间,如“2010年以来”,再移除“朝鲜”。--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7:58 (UTC)[回复]
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对已发表材料的总结并提出立场:"编辑者不应犯下这样的错误:因为A发表于可靠来源,B也发表于可靠来源,因此就可以在条目中将A和B综合起来得出结论C。这等同于原创研究,因为这是对已发表材料的总结,会产生新的立场。'因为A和B,所以C'只有在可靠来源也发表了与C相同的主张,且C主张与条目主题相关时才能出现。"--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8:31 (UTC)[回复]
首先请阁下看一遍之前的讨论页发言,您的结论属于原创研究。其次,提到“中国有45宗电视认罪”的文献也表示“时至2017年,电视认罪数量急剧下降”。这与“近年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2010年以来”的原创总结冲突。另外,几年前的事情可以算所“近年”?在此请您再次阅读MOS:WEASEL以及条目引用的资料。——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14日 (日) 11:15 (UTC)[回复]
(※)注意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不要模棱两可此页是英语维基百科的格式指引,但是中文维基百科尚无采纳共识。请ClayM300阁下注意下。--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12:14 (UTC)[回复]

电视认罪条目写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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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认罪的对象一般都是因为违法法律,须面临审判的人士。尼尔·阿姆斯特朗没犯法,只是服用禁药,没有人要审他,为什么要写进条目?如果服用禁药也是“罪”,那么陈冠希给女明星拍艳照算不算罪?许志安和黄心颖出轨算不算罪?陈冠希和许志安两人在丑闻被揭穿后,都召开记者会承认丑闻事件,向公众道歉,情况和阿姆斯特朗在奥普拉的节目中道歉一样。如果阿姆斯特朗也算“电视认罪”,我觉得陈许两人的事情都应该写上,否则请将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删掉。--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1:03 (UTC)[回复]

美国自行车运动员兰斯·阿姆斯特朗自1999年环法自行车赛之后就被指有服用禁药的嫌疑。2012年8月,美国反禁药组织(USADA)得出调查结论:阿姆斯壮长期使用禁药(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是“体育界前所未有的最精密、最专业、最成功的禁药服用计划”的罪魁祸首。故剥夺阿姆斯特朗1998年8月1日之后成绩,其中包括七个环法自行车赛头衔(雪梨奥运铜牌则于2013年1月17日由国际奥委会褫夺),并且终身禁赛。美国签署了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阁下要称这些不是法律、阿姆斯特朗没有犯法、无罪,那么请阁下就阿姆斯特朗被USADA、国际奥委会惩罚做出解释,并请解释下若阿姆斯特朗有异议为何其申诉地方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不是法律问题为何上法庭)。谢谢--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1:37 (UTC)[回复]
这里三点回应。第一,电视认罪中的“罪”,实质上是指触犯刑法法规,将要面临刑事处罚的行为。条目举例的人物都“背负”这样的罪名,比如薛蛮子的“聚众淫乱罪”、高瑜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仇子明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这些都是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事罪行,需要面临刑事处罚,也就是坐牢。而阁下举了阿姆斯特朗的例,认为他犯了“服用禁药罪”,以我个人看来,这实质上并不是刑事罪行;而且阁下在上面也说了,他最终面临的处罚是“终身禁赛”,顶多日后不能参加比赛,不至于要坐牢,那何来的“罪”,也就是刑事罪名(这点我刚刚没说明白,这里说清楚了,是指刑事罪名)。第二,USADA和国际奥委会所做的惩罚,是根据《条例》《公约》两条体育界的管理规定作出的,对我这两份文件不大了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份东西不是什么刑事法律,违反了这两份文件规定的运动员绝对不会承受坐牢等刑事处罚,最严重的处罚也仅仅是褫夺荣誉、撤销参赛资格而已(从阁下的话中猜测)。第三,阿姆斯特朗为什么最终找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我对这个了解不多。但是,就维基百科上的解释来看,它“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划重点,仲裁机构,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司法机关,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庭(虽然法庭也有类似的调解职能)。所以,这个仲裁法庭它的职能顶多是解决纠纷,并不会像真正意义的法庭那样下达具体的判决,给嫌疑人定罪。至于阿姆斯特朗为什么要找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申诉,可能是因为这个法庭对于运动员违反规定的事件具有最终的管辖权,所以才要找,具体的我不太了解。
接下来三个问题。第一,电视认罪的对象一般都被当局拘留。这一点,我想反问阁下,既然你认为阿姆斯特朗也是在“电视认罪”,那么他“认罪”之前,有没有被当局拘留?第二,电视认罪对象“认罪”的这种行为,都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当局的迫使下做出的(这点你可以看看铜锣湾书店的林荣基开记者会时亲述的经历)。这一点,我想也反问阁下,如果你认为阿姆斯特朗也是在“电视认罪”,那么他“认罪”的行为是不是被人强迫的?第三,电视认罪往往是在法庭下达前,让嫌疑人接受“舆论公审”,以达到某种震慑性的舆论作用(或者反过来说是想在人格上侮辱嫌疑人)。这一点,我想再反问阁下,既然你认为阿姆斯特朗也是在“电视认罪”,那么他认罪之前,USADA和国际奥委会的判决出来没有,如果他是在判决出来、上诉失败后“认罪”,那就不是“电视认罪”了。
阿姆斯特朗这个例子,依照我上述的分析,严格意义上不能写成电视认罪的具体例子。如果阁下坚持认为是,请回答上述回应核心要点“刑事罪名”,说说阿姆斯特朗犯了什么刑事罪名。否则,可以考虑写入背景,或者写成类似的“电视道歉”案例。这方面的例子,条目就提到有人因为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车被迫“道歉”,可以并入其中,这样倒是可以保留。
以上,欢迎指证回应。--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6:15 (UTC)[回复]
第一与第二点对于“罪”就以薛蛮子来说,他的罪名是嫖娼还是而后的聚众淫乱有待商榷。不至于要坐牢不是“罪”的解释不太对吧?兴奋剂另一案例,孙杨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撤销了国际体育仲裁法院(CAS)2020年2月针对中国游泳奥运冠军孙杨的禁赛8年裁决这一事件想必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了。不用坐牢的罪不少吧?台湾好多刑事案交金就没事可教化,另外台湾大型公股金控--兆丰金纽约分行日前遭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署(DFS)重罚1.8亿美元,因其无法满足相关反恐/反洗钱法令规定,为台湾金融史上最大裁罚案。美国的反恐/反洗钱法令不是美国刑法不太对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被称为是在国际上实现标准化法律规范的首次认真尝试。关注点于刑法在下认为这是有点看萝卜挖坑了。当然这词语的出现就是英语媒体系统偏见的产物那倒是正确,那么需要在本条目上加入模板以便说明。
针对阁下的三点我回答下:第一点,电视认罪的对象一般都被当局拘留,这是举出的例子而本文top介绍“指当事人在电视上承认自己罪行的行为”,阁下这是否原创总结?第二点,同样电视认罪对象“认罪”的这种行为,都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当局的迫使下做出的,这条一出来就表明这词语自身就是NPOV的产物,有什么事实证明来证明呢?所有来源均是观点而非事实,就算是新闻报道但过多评论的报道不应视为新闻报道其可靠性需要单独评价(维基百科:可靠来源#新闻组织)再者仇子明、薛蛮子有翻供么?第三点同第二点,另,阿姆斯特朗并未上诉。阁下提问的三点均为阁下按照已有示例总结而成。
另外我想说明下阿姆斯特朗的电视认罪报道标题为“ 阿姆斯特朗欲在电视节目里认罪 专家称此举不当”类同另几个事例西方媒体标题。依照在下以上的分析:单从字面定义、法律层面、媒体报道来讲阿姆斯特朗就是电视认罪。若阁下想要删除,那么只能从政治层面来对“电视认罪”定义,那么这个条目自身就是NPOV,需要加入模板作为警告。并且任何提及此条目内容需要使用 某某媒体认为/报道称这是电视认罪(观点性描述,而非事实性描述)。
以上欢迎指正,谢谢。--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8:27 (UTC)[回复]
我从来没说不用坐牢就不是罪,罪有民事罪,有刑事罪,这里着重讨论刑事罪,犯刑事罪,坐牢是其中一个特点。阁下这里举了孙杨的例子,说孙杨的案子都上升到法律层面云云,但是孙杨他再怎么犯罪,也不至于被判有期徒刑吧。
其他的台湾啊,兆丰金纽约分行啊什么这里不讨论,我从来没有那么的意思,完全是阁下个人的论调,有点偷换概念,不反驳。另外阁下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倒是一直在指我的观点不中立,原创研究,这一点我恳请阁下好好看看林荣基的记者会,看我说的对不对。多年前,我也看过一个外国NGO组织就电视认罪这种现象所做的调查报告(刚查了一下好像是达林的组织),有涉及到我的三个问题。
阁下所指的来源标题,除非有其他西方媒体也用“电视认罪”这个词报道这件事,否则光凭一家的报道写他是,他就是,绝对不合理。如果阁下能证明不止一家媒体认为他是电视认罪,我都保留(转载引述来源不算)。其他事例和他这件事性质完全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理由不再赘述。
另外,电视认罪本身就是个政治化的议题,不能不以政治化的观点来看待。至于它是不是NPOV的产物,另外再开讨论串了。
欢迎继续讨论。 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8:55 (UTC)[回复]
请阁下不要随意修改自己评论。阁下修改直接造成了在下所有回复消失。在下重新回复次:1.阁下说犯刑事罪,坐牢是其中一个特点。同样在下说明了,刑事犯罪可能会坐牢,而不是坐牢的人才犯刑事罪。另外,在下说明了,电视认罪没有指出仅仅是刑事犯罪,这对应阁下第二段。在下正面回应了,阁下的问题:阿姆斯特朗在电视上承认了自己罪行,而阁下提出的均为阁下原创总结,阁下继续拿达林的组织的调查报告回应,请阁下注意这是有实际利益纠缠/利益冲突的,就好比纳粹德国党卫军发布报告称屠杀犹太人是净化世界。3.虽然对于阁下的“除非有其他西方媒体也用‘电视认罪’这个词报道这件事”表示异议,但请参见于此(televised confession )同样在下希望阁下能证明有其他非西方媒体也用“电视认罪”这个词报道其他事例,否则光凭一家的报道写他是,他就是,这是绝对不合理的。既然这是个政治化议题,那么它必定有NPOV性。在下也说的很清楚了:需要在top写明这是由西方英文媒体所创的政治性词汇,且需要加入模板作为警告,并且任何提及此条目内容需要使用 某某媒体认为/报道称这是电视认罪(观点性描述,而非事实性描述)。或者大家以POV方式修改、编辑使其POV。谢谢--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9:38 (UTC)[回复]
该段落应被删除 理由已写在我先前的edit summary中[2]。这个靠common sense就能判断,无需牵扯到其他“门”。--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9:50 (UTC)[回复]

(!)强烈抗议common sense?两个人就common sense?未免太过于武断了吧?另外,阁下理由和User:百战天虫有何区别?在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0:00 (UTC)[回复]

事先说明,我没有随意修改我的言论,只是弄了一下我的排版,修改错字。我修改言论并不会导致阁下的回复消失,我也没有亲手删掉阁下的言论,阁下应该是说编辑冲突。电视认罪绝对是个政治化的议题,在Google搜索“电视认罪”或是“televised confession”,结果几乎都是中国,很少有其他方面用这个词。就算我不用达林他们的报告,其他方面的调查都会告诉你这个电视认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难道阁下对这些现有的报告或报道视而不见,一直认为我原创研究?在这个政治化的议题加入没有政治色彩的事例,难道不是离题是什么?Just another Whataboutism-- 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1:00 (UTC)[回复]
是编辑冲突,抱歉使用了不当表述。我说的很明白了:需要在top写明这是由西方英文媒体所创的政治性词汇、需要加入模板作为警告,并且任何提及此条目内容需要使用“某某媒体认为/报道称这是电视认罪(观点性描述,而非事实性描述)。”如此删除一来阿姆斯特朗段落也无可厚非(无法对条目POV也无需小作品化或删除条目)。--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2:17 (UTC)[回复]
建议你先去了解一下WP:COMMONSENSE。你引入的这段东西放在本文明显不适合,所以我一开始就说是胡乱添加,不管你用什么东西去合理化它。楼上的百战天虫真是非常耐心,写了那么长的回复,实际上大家心里都清楚你把这段东西放进来是怎么回事——just another whataboutism。--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1:18 (UTC)[回复]
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怎么回事了好吗,想反驳又不拿出正面回应的例子,拉了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1:34 (UTC)[回复]
如此大胆承认NPOV在下也是佩服。另外,在下按阁下“有其他西方媒体也用‘电视认罪’这个词报道这件事”请参见于此(televised confession );那么同样在下希望阁下能证明有其他非西方媒体也用“电视认罪”这个词报道其他事例的内容呢?请一个事例一个事例证明。谢谢--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2:17 (UTC)[回复]
Crime Museum怎么算是个媒体?我看了人家网站的“About”半天,愣是没找着半个“Media”的字眼。我说是政治化议题,没有承认NPOV,不要稻草人论证,OK?阁下已经不是第一次歪曲我观点了。而且,电视认罪它就是这么个事情,只是阁下不愿相信,自己骗自己,一直在说什么“系统性偏见”、“西方媒体独创”。就连环球时报也有报道有官员“Confession on documentary”,阁下还想怎么反驳。--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03:21 (UTC)[回复]
哦,原来一定要media才是媒体啊?抱歉哦,这些1 2 3 看看符不符合阁下要求?抱歉阁下看待政治化议题的方式,政治化的事物必定带有NPOV,这是我的观点,当然阁下不同意在下表示尊重。请问“环球时报也有报道有官员‘Confession on documentary’”指出“电视认罪”有阁下或西方媒体总结的:1.第一,电视认罪的对象一般都被当局拘留。2.第二,电视认罪对象“认罪”的这种行为,都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在当局的迫使下做出的3.第三,电视认罪往往是在法庭下达前,让嫌疑人接受“舆论公审”,以达到某种震慑性的舆论作用(或者反过来说是想在人格上侮辱嫌疑人)。么?另外在下请阁下的是:请一个事例一个事例地用非西方媒体证明本文写的的事例而非阁下随便找个其他事例,谢谢。阁下对在下的要求也是针对“阿姆斯特朗事件”,在下的要求不过分吧?--MINQI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09:41 (UTC)[回复]
@Normchou阁下看下怎么办吧,我懒得回复了。--百战天虫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10:51 (UTC)[回复]

作为条目主编,我的意见是:@MINQI

  1. “电视认罪”作为专有名词,意义和“在电视上认罪”有本质区别。“电视认罪”(或称“判前电视认罪”)特指“背下警方写好的台词”的“强迫电视认罪”、“在中国官方媒体或亲中媒体上播放的 (...) 违心的‘悔过’”,而不是泛指所有在电视上播出的供认罪行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我不反对修改首段的定义。我也不认为在条目中写入阿姆斯特朗事件是合适的。
  2. 我不了解薛蛮子事件。我翻看了中国中央电视台的新闻片段,薛蛮子的片段被播出时应为在押未审,更没有发展到判决阶段。我认为,这的确是判前电视认罪,然其是否遭到当局的强迫,并未得到本人的确认。不符合强迫的特点,我认为可以删去。

Cheetahze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17:23 (UTC)[回复]

(:)回应@Cheetahze阁下想法和我类似,我的意思也是既然它是专用政治性词汇应该说明并标示;说明后不符合定义的事例当然该予以删除。但是有个不同意见:例如“四人被控为‘台湾间谍’”、“仇子明”、“伊朗人”事例当事人也未有来源证实翻供或称被逼迫,与“薛蛮子事件”情况类似,我认为应该写为 某某媒体认为/报道称这是电视认罪。或者新建段落“有争议事例”以后事例加入也可有规可循,其他条目提及“电视认罪”亦此以免出现过大争议。对于其他事例当事人称被强迫因已写当事人“称”就无此问题。(区别观点性描述与事实性描述)--MINQI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18:31 (UTC)[回复]
从尊重来源的角度考虑,应如实反映有可靠来源将之称为电视认罪的情况。但是,具体写出某某媒体,未免有些繁琐。建议分为中国媒体和海外媒体两类,分别叙述。—Cheetahze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9:43 (UTC)[回复]
可能不妥,理由及意见:1.中国媒体和海外媒体范围太广、涵盖太多,而且并非所有中国或海外媒体如此。2.写明媒体名称、写明来源,能使读者更直观了解消息从何而来。目前来讲,大部分争议性内容均为“某某媒体报道称”。甚至部分编者为了追求对来源的准确表达不惜不断详写来源方。3.个人觉得如果有多个媒体时(互相之间并非引用,仇子明事件RFI是引用的VOA报道)可如阁下意见,后部列出多个来源;单一媒体时还是列出媒体名称较好。--MINQI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9:58 (UTC)[回复]
(:)回应:“电视认罪”通常应该指当事人被警方抓捕后,在羁押期间拍摄视频,发表“承认或悔过”言论。阿姆斯特朗事件当事人一没有被抓捕,二没有被羁押,故不应放入本条目。--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13日 (六) 04:58 (UTC)[回复]
(:)回应:阁下能不能看下讨论再发表意见?阁下只是又重复边他人的解释,而在下已经对此回应过了。另外,阁下直接将“电视认罪”定义改了而未加入定义主语以区分与普通电视认罪,这不妥。谢谢--MINQI留言2021年3月13日 (六) 08:39 (UTC)[回复]
这个条目虽然已经解除了保护,但是考虑到之前的编辑战,请Jhstriver阁下在修改条目之前先在讨论页达成共识,谢谢合作。——ClayM300(留言讨论🧐) 2021年3月13日 (六) 15:51 (UTC)[回复]
@ClayM300请阁下于首段如此改写:“电视认罪(英语:Televised confession或TV confession),是部分媒体用来仅仅指当事人被逮捕后在羁押期间于电视上承认自己罪行的行为,有别于普通的在电视上认罪,多用于政治性指责。”因为在下被临时禁止编辑条目只可讨论,所以只能请阁下代劳。先谢。--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12:23 (UTC)[回复]

POV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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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词汇,自身带有一定成见。且条目大部分为境外媒体所言,无中国媒体回应。--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2:16 (UTC)[回复]

本条目的名称是对某一“行为”的客观描述,并不构成成见。不能说某种行为(如吃狗肉)多见于某些地区并多受苛责,就说该行为(吃狗肉)变成了“政治性词汇”。第二,“指责”多来自于比较,比如不同地区相关事件出现比例的不同。若有反驳/不同意见也应在条目中以“观点”+“可靠来源”表达出来。另外,中国媒体报道、回应少,大概是受到了管制吧。参见“https://www.baidu.com/s?wd=%22%E7%94%B5%E8%A7%86%E8%AE%A4%E7%BD%AA%22” --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6:34 (UTC)[回复]
看上文Talk:电视认罪#电视认罪条目写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适讨论,这是“专用政治性词汇”是共识。--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00 (UTC)[回复]
阁下似乎对“共识”理解有误,上面的讨论只有阁下一直在强调“政治性词汇”,其他人在说的是“政治性议题”。“吃狗肉”只是简单的行为描述,在中韩也没什么;而观念差异引发的民众/媒体指责“吃狗肉”则可以成为“XX议题”。同理,“电视认罪”只是对行为的客观/朴素描述,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地区。现在,它多发生在某些地区,引发对司法程序的批评与指责,这些“批评”“指责”构成议题,某种程度可看作“政治性”的。“政治性词汇”应该是“不客观描述”的词汇或者是某种“专用术语”。--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27 (UTC)[回复]
那么请问:如果这不是个政治性词汇,这个词汇单单如何具有政治化议题?另一方面,它具有政治化的内容了,它为何不是政治性词汇?或者阁下如何能用其他方式表达出其具有的政治化?另外,我能否请阁下举出几例“政治性词汇”供我参考下?再者“另外,也有地方在电视上公布违反规则者做检讨的画面,比如违反交通规则等“不文明”行为,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9][10][11]有电视台记者因此被打。[12]”此句写于文中,明显与top叙述违背。--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46 (UTC)[回复]

该来源引用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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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达成共识“调整成‘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并去除争议来源”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近期某编者在电视认罪条目中执意加入来自新浪微博的内容,称“类同推特”,可以使用,是近期中文维基百科变更方针了吗?在此征询其他编者意见。--Aronlee90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5:30 (UTC)[回复]
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本身内容来源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6:12 (UTC)[回复]
@MINQI:看电视认罪条目首段的写法属于事实性叙述,根据WP:NEWSORG:“社论、评论员文章不应作为事实的首选来源。混有较多评论的报导不应视为新闻报导,其可靠性需单独讨论。”,而孤烟暮蝉似乎就是评论员,这样的来源我想是不适宜添加的。何况MINQI自己也引了WP:SELFPUB:“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自身’信息乃至条目的参考来源,而不要求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发表”,就我理解这句话最重要的意旨非是自媒体及个人站点、页面作为可靠来源运用的开放,反而是严格限制此类来源的使用。正如方针原先粗体及我加注引号的部分,此类来源应恰当的被引用在──其自身,而且还是有条件允许。所谓其自身,我想在维基百科最常见的就是:关于生平传记传主一些在其他可靠来源语焉不详或各有参差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事迹,再者就是已归属的观点,并且最好是个人发表内容已有被其他可靠来源提及或引述部分。基本上意欲被添加的微博来源不符合“其自身”这一要件,同时也存在着更好的可靠来源,或许MINQI可以说明看看这来源如何辅助了其他可靠来源或是为什么如此必要-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13 (UTC)[回复]
@AegonINVICTUS:1.电视认罪为“专用政治化词汇”是讨论下来的共识(也有后来编者认为电视认罪构成政治化议题,自身无政治化)。此来源印证其他来源的“这是舆论方面”及未明说的“政治方面”即佐证共识。2.“社论、评论员文章不应作为事实的首选来源”,不是不可使用的来源。3.如果仅仅单纯自身信息可使用的话,那么郑国恩说“北京方面显示它在独立于我们之外的情况下拥有完整的墨玉名单”。他说《中国日报》采访的布丽提吉‧巴拉提(Bulitiji Balati)的名字不见于媒体的报道也不见于名单已公开的部分,而是在都未公开的第298行和第590行,并指该名单显示她获准留在社区是因为她配合当地政府。也应删除。4.请阁下帮助寻找更好的可靠来源(以佐证该词汇已政治化),如果能获得我将很乐意将其替换。--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8:00 (UTC)[回复]
@MINQI:我前面已经说过“再者就是已归属的观点,并且最好是个人发表内容已有被其他可靠来源提及或引述部分”。我没来得及看完墨玉名单引用资料的全文,但郑国恩确实是有被提及的。郑国恩的研究已是被多方独立来源引用,我认为呈现出尚未被诠释的一手来源对条目是有积极作用。另外,你也不是第一天编维基了你该知道这样提其他条目问题来否决其他人是没意义的。回到电视认罪舒畅一文未明说的概念是属于你的诠释,甚至我都认为讨论出一个未见于来源、没有被来源写出的明确定义,这不是共识,并写进条目内文,是属于原创研究吧?但这点由于我鲜少投入讨论,着实不清楚,还望社区解答、指教—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8:22 (UTC)[回复]
@AegonINVICTUS:该词汇的政治化并非在下原创,是讨论下来的共识。如果这点被否定,那么在下将不得不要求回复因此共识而被删除的其他内容。所举例子为郑国恩对《中国日报》采访的回应,非其自身关联并且为孤证,若被其他可靠来源提及应使用该来源而非郑国恩的个人推特。在下很明确地表示请阁下帮助找到更好的来源。PS:请问“舒畅一文”是什么意思?中国大陆没有这一用法,所以不明白--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8:52 (UTC)[回复]
那微博作者孤烟暮蝉,本名不叫舒畅嘛,“舒畅所写一文”手急就错了。舒畅的文章没有明确、明明白白写着政治性专用词汇,也就是这观点不能归属于舒畅,那它被作为证据来源不妥当,除非这种诠释结果,虽然舒畅没说,但是有独立来源帮舒畅这么解读。其实吧,我认为如果不过于事实性描述,政治性专用词汇类似的文句写入首段是能接受的。—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20:09 (UTC)[回复]
好的,了解了。原来我写的是“多用于政治性指责”(争议来源中的:借所谓“人权”搞政治上遏制、打压与恶意操弄;《单仁平:所谓“电视悔罪”的来龙去脉》来源中的:中国的司法实践毫无疑问越来越严谨,现在舆论场的争议很大一部分是一些人从价值观和政治角度驱动的。所涉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抱有同一类价值观和政治态度的人,而且西方舆论对这类争议的参与度相当高。事实是,所谓“电视悔罪”是舆论的事,法院审理案件根本不会以那些嫌犯在电视上说了什么为依据,而且嫌犯自己认罪和法律定罪本就不是一回事,而法院的这一坚定原则也被一些舆论活跃人士故意忽略了),因为讨论达成共识——该词政治化严重、专用,所以修改为“专用政治性词汇”,以避免更大纷争;或许可以修改为“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21:08 (UTC)[回复]
@JhstriverAronlee90:依我看法调整成“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这在当前情况是可以接受的了,希望其他编者就此提议发表一下意见。至于原先在这讨论提的微博来源,我认为电视认罪所引德国之声的报导足够表达了“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这句话,那么新浪微博来源就可以不用了。—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1日 (三) 03:45 (UTC)[回复]
个人觉得有点模糊和不准确,因为相关讨论并不局限于“西方舆论”和“政治争议”。可以更为中立地描述:“相关的事件/议题常常引发对一些国家法治、司法领域的批评与指责”。--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31日 (三) 09:57 (UTC)[回复]
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并未局限于“西方舆论”和“政治争议”;如果改为“相关的事件/议题常常引发对一些国家法治、司法领域的批评与指责”,反而不符合事实(中国大陆甚至很少使用“电视认罪”这词语;这词语已经被高度政治化,“对一些国家法治、司法领域的批评与指责”很大程度上是从价值观和政治角度,仅仅如此表述无法表明这点。)也无来源佐证(有原创总结之嫌)。--MINQI留言2021年3月31日 (三) 10:17 (UTC)[回复]
@JhstriverAronlee90AegonINVICTUS:还继续讨论吗?还是算已经达成共识:“调整成‘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并去除争议来源?
如果没有人提出更好的方法,同我之前说的,我认为此提议是可行的-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4月3日 (六) 15:3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对于2021-05-07 :2021-05-09日对此条目多笔编辑争议的讨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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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从2021-05-07日起多笔编辑被@MINQI阁下回退,为了解决争议,或相应的可能存在的沟通问题,并避免编辑战,特在此进行相应的讨论。(请注意,个人认为此讨论仅应作为改进条目的建议与沟通,而非尝试形成共识,个人认为如果试图把所有有争议的话作为共识固定下来的话,那就太蠢了。)

对于2021年5月8日 (六) 18:07版本编辑中阁下编辑摘要的回应。

  1. 抱歉,第一次编辑时并未看到此项,但是此共识被我在后续编辑中加上,并非“添加了又删掉”(而是删除后再添加)。
  2. “维基没禁止过多cite但阁下根据cite在修改了。并不是仅仅添加cite。” ---我加入新内容当然要加入新的citation以反映来源?
  3. 这并非评论员的文章,而是rfi对彼得·达林先生的采访以及对他要求的分析。同时,请注意: WP:一手来源中声明了 “我们的方针:已发表且可靠的第一手来源(如由大学出版社或主流报纸发表)可能可以使用于维基百科,但应小心谨慎,以避免滥用。”

额外:

  • 个人认为阁下之前的讨论仅反应了对这领域一段时间中的共识,如果再后续有建设性的编辑可以反映国际或大陆对此事件的新观点;或有建设性的条目扩充,但扩充中重写但包含此观点的原意的话,应当WP:勇于更新页面,要求重新进行修改共识程序的话,会陷入漫长而无效的官僚程序。大部分的条目都有大量充满争议的区域,要是每个争议都取得“固定一句话进行表述”的共识,并要求后需更改经历修改共识程序,那么会在事实上锁死条目,并使得无法后续补充或编辑。--向宇宙探索! 2021年5月9日 (日) 00:28 (UTC)[回复]
(:)回应
  1. “添加了又删掉”是本人看差了阁下最后一笔,抱歉。
  2. 针对阁下的第二第三点:
  • a.上段讨论中“@MINQI:看电视认罪条目首段的写法属于事实性叙述,根据WP:NEWSORG:“社论、评论员文章不应作为事实的首选来源。混有较多评论的报导不应视为新闻报导,其可靠性需单独讨论。”,而孤烟暮蝉似乎就是评论员,这样的来源我想是不适宜添加的。。。。。。。-AegonINVICTUS(留言) 2021年3月30日 (二) 17:13 (UTC)”这点本人及几位其他编者均表示了赞同,而阁下添加的内容编写者“古莉”是记者?记者的新闻报道应该是全名,这显然不符合,其身份似乎更类似同样是使用“昵称”的“孤烟暮蝉”——评论员;
  • b.既然首段的写法属于事实性叙述,那么观点性内容应少加或不加,并且阁下添加内容是直接将观点当成事实来叙述。“默认存在被引导,或被强迫”请问这是否有物证证明?更何况薛蛮子和另几位并未称自己被引导,或被强迫,这就直接偏离了事实。
  • c.阁下添加的内容写的是上个月的事,这已经不是新闻,且带有主观意识,而这主观意识可能会侵害另一方名誉,那么这就不是建设性的编辑且正如现在的情况——直接引起编辑争议,那么WP:勇于更新页面规则就不再适用。

--MINQI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6:56 (UTC)[回复]

  • 抱歉延迟回复:
那么现在主要问题在于第二点与第三点,那么下面是我对这两点的综合回应:
  1. 古莉的确是RFI的记者,详见此外部链接。所以此cite是合适的。
  2. 的确有人是被引导,或是被半强迫的进行电视认罪,而且此行为在所有电视认罪的数量上占大部分。(维基百科该条目7个涉及于大陆审判的案子中,4个声称是被强迫、引导说出他们的供词),而伊朗方面,根据这个cite多数电视认罪案例中涉及到了强迫于引导。
鉴于并非全部,那么那一句话改为更为中性的“....是指当事人在其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间,政府当局通过公开的电视节目播放当事人承认自己所作所为的录像的做法。而这种录像多为当事人在被当局引导,或在强迫的环境下做出的。”
  1. 我并不太清楚您C点想要表述的的问题,请问您是否可以重新为我解释一下?--向宇宙探索! 2021年5月10日 (一) 19:45 (UTC)[回复]
  • (:)回应
  1. 好的,古莉是记者。但依旧不代表cite是合适的,类似的情况是维吾尔族种族灭绝Top不使用“以美国为首的有种族灭绝历史的西方国家”([3]起至[4],而这不仅是有可靠来源:新华社、中国外交部等媒体如是说、分析,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种族灭绝历史更是公认的事实),甚至于本人因此被管理员Shizhao以所谓的“屡次增加不实资料”为由封禁对页面维吾尔族种族灭绝的编辑,持续时间至2周;
  2. 阁下也是使用了“声称”或“涉及”一词,但无法找出实际物证如用刑后的验伤报告亦或是引导、强迫的影音,意味着这仅仅是一种只有人证的观点。并且彼得·达林先生就是涉及其中一桩案件的已被定罪、审判的罪犯,这不得不说有实际利益冲突;
  3. 鉴于以上理由若要修改为中性,得如是“....是指当事人在其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间,政府当局通过公开的电视节目播放当事人承认自己所作所为录像的做法。而这种录像多被离境后的当事人或当事国境外媒体称是被当局引导,或在强迫的环境下做出的。”也与后文“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呼应。可以整体改为:“....是指当事人在其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间,政府当局通过公开的电视节目播放当事人承认自己所作所为录像的做法。而这种录像多被离境后的当事人或当事国境外媒体称是被当局引导,或在强迫的环境下做出的;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
  4. c,我想表达的是:当一个内容会明显产生争议例如阁下添加的cite与修改(彼得·达林先生声称自己是被PRC政府强迫认罪,这是声称也是指控PRC政府逼供,实际有没有并不清楚,彼得·达林先生的行为实际上对了PRC政府的名誉造成影响),它就不是建设性的编辑,即仅仅依靠WP:勇于更新页面是不够的,需要讨论。正如阁下与我现在所做的一样。
PS:@Outlookxp好像不能改为“有西方舆论以此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的争议。”:1.西方媒体不是“认为是”而是“使用于”政治争议,它们认为引导、强迫是真的不是政治争议;2.不仅仅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政治争议;3.语句不通顺。等这讨论、保护结束了看下这个讨论共识再修改吧。麻烦阁下关注了--MINQI留言2021年5月11日 (二) 08:20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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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处理

将“据《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的来源请求删除,因为来源[9]已表明作者为胡锡进。--Yangwenbo99 2021年5月11日 (二) 00:22 (UTC)[回复]

@Yangwenbo99Outlookxp在请求当日已完成。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24日 (一) 06:09 (UTC)[回复]

该“共识”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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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Talk:电视认罪#该来源引用是否合适?将不可靠来源划去本人没有异议;然而这里主要想问问各位这句“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此类言辞放于导言是否违反WP:NPOV及符合WP:原创总结?--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6月16日 (三) 20:54 (UTC)[回复]

1.非不可靠来源,“社论、评论员文章不应作为事实的首选来源”、“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文章。”。不使用是让步请不要误读;2.改进到“常被西方舆论用于政治争议中”而非来源中的“美国及某些西方国家惯于使用所谓的“人权大棒”去打压、掺和、搞乱别的国家”或“借所谓“人权”搞政治上遏制、打压与恶意操弄。”也非另一来源中的“现在舆论场的争议很大一部分是一些人从价值观和政治角度驱动的。所涉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抱有同一类价值观和政治态度的人,而且西方舆论对这类争议的参与度相当高。”;3.其高度政治化是电视认罪条目写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适讨论下来的结果。4.修改就是为了WP:NPOV——“所有维基百科条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内容必须以中立的观点书写,在尽可能没有任何偏见的前提下,平等地表达出任何曾在可靠来源中发表过的重要观点。”,阁下还举报我原文引用写“操弄”违反NPOV;5.“在政治化的案件中作公开认罪处理,目的是做宣传,这样就违反了法制原则。”“‘电视认罪’折射中共政治文化”“现在舆论场的争议很大一部分是一些人从价值观和政治角度驱动的。所涉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抱有同一类价值观和政治态度的人,而且西方舆论对这类争议的参与度相当高。”——Wikipedia:非原创研究“仔细地对来源内容进行不改变原意的概括或改述并不构成原创总结——反而是应受鼓励的做法。”;6.要概括成“常被西方舆论用于对价值观和政治角度的争议”我也不介意的。--MINQI留言2021年6月16日 (三) 22:01 (UTC)[回复]
(~)补充某时评员来源有官方账号转载、引用,所以不再有“个人出版物”问题。--MINQI留言2021年6月17日 (四) 11:37 (UTC)[回复]
何止“西方舆论”,台港媒体也多有使用。--Newbamboo留言2021年6月17日 (四) 16:11 (UTC)[回复]
有来源么?别又创造原创研究哦。怕了几位。 囧rz……--MINQI留言2021年6月17日 (四) 17:23 (UTC)[回复]

“电视认罪”中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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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指在侦查阶段让当事人在电视上承认自己罪行的行为,也就是发生于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间、法院定罪宣判之前。”这是中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对其定义,Jhstriver阁下称其为中文语境下相关定义是common sense,有大量文献报道支持,参见Google scholar和cnki。请问是否如此?如果有是否应该加入来源以佐证?否则是否该写为“中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对其定义:。。。。。。”?
  2. 电视认罪(英语:Televised confession或TV confession)而2013年01月13日,《今日美国》等美国媒体报道称阿姆斯特朗将在当地时间周一录制的奥普拉节目中承认服用禁药事实。有英文媒体亦使用“电视认罪”作为标题(英语:《Lance Armstrong television confession still not enough》)该事件是否该列入?
  3. 关于舒畅的来源是否依旧为个人出版物:舒畅的评论一开始的确发布于自己的微博,而后被部分中国大陆部分省市官方微博、媒体转载,Jhstriver阁下以“使用个人出版的新浪微博内容首先已违反WP:SPS”为由不断删除,这是不是违背“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维基百科条目需要展示中立的观点。但是可靠来源并不要求是中立的,客观的或者没有偏见的。在一些场合,不中立的来源是最好的对某个主题的各方观点的支持性来源。 尽管一个来源可能有偏见,它可能在特定情境中是可靠的。在对待一个可能有偏见的来源时,应判断来源满足常规的可靠来源条件,例如编辑控制和对事实的审核过程的声誉。编者也应该考虑这样的偏见是否适合在内文中表述,例如"据专栏评论员Maureen Dowd……"或"据话剧评论家Tom Sutcliffe...". 偏见的常见来源包括政治、经济、宗教、哲学或者其他信仰。”以及进行内容审查?个人微博被转载、转发后是否还是个人微博?如果如此,那么那些新闻报道中的是否也得删除?(此类内容被广泛使用于2021年成都四十九中学生坠楼事件‎反独立学院转设职业本科运动‎等条目)--MINQI留言2021年6月18日 (五) 07:21 (UTC)[回复]
(~)补充@OutlookxpAegonINVICTUSAronlee90JhstriverCheetahze百战天虫NormchouClayM300:还请各位曾经参加过有关探讨的几位有时间参加下本讨论,长久解决这几个顽疾,谢谢。其他有兴趣的同仁一同探讨当然也一样欢迎,谢谢。--MINQI留言2021年6月19日 (六) 00:10 (UTC)[回复]
  • 1.条目中涉及电视认罪的事件均符合导言中给出的定义:“侦查阶段”、“羁押期间”和“法院宣判前”。不少文献和报道在谈及电视认罪时亦有如下描述:“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电视上认罪、悔罪”;“时有出现涉案者上电视进行认错或者认罪的情况”、“将未决犯认罪过程在电视荧屏上示众”、“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或指认他人犯罪”等(Goog Scholar
  • 2.这似乎涉及中英文语义问题,中文语境下谈到“电视认罪”绝大多数指“判前电视认罪”,涉及民事、刑事案件;而英文里“television confession”既包括“在电视上自白”,也包括所谓在电视上认罪。另外,之前条目讨论页也谈了很多,国际体育界是以协会形式组织,由它们执行是否处罚运动员。运动员申诉的地方是“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是个仲裁机构而非司法机构。体育界定的都是规定/规范/公约,没有所谓的“国际体育刑事法院”,运动员违规顶多是禁赛,不存在所谓“拘留”“司法机构宣判”,何来“罪”的问题。
  • 3.WP:NEWSORG提到“一篇通讯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转载,它只能作为一个来源”,放到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那个来源出处是新浪微博,被其他媒体一字不差原文转载,也应被视为同一来源。而新浪微博是个人出版物,属于不可靠来源。当然也有另一种情况,其他可靠来源发布一篇评论/Opinion,其中引用了舒畅微博或其他“个人出版物”的部分内容,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接受,很多媒体也这样做。“引用”和“转载”是不一样的。--Jhstriver留言2021年6月20日 (日) 07:15 (UTC)[回复]
@Jhstriver:1.补充来源即可;2.可能就是阁下说的原因——翻译问题;3.“一篇通讯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转载,它只能作为一个来源”→“一篇文章可能被多方转载,它只能原来源属性”,这是明显的谬误。“转载”和“引用”的区别更大是在版权问题而非是否对内容进行过审核。这也是为什么有“通讯社”、“发布者”两个标签。以及如果阁下说的理由成立,那么请问“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在“来源的类型”段落与“新闻组织”并列,为何?--MINQI留言2021年6月20日 (日) 07:31 (UTC)[回复]

有关微博转载来源的使用

[编辑]

@MINQI目前的版本是最后长期版本,既然你已经提请页面保护,请不要再进行操作。-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03 (UTC)[回复]

@Jhstriver之前讨论阁下拒绝继续回应,现在行为为破坏。--MINQI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05 (UTC)[回复]
@Jhstriver请尽快进行回应(暂定期限7天),否则将按默认进行编辑。请回答:
  1. “一篇通讯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转载,它只能作为一个来源”是否等于“一篇文章可能被多方转载,它只能原来源属性”?如果是,那么为何网友评论能录入?
  2. “转载”和“引用”的区别更大是在版权问题而非是否对内容进行过审核。不然为什么有“通讯社”、“发布者”两个标签?
  3. “照搬微博原文,未有新的评论总结”有何问题?维基何方针或指引规定“原文转载”属于原媒体或媒体属性?
  4. 如果阁下说的理由成立,那么请问“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在“来源的类型”段落与“新闻组织”并列,为何?--MINQI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12 (UTC)[回复]
之前就说过了,请分清“引用”和“转载”的区别。学术文章有没有写过?“引用”是摘录、部分选择,并用自己的话叙述;“转载”是照搬原文,一字不差。--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17 (UTC)[回复]
可供查证是方针,当中即已排除了大部分个人出版物的使用,WP:RS是内容指引,是对来源做进一步的可靠性辨析。使用转载的微博来源,首先就违背了可供查证方针,还谈什么“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再者说,WP:BIASED是理清维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见来源”的使用,而不是用来引入一些不可靠来源。维基百科所使用的来源,应该尽可能满足所有方针和指引。--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30 (UTC)[回复]
(:)回应:
  1. 请证明只允许“引用”而非“转载”并证明转载内容与原来源性质一致不可使用;
  2. “自创网站或自费出书”“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本身内容来源”属于并列关系,所以使用转载的微博来源,首先就违背了可供查证方针[原创研究?]WP:BIASED是理清维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见来源”的使用,而不是用来引入一些不可靠来源,经过可靠来源筛选的内容已不属于不可靠来源。维基百科所使用的来源,应该尽可能满足所有方针和指引。并不是以此消除观点理由,更何况“在尽可能没有任何偏见的前提下,平等地表达出任何曾在可靠来源中发表过的重要观点。”--MINQI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3:04 (UTC)[回复]
  1. 你把来源换成那个所谓“宜春发布”,不就是想绕过禁用微博的限制,已经涉嫌WP:GAME可供查证方针有提到:“来源须以清晰而准确的方式列出,以使读者能够找到支持被质疑内容之原始材料”。一模一样的全文转载,一点“评论”“总结”的原创内容都没有,当然最好直接用最原始的来源。
  2. 请注意什么叫“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本身内容来源”可靠来源指引说的很清楚,“在关于作者自己的条目中可以采用他们自行发表的来源,只是直接和他本人有关的,不能采用牵扯到第三方的部分”。这里又不是介绍舒xx的条目或者章节部分,且涉及到对第三方——“美国”的评价。请注意什么叫第三方,张三发布一篇博客文章,介绍其如何最近做了什么、想了什么,这是和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其读者受众是第二方。如果文章中批判了李四王五,这叫“牵涉到第三方”。
  3. 另外,舒某发布的这篇文章为独立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这个“宜春发布”发布的文章,没有标明任何授权和来源信息,也不属于微博平台内的转发,涉嫌抄袭和侵犯著作权。维基百科不接受抄袭内容的使用。--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04:46 (UTC)[回复]
(:)回应:
  1. 请拿出具体方针指引指出“一模一样、一点原创内容都没有”的转载必须直接用最原始的来源,阁下的要求已经涉嫌WP:GAME“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本身内容来源”中下写:“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阁下行为已经涉嫌WP:GAME;“来源须以清晰而准确的方式列出,以使读者能够找到支持被质疑内容之原始材料”,而本人写的是“宜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转载时评员舒畅评论表示”,完全合规合理,“你把来源换成那个所谓‘宜春发布’,不就是想绕过禁用微博的限制”不仅是严重ABF且已经涉嫌WP:GAME
  2. 请注意可靠来源指引中写的是“在关于作者自己的条目中采用他们自行发表的来源”,请问目前是如此吗?相对的,“作为二级来源的作者自行发表的材料”中写道“个人网站、个人博客和其他自己发表的,或个人出版以满足虚荣心的材料不能作为二级来源……由于没有其他人能修正检查”,而此处并非如此——不论阁下承认与否,宜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编辑已对其审核。并且因此此来源可以按“可疑来源”纳入——“被公认为极端主义、出于推销目的或主要基于流言与个人观点的网站与出版物。”;其不论如何都已经是属于“有偏见来源”,按““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理清维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见来源’的使用,而不是用来引入一些不可靠来源,经过可靠来源筛选的内容已不属于不可靠来源。维基百科所使用的来源,应该尽可能满足所有方针和指引。”。再者“在尽可能没有任何偏见的前提下,平等地表达出任何曾在可靠来源中发表过的重要观点。”所以阁下解释不成立且已经是涉嫌消除观点审查内容。另,张三发布一篇博客文章,介绍其如何最近做了什么、想了什么,这是和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其读者受众是第二方。如果文章中批判了李四王五,这叫“牵涉到第三方”。[原创研究?][来源请求]

[查证请求],按这个逻辑,请问维基上哪个来源需要请求第三方模板?阁下的解释已经涉嫌严重WP:GAME。请阁下不要回避以具体方针或指引证明“可靠来源原文转载内容与原来源性质一致”,即“1.可靠来源未对转载内容审核;2.进而转载的文章仅能用于在关于作者自己的条目”;不然阁下所做的所有论述均为阁下的原创研究与曲解方针与指引——确凿地严重WP:GAME

  1. 舒某发布的这篇文章为独立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这个“宜春发布”发布的文章,没有标明任何授权和来源信息,也不属于微博平台内的转发,涉嫌抄袭和侵犯著作权。[原创研究?][来源请求]

[查证请求]尤其是“也不属于微博平台内的转发”,阁下行为再次涉嫌WP:GAME。--MINQI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08:18 (UTC)[回复]

故意拖延或冗长辩论——反复强推某一明显不被社群共识接受的观点。。。。--MINQI留言2021年8月11日 (三) 22:50 (UTC)[回复]
  1. 可供查证方针说得很清楚:“来源须以清晰而准确的方式列出,以使读者能够找到支持被质疑内容之原始材料”。明明有原始材料,你却坚持使用涉嫌抄袭的材料;一直强调WP:BIASED,却不考虑方针里的其他要求,不考虑来源品质。到底谁在GAME,非常清楚。
  2. 此微博[5][6],与舒某头条文章内容完全一致,却没有标示来源信息和授权信息,涉嫌抄袭和侵犯著作权(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运营方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微博转发下面会有原微博的预览。
  3. 这个什么“宜春发布”的微博一个字没提到舒某,不知道你是怎么得出“宜春...转载时评员舒畅评论表示”这样的结论,靠原创研究么。--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01:39 (UTC)[回复]
@MINQI我真是无语了,你在搞笑吧。100%内容一致,段落排版一致。未注明来源信息,涉嫌抄袭和侵犯著作权是明显的事实,一望便知。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转载其他媒体还会注明信息,这个“宜春发布”比较特殊是么。--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07:12 (UTC)[回复]
  1. 可供查证方针说得很清楚:“来源须以清晰而准确的方式列出,以使读者能够找到支持被质疑内容之原始材料”。请问有原始材料是否一定要用原始材料?请问原始材料被其他来源审核后转载为何依旧是原来源性质?您不断回避这两个问题;
  2. 关于涉嫌抄袭,请问100%内容一致,段落排版一致,未注明来源信息→涉嫌抄袭和侵犯著作权是明显的事实?您原创研究?请问是否明文“本文由宜春发布”撰文?--MINQI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07:27 (UTC)[回复]

请教该笔来源引用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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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编者在条目中执意加入微博来源Special:Diff/64989346Special:Diff/64990802),在被其他编者质疑后,转而使用某疑似抄袭的微博(Special:Diff/66990230Special:Diff/66991199Special:Diff/67131131),试图绕过方针对个人出版物的限制。该笔来源也有不小的问题,与“孤烟暮蝉”的微博头条文章一模一样,却没有标示来源信息和授权转载信息。很明显涉嫌抄袭和侵犯著作权,该编者却坚持引用。另外,该文章一个字都没提到“孤烟暮蝉”(即舒某),该编者通过原创研究,得出“‘宜春...’”转载“‘舒..’”的结论

(?)疑问
  1. “一篇通讯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转载,它只能作为一个来源”是否等于“一篇文章可能被多方转载,它只能原来源属性”?
  2. “转载”和“引用”的区别更大是在版权问题而非是否对内容进行过审核。不然为什么有“通讯社”、“发布者”两个标签?
  3. 维基是否有方针或指引规定“原文转载”属于原媒体或媒体属性?或不得使用可靠来源转载作为来源?
  4. “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在“来源的类型”段落与“新闻组织”并列,为何?
  5. 是否有方针或指引明文“‘一模一样、一点原创内容都没有’的转载必须直接用最原始的来源”?
  6. “来源须以清晰而准确的方式列出,以使读者能够找到支持被质疑内容之原始材料”等于“必须使用原文而非转载,若原文来自个人则两个来源均不可使用”?
说明
  1. 可靠来源指引中写的是“在关于作者自己的条目中采用他们自行发表的来源”,相对的,“作为二级来源的作者自行发表的材料”中写道“个人网站、个人博客和其他自己发表的,或个人出版以满足虚荣心的材料不能作为二级来源……由于没有其他人能修正检查”,宜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编辑以及《西征网》责任编辑已对其审核。并且因此此来源可以按“可疑来源”纳入——“被公认为极端主义、出于推销目的或主要基于流言与个人观点的网站与出版物。”;其不论如何都已经是属于“有偏见来源”,按“[[WP:BIASED|“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理清维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见来源’的使用,而不是用来引入一些不可靠来源,经过可靠来源筛选的内容已不属于不可靠来源。
  2. 维基百科所使用的来源,应该尽可能满足所有方针和指引;而非必须满足所有方针和指引;
  3. “在尽可能没有任何偏见的前提下,平等地表达出任何曾在可靠来源中发表过的重要观点。”
  4. 某编者声称“张三发布一篇博客文章,介绍其如何最近做了什么、想了什么,这是和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其读者受众是第二方。如果文章中批判了李四王五,这叫“牵涉到第三方”。”,按这个逻辑,维基上无任何一个来源需要请求第三方模板;
  5. 请分清“转载”与“引用”;
  6. 《西征网》有编辑部--MINQI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12:17 (UTC)[回复]

留名防完结,会尽快回复。凄凄惨惨戚戚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10:35 (UTC)[回复]

  • 上观、正观新闻如有官方背景,应该视作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应可以使用,回退理由不足。
  • 《西征网》作为退伍军人自行创立的新闻平台,应当作与看中国等同级,是自媒体,只是第二级,尤其还有投稿功能,可信性成疑,不建议使用。WP:RS
  • 假若此时评员足够出名,引用其在社交平台的言论无不可,反而引用其他转载是画蛇添足。相当于不引用区家麟在Facebook的言论,而走去立场新闻引用其投稿一样滑稽。立场新闻的编采多厉害也与区家麟的投稿无关。凄凄惨惨戚戚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13:00 (UTC)[回复]

请问以“非主流观点”、“WP:due”等理由删除来源以及观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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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

  1. Happyseeu于《韩战》以“此处应该采用主流观点。沈志华观点还未成为史学界共识。”为由删除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的资料
  2. Normchou于《电视认罪》以WP:UNDUE为由删除多方转载过的评论员观点。
此类做法是不是明显的“消除观点——以‘条目内容观点不中立’为由消除条目内容。”?--MINQI留言2021年11月14日 (日) 13:06 (UTC)[回复]
非知名公众人物或非知名学者的观点没有任何被堆积在条目中的必要。--🎋竹之初生留言中华民国110年 2021年11月14日 (日) 15:18 (UTC)[回复]
有条目很难叫不知名,但直引过多也是一个问题。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4日 (日) 16:44 (UTC)[回复]
改为

美国和部分西方国家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发布《联合声明》对“电视认罪”话题表达关注,是美国及某些西方国家惯于使用所谓的“人权大棒”去打压、掺和、搞乱别的国家、借所谓“人权”搞政治上遏制、打压与恶意操弄。

。这样如何?--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2:57 (UTC)[回复]
1.有条目且经常被台湾媒体BBC路透社点名何来不知名一说?2.请问Happyseeu做法呢?--MINQI留言2021年11月14日 (日) 17:14 (UTC)[回复]
又不是胡锡进司马南孔庆东这种级别的人,差远了。--🎋竹之初生留言中华民国110年 2021年11月15日 (一) 15:00 (UTC)[回复]
“国际特赦组织研究员潘嘉伟表示”、“纽约大学访问学者、前中国律师滕彪”、“搜狐特约评论员尉迟不攻认为”等等,又不是李正皓、黄世聪更不是李洪志,也差远了,留着?--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5:24 (UTC)[回复]
搜狐特约评论员可以移除,潘嘉伟也许也能移除。--🎋竹之初生留言中华民国110年 2021年11月15日 (一) 15:35 (UTC)[回复]
滕彪级别不和舒畅一样?那两个更比不上而已。--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5:50 (UTC)[回复]
Newbamboo你别在那一望而知的开心几个讨论全撂挑子唉。虽然不强迫任何人参与,那你也说下理由,雪球了也好直接存档,以后重开啊。这(和RSN那)扔着算什么。。。--MINQI留言2021年11月19日 (五) 13:12 (UTC)[回复]

(!)意见:第一个例子的删除,其删除的动作本身是合理的,因为引用沈志华著作的内容已经包括在该段前两句话中了。但是“沈志华观点还未成为史学界共识”这个理由不合理,因为引用的是事实陈述,不是观点。--Benevolen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03:52 (UTC)[回复]

这个解释认可。--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3:00 (UTC)[回复]

原位于AN3的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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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删掉一个“新浪微博博主”的观点没有问题啊。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6日 (二) 09:26 (UTC)[回复]
    分不清一个“新浪微博博主”和一个“新浪时事评论员”?--MINQI留言2021年11月16日 (二) 09:44 (UTC)[回复]
    他很有名吗?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6日 (二) 10:20 (UTC)[回复]
    西征网亦不是可靠来源啊,是自媒体或者内容农场吧。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6日 (二) 10:28 (UTC)[回复]
    您连已经存在的讨论(您说的两点均在以往讨论做了说明:1.她很有名虽然比不上胡锡进,但台媒经常点名、BBC、路透社也点名过,维基也有条目;2.西征网是不是可靠来源并无讨论,其有编辑部,其属于泗阳县西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题外话:按某几位说法大陆只有两类媒体:官媒和内容农场;3.宜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亦转载)都没看就在这里以您目前的认知做评判有点不太合适吧?--MINQI留言2021年11月16日 (二) 16:26 (UTC)[回复]
    1.她没有司马南之流有名,基本上还是认为只是个微博博主。2.自媒体也有公司,不是有公司的就是媒体。3.本人认为中国有官媒、商业媒体、自媒体、内容农场。4.官方账号亦可能转载一般个人微博,官方转载不能代表有名/非自媒体。5.本人也是详细搜索之后得出结论。桐生君[讨论] 2021年11月17日 (三) 01:51 (UTC)[回复]
    1.没有司马南之流有名=她不很有名?几个媒体将其视为典型还不叫有名?再者阁下大可以搜索下孤烟暮蝉,找到约 1,700,000 条结果(google,当然1百70万的结果有重复与错误),就在6天前“阿中饮酒”有关报道中就有被点名。阁下的“基本上”貌似说服力成疑;2.自媒体也有公司,不是有公司的就是媒体。的确,那么目前维基对自媒体是否有规则,能否给个链接?本人找到内容农场却未发现有关自媒体的,先谢;3.您这么认为很好,那么请您佐证其为自媒体或内容农场;4.官方账号亦可能转载一般个人微博,那么就回到讨论中的2021年8月15日 (日) 12:17 (UTC)本人发言,另请注意中国青年网于2016年就称其为知名网络作家”、澎湃新闻只了介绍六人之一的“微博博主@孤烟暮蝉 实名舒畅,时评人、网络作家”,可见其代表性与知名度;5.相信阁下应该已详细搜索,只是有如此结论难免造成类似误会,本人对此次误会表示抱歉。--MINQI留言2021年11月17日 (三) 14:17 (UTC)[回复]
    不太清楚这是什么东西,但抛个方针出来:‘任何人均可自创网站或自费出书,并借此声称自己是某领域的专家。因而,绝大多数个人出版之书籍、业务通讯、个人局域网络站、开放性wiki、网志、讨论区贴文及类似来源均不得被认可为可靠来源。但在某些情形下,个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为受到肯定的专家,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发表过文章。但是,此类来源的使用需要谨慎,并且如果有关资讯的确值得记载,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你自己看看有没有符合粗体字的标准--Iridium(IX) 2021年11月17日 (三) 14:35 (UTC)[回复]
    被反驳的又拿出来炒冷饭,一如既往地颠来倒去。1.你自己看看有没有符合粗体字的标准(时评人;《我们需要改变 我们参与改变》——《网络传播》、《你是一个中国人》——《大众日报》)2.证明下宜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账号非可靠来源。--MINQI留言2021年11月17日 (三) 15:23 (UTC)[回复]
    1.时评人的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节目制作/警方)没太大关系,另外大众日报是省委机关报。受不受认可不说,这里已有两个问题
    2.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Iridium(IX) 2021年11月18日 (四) 13:39 (UTC)[回复]
    @MINQI: 另外我也没有关注之前讨论--Iridium(IX) 2021年11月18日 (四) 13:40 (UTC)[回复]
    1.时评人的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节目制作/警方)无关——错误,按此逻辑时事评论员领域专业与任何条目均无关,所以时事评论员任何言论观点均不可出现在维基。电视认罪有关方自被炒作起来就与警方、节目制作方、犯罪者、舆情(时事评论)有关,不然按你逻辑就应仅收录警方和节目组的言论,其他均属于无关,尤其是香港大学讲师等应作为虚假专家看待(不符合其角色的发言、不具有该领域专业之有关的学者所发表);大众日报是省委机关报和第三方出版物、可不可靠无关,所谓已有两个问题根本不成立;
    2.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完全无稽之谈,按此逻辑所有新闻媒体引用个人内容均不可使用——这谬论已不是第一次被反驳。
    如果不了解前因后果甚至是已被认可或反驳的内容就盲目参与好听点是凑热闹,难听点就是自以为是——无理亦无礼。--MINQI留言2021年11月18日 (四) 14:38 (UTC)[回复]
    1.‘按此逻辑时事评论员领域专业与任何条目均无关,所以时事评论员任何言论观点均不可出现在维基。’你别打稻草人尝试打压对立,政治时事条目不就直接与时事评论有关?你别骑劫我的观点,也别尝试把电视认罪节目跳几级跳到时事评论,时评人的专业根本就是在评论时事而不是在电视认罪节目这个主题,你要用到这种来源就要预料到界线会更为严格。
    再者即便我的逻辑真的是‘评论员与任何条目均无关’,你说的东西就像‘因为我说所有正常人都不会吃屎,所以这是错的不可能的’一样完全没前后逻辑关系可言,而有趣的是你常常用这种奇怪逻辑作为你论点,让人难以理解反驳
    2. 你别再‘按我逻辑’,你说的东西根本就不是我在说的东西,好烦
    @MINQI:--Iridium(IX) 2021年11月19日 (五) 07:44 (UTC)[回复]
    1.也别尝试把电视认罪节目跳几级跳到时事评论?“电视认罪节目”?创造新名词?电视认罪是在新闻里认罪,节目称不上。“电视认罪”被炒作起来的是否就代表其已经是社会关注点——时事,界线会更为严格不代表达到了要求还要因为某些人的自行解释而不得使用。
    后面那句,哪跟哪?明明就像“你说正常人都以五谷为主食,我说这是错的不可能的,有人以玉米和花菜替代五谷,你说主食就只能是五谷做的面包馒头米饭等”一样,完全先把对方话给扭曲,然后声称你就是这么意思或完全没前后逻辑关系可言,再对对方人身攻击转移话题。
    2.好烦,是你的事,你说了我就能用,并且就是你在说的东西。“说的东西根本就不是对方在说的东西”的是你,你之前至少三次歪曲我说的,然后胡搅蛮缠,请你自知之明。
    你用不着@我,这页面在我监视列表。--MINQI留言2021年11月19日 (五) 13:05 (UTC)[回复]
  • @MINQI: 1. 我哪时候有说过‘所以时事评论员任何言论观点均不可出现在维基’?你搞什么稻草人说这是按我逻辑?我说的是‘有人把五谷为主食’,你没事说我的逻辑是‘所有正常人把五谷为主食’是你扭曲还是我?
  • 我只问你一个问题:时评人的专业就在评论时事还是在电视认罪?这个条目主题是电视认罪你就好好把焦点放在这主题领域。你既然会说是‘被炒作起后成为时事’,那这件事的性质便已经不再是这条目的主题,你这不跳了一级?这个来源究竟是用来佐证这个电视认罪环节,还是用来佐证被炒作起后成为的时事?既然已经与条目主题差了一层关系还合什么要求?
  • 2. B物本身符不符标准关A物可不可靠什么事?你按什么我逻辑说什么东西?一次变三次,三次变五次,不如再吹大点? Iridium(IX) 2021年11月19日 (五) 16:00 (UTC)[回复]
    @SIridiuM28:这里回复,那里离题。
    1.我反驳的是“时评人的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节目制作/警方)无关”,这句不是你说的?你说的可不是“有人把五谷为主食”,你前面哪来的“有人”或“这里”等限定词?是你扭曲还是我?
    我只问你一个问题:“电视认罪”话题起来成为社会热点是不是时事?后面说的什么?条目主题是电视认罪把焦点放在这主题领域,成为热点后的被评价与主题无关?“佐证这个电视认罪环节”是什么?对电视认罪的评价不懂?要你的说法,香港那两个和“电视认罪”有什么关系?他们是法学还是什么?人权组织又算哪门子?
    2.B不符合,A符合,A用了B,那现在被用了的B符不符合?不符合,那么维基一堆评价(B)都要删除。很简单的逻辑——之前讨论就说明的东西,有什么搅和的?吹大是谁自己心里清楚。--MINQI留言2021年11月19日 (五) 16:15 (UTC)[回复]
    ‘按此逻辑时事评论员领域专业与任何条目均无关,所以时事评论员任何言论观点均不可出现在维基。’???你打稻草人还不认???我说的是‘时评人的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有人)无关’,何来在你口中‘依我逻辑’就变成‘与任何条目(所有人)均无关’???香港的那两个又不是微博,从来就不依同一个规则,你扯他们来干什么???你既然又要‘成为热点后’,又要说还是‘与主题有关’,那你不如说翻译员的翻译稿修饰后成为朗读稿给主持朗读后主持的专业就跨到了翻译员???你想如何说也行了? @MINQI
    我不就说了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你还在按什么我逻辑?--Iridium(IX) 2021年11月20日 (六) 02:22 (UTC)[回复]
    又胡搅蛮缠?我是不承认,根本不是的我干嘛要承认?“电视认罪”成为热点、成为时事,你承不承认好了。香港那两个领域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无关——虚假专家,前面说了不看?竖什么稻草人?翻译员翻译的是自己的作品?你不相当于在说翻译员翻译了的《独立宣言》出现在了历史教材上然后历史教材上的《独立宣言》不算数?
    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是啊,所有媒体引用个人的均不能影响这些个人言论是自行出版物所以不可使用,简单不?--MINQI留言2021年11月20日 (六) 11:29 (UTC)[回复]
    ‘按此逻辑时事评论员领域专业与任何条目均无关,所以时事评论员任何言论观点均不可出现在维基。’这句话不是你说的?我说的明明不是这样你又扭曲说是我的逻辑你不是在打我稻草人?
    ‘香港的那两个又不是微博,从来就不依同一个规则’这句话看不明?虚什么假专家?
    你知道稻草人是什么意思不?我上面有哪一个东西不是在讲自己的观点?哪一个打了你稻草人?
    ‘翻译员翻译的是自己的作品?’哪里蹦出来的东西?‘你不相当于在说翻译员翻译了的《独立宣言》出现在了历史教材上然后历史教材上的《独立宣言》不算数?’理解能力不行就说少句没用东西吧
    ‘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完全无稽之谈’这句话是你自己之前说的,你现在自己要打脸自己是你自由
    你如果打算用这些东西强行搞乱讨论没问题,只不过你也在浪费自己写篇提告用的时间 @MINQI:--Iridium(IX) 2021年11月20日 (六) 12:10 (UTC)[回复]
    我说的,怎么了,你话前面我就这么理解的,怎么了?你别扯其他的。我就问你“电视认罪”成为热点、成为时事,你认不认。你说的明明不是这样那是你自己话说不清楚。
    香港那两个领域和“电视认罪”有什么关系?制作人?警方?法学?“评价虚假专家的依据”不知道?
    哪里蹦出来的东西?问你啊。人家翻译员翻译完的东西还不允许其他翻译家点评还是怎么个意思?意思这稿子和翻译员无关咯?理解能力不行是你吧?自己强行比较反过来说我?理解能力不行就说少句没用东西吧
    “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完全无稽之谈”是我说的,“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谁的逻辑?“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你承认我说的无稽之谈对咯?你现在自己要打脸自己是你自由
    我写提告关这什么事?因为提告就随你在这胡说八道、强行搞乱讨论?--MINQI留言2021年11月20日 (六) 13:38 (UTC)[回复]
    @MINQI: 既然那个电视认罪现在变成了时事,那时评人工作评的就是现在那个被炒热的时事,如何跨到了原本电视认罪的领域?‘翻译员的翻译稿修饰后成为朗读稿给主持朗读后主持的专业就跨到了翻译员???’
    ‘“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不就说了你理解能力有点问题,两个东西本来一直都是在讲同一样东西。打了人稻草人又不认耍赖,谈这个时评人你又扯去香港的那两个,虚假专家那标准只是建议人小心引用,又不至于不能用。何况你要去删那两个你在这里扯干什么?这里是谈那时评人还是香港那两个?你就别off-topic乱扯些东西来充实自己的段落好吗?搞到好像战场一样我说你什么复读回我一次,你赢了好不?进化到这样一个地步实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费你自己时间而已--Iridium(IX) 2021年11月21日 (日) 02:54 (UTC)[回复]
    请问既然变成了时事,时评人工作评的就是现在那个被炒热的时事,怎么就不能加入时评人的评语?怎么就无关了?不是“电视认罪”变成了那个时事还是评论员评论的不是电视认罪?‘翻译员的翻译稿修饰后成为朗读稿给主持朗读后主持的稿件’不能加入其他翻译家对稿件的评价?是翻译与稿件无关还是翻译稿件与主持无关?难听点,评论员不是按主持人表现来评价翻译质量?难不成你意思只许评论员看过稿件或根据书面稿件评价翻译员工作?
    两个虚假专家那标准只是建议人小心引用,又不至于不能用???您能不能看看你在说什么?!原来虚假专家内容可以用哦?那你扯什么时评人专业领域?后面又人身攻击?赢?赢了你还这么多话还人身攻击?死鸭子嘴硬?你的话回你“进化到这样一个地步实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费你自己时间而已”--MINQI留言2021年11月21日 (日) 09:21 (UTC)[回复]
    @MINQI: 简单来说时评人专业是评这个炒热了的时事,而不是在从事原本条目的主题电视认罪。时评人谈论火箭发射并不会令到他成为火箭操作员,因此那时评人并不是‘从事与条目主题相关领域的工作’,而只是从事时事评论的领域明白不?
    ‘原来虚假专家内容可以用哦?’那指引并没说过符合条件的就一定是虚假专家,因此你别急着把他们打成不能用,但现在微博那些就有清楚说过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用。你也不要在扯开话题。--Iridium(IX) 2021年11月21日 (日) 11:06 (UTC)[回复]
    简单来说时评人专业是评这个炒热了的时事,那么原本条目的主题电视认罪成为了热点,为什么不能加入对其评论?时评人谈论火箭发射并不会令到他成为火箭操作员不代表时评员的评论不能加入火箭发射条目。你不断在扯领域,那么就是下面的问题:该条目中的评价几个领域是与原本条目的主题电视认罪相关的?你一方面强调“现在微博那些就有清楚说过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用”(强调领域局限性);另一方面声称“指引并没说过符合条件的就一定是虚假专家”(事实就是他们完全符合虚假专家标准,还有人权组织——人权组织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节目制作/警方)有关?无视领域局限性),这么明显的双标?!
    “并没说过符合条件的就一定是虚假专家”至少没说符合条件的不是虚假专家,请你正视不论是我着急还是你狡辩都不能说把他们打成不能用而是他们本来就是虚假专家不能用。别把原则方针问题打成扯开话题。更何况扯领域的人是你——“时评人的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节目制作/警方)无关”。
    另外,你说来源是微博,那么现在有符合的来源转载了(不是微博了)为什么还不能用?就是第2.点(现在避而不谈了?)--MINQI留言2021年11月21日 (日) 12:01 (UTC)[回复]
    @MINQI: 你用指引就是用指引,我用指引就是扯开???自己去扯开了为了辩倒人连人家在用指引也说人是在扯开,既然你指引也不认了,那我还能说什么?
    你用的指引里只说过符合准则的话‘必须仔细且小心的注意’,所以说还是不足以铁定判断是不是虚假专家,你至少也给一些你的理据去把虚假专家的罪名定实啊?不然你说是就是?究竟双什么标?一个说的很清楚符合就不能用,一个在说符合要多加小心,如何双标?不满意就去提方针讨论别再耍赖。--Iridium(IX) 2021年11月21日 (日) 13:49 (UTC)[回复]
    乱七八糟说的什么东西?耍无赖了开始?你用指引双标还有理了?不典型的“有选择性地摘用方针中的只言片语(或者仅挑选某一方针而有意无视其他方针),用来支持实际上不符合方针的观点。”?符合的不让用?多加小心指的不是“某些明显的疑点是编辑者在查证支持某说法的来源时”,这么明显的领域不对怎么不说了?实打实的虚假专家视而不见?评价依据总共四条占了两条还不算???咋的?全符合才算?你说不是就不是?滚地撒泼?要不要一把鼻涕一把泪?不满意就去提方针讨论别再耍赖。
    怎么闭口不谈这微博被转发了?怎么闭口不谈“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所有媒体引用个人的均不能影响这些个人言论是自行出版物所以不可使用了?--MINQI留言2021年11月21日 (日) 16:50 (UTC)[回复]
    @MINQI: ‘实打实的虚假专家视而不见?’什么实打实?‘符合准则的话‘必须仔细且小心的注意’’不明白什么意思?符合标准是要多加小心注意和坐实必定就是虚假专家的分别你不懂?
    ‘何况你要去删那两个你在这里扯干什么?这里是谈那时评人还是香港那两个?你就别off-topic乱扯些东西来充实自己的段落好吗?’我不管你删不删那两个港人,你现在要删掉我也不管你,总之那时评人违反了方针我会删掉。微博被转发又怎么样?被转发了与他合不合领域的问题有什么关系?‘怎么闭口不谈“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你除了眼力有问题我不知道有什么其他能说--Iridium(IX) 2021年11月22日 (一) 08:21 (UTC)[回复]
    不是实打实?你除了眼力有问题我不知道有什么其他能说。“符合准则的话‘必须仔细且小心的注意’”→“确实符合的合我意就是不能删”,对吧?!你继续耍无赖。?这里是谈那时评人还是香港那两个?请问我定的标题是什么?off-topic?你说离题就离题?同样说法(限定领域)在同一条目还能这么玩?按你说法,你扯领域就是off-topic!谁和你说这里只是谈那时评人???那时评人违反了方针?直接说自己“有选择性地摘用方针中的只言片语(或者仅挑选某一方针而有意无视其他方针),用来支持实际上不符合方针的观点。”我还敬你是条汉子。微博被转发又怎么样?你不还在一方面强调“现在微博那些就有清楚说过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用”(强调领域局限性);另一方面声称“指引并没说过符合条件的就一定是虚假专家”(事实就是他们完全符合虚假专家标准,还有人权组织——人权组织领域专业与条目电视认罪(节目制作/警方)有关?无视领域局限性),玩双标?被转发了与他合不合领域的问题有什么关系?从侧面证明那两个香港、人权组织假专家!你现在自己要打脸自己是你自由!进化到这样一个地步实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费你自己时间而已!你就继续胡搅蛮缠扰乱讨论吧!--MINQI留言2021年11月22日 (一) 08:58 (UTC)[回复]
    有你的讨论都被你车轱辘胡搅蛮缠,你也别off-topic不off-topic了。
    你就把话说明白了:
    A:1.“电视认罪”成为热点、成为时事,你承不承认?2.时评员评论热点、时事,对不对?3.时评员能评论成为热点时事的东西,对不对?4.时评员评论了的评价是和这东西有关,对不对?
    B:1.那两个香港、人权组织领域和电视认罪无关,对不对?2.那些是不是符合了“虚假专家评价依据”的两条:“不符合其角色的发言”和“不具有该领域专业之有关的学者所发表”?
    C:1.“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是不是等于“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2.如果“这东西消息可不可靠改变不了对那东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断”成立,那么是不是任何媒体引用或发表的个人自行出版物依旧是个人自行出版物性质?3.前两条成立,那么所有这些内容均非自身领域不可使用,对不对?
    你A、B、C、1、2、3一点点回答、说清楚了再说。不然和你没什么好说的,用你的话“进化到这样一个地步实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费你自己时间而已”。还浪费我时间。--MINQI留言2021年11月22日 (一) 09:31 (UTC)[回复]
    @MINQI: 你实在是在浪费你自己的时间,你所谓的ABC我上面从来早已提过也是明显事实,特别是C明明我一开始就是这样意思,你反过来打一堆东西告诉我我已经知道的东西干嘛?充字数?A四点从来也没错也早已被提到,不知道为什么你要搞到好像我在否认它们的样子。你一直复读你那些论点没什么意义,你不如回应下我时评员既然只是在评论这个被炒热的时事,那他专业如何跨到电视认罪?时评员既然只是在评论火箭升空时事,那他专业如何跨到火箭技术?因为它评论了这火箭时事所以就变成了火箭专家???既然专业不符条目主题不就不符特许使用本应被禁止的微博来源的规例?B那些也是无误,但接下来的定论我退一步当眼残掉,你想删就随你删好不好?现在可以专注在时评人没?另外你复制我东西的程度实在是到了过火程度,在我上面已有提到后仍然不停止似乎有故意挑衅之意,不停一下别怪我控告扰乱--Iridium(IX) 2021年11月22日 (一) 15:11 (UTC)[回复]
    另外你上面段落的水分实在是有点多,考虑精简一下。‘有你的讨论都被你车轱辘胡搅蛮缠’此外我以为在‘专题报告’那讨论之后你多少会更有自知之明,但看来不太像这样一回事--Iridium(IX) 2021年11月22日 (一) 15:25 (UTC)[回复]
  • 请你A、B、C、1、2、3一点点回答、说清楚了再说。不然和你没什么好说的。你告呗,吓唬谁啊?贼喊捉贼又不是头一回。连台湾编者也认为你类似行为不当。还提“专题报告”那讨论???看来还是我比较了解你,压根不以为那讨论之后你会有自知之明——毕竟树不要皮必死无疑。--MINQI留言2021年11月22日 (一) 16:59 (UTC)[回复]
    @MINQI: 我早已说了你那些ABC全部都是事实,请不要尝试浪费大家时间。请你直接回应我的重点。我现在认同你可以删掉那两个香港人,所以别再离题说我双标。台湾编者那件是你还能拿出来就证明你实在是缺乏自知之明,语文能力有问题还掺一脚就请别放出来好不?还有别什么我了解不了解你,知道你最了解我年龄了,请你不要在这严重扰乱浪费大家时间--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08:14 (UTC)[回复]
    既然你不肯一一对应回答,那我退一步:AB是事实你承认就好,C事实?随手举两个例子:一名自述为新闻系大学生的网民发微博称记录了其与两名同学在当天现场的遭遇:”一名在11日下午出现在现场的父亲说,他18岁的女儿11年前在成都一所高中念高三时猝死……,请解释下这两段为何还能存在?--MINQI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12:18 (UTC)[回复]
    @MINQI: 我很简单和你讲一句,我在这里只是关注时评人,你还是没回应到我上方的重点。其他东西如你的C你想如何搞我也没异议不反对随你的便,我也看不明白究竟你C后两条就要表达什么 --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06 (UTC)[回复]
    另外我刚才才发现自19日后那时评人其实已被删除,因此我在这如非必要也不会再继续回应了 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13 (UTC)[回复]
    至于你给的这两个东西,‘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自身资讯 ... 这一方针同样适用于社交网络上的内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 ’,第一则那网民的记录是他个人亲身的经历所见记录,至于第二个的女儿就看你觉得算不算父亲的‘自身资讯’了--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23 (UTC)[回复]
    也注意一下你B那些东西虽然也是无误,但接下来的定论我当眼残掉看不见,我不想再烦--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28 (UTC)[回复]
    看不明白算了。时评员既然只是在评论这个被炒热的时事,那他专业如何跨到电视认罪?电视认罪被炒热成为时事时,那领域就有了交集。就像食客和锅具生产商本身没有专业交集,但厨师用了这锅要么夹生要么焦,那食客既可以评论厨师也能评论锅。你的例子,我就问你:时评员在评论火箭升空时事,请问他对火箭发射评论还是对火箭发射技术评论?--MINQI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18:27 (UTC)[回复]
    @MINQI: 说白了那时评人根本就不是专门研究电视认罪的吧,一个食客自己厨艺再多么的屎从不亲自下厨也可以评论食物,但不代表他说几句东西就能封自己做厨师或与这行业沾上一点点边,所以那时评人被删掉就是对的了--Iridium(IX) 2021年11月24日 (三) 10:14 (UTC)[回复]
    ‘评论火箭时事’是因为他是时事评论员,但你觉得条目领域是指时事评论专业还是火箭相关专业?--Iridium(IX) 2021年11月24日 (三) 10:16 (UTC)[回复]
    食客换成美食家,你才能理解?
    你觉得条目领域能只能包含火箭相关专业?要不证明下“‘阿波罗计划’科技影响”这篇东西是火箭专家等相关专业者所做?--MINQI留言2021年11月24日 (三) 12:48 (UTC)[回复]
    普通时评人的领域就是在广泛评论任何方面时事,而不会在任何一个专题有着深入认识,不然的话他就不是一个时评人,因此以美食家为喻不当--Iridium(IX) 2021年11月25日 (四) 07:43 (UTC)[回复]
    那来源也不是来自用户生成网站,并不适用于较严谨以对待如微博等来源的指引,因此不需考虑领域--Iridium(IX) 2021年11月25日 (四) 07:46 (UTC)[回复]
    普通时评人的领域并非是在广泛评论任何方面时事,尤其是这个时评人只评论政治与社会,所以以美食家为喻恰如其分。
    请注意您说的是“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即任何媒体引用或发表的个人自行出版物依旧是个人自行出版物性质——既然没有署名或说明那么明显为记者(或某位评论员)甚至可以认为为个人所做,明显适用于较严谨以对待如微博等来源的指引、且非专家即必须考虑为个人自行出版物;如果您认为非来自用户生成网站,那么依旧请证明这段内容是火箭专家等相关专业者所做,不然又是符合“虚假专家评价”。--MINQI留言2021年11月25日 (四) 11:34 (UTC)[回复]
    无论是‘时事’还是‘政治与社会时事’本身都就是一个很广范畴,并不是精通于特定领域,请你搞清楚分别,总之这时评人不是精通研究电视认罪就别说是属于这领域
    BBC并非用户生成网站,那篇报道也不是什么引用自其他网络来源的个人自行出版物,自己网站有团队发行的算什么个人自行出版物?你上面一些奇怪‘明显...’推论不明白你用意何在。
    ‘不具有该领域专业之有关的学者所发表的或是与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说法冲突的言论或是说法。当其鼓吹者为了打击另一方而宣称另外一方背后有着“阴谋论”时要尤其的小心。’如果是阴谋论时才要特别小心,但现在连阴谋论也谈不上,根本就不符评价虚假专家的依据--Iridium(IX) 2021年11月26日 (五) 09:37 (UTC)[回复]
    我实在是不想在回应这东西了,不要再抛东西问我评论好吗?--Iridium(IX) 2021年11月26日 (五) 09:50 (UTC)[回复]
    说了,不想回是你自由。“BBC并非用户生成网站”耐不住“没有署名或说明那么明显为记者(或某位评论员)甚至可以认为为个人所做且非专家即必须考虑为个人自行出版物”,记住“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当其鼓吹者为了打击另一方而宣称另外一方背后有着“阴谋论”时要尤其的小心。”并列于‘不具有该领域专业之有关的学者所发表的或是与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说法冲突的言论或是说法。’。--MINQI留言2021年11月26日 (五) 10:31 (UTC)[回复]
    我所谓的“无论A如何也不影响B”是指两个独立来源。你如何把BBC和BBC自己团队编写发表的东西割裂关系?你根本就是在骑劫我的观点。
    既然用。而不是;两句就根本不是并列,基本语文常识?--Iridium(IX) 2021年11月26日 (五) 12:32 (UTC)[回复]
    证明下这东西编写者为BBC自己团队,我没割裂啊,请问原文有写作者吗?
    都用的“。”,意思四条不是并列?您是不知道这翻译自英语?“Claims not supported or claims that are contradicted by the prevailing view in the relevant academic community.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proponents say there is a conspiracyto silence them.”您要不问下当初的编者有没有考虑英语和汉语基本语文常识差异?--MINQI留言2021年11月27日 (六) 00:33 (UTC)[回复]
    ‘证明下这东西编写者为BBC自己团队,我没割裂啊,请问原文有写作者吗?’你也不是自己在脑补不是BBC团队?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不是BBC团队?你提出就请你举证
    1) y...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x...
    2)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x... and y...
    请你分清楚上面两句分别,现在的情况明显是1不是2,这也只是基本语文知识--Iridium(IX) 2021年11月27日 (六) 03:27 (UTC)[回复]
    原文没写写作者,更没有BBC编辑部署名。
    1不是并列?你意思两句完全无关?--MINQI留言2021年11月27日 (六) 11:27 (UTC)[回复]
    ‘你意思两句完全无关?’稻草人--Iridium(IX) 2021年11月28日 (日) 02:16 (UTC)[回复]
    并列是完全无关?基本语文知识呢?--MINQI留言2021年11月28日 (日) 11:56 (UTC)[回复]
    要不换个说法,递进?但1得y...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y ... for/to ... x--MINQI留言2021年11月28日 (日) 12:05 (UTC)[回复]
    如果是指‘不具有该领域专业’和‘阴谋论’两者都要小心注意的话就是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either x... or y... is satisfied,但现在when后面只跟x不跟y,所以说要小心注意的只是x,这基本语法逻辑--Iridium(IX) 2021年11月28日 (日) 13:03 (UTC)[回复]
    现在when后面跟的A和B:proponents前面没出现过、conspiracyto也没出现过。另外谁say there is a conspiracyto?谁又是a conspiracyto?--MINQI留言2021年11月28日 (日) 15:10 (UTC)[回复]
    后面写着只要:不包括针对第三方的主张。
    你不想再烦,这是你的自由。--MINQI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18:31 (UTC)[回复]
    ‘第一则那网民的记录是他个人亲身的经历所见记录(并非对他人主张),至于第二个的女儿就看你觉得算不算父亲的‘自身资讯’了’--Iridium(IX) 2021年11月24日 (三) 10:16 (UTC)[回复]
    “说要把他们带走调查、要求他们离开不要围观”、“但没有换来道歉,他说他过去的目的是想跟那个孩子的母亲说‘回家吧,没用的’”。--MINQI留言2021年11月24日 (三) 12:35 (UTC)[回复]
    你觉得这两个例子不明显,那么转移事件的后两个呢?也要说是他们的亲身经历?亲身经历被转移还是他们是转移者?--MINQI留言2021年11月24日 (三) 12:59 (UTC)[回复]

电视认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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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瑜因国旗事件而道歉,并将预录好的影片上传至网络,然后经由电视台的新闻报导,将此影片播放给大众观看,这种方式能否算是电视认罪?--2001:B011:A401:33A3:DDB4:8630:37D0:A430留言2023年7月27日 (四) 07:15 (UTC)[回复]

又不是刑事案件,哪来的“认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7月27日 (四) 10:09 (UTC)[回复]
如上,似乎专门指刑案。电视等公共媒体上认错,可能没有专门词汇定义,且范围较大?en:Category:Entertainment scandalsCategory:媒体争议?--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7日 (四) 17:16 (UTC)[回复]
“Category:电视认罪者”这个分类似乎属于WP:NONDEF。--Nostalgiacn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07:53 (UTC)[回复]
条目中有定义,但不清楚是否通用。--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07:59 (UTC)[回复]
周子瑜国旗事件发生后,虽然被某艺人举报,但当事人既没有被逮捕也没有进入侦查程序,而是受到来自大陆网民的舆论压力,经纪公司才决定录制影片公开道歉,应属于自我言论审查,而非电视认罪。--Hibiscus105留言2023年7月29日 (六) 07:5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