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堪
外观
王仁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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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苏州府知府 | |
籍贯 | 福建省福州府闽县 |
族裔 | 汉族 |
出生 | 道光八年(1848年) |
逝世 | 光绪十九年(1893年) |
亲属 | (祖父)王庆云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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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仁堪(1848年—1893年),字可庄、忍庵,号公定,福建省福州府闽县(今福州市区)人,清末文状元、政治人物。为福州历史上的最后一名状元[1]。
生平
[编辑]王仁堪生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同治九年(1870年)庚午科举人,光绪三年(1877年)中状元,授翰林院修撰。历任提督山西学政,贵州、江南、广东乡试副考官,后任武英殿纂修。光绪五年时曾弹劾崇厚与俄国签订的《里瓦几亚条约》为丧权辱国,崇厚最终被判有罪。光绪十四年(1888年)时因进谏停止颐和园工程而触怒慈禧太后,被外放至江苏任镇江府知府,任内又发生了丹阳教案,处置较为妥当。三年考核政绩列江苏省第一。光绪十九年(1893年)调任苏州府知府,同年病逝于任上,因其政绩被破格提入国史馆立传,苏州群众也为他立祠纪念。[2]《清史稿》有传。[3]
著作
[编辑]作品编入《王苏州遗书》。
事迹
[编辑]光绪十九年(1893年),浙江恩科乡试考官殷汝璋、周锡恩行船至苏州,前内阁中书、绍兴人周福清派人向殷汝璋贿赂请托。事情败露,殷汝璋将人交予王仁堪处理,最终周福清也下杭州狱[4]。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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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编辑]引文
[编辑]- ^ 《福州市志》(第1册) -大事记-清[永久失效链接]
- ^ 《福州市志》第8册
- ^ 《清史稿·列传479卷》13093-13095:王仁堪,字可庄,福建闽县人,尚书庆云之孙。光绪三年一甲一名进士,授修撰。督山西学政,历典贵州、江南、广东乡试,入直上书房。时俄罗斯索伊犂,使臣崇厚擅定条约,仁堪与修撰曹鸿勋等合疏劾之。太和门灾,复与鸿勋应诏陈言,极论时政。其请罢颐和园工程,谓:“工费指明不动正款,夫出之筦库,何非小民膏血?计臣可执未动正款之说以告朝廷,朝廷何能执未动正款之说以谢天下?”言尤切直。十七年,出为江苏镇江知府。甫下车,丹阳教案起,由于教堂发见孩尸。仁堪亲验孩尸七十余具,陈于总督刘坤一曰:“名为天主教堂,不应有死孩骨。即兼育婴局,不应无活婴儿。传教约本无准外国人育婴之条,教士于约外兼办育婴,不遵奏行章程,使地方官得司稽察,祸由自召。请曲贷愚民之罪,以安众心;别给抚恤之费,以赡彼族。”坤一迂之,卒定犯罪军流有差。时外使屡责保护教堂,仁堪请奏定专律,谓:“条约无若何惩办明文,每出一事,任意要挟。宜明定焚毁教堂,作何赔偿;杀伤教士,作何论抵;以及口角斗殴等事,有定律可遵。人心既平,讹言自息。”英人梅生为匪首李鸿购军火,事觉,领事坐梅生罪仅监禁,仁堪上书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论之。又洋人忻爱珩遍谒守令,募捐义学,无游历护照。仁堪请关道送领事查办,复议无照私入内地,应按中国律法科罪。虽皆未果行,时论韪之。郡地多冈垅,旱易成灾,仁堪以设渠塘为急务,不欲扰民,捐廉为倡。驰书乞诸亲旧,商富感而输助,得钱三万缗,开塘二千三百有奇,沟渠闸坝以百计。十八年秋,丹阳大祲,恩赈之外,劝绅商捐赀,全活甚众。又假官钱于民,使勿卖牛,名曰牛赈。濬太平港、沙腰河、练湖、越渎、萧河、香草、简渎之属,凡二十余所,支沟别渠二百三十有奇。又凿塘四千六百,以蓄高原之水。皆以工代赈,东西百余里间,水利毕举。次年春,赈毕,余四万金,生息备积谷。牛赈余钱,仿社仓法创社钱,按区分储,为修沟洫、广义塾之用。郡西乡僻陋不知学,立榛思文社以教之。出私钱于府治前建南学舍。在任两年,于教养诸端,尽力为之。调苏州,已积劳致疾,日坐谳局清积案,风采动一时。甫三阅月,猝病卒,时论惜之。镇江士民列政绩,吁请大吏上闻,谓其“视民事如家事,一以扶植善类、培养元气为任,卓然有古循吏风”。诏允宣付史馆立传,以表循良。自光绪初定制,官吏殁后三十年,始得请祀名宦。于是疆臣率徇众意,辄请宣付立传表章,旷典日致猥滥,仁堪为不愧云。
- ^ 李伯元《庄谐诗话》
书目
[编辑]- 《福州市志》,方志出版社,1998.12,ISBN 7-80122-400-0
- 《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