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战争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签订于1864年的首部改善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战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在除内战以外的情况下,战争法也被视为国际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战争法可分为两大类:

  • 战时法,关于战争中可接受行为的法律。
  • 诉诸战争权,关于使用武力的可接受理由的法律。

禁止作用

[编辑]

战争法中众所周知的禁止条款包括禁止攻击标有红十字、红新月或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相关的其他标志的医生救护车医用船只。另外还禁止向举白旗的人员或车辆开火,因为白旗表示有意投降或想要谈判。在这两种情况下,受红十字或白旗保护的个人应保持中立,不得参与军事行动;事实上,在白旗或红十字的保护下从事战争活动是违反战争法的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罪。不遵守这些规定会导致丧失受保护地位,而且会使违反此规定的个人成为合法的军事目标。

有关战争法的国际条约

[编辑]

有关战争法的宣言公约条约裁决列表:

参考文献

[编辑]

延伸阅读

[编辑]
  • Witt, John Fabian. Lincoln's Code: The Laws of War in American History (Free Press; 2012) 498 pages; on the evolution and legacy of a code commissioned by President Lincoln in the Civil War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