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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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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
签署日1935年6月21日
签署地点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37年5月30日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语言法语
英语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英语: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是1935年6月21日第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45号公约(C045)[1][2]公约于1937年5月30日生效。[3]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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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4]第二条规定任何女性都不得使用于任何矿场的井下劳动。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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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4]第三条规定了四种例外:

  1. 担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
  2. 从事卫生和卫生福利的妇女;
  3. 学习期间在矿场井下受训练的妇女;
  4. 偶然需要进入矿场井下的妇女。

批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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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已有98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有30个国家先后退出了公约。中华民国于1936年12月2日批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1984年6月11日承认该公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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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2. ^ Convention C045 - Underground Work (Women) Convention, 1935 (No. 45).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5).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1). 
  4. ^ 4.0 4.1 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