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终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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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终弟及是世袭制度的一种,另一种常见世袭方式为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情况除出现于君权之承继,也适用于某些可以世袭的官爵承继权。在中国清朝时,颜回后人就多次以兄终弟及之例,承袭翰林院五经博士。[1]
亚洲
[编辑]中国
[编辑]在中国历史上多见少数民族政权早期(例如金元清)及古三代,例如商代王位由王弟与王子继承并用的制度。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兄终弟继;传子有传兄之子、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
商朝长期兄终弟及制和父子继承制并行,中期太庚三子小甲、太戊、雍己正式改为兄终弟及的制度,相继为王,使中期经常发生王位的纠纷,又称“九世之乱”,直至商朝后期盘庚迁殷后才稳定。但商朝和后来的宋国仍然延续着兄终弟及制的传统,这种做法也偶见于中国后世朝代。
根据赵光义的说法,宋昭宪太后认为后周灭亡皆因幼主临朝,所以留下兄终弟及的遗言,要求宋太祖立下金匮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后传帝位给赵光义,即是太宗。但此说疑点重重,宋太祖时代未曾听闻此说,且太宗即位后立即迫害太祖之子,历史学家邓广铭、张荫麟等论证“金匮之盟为虚构”,至今“金匮之盟为虚构”是最有影响力的说法。
元朝时期,元武宗海山在1311年死后由其弟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继承王位,是元朝唯一的兄终弟及的例子。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武宗驾崩,就据此立兴献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为嗣,即明世宗。
欧洲
[编辑]871年4月,英格兰威塞克斯王国埃塞尔雷德去世,尽管他留下了两个幼子,但根据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加上丹麦人的大军压境,使得阿尔弗雷德大王顺利继承了威塞克斯王位。
此外,赫梯王国在铁列平改革前,王位传承没有固定法则,各式人物都来竞逐,并且实际上施行母系传承的原始遗风。
伊斯兰世界
[编辑]现存的伊斯兰国家及阿拉伯国家的君主制国家中,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是两种常见的继承方式。沙特阿拉伯是采用兄终弟及的典型例子,自1932年建国以来除了开国君主伊本·沙特之外,历代君主都是他45个儿子之一,直至萨勒曼一朝才因其兄弟皆已年迈而打破此一情况,由其儿子穆罕默德·本·萨勒曼担任王储。
另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Maine, Henry Sumner. Dissertations on Early Law and Custom. J. Murray. 1891: 145–6 [2017-03-23]. ISBN 978-0-405-065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