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基础民法之一,通过法律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权,以便调解民事关系确立法律依据。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该法于2021年1月1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而废止。

历史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制度最早系统规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其中大部分属于物权,初步确立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内的基本物权法律体系框架。另外,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律建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则集中规定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法自1993年开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物权法,2005年7月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其后又审议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过其草案。并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其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基本原则

[编辑]

物权法定原则

[编辑]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编辑]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物权公示原则

[编辑]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公示方式依动产不动产而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内容

[编辑]

该法案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草案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内容框架如下: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

(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形态: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物权行为;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类型;2.善意取得制度;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特性;2.抵押权: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3.质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权

(六)占有。

所规定的物权概念及其特点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前句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 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2. 排他性: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3. 绝对性: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对世权。

反对意见

[编辑]

因为物权法的敏感和复杂性,导致很容易被解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在中国大陆第一部注明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因此有左派的观点认为,本法是保护极少数富人的物权,亦可能造成更多国有财产流失。法律学者巩献田从2005年起公开上书反对《物权法》的草案,并于2006年12月9日在网上公布一封几百人签名的公开信。他呼吁此法律在通过之前需要进一步公开讨论,并且认为该草案有多个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 将公有和私有财产平等对待,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 《物权法》赋予国家机关、企业不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处置国有财产的权力,会进一步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 未明确表明如何保护农村的集体所有财产;
  • 未明确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私有财产,从而和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相抵触;
  • 缺乏关于如何追讨被侵占的财产,以及防止非法侵占者将其合法化的条文。

但相反观点指出,批评者的目的是否定改革开放政策。[2]一部法律的出台应该考虑到是否有制约机制与之相配套,而与《物权法》相配套的《侵权法》却没有同步出台,这给投机者一个机会与时间。

林浊水认为:“社会主义体制的核心精神,在于财产公有制;因此,中国《物权法》通过后,这一个最后的社会主义大国可说从此告别社会主义阵营,走向资本主义体制。”[3][4]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关于《物权法(草案)》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的意见
  2. ^ 中國領導人疑左派藉反對《物權法》否定鄧小平改革. 亚洲时报. 2007年3月14日 [2007年3月1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年9月27日). 
  3. ^ 林浊水,〈《物权法》与社会主义〉,台湾《苹果日报》2007年3月22日《论坛》版《非典型论述》专栏。
  4. ^ 林浊水. 物權法與社會主義. 台湾新社会智库. 2007-03-22. [永久失效链接]

来源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