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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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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討論如何表決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投票。「人事任免投票」的定義為管理員或行政員(統稱管理人員)的任命及罷免投票。若本議題經社群討論後最終獲得通過,以下條文之相關部分將會有所修訂:

參與者在投票前請務必閱讀過往討論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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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輪投票的結果反映社群認為需要修改參與人事任免投票的資格,但就如何修改,則未能達成共識。下面列出表決方式的草案,請大家討論。討論時間為期10天,最後表決初步定於2011年9月15日開始。

表決方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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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原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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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得票最高的方案整合出各方案,投票者將在格式與首輪表決相似的投票頁面從中選擇

表決單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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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成一個方案
綜合方案一和方案二,交付表決,投票者投支持或反對。

採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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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Gakmo之投票格式初稿
人事任免的投票資格(每人有四票)

【投票方法】
下面列出各選項,請細閱每一選項,並到各自的投票區投票,每人每項只可投一票
【點票方法】
選項1中,取得較多支持票而支持票不少於25票者當選。至於選項2至4,支持票多於反對票而總票數(即支持加反對)不少於25票,則當選。臨界情況時才考慮中立票。
1

(甲):管理員投票或管理員解任聯署開始7天前,有100次或以上中文維基百科的編輯次數,並在管理員投票或管理員解任聯署開始前6個月內有1次編輯次數者,有權投票
(乙):管理員投票或與管理員解任所涉的最早事件發生之前1個月已是自動確認用戶,並在管理員投票或與管理員解任所涉的最早事件發生之前3個月內作出1次或以上的編輯(除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外的名字空間頁面)者,有權投票

支持(甲) 支持(乙)

2

從初次編輯算起,參與中文維基編輯時間90天或以上,新增條目15條或以上,主編三個以上條目並獲DYK評選當選(「主編」需參與編輯內容達2/3以上)者,有權投票

贊成 反對

3

從初次編輯算起,參與中文維基編輯時間90天或以上,主編一個以上條目以獲得優良/特色條目評選當選(「主編」需參與編輯內容達2/3以上)者,有權投票

贊成 反對

4 中文維基總編輯數不少於5000次,或中文維基條目空間編輯數不少於3000次者,有權投票

贊成 反對

【注意】
以上各選項互不從屬,投票者可以反對其中一項,同時贊成另外一項。
【投票資格】
投票開始時是自動確認用戶。

對於表決方式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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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下次表決的投票方式,是否採納上面方法,請在此表明立場,參與時間為9月6日00:26-9月12日00:25(UTC)(六天)。請上次參加投票的參與者參與。敬請給出理由,讓各方斟酌考慮,以期得出結論。

採用原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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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持,採用此方法任一者,方案會被強行拆分且會對最終結果產生不可預知的結果,甚至選項間相互衝突。投票者也會因為選項過多而無所適從。-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0:31 (UTC)[回覆]
  2. (+)支持,應當原有的高票方案不作任何修改,直接二選一投票,如果想改進,半年後再重新公投。否則,上次投票未經投票人授權,還被摻雜私貨,被任意改動,無法讓人心服口服。否則我先投的麥肯的票,結果第二輪被你們整出一個奧巴馬來候選,還說是我親手選出來的,怎麼辦?--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5:21 (UTC)[回覆]
  3. (+)支持,本來有想過支持較靈活的選項方式,但經反覆思量,選項方式未能突顯方案二機制簡單易明的優勢,最終可能需要作出比想像中大的讓步,加上Edouardlicn認為方案一的完整性非常重要,所以最後決定支持傳統的二選一方式。--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6:14 (UTC)→支持立場不變,經有人說服後,刪除了部份理由,「Edouardlicn認為方案一的完整性非常重要」(他反對方案一被強行拆分)成為我支持的主要理由。--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02:56 (UTC)[回覆]
  4. (+)支持AT 2011年9月6日 (二) 08:57 (UTC)[回覆]
  5. (+)支持,兩方案差距過大,適當的妥協是可以理解的。但為避免最後投票的混亂,仍然支持原方案。何青青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3:13 (UTC)[回覆]
  6. (+)支持,兩種表決方式各有優勢。對於這次表決,我認為簡單易明的表決方式應可吸引更多人參與投票,增加勝出方案的認受性。我也提議以勝出方案作為框架,試行一段時間後再作檢討及改良。順道感謝曾經參與籌備這次表決的所有人士。—Baycrest (作客) 2011年9月7日 (三) 06:58 (UTC)[回覆]
  7. (+)支持:不同意中途改變投票方式--Coekon-OBE 2011年9月9日 (五) 22:49 (UTC)[回覆]
  8. (+)支持,--John Chen (討論-貢獻) RA 2011年9月9日 (五) 23:17 (UTC)[回覆]
  9. (+)支持,中途改變投票方案是做選舉的大忌。--Walter Grassroot 2011年9月10日 (六) 21:58 (UTC)[回覆]
  10. (+)支持,拆分下去只會變成四不像.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9月11日 (日) 23:21 (UTC)[回覆]
  11. (+)支持,改變方式影響多輪投票完整性令人質疑歪曲部分維基人的立場。〖Tlrmq^太辣·勿昆新意見RTC0152011年9月14日 (三) 15:57 (UTC)[回覆]

表決單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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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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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初步(+)支持採用選項方式,具體格式不一定要跟隨以上兩個草案,可以再作討論。初步支持此方式的原因,正如我上面已經說過,兩個方案分歧甚大,支持度不相伯仲,如果純粹兩個選擇一個,最多只能得到社群五成多人不抗拒。相反,將方案的相異之處逐一處理,雙方較易作出妥協和讓步,較易得出一個明顯多於半數人不抗拒的方案。初步研究過以上兩個草案,暫未找出有任何選項的組合會互相衝突,不過會否因為投票有很多選項而減低投票意慾,就較難估計了。--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3:49 (UTC)[回覆]
  2. 基本上(+)支持,具體格式和操作步驟還可以繼續商討。—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4:17 (UTC)[回覆]
  3. (+)支持我們的草案不算複雜吧,而且內容將完全來自第一輪投票最多人支持的方案。忠實而詳細地反映社群意願應凌駕其他考慮。--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7:33 (UTC)[回覆]
  4. (+)支持有些條件實在太嚴苛了。也許某位主持人應該冷靜一下作一些讓步。--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9月6日 (二) 08:42 (UTC)[回覆]
  5. (+)支持,準備支持改進後的方案--Huandy618 (留言) 2011年9月7日(三) 15:22 (UTC)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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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期結束了,採用原有方式明顯有較多人支持,所以大家不需要再為新方式的細節而煩惱了,但也感謝兩位管理員設計新方式的心思。--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12日 (一) 06:54 (UTC)[回覆]

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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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由於投票結果反映社群分歧頗大,若再採用捆綁式方案投票,未必可以取得共識結果,故建議採用分項式投票,以更仔細和準確地得出社群的意向。--Gakmo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14 (UTC)[回覆]

  • 是否將原有得票最高的兩個方案保留參與投票?
  • 新增的兩個討論方式過分複雜,是否應該採納?

方案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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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在這裏設置一個簡單的表決,以確認是否保留原有方案

原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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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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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侵權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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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前次的投票選項可任意篡改,那等於是綁架和裹脅了前次的投票參與者,如果讓投票者有被此種制度設計、操縱的感覺,那這種投票有什麼意義?而且一般來說,一般弱者失去的投票權,很難再次被賦予。所以我反對借二次投票再次拔高投票門檻
  • 二選一再次投票,肯定會有一個明確的結果。但如果考慮共識後可修改方案再進行二次投票,那其它人也有權再次提交方案,讓全體社區重新選擇。--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4:38 (UTC)[回覆]
  • 應當原有的高票兩個方案不作任何修改,直接二選一投票,如果想改進,半年後再重新公投。否則,上次投票結果未經投票人授權,被摻雜私貨,被任意改動,無法讓人心服口服。如果我先投的麥肯的票,結果第二輪被你們整出一個奧巴馬來候選,還說是我親手選出來的,怎麼辦?--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5:23 (UTC)[回覆]
對標題「侵權」二字,你可以看看下面的版權提示。而對於「借二次投票拔高」,這個各人心裏有把秤。最後,當然,任何時候都可以再次提出方案。只是你自己可以考慮一下你花這麼多時間再寫一個新方案,再做一次投票,是否值得及是否有可能通過。—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1:41 (UTC)[回覆]

保留原方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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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再需要投票表決方案續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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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討論。如無更多意見,即為放棄續存。—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1:16 (UTC)[回覆]

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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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討論如何投票—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33 (UTC)[回覆]

  • 原有方式及分拆選項各有利弊。我有一個很初步的構思,就是先為大方向投票,決定投票資格究竟採用哪個框架,究竟是有多個條件的方案一:「具備以下任何一項條件者有權投票:1.在指定期限前有指定編輯數,並在指定期限內有指定編輯數;2. 擁有指定編輯數或指定條目編輯數;3. 累積指定參與編輯時間,擁有指定新增條目數,擁有指定主編DYK條目數;或 4.累積指定參與編輯時間,擁有指定主編優良/特色條目數」,還是只有一個條件的方案二:「在指定期限前成為自動確認用戶,並在指定期限內作出指定編輯數者,有權投票。」。待大方向決定後,再討論及表決當中細節。--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7:50 (UTC)[回覆]
  • 對於兩種備選的「選擇題式」投票方法的意見:
並排的排版方式很不好,若兩者同時展開,Gakmo君的表格會強佔掉Kevinhksouth君表格的位置,使得K君的表格在寬度上被極度壓縮,難以閱讀(顯示解像度為1024*768時)。若可以的話,建議分放在上下兩個不並排的表格內展示,同時加上此段展示了兩種備選的「選擇題式」方法,請勿遺漏的提示(上下分的話在上方的提案佔有優勢)。
  • Kevinhksouth君的提案:
太長了,實在是太長了!排版方式也不是很好。
應該儘量避免使用1、2、3級標題的區分方法,因為這種方法無法直觀地區分不同的投票方式,黑壓壓一片的說明文字又會讓人產生不想閱讀的想法,會增長投票者的厭倦或排斥情緒。不知道能不能用表格或不同顏色的標題來區分不同的投票方式?必須要選的資歷要求和編輯數要求使用醒目並使讀者產生興奮/緊張感的紅色;「提供多於一個條件」因涉及到下面其餘方案的去留而是用紫色或黃綠色這種次於紅色的醒目顏色;其餘(非必選的)備選選項則用天藍色等柔和的顏色來讓投票者的心境平緩。 ※:我對於顏色其實沒有什麼研究,建議向有經驗的維基人諮詢。
  • Gakmo君的提案:
很清爽,感覺很不錯。
不過將不同投票方式的投票區混在一起不太好,可能會導致投票人在未明確理解投票方法及各自投票區的情況下錯誤投票。建議參考考試時的選擇題的出題格式,將不同的投票方式以不同的段落進行明顯地區分。
至於投票及計票方法的說明文字,可以分列在選擇區的每一段的段首,也可以就像你現在這樣放在選擇區之前。
您們兩位辛苦了。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0:41 (UTC)[回覆]

對於選擇題型投票(暫定名)的提問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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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是才提出的方法,有不夠優化的地方,再加上大家都已經習慣了投票法,可能會有人的思路轉變不過來;不過,我覺得這樣的思路是可取的。假設有兩種方案,一種是{A、B},一種是{a、b},不能說所有贊同 方案一 中A項的人就一定贊同B向,同理,贊同a的人不一定贊同b。但若是以方案為單位來做出選擇,不是方案一的A+B就是方案二的a+b,未免有捆綁式推銷的嫌疑,所以才提出用類似「意見調查表」的選擇題形式來進行投票,避免必須在A+B和a+b之間二擇一的情況發生。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9:57 (UTC)[回覆]
  • 兩個方案分歧甚大,如果純粹兩個選擇一個,無論哪個最後當選,恐怕只會引起社群近半數人「完全不滿意」。如果採用以上兩位的投票方式,雙方較易作出妥協和讓步,雖然「完全滿意」最終方案的人會少了(多數人只是「部份滿意」),但「完全不滿意」最終方案的人同樣都會少了。--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4:37 (UTC)[回覆]

我認為這種方法最終只會無法計算選票,對投票的任一方都不公平。我已經說了很多次了,只要進入投票階段,就會有一方不公平,這是投票本身帶來的,無論用什麼方法去掩蓋都沒有意義。而這種極力掩蓋投票本身的不公平的做法,最後如果產生一種混亂的結局,我相信上面兩位朋友負不起責任。-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1:46 (UTC)[回覆]

此外,我認為以上的所謂投票方式,破壞了任一方案的完整性和獨立性。我在這裏堅決反對這樣的一種表決方式(根本不能稱為投票了)。再次重申,請不要拿不成熟的方法來找社區開刀。—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1:51 (UTC)[回覆]

警告:投票活動組織者之一Kevinhksouth在看到我對此次投票的多次反對意見後並未有任何回應。我在這裏說明清楚,24小時內若Kevinhksouth或其它用戶未能解答我的兩個問題(1、所謂的新投票方式如何讓投票者清楚明白地了解到投票的目的和意義;2、所謂的新投票方式如何解決強行拆分方案甚至未有完整描述方案)的話,我將會以新制定的方案一和方案二另行組織投票。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5:08 (UTC)[回覆]

請不要使用像是「警告」、「破壞」等那麼嚴重的字眼,請您先作善意推論。至於您的疑惑,我先來回答一部分好了。
這種投票方式的優點在前面應該已經提到一些了。首先、先前選出的兩種方案中包含多處不同,像是「在開始投票前的某一時間段內超過多少編輯數」,或「總編輯數達到多少」,兩種方案在這中「相似條件」中提出的前提要求不同,如方案一是6個月至7天150次,方案二是聯署開始前6個月內有至少1次編輯。但是在投票中,投票者可能贊同方案一的第一項條件,而對後面幾項條件不甚贊同,但他只能選擇投給方案一、方案二或不投,這樣的話投票者本人的真實意願其實算是「被綁架」了的(比如他贊同投票前6個月到7天至少有150次投票方可獲得投票權,但是他不同意有3000次編輯數就可以無視前一項條件而獲得投票權)。而使用選擇型投票,則是在通過討論和整理後,將相似的條件分到不同的選擇區,讓投票者對每一種不同的相似條件進行選擇,例子的話我在先前投票的討論頁中提到過,請見維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資格/方針草案中的「3.9 其他建議」。
其次,雖然這種方法就目前來看的確還不太成熟,但是它背後的原理已經屬於是被廣泛運用的那類了。這種選擇型投票法在現實中的很多地方均有所運用,比如您以前肯定見過的各種各樣的調查表,比如各大公司為了了解消費者的消費特點而進行的各種調查,甚至比如維基在全世界的各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中進行的「方針調查」等(上個月就對爭議圖片的隱藏與否進行過「調查」)。雖然說在本次投票中使用可能的確是倉促了點,但是距離投票仍舊有一定的時間,我覺得通過大家的參與,我們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來完善它。我自己甚至還曾經做過白日夢,夢想着這種方法能夠在以後的其他的維基投票中派上用場,避免讓投票的參與者必須在非A系列即B系列的投票進行選擇。
當初設想這種投票方式的時候,是希望它在這次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第一次投票中派上用場的。這種方法可以讓提出方案的人了解所有參與者的想法/觀點,避免提出較不容易通過的方案;當然,也可以讓投票者了解其他參與者對於選項的支持程度。
請問,這些解釋能讓您覺得滿意麼?或者說您還有什麼希望我、Kevinhksouth君或Gakmo君解釋的地方麼?請儘管開口,我自己能回答的一定儘量回答。(當然,實際操作或技術方面的問題還是免了。技術麼咱不懂;實際操作麼,還需要大家一起討論。)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6:50 (UTC)[回覆]
至於您擔心的計票問題,我要說的是,這種投票方法不以「方案」來作為計票的基礎,而是以各個「相似選擇」為計票基礎。比如用方案一和方案二來舉例,兩方對於有投票資格的描述均為「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即可」,那麼這一條保留;而某段時間內達到多少編輯數的選擇,方案一中的「6個月至7天150次」得票超過25票且超過50%(假設該條件為當選條件),而方案二中的「擁有中文維基社區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條目編輯數」勝過了方案一的「最低5000次中文維基總編輯數,或3000次中文維基條目空間編輯數」並達到了當選條件,那麼我們最後得到的方案結果就是:
只要達到下列任一條件即獲得投票權:
1、投票前(或其他什麼,由投票前討論決定)6個月至7天內編輯數超過150次。
2、擁有中文維基社區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條目編輯數。(此處就與方案一的條件4不同,為方案二中的條件2,因為它們是「相似條件」)
3、....(etc.)
並且我認為:
1、如果僅是為了保證方案的完整性和獨立性而忽視投票者意見的「被綁架」或「被捆綁式推銷」,那麼這種投票實在沒有什麼積極意義。
2、新興的投票方法在一開始都是不成熟的,但是大家還是走到了現在。所以請不要簡單地以「方案不成熟」作為拒絕選擇題型投票的理由,我們還有一周以上的時間,還有時間來完善這種我認為更合適當前投票的投票方法。——此時不為,更待何時?要待到山無棱、天地合,才敢「以君決」麼?
感謝您能耐心看到這裏。以上。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17:28 (UTC)[回覆]

好,那我再問你,是誰允許你們這麼做。為何我的「維持原投票方法」的選項會被無故刪除,為何要刻意表現所謂的新方法的優點。我建議請你們將此以上方案自行實驗完畢再行使用。尤其是強行拆分可能導致選項衝突這一點,根本沒有回應。請看看上面討論中我提出的意見,數分鐘後Kevinhksouth即有對其它用戶的留言,但對我的意見不聞不問。尤其是我在用戶討論頁批評其中途對投票不予管理後,他對此毫不回應。此外,我不認為「綁架」一詞適用於任一投票,如果此為綁架,那請問管理員任免投票本身是否綁架?這個詞是對任一方案的侮辱。我認為應該參考以上意見對前期的投票參與者組織一次小型投票,2/3參與者通過才能使用,投票期限為期7天。—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0:26 (UTC)[回覆]

對於上面兩個實驗性質的方案,如果你試圖在一周內完善,並投入使用。我可以保證日後必將產生巨大反彈。因為你的完善是在未經任何實踐的基礎上去做的。當然,我說的話可能有錯。但既然已經交付投票,我相信維基人會給出正確判斷。如果達到2/3我馬上閉嘴,如果過半不及2/3我會提出解決的辦法。你想問我為什麼不現在提出?那我想說你們在強推現在這種投票方式前,有沒有想過你們這種辦法才是綁架投票。—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1:09 (UTC)[回覆]
我已根據之前的意見在投票區再次表態(只是初步立場,不排除會在投票結束前改變),但如果要超過三分之二支持率才通過,希望你盡快釐清較多人支持的方式只有一半至三分之二之間的支持率時有甚麼解決辦法。--Hargau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3:56 (UTC)[回覆]
首先,並沒有取消「您的」維持原投票方法,至少就現在的這個討論頁面來看,沒有人提出過任何有關刪除以往投票方法的言論吧?只是提出了一種新投票方法(的兩種不同排版方式)。其次,雖然說可以等到實驗完畢再行使用,但這一次投票的內容挺合適作為實驗對象。如果您覺得實在難以接受,可以進行小型投票先聽聽大家意見(您也這麼做了),實在不行也可以先使用以往的投票方法,同時以新投票法作為輔助參考來進行實驗,這一點完全可以以大家的意見來決定(話說這個本來就是以討論來決定是否使用新方法的吧)。至於Kevinhksouth君不回復您的留言,這個您質問我我也沒辦法回答不是麼 :p。至於您認為我使用「綁架」一詞不合適,那我可以先向您道歉;我不清楚以往的管理員任免投票中是否存在一個方案中包含多個選項這種情況,不過就字面來看,任免投票的選項無非是支持或反對,而此次投票的選擇項是兩個包含了多個選項的方案,其表現與任免投票有極大差異,所以您認為我是將所有投票都當作是對大家意見的「綁架」實屬是冤枉,還請明斷。
第二段中我覺得我需要回答的只後一開始的那段「將產生很大反彈」。我希望能允許我再次重申一下情況:我、Kevinhksouth君和Gakmo君(或者還要算上Hargau君?)應該是因為新投票方法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投票(如本次投票)具有較大的積極意義才會贊同這種方法的提出的,這一次並非是什麼小團體試圖「綁架」大家的意見——我們不打算強制在本次投票中使用新投票法。我們僅僅是提出這種新方法,讓所有參與投票的用戶了解一下這種新方法的優點,並且(至少我本人是略有夾帶私心地)期望能夠在這一次投票中使用這種能夠避免舊投票法的「一錘子買賣」或「被捆綁式推銷」,僅此而已。即便無法在這一次投票中使用新方法,我想我們幾位(至少我本人)不會做出什麼像是跳出來表示強烈反對的事情。
最後,我希望您能夠不要那麼激動,不要立即跳到「侮辱」那麼嚴重的層面(為什麼要加這個內鏈?您懂的 ;p)。有話可以好好說嘛。
如果您還有什麼想法或者覺得看不懂的地方,歡迎您繼續提問。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4:16 (UTC)[回覆]

(※)注意這裏略為離題的討論已移至討論頁--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6:31 (UTC)[回覆]

移自投票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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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有想過支持較靈活的選項方式,但經反覆思量,選項方式未能突顯方案二機制簡單易明的優勢,最終可能需要作出比想像中大的讓步,加上Edouardlicn認為方案一的完整性非常重要,所以最後決定支持傳統的二選一方式。--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6:14 (UTC)[回覆]

如果投票者是因為第二方案簡單明了、不複雜而投票的話,完全可以在那些不屬於第二方案的「備選項目」的(選擇型)投票區投反對票,以抵制增加其他新選項,或者簡單地說:「您支持什麼選擇項就投什麼,不支持的可以投反對票以表示抵制」。但是如果別人並不單單因為第二方案簡單明了不複雜而選擇第二方案,那麼他的意見就可以在新投票法中體現(通過分析投票結果應該可以做到)——若是因為第二方案簡單不複雜而獲得了41%的選票,那麼以新投票方法獲得的結果中,與第二方案無關的選項一定無法超過60%(或更低)。另:您這個想法也在K君的備選方案中得到了體現,請見其表格中的「乙部、單條件還是多條件」
PS:我個人肯定不是因為第二方案簡單不複雜而投贊成票的。 :)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8:39 (UTC)[回覆]

關於方案一的完整性,要我說的話這個理由其實在第一次投票中就已經「很扯淡」了。請諸位先不要激動,看完整段發言再「發作」也不遲
方案一體現了參與方案一討論的那些人的意見的「完整性」,但並不代表所有選擇了方案一的、符合投票資格的投票者都是按照其完整性來進行選擇的;這個情況對方案二來說也是一樣,並不是所有選了方案二的人都是贊同方案二的「簡單易操作」而選擇方案二的。在第一次投票中,為什麼在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投票區有人表達了類似「自己並非完全同意,但是做因為某些原因而做出了妥協」或表達了還可以改進的意見?難道是因為他們贊同了方案一的「完整性」或方案二的「簡單易操作性」麼?我敢指着自己的良心說:「肯定不是!」
無論是第一次還是這一次的投票,我們面向的始終是整個中文維基百科的用戶,難道說我們要為幾個、十幾個或幾十個人的「完整性」或「簡單易操作」,而使得所有有機會參與本次投票的中文維基百科用戶的意見「被『完整性』」或「被『簡單易操作』」麼?
我真誠地希望大家,能摸着自己的良心、好好地考慮一下「『所謂的『完整性』和所謂的『簡單易操作』應該被重視」的問題。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9:45 (UTC)[回覆]

你的回應也有道理,我會再考慮清楚。--沙田友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02:46 (UTC)[回覆]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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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說這些話之前,最好摸摸自己缺什麼。不要以為自己缺的別人也缺。大家可以翻查一下客棧的記錄,在最初我組織的討論中,我一再強調反對投票,只是這次投票的組織者一直無視我的意見堅持要開投票。好吧,投票開始了,到後來keven人都不知道去哪裏,扔下投票沒人管。最後又是別人給他擦屁股。好了,進入第二階段,就掏出這麼一套所謂的投票方法,整版整版的在這裏推銷。唉,至今還沒有人願意恢復我提出的保留原有投票方式的意見。

Well,我是圓桌會成員,但這並不表示我有話不能說,有話不敢說。你們在這裏推銷什麼,我不反對,但請不要將所謂的「新辦法」冠以投票之名。誠如上面這位朋友之前說的,這種方法本來就不是用在投票之上,現在卻用來做投票實驗,看得我我實在是不敢恭維。我問問上面提出方案的兩位,是否願意結束這個投票,拿你們的模式重新組織討論?不要再掛羊頭賣狗肉了。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9:55 (UTC)[回覆]

投票不是我發起的。另外,任何人都可以推銷投票方式的草案。--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09:59 (UTC)[回覆]
那請你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是否支持結束這次投票?—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04 (UTC)[回覆]
最初沒有想過會組織投票去表決投票方式,這個表決是閣下提出的。我希望大家通過討論達成共識。--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07 (UTC)[回覆]
請不要推皮球。討論是我開,投票不是。「這個表決」不知道是指哪一項。還是那個問題,是否支持結束這次投票,回到當初的討論之上。我願意提刪此頁,重建新討論並以分點形式展開。-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22 (UTC)[回覆]
我倒是完全不知道先前發生過的事,不過您先是反對投票,又是支持方案一,我也開始有點搞不清楚您到底想表達什麼了。至於您有話但能不能說的問題,我堅定地支持每個人發言的權利,不過請不要一上來就用先前提到及「掛羊頭賣狗肉」等詞,不僅讓人覺得您的態度與圓桌會要求相背,而且真的是有點傷人。再者,我純粹只是因為看到在進行投票,而且投票的方式不夠好而提出/推銷以新方法進行「意見調查」(因為我覺得這種方法與其說是投票,倒不如說是調查)、反對以老方法進行投票,並無其他意思,請明察。至於是否以討論代替投票來決定是否接受新方法,我是覺得兩種方式都可以,由您們定奪吧。 PS:當初的討論是指哪個?現在這個頁面討論的內容實在太多,都搞不清楚了。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0:28 (UTC)[回覆]

(※)注意這裏略為離題的討論已移至討論頁--Gakmo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6:42 (UTC)[回覆]

河蟹吧,河蟹吧。—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7:19 (UTC)[回覆]

放棄投票,尋求共識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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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認為投票對輸的一方很不公平,又有像本人這樣對這次極度混亂的投票十分不滿,我相信維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共識討論(第二次)會是他們的好去處。事先聲明,這個討論是我組織的,但是是抄襲某某某某的方式,所以並非原創。我不可以保證這次討論會讓每個人滿意,但起碼我人格擔保我可以保證討論公平公正。—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9月6日 (二) 11:17 (UTC)[回覆]

個人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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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次投票是很有問題的.

  • 其一,正如諸位所說,投票資格就是個問題,決定投票資格的投票在資格上肯定得加限制,不開玩笑的說,畢竟投票資格也是決定這個投票導向的極其重要的因素,也看看這個吧[1],我就不點名了.
  • 其二,後面幾個方案還沒有經過足夠的討論(相當晚才移入討論),更不用說提案者的答辯以及根據提問的進一步修飾改進了.從這點來說,各提案並沒有得到對等的待遇.
  • 其三,長篇幅投票的一大問題就是票數會集中在前面.雖然我是一條條看完了,但我覺得還是會有不少人都沒什麼耐心看下去的.
  • 其四,上面各點原因導致票數集中後,後面提案的支持者陷入"兩個爛方案里選一個好的"的境地也讓人很尷尬,看投票那裏也能看得出來不少人是前兩個方案都不喜歡,但又不想讓自覺更爛的那個被通過才集中投票的(實話說,這些人中也包括我).

以上個人之見.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9月6日 (二) 15:46 (UTC)[回覆]

對於「採用原有方式」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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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意見認為方案被拆分會對最終結果產生不可預知的結果,甚至選項間相互衝突,那它們在一起時是否應該更有衝突?不可預知則是必然的,誰人又可以預計投票結果呢?
  2. 對於以有人認為方案完整性重要作為理由,我覺得不太有說服力。誠然,當事人是方案的主要起草人,但他的意見不應凌駕其他人,包括有份支持的投票者,從首次表決時可見不少人認為方案一有改善空間。那為什麼可以用有人反對分拆方案作理由,但不可以用有人贊成分拆來作為理由?

以上--Gakmo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09:51 (UTC)[回覆]

流氓兔老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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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對任何個人將眾人投票勝出的方案進行優化、組合和其它形式修改
  • 現在只需要最後表決和表決結果,修改和再次提起新方案的時機已經過了
  • 這是假借「為達成共識」,粗暴無禮的否決了公投的結果和所有朋友的貢獻,這是很不守規矩的行為
  • 要求直接對高票勝出方案進行二選一投票,個人無權對公眾已選出的方案和結果進行修改
  • 如果誰想改進,可以,請半年後再依程序重新組織公投,如果符合程序,我依然會支持和投票(如果那時候我還有投票權的話)--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7日 (三) 16:29 (UTC)[回覆]
新投票方法的話倒不能算作是對公投結果和所有朋友貢獻的否決,因為第一次投票中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完全贊同自己選擇出的方案(的內容),所以若換作我,我也想模仿您的口氣說一句:「簡單地在兩個舊方案內做出二選一是『粗暴無禮』地否定投票者個人意願的行為」。(恩,只是單純學舌。請不要動怒。)如果最後的結果是「在舊方案中二選一,不拆分」的話,那我也想作個提議:「建議同時將新投票法不作為投票結果、僅作為意見調查的參考來參與本次投票,投票者可憑個人意願選做此調查;調查結果作為此次投票結果的投票者意見參考一併公佈」。這樣的提議您覺得如何?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8日 (四) 17:01 (UTC)[回覆]
  • 就如在賭場中,當骰子也都搖過了,眾人也買定離手了,誰還有權力重新更改規則和添加新規矩?(只是打比方)
  • 如果這裏每個人都有權修改已票決過的提案,然後成了自己的新提案五花八門再次參加票決,那不是還要有第三輪,第四輪投票?
  • 哪怕49%的意見被51%淘汰,那這49%也只能心服口服,哪能如您所謂叫「粗暴無禮」?
  • 世事沒有完美,票決後的結果,除非程序上出現問題,否則你有再好的主張,也只能下次通過票決來檢驗並修改,誰讓你在投票前不提出你的提案的,這就是規則。
  • 投票表決時,我個人認為:投票就只是投票,不宜摻雜其它調查。但可以另開頁面討論。--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9月9日 (五) 06:03 (UTC)[回覆]
    • 首次表決未能選出方案,反映兩者都有改善空間,建議社群可以考慮在原本方案的基礎上,同時不違背方案的基本原則,略作修改,然後交付表決,可視為妥協,亦希望吸引更多人投票。--Gakmo (留言) 2011年9月9日 (五) 18:28 (UTC)[回覆]
      • 同意流氓兔老大的觀點,投票之前,不宜對方案進行修改,否則很容易有夾帶私貨的嫌疑。倒是在投票之後,已通過的方案不應該直接生效,有必要對已通過的方案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及修訂。當然,我也不反對對方案作一些非根本性的微調,這個界限到底在哪裏,可以討論,但是我覺得現在方案一的「優化方案」無疑是修改的過多了。--huangqinfeifei (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03:3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