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英屬北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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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文所指之事英文為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應譯為「英屬北美法」,況且當時倫敦和加拿大之間是中央和地方關係,沒有稱條約的理由。--Samuel Curtis 2007年9月11日 (二) 01:5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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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英屬北美條約 → 英屬北美法案 – 原題為British America Act,因此不是「條約」,是法案。再者這是英國國會就名義上是英國殖民地的加拿大的事立法(有點像人大和兩份基本法的關係),也無「條約」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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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提名人。--Samuel Curtis 2007年11月19日 (一) 01:3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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