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曾於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新聞動態」欄位。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曾獲提名優良條目評選,惟因其尚未符合標準而落選。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落選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之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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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頁依照頁面評級標準評為丙級。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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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來源
[編輯]@葉又嘉:關於這則和這則,自由時報和ettoday本身雖然是可靠來源,但文中寫的是「黨政高層」、「外界」,藏頭藏尾,沒名沒姓,就像什麼「據傳」、「據可靠消息表示」、「據知情人士透露」一樣,根本不知道誰提的說法,等同沒有來源,強烈不建議將有此類用語的報導視為可靠來源。 -KRF(留言) 2017年5月27日 (六) 18:36 (UTC)
- (:)回應,大法官需要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同意,本身就需要對其意識形態的審查,所以與他提名的總統有關--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27日 (六) 18:59 (UTC)
- (:)回應,我並沒有直接引用其內容,只是表達我上述的看法。 再者,類似文章不能用,我覺得底下政治口水部分應該刪一大半了--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27日 (六) 19:06 (UTC)
- (:)回應,如果來源裏有「吳敦義表示」、「林全表示」、「民政局表示」這種明確標示姓名與單位的說詞,當然不必刪,但如果是「黨內高層」、「知情人士」這種用詞,雖可追溯至報導,但無法追溯出自何人之口,我認為不符合維基百科的可供查證原則,該刪。-KRF(留言) 2017年5月28日 (日) 00:47 (UTC)
- (:)回應,過往的慣例,會認為是此媒體的立場,出自此媒體之口,畢竟一堆被媒體採訪者不願公佈自己的身分,媒體有時得顧及採訪者的私隱(有些事情不是政治議題,私隱更加重要)--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28日 (日) 13:06 (UTC)
有些段落是不是太長了?
[編輯]我覺得把「言詞辯論」和「不同意見書」的內容搬上來,並加以整理很辛苦,但是不是有點太長了....? --千山(留言) 2017年5月29日 (一) 10:01 (UTC)
- 言詞辯論的部份要再精簡,不必把每個人說了什麼話都寫上去,這是法庭書記該做的事。不同意見書是一定要寫的,不然會有不中立之嫌,但同樣要再短一些。-KRF(留言) 2017年5月29日 (一) 10:10 (UTC)
- (!)意見,的確是太長,但我一個人實在沒這麼多精力去簡化,希望樓上兩人幫忙一下,謝謝--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29日 (一) 12:01 (UTC)
多少大法官不同意
[編輯]沒有明確事實的應該寫個註釋吧?畢竟不知道是誰,媒體也只是傳聞吧--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1日 (三) 12:47 (UTC)
目前似乎只有中國時報[1]跟條目理的聯合報寫三人,剛開始媒體都是寫兩人--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1日 (三) 12:56 (UTC)
能確定的資訊是,頂多知道有10位以上。司法院表示:有多少人投支持、反對,是內部祕密不公開。--千山(留言) 2017年5月31日 (三) 14:12 (UTC)
大法官人數也才十五人,此案有一人迴避,總共十四人表決,若反對十人,此案怎麼可能通過,搞笑嗎!Kuang Li(留言) 2018年10月12日 (五) 12:41 (UTC)
新條目推薦討論
- 哪個釋憲案讓中華民國(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保護同性婚姻的國家?
- 說明,同婚的重大事件,經6天編輯後,希望推到首頁--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1:14 (UTC)
- (!)意見:支持本條目,但BBC猶豫着要閹人,我們何須自閹仿之?許多國際媒體之相關報導已認證臺灣之國家屬性。由權力分立的司法機關解釋憲法、拘束全國,本來就是自由、民主、獨立主權國家對內最高之國家行為,何須遮掩?--WildCursive(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1:26 (UTC)
- (:)回應,你想改就直接改吧,我沒意見--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1:44 (UTC)
- 已依維基折衷通例修訂。--WildCursive(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2:19 (UTC)
- (:)回應,你想改就直接改吧,我沒意見--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1:44 (UTC)
- (!)意見:至遲還要2年後才修改民法或自動適用民法,如何保證沒有別的亞洲國家或地區「後發先至」,成為「亞洲第一個保護同性婚姻的地方」?另外,是中華民國,不是台灣,前者才是正式國號、實際存在的國家。-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7年5月30日 (二) 11:51 (UTC)
- (:)回應,來源是這麼寫的,釋憲讓憲法保護了同志的權益,至於法律有沒有是另一個回事,憲法保護同志婚姻也是保護--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2:09 (UTC)
- 贊同葉又嘉之解釋。但若要求更精確,建議可修訂為「亞洲第一個由最高三權機關宣示憲法與法律應平等保護婚姻自由、保障相同性別人民締結婚姻之權利的國家」。--WildCursive(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2:11 (UTC)
- (:)回應,來源是這麼寫的,釋憲讓憲法保護了同志的權益,至於法律有沒有是另一個回事,憲法保護同志婚姻也是保護--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2:09 (UTC)
- (-)反對:首先對編者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編出這樣的內容給予支持,不過對於這麼大一個主題,我想條目還是有很多地方不夠完善。在這個案子中,我認為應該要讓讀者知道的是「是什麼因素讓大法官給出了這個結論」,換言之、言詞辯論一節整體而言過長,應該把部份不影響結論的內容予以省略。如同我在討論頁說的,如果只是把各方說了什麼話記下來,那和書記官做的事沒兩樣。應該從結論反證各方的立場。理由書的部份沒什麼體系,光是從散亂的分段就能看出其架構不全之處。國際反應部份少之又少,既然是有十數家媒體報導,沒道理只用兩行了結,亦缺原始報導做為來源。細讀各國際媒體的報導,其實有很多可以再着墨之處,例如部份媒體會將之與亞洲其他國家的同志處境(例如印尼同志被鞭刑)做出比較,以彰顯「亞洲第一」;亦有報導推測了此舉對兩岸關係的影響,或是與表示不再禁止同性婚姻的柬埔寨相互比較。另外、有許多時態、地域中心的問題需要注意,如「昨天皆以個人身分表態反對修正民法」、「國民黨準主席吳敦義」、「為我國憲法在婚姻自由權之保障內涵上」。P.S.有一些可寫可不寫的小插曲,例如妣考邱、白海豚再轉彎等。-KRF(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2:18 (UTC)
- (:)回應,地域中心已經修正,另外這是DYK不是優特,其他問題很有道理,但不違反方針與指引,DYK基本上只須符合方針與指引--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2:54 (UTC)
- (:)回應,新條目推薦作品當然不完善,這條目以後要申優特,還須大幅改善,但目前應該是符合DYK標準的--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2:57 (UTC)
- (:)回應,那或許是我對於性別和法律相關條目的標準比較嚴格一點吧,我認為目前的條目內容缺乏法律相關條目的嚴謹性,亦沒能反映出在同志平權方面的重要性(即使是以DYK標準)。 -KRF(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3:04 (UTC)
- (!)意見:印象中反同團體提過些關於程序的意見,有些值得補入。國際反應部分確應增補。關於KRF所指「是什麼因素讓大法官給出了這個結論」,我覺得應提及蔡英文與民進黨在勝選前的政見;但若非時代力量與公民社會大力反對威權保守的老藍男謝文定等之提名而迫使蔡總統另提名許宗力等中壯年改革派,釋憲時程與結果或未可知。三十多年來臺灣社會的轉變是大環境,但非直接臨門一腳的壓力編入臺灣同性婚姻即可。--WildCursive(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3:30 (UTC)
- (:)回應,把此案能通過原因寫進去,容易寫進一堆政治口水,反而不容易通過DYK,把事實寫進去就行,其他的事情應該是申優特的時候考慮--葉又嘉(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4:25 (UTC)
- (+)支持:符合標準--B2322858(留言) 2017年5月30日 (二) 13:22 (UTC)
- (+)支持:條目來源充足、腳註使用得宜、分類適當、新建條目或近期重大更新,其他亦符合標準。-游蛇脫殼/克勞棣 2017年5月31日 (三) 04:38 (UTC)
- (+)支持:已符DYK標準,可再後續增修。全國目前已有11個直轄市/縣/市(六都、宜蘭、彰化、新竹、嘉義縣市)開放辦理同性伴侶註記結婚,所以大法官會議也不是完全無中生有或毫無民意/行政支持,可增入相關資訊。--WildCursive(留言) 2017年5月31日 (三) 09:10 (UTC)
- (+)支持:已改善,符合標準。--Outlookxp(留言) 2017年5月31日 (三) 12:27 (UTC)
- (+)支持:已符合標準。--Photoyi(留言) 2017年5月31日 (三) 15:16 (UTC)
- (+)支持,符合標準。--Iflwlou [ M { 2017年6月1日 (四) 17:43 (UTC)
給個新聞
[編輯]供編輯用[1]--Z7504(留言) 2017年6月14日 (三) 08:52 (UTC)
參考資料
- ^ 同婚修法方向 擬18歲可結婚. Yahoo奇摩新聞. 2017-06-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14).
同行評審(第一次)
[編輯]- 評審期:2017年6月1日 (四) 22:08 (UTC) 至 2017年7月1日 (六) 22:08 (UTC)
目前大致完成條目的架構與內容,希望能得到更多條目的建議—--葉又嘉(留言) 2017年6月1日 (四) 22:08 (UTC)
- 第一個還是先把格子排版改成適當吧 囧rz……,比例差太多了--Z7504(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01:28 (UTC)
- (?)疑問:「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一段中,
吳大法官認為戶政事務所依照民法不給同性登記結婚並未違法憲法。司法院也不該受理台北市政府的聲請,此舉會使司法院『釋憲機關』之地位,淪為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
上引號在哪...?--Z7504(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01:38 (UTC)- (:)回應,已去除--葉又嘉(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07:09 (UTC)
- (&)建議:邀請一些人參與同行評審--Z7504(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07:45 (UTC)
- 表格排版屆時再考慮修改成可以方便閱讀的版面--Z7504(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07:46 (UTC)
- @Silveriver~zhwiki:、@Kerolf666:、@Wildcursive:、@Outlookxp:,邀請條目編輯者一起來參與同行評審,感謝提供意見--葉又嘉(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14:28 (UTC)
- (:)回應,@Z7504:,是覺得言詞辯論的表格格式應該統一比較好嗎?--葉又嘉(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14:32 (UTC)
- 「聲請人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鑑定人陳述鑑定意見」等這種格子排版比例差太多的建議改善,這樣可以方便閱讀--Z7504(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14:34 (UTC)
- (:)回應,目前這樣可以嗎?畢竟他們回答內容大小不一,很難整齊,還是覺得回答太長的可以繼續濃縮?
- 好多了,回答的話另外慢慢看--Z7504(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15:17 (UTC)
- (:)回應,目前這樣可以嗎?畢竟他們回答內容大小不一,很難整齊,還是覺得回答太長的可以繼續濃縮?
- 「聲請人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鑑定人陳述鑑定意見」等這種格子排版比例差太多的建議改善,這樣可以方便閱讀--Z7504(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14:34 (UTC)
- (:)回應,@Z7504:,是覺得言詞辯論的表格格式應該統一比較好嗎?--葉又嘉(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14:32 (UTC)
補上User:Kerolf666在DYK的意見:
在這個案子中,我認為應該要讓讀者知道的是「是什麼因素讓大法官給出了這個結論」,換言之、言詞辯論一節整體而言過長,應該把部份不影響結論的內容予以省略。如同我在討論頁說的,如果只是把各方說了什麼話記下來,那和書記官做的事沒兩樣。應該從結論反證各方的立場。理由書的部份沒什麼體系,光是從散亂的分段就能看出其架構不全之處。國際反應部份少之又少,既然是有十數家媒體報導,沒道理只用兩行了結,亦缺原始報導做為來源。細讀各國際媒體的報導,其實有很多可以再着墨之處,例如部份媒體會將之與亞洲其他國家的同志處境(例如印尼同志被鞭刑)做出比較,以彰顯「亞洲第一」;亦有報導推測了此舉對兩岸關係的影響,或是與表示不再禁止同性婚姻的柬埔寨相互比較。--葉又嘉(留言) 2017年6月2日 (五) 15:36 (UTC)
- (!)意見:中華民國的釋憲主體是「司法院大法官」而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後者僅存在於1993年以前,1993年公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後該名稱即已廢止不用,故條目中應當使用正式名稱,請主編參酌。--NoobWayne™討論 2017年6月3日 (六) 08:07 (UTC)
- (:)回應,已改善--葉又嘉(留言) 2017年6月3日 (六) 12:05 (UTC)
- 懷疑會不會和這個條目的情況大同小異 囧rz……?--Z7504(留言) 2017年6月3日 (六) 20:04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s://pnn.pts.org.tw/marriageequality/P2-4.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708043525/http://pnn.pts.org.tw/marriageequality/P2-4.html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20日 (五) 17:58 (UTC)
優良條目評選
[編輯]- 投票期:2019年2月23日 (六) 08:34 (UTC) 至 2019年3月2日 (六) 08:34 (UTC)
下次可提名時間:2019年4月1日 (一) 08:35 (UTC)起
- 符合優良條目標準:提名人票。內容詳細,來源充足,符合標準。—葉又嘉(留言) 2019年2月23日 (六) 08:34 (UTC)
- 符合優良條目標準:文章內容豐富,脈絡清晰,敘述完整,切中時事肯綮,支持通過。—Pw K. 〔𐓶:高柏瑋〕 2019年2月25日 (一) 16:34 (UTC)
- 2支持:未達標準--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19年3月2日 (六) 09:42 (UTC)
同行評審(第二次)
[編輯]- 評審期:2019年3月2日 (六) 09:50 (UTC) 至 2019年4月1日 (一) 09:50 (UTC)
下次可評審時間:2019年4月8日 (一) 09:51 (UTC)起
票數不足,請求編寫意見。 支持性別平權運動 婚姻平權~葉又嘉(留言) 2019年3月2日 (六) 09:50 (UTC)
- 敘述可能臺灣中心了。條目一上來就假定讀者聽過「釋憲」、「大法官」等名詞,對不熟悉中華民國司法訴訟流程的讀者不太友善(?)。華語圈各國司法制度大相徑庭,(&)建議敘述過程可以涵蓋更多臺灣司法基本常識。—Pw K. 〔𐓶:高柏瑋〕 2019年3月7日 (四) 04:05 (UTC)
專法是否已經正式生效
[編輯]這篇新聞說三讀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會在5月24日的時候生效,可是這篇新聞雖然也是說5月24日生效,但已經有臺灣第一場同性婚姻了。
所以現在情形是可以進行同性婚姻,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要5月24日才會開始生效,這是不是有點矛盾?--Bagakuco(留言) 2019年5月18日 (六) 13:56 (UTC)
- (:)回應,三讀通過後,要總統簽字才生效。5/24是可以開始結婚登記。那個只是結婚儀式罷了,法律上的結婚只有登記 不用儀式--葉又嘉(留言) 2019年5月18日 (六) 15:2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