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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人權/特色條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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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大法官釋憲的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
聲請大法官釋憲的同志平權運動者祁家威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中華民國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做出解釋。該釋憲案由祁家威於2015年8月20日提出,司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宣佈受理並與臺北市政府相關案件併案,另於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於法定期限內之5月24日下午4點,由司法院秘書長公佈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大法官釋憲結果認定,民法沒有讓同性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規範之意旨有違,宣告違憲,行政與立法機關需要在兩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同性二人得依現行民法規定登記結婚。此次釋憲結果也讓中華民國臺灣)成為第一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亞洲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