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甲制,為明、清行政區劃,縣下設置「都」,都下設置「甲」,一般以序數命名,分別為一都、二都……以及X都一甲、X都二甲……,徵收田賦(俗稱錢糧),是都甲的主要任務。
民國時期,都改為鄉或鎮。以長沙為例,舊善化縣,原分一至九都;舊長沙縣,原分十都。
民國初年,經國民大會議決,一律改為鎮鄉。人口滿五萬以上者稱鎮,不足五萬者稱鄉。
但在某些地方,這種地名仍舊一直保存下來了,如江西省廣豐縣十都村(十都大屋今為江西最大的古民宅)、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鎮、浙江省溫州市七都鎮(今七都街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