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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妻 (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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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妻》(1812年至1814年),托馬斯·羅南森作品。這幅畫給觀眾的印象是妻子一方接受被拍賣,其笑聲暗示這是「一件和善的事」。[1]

販妻是一種17世紀末在英格蘭開始流行的習俗,在雙方協議的前提下結束不美滿的婚姻。在當時的英格蘭,離婚被視為有錢人的專利,一般人要申請離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丈夫會替妻子在脖子、手臂或腰間綁上繮繩,然後繞場一周,公開拍賣他的妻子並以價高者得。托馬斯·哈代的小說《卡斯特橋市長》中一開始就講述故事的主人翁出售他的妻子,結果此事一直困擾着他,最終毀了他一生。

雖然這個習俗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並經常導致訴訟,從19世紀中葉起當局採取模稜兩可的曖昧態度。早在19世紀,至少有一位裁判官曾公開說過,他不相信他有權阻止別人妻子販妻;並有當地的濟貧法案件專員迫使丈夫出售其妻子,而不是在濟貧院繼續享受天倫之樂。

販妻的行為維持到20世紀初。根據法學家歷史學家詹姆斯·布萊斯於1901年所寫的紀錄,販妻仍然偶爾在當時發生。一名婦人於1913年在利茲法院作證的時候,供稱她以1英鎊得價錢被賣給一位丈夫的工友,成為了英國本土最後一次販妻的實例。

法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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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妻在其其「最原始形式」來看似乎是一種「被研發的習俗」,大約起源於17世紀結末期,[2]儘管早於1302年就有人「批准了他的妻子以借契被他人據有」(典妻)。[3]隨着報紙的普及,報稱販妻的個案也就在18世紀下半葉急劇增加。[4]20世紀作家考特尼肯·尼則形容這種習俗「根深蒂固到一個難以考究起源的地步」,[5]但在1901年當詹姆斯·布賴斯寫到關於販妻這個問題,卻表示「沒有跡象顯示我們(英國)的法律確定販妻的行使權利」。[6]他還指出,「雖然每個人都有聽說過出售妻子的怪現象,販妻的行為仍偶爾見於英國的低下階層」。[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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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注
附註
  1. ^ Vaessen, Rachel Anne, Humour, Halters and Humiliation: Wife Sale as Theatre and Self-divorce (thesis) (pdf), ir.lib.sfu.ca, 2006 [18 December 200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1-07-06) 
  2. ^ Griffiths 1995,第163頁
  3. ^ Bryce 1901,第820頁
  4. ^ Mansell & Meteyard 2004,第88頁
  5. ^ Kenny, Courtney, Wife-Selling in England (Registration required), heinonline.org: 494–497, 1929 [2021-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5) 
  6. ^ Bryce 1901,第819–820頁
  7. ^ Bryce 1901,第819頁
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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