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特別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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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特別警察隊(日語:海軍特別警察隊(かいぐんとくべつけいさつたい)是由日本帝國海軍在太平洋戰爭期間組建的憲兵。 它的任務是在佔領區開展憲兵活動,包括調查海軍軍官的犯罪行為,調查和監督反日的當地人,以及開展反情報活動。 戰爭失敗後,許多涉案人員作為戰犯受到懲罰。 簡稱為特警或特警隊。
沿革
[編輯]日本海軍有獨立於日本陸軍的海軍刑法和海軍軍事法庭(海軍軍法會議),但最初甚至沒有自己的憲兵組織。 原則上,陸軍憲兵應該作為海軍司法警察官和海軍司法警察吏,並進行調查(《海軍軍事法庭法》(以下僅以條款編號引用),第73條第1款)。 然而,少數隸屬於軍法會議的警察也作為海軍司法警察吏在擔任檢察官的海軍法務士官的指揮下協助調查(第77條第1款),部隊長對其下屬犯下的罪行履行海軍司法警察官的職責(第74條),部隊長可以委託一名下屬軍官擔任具體案件的海軍司法警察官,可授權下屬(第75條)。
然而,隨着太平洋戰爭的爆發和日本佔領區的擴展,僅靠陸軍憲兵很難打擊海軍軍人的犯罪行為。 特別是,在歸入海軍管理的警備・軍政地區,憲兵的力量明顯不足,而作為檢察官的法務軍官則被迫自己進行調查。 因此,1942年3月修訂《海軍軍法會議法》,允許海軍大臣從海軍的武官和文官中指定人員在戰區和佔領區履行海軍司法警察官職責(第73-2條)。 亦指定其下屬為海軍司法警察吏(第77條第2款)。
根據這一修正案,1942年中期開始在第二南遣艦隊的管轄下建立了海軍特別警察隊制度;截至1943年5月,他們只存在於第二南遣艦隊的管轄區,該艦隊佔據了海軍責任區中的荷屬東印度群島北部,而沒有在海南島或其他地方存在。 然而,在廈門的門特別根據地隊也同時存在類似的 "海軍警察隊",該部隊隸屬於第二南遣艦隊管轄。 海軍特別警察系統後來被第四南遣艦隊接管,該艦隊是從第二南遣艦隊分離出來的,其活動一直持續到太平洋戰爭結束。
據說,陸軍憲兵人員強烈反對建立海軍特別警察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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