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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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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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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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主題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縮寫為PJCC)是歐盟三支柱中的第三支柱。在2003年之前,它被稱為司法與內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簡稱JHA)。這一支柱設立於1993年,至2009年被納入鞏固歐洲聯盟的架構中,成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這一支柱着力於法律實施和抗擊種族主義的合作上。相較其他支柱,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更多地基於政府間合作,來自歐洲聯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和歐洲法院的影響較小。[1]歐洲逮捕令等政策由這一支柱負責。
歷史
[編輯]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是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所規定之歐盟第三支柱,建立在TREVI小組(即抗擊國際間恐怖主義、激進主義、極端主義、暴力合作小組)的協作框架基礎上,旨在使成員國在不犧牲大量主權的前提下展開司法和刑事領域的合作。不同於歐洲經濟共同體由多數表決決定的決策機制,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中的決策由磋商決定,而超國家的歐洲聯盟機構影響甚微。
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第三支柱中非法外來移民、簽證、難民、司法合作等民事事項移交給了歐洲共同體之後,「司法與內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被用來描述這些被移交的事項加上第三支柱負責事項,第三支柱也被重命名為」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反映其職權的縮減。
在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生效前,成員國在政府間層面進行人員自由流動、人身安全領域、海關、司法政策等各項事務的合作。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使得成員國在加強這些行動的司法和內政合作的同時,其合作能夠通過條約提供的新的工具更加協調一致和順暢。
里斯本條約在2009年12月生效,廢除了歐洲支柱的說法,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及其它司法與內政合作事項再一次合併,稱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歐洲聯盟時間線
[編輯]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
歐洲聯盟(歐盟) | ||||||||||||||||
歐洲各共同體 |
(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現今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 |||||||||||||||||
申根區 | 歐洲共同體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 ||||||||||||||||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
現今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 |||||||||||||||
英法協約 |
[西方聯盟到北約] |
歐洲政治合作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 ||||||||||||||
西方聯盟 | / 西歐聯盟 |
[1984年羅馬宣言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 |||||||||||||||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
現今 | ||||||||||||||||
歐洲理事會 | |||||||||||||||||
職權
[編輯]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指出,歐洲聯盟各成員國在達成尤其是人員的自由移動等各項聯盟目標時,應將以下視為屬於司法和內政事務中屬於共同利益的領域:
- 庇護政策;
- 有關成員國外部邊界入境的法規;
- 移民政策和有關第三國公民的政策:
- 外國公民在聯盟領土上的入境和流動條件;
- 外國公民在成員國領土上的居住條件,包括家屬和准許就業事項;
- 打擊在聯盟領土內的違規遷移、違規拘留、違規的外國人工作;
- 打擊第7至9條範圍外的違禁藥品;
- 打擊第7至9條範圍外國際欺詐行為;
- 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
- 刑事領域的司法合作;
- 海關合作;
- 旨在打擊恐怖主義、毒品貿易和其它嚴重國際犯罪所進行的警務合作,必要時包括特定方面的海關合作。[2]
在歐洲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機制下有三正式機構:歐洲檢察官組織、歐洲刑警組織、歐洲警察學院(Cepol)。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EU Glossary
- ^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北大法寶. [2018-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