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討論:鄭家純 (藝人)/存檔1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建議改名:「鄭家純 (女藝人)」→「鄭家純 (藝人)」

鄭家純 (女藝人)」 → 「鄭家純 (藝人)」:括弧內文字為消歧義功能,由於並無鄭家純 (男藝人)或名為鄭家純的男性藝人條目存在,本條目名稱應以「鄭家純 (藝人)」較適合。--Towatw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07:52 (UTC)

建議修改:「微電影 2014年光環之後飾雯雯」→「戲劇 網絡劇 2014年光環之後飾雯雯」

光環之後屬性為網絡劇,而非微電影。參考光環之後官網及光環之後條目皆可知其為以於網絡在線觀看方式播出,與其它網絡劇條目如狩獵季節 (網絡劇)之定義符合;相反地,參考微電影條目可知其與微電影之定義不符合。此外,光環之後較不屬於偶像劇,參考偶像劇條目可知偶像劇多以愛情戲份為主,而光環之後以演藝圈勾心鬥角之劇情為主。綜上所述,建議將「微電影 2014年光環之後飾雯雯」修改為「網絡劇 2014年光環之後飾雯雯」,且歸納於「戲劇」項下,但不歸納於「偶像劇」子項下,而是以「網絡劇」自成一子項。210.71.217.252留言2014年2月17日 (一) 02:43 (UTC)John Lin

問:在公共場所拍攝公共人物是否該讓被拍者知悉?

@Kobebryant2916:以及諸位:我個人認為,就算在公共場所,拍攝公共人物,也要徵得被拍者的同意,最起碼被拍者要知道自己被拍了,不然就侵犯私隱了,不知各位是否同意?像File:鄭家純.jpg這張照片似乎就是在不知不覺下被拍的,各位覺得這張照片適合放在鄭家純 (藝人)條目嗎? --克勞 2015年3月12日 (四) 13:57 (UTC)

Commons:Photographs of identifiable people有詳細解釋,可據此討論。--2014Best留言2015年3月13日 (五) 03:48 (UTC)
這很簡單,只要創建{{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鄭家純.jpg}},然後在reason這一行寫上你提報的理由並簽上你的用戶名,最後將你剛才創建的提報給Commons:Deletion_requests/2015/03/15就行了。這樣一來,你就等管理員怎麼裁決,如果File:鄭家純.jpg被刪了,就表示這圖是有問題的;相反的,如果沒被刪或是管理員有疑問,那麼這圖很有可能會被保留,這就請你自己要拿出你「英文功力」向管理員溝通了(別懷疑~沒用英文是等不到回應的)。--36.233.185.74留言2015年3月14日 (六) 19:06 (UTC)
My English is very poor. And I am lazy to look up in the dictionary many times. So I avoid going commons. Maybe we should discuss first here to make a common view.克勞 2015年3月15日 (日) 06:00 (UTC)
@克勞棣:你誤會了,{{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鄭家純.jpg}}、Commons:Deletion_requests/2015/03/15這些都是在維基共享資源中進行,只有在那裏才是英語世界,而這裏是中文世界,所以不需要用到英語,當然也不會處理你說的File:鄭家純.jpg問題,因為該圖檔不是放在維基百科,就算你拿去給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管理員也會叫你找維基共享資源。--36.233.179.127留言2015年3月27日 (五) 15:42 (UTC)
規則上有說除非是商業營利上的利用(因為那牽涉到肖像權的問題),否則任何在「公共場所」拍攝到的照片都可以公開,不管被拍攝的人是公眾人物與否。徵得被拍攝者的同意或是告知只是建議上的作法,但並不是法律上規定一定得做的(如果一定要徵得同意才能刊登,就不會有狗仔隊的議題,也不會有負面報導的存在了,畢竟誰會同意自己的負面言行被公開的?)。私隱主要是保障大家在私人領域(例如在自己家中)時的權益,所以這告訴我們出門在外時隨時隨地得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因為事情一旦做了、被人拍到或錄下來,就沒有反悔回收的機會了!--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15日 (日) 12:40 (UTC)
暈,問鄭家純拿一張不就好了。。女藝人會希望在維基百科流量這麼大的網站上貼一張挖鼻屎的照片麼?--Gqqnb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06:39 (UTC)
維基百科要求上傳的照片必須無償開放供人使用還允許自由修改,因此幾乎不可能寄望藝人願意提供自己的定裝照作為開放版權使用。--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19日 (四) 06:48 (UTC)
User:Gqqnb,那請你去向鄭家純拿,如果你遇得到她的話,而且她身上還得剛好帶着宣傳照。再說你怎麼證明這張宣傳照是她自願提供的?開口向她詢問是否可以拍她的照片放在維基上,不是更直接且同樣心甘情願且版權無爭議?--風和宜濺血,日麗可屠奸克勞 2015年3月19日 (四) 07:48 (UTC)
所以這事還是沒有給出個結果或答案嗎?--36.233.179.127留言2015年3月27日 (五) 15:44 (UTC)
除非有禁止攝影,不然拍公眾人物沒人還要讓被拍者知悉吧,我自己也拍過幾個公眾人物的照片。宣傳照通常還經過經紀公司或公關單位的修圖,牽涉版權問題。不過看日本維基人上傳的照片,只要照片裏面有非公眾人物入鏡,他們通常還會模糊化處理後才上傳,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日本的法律規定比較嚴格。--Ellery留言2015年3月31日 (二) 03:47 (UTC)
根據Commons上的說明,維基百科的註冊地——美國,與這張照片的拍攝地點——台灣,都是允許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自由發佈在公共場合拍到的人物照片(無論是公眾人物與否)。由於捷運列車車廂內是一個很明確的公共場所沒有任何認知上的疑慮,因此這張照片張貼在維基百科條目中是完全沒有問題,但如果是要轉用在商業用途上則必須要額外經過當事人同意。--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31日 (二) 04:26 (UTC)
就算法律上沒問題,我想情理道德上還是告知一下比較好,尤其是她很有可能會同意你拍她的情況下,問一下並不多餘。搭捷運又不是簽名會、簽書會、握手會、歌友會、代言商品活動、戶外主持這種本來就可預期到會有很多人拍她的照片的場合(樓樓上User:Ellery拍的不知是不是這種照片?這個自然沒人會問是否可拍照)如果我是鄭家純,我會很不高興這張照片被放在維基上,但既然是合法的,就替她感到無奈同時慶幸自己不是公眾人物吧!--風和宜濺血,日麗可屠奸克勞 2015年3月31日 (二) 04:44 (UTC)
當然,所以如果有人能提供在被拍攝者知曉的情況下攝得、品質更好的照片時,優先採用這樣的照片來取代目前上面提及的那張,是完全合理的。只是這得要先有人願意無償提供自己的著作品,否則在無魚蝦也好的考量下,暫時也只能接受這種(偷拍風?)的臨時代用品了。--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4月2日 (四) 04:11 (UTC)
我也很遺憾鄭家純不介意這個,因為她臉書上已經有人指出這張照片了。--Gqqnb留言2015年4月5日 (日) 00:28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鄭家純 (藝人)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3日 (五) 04:2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