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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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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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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官方來源的陳述,請不要因政治立場,任意刪改。

「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所引述的是移民局正式解釋318.4。該文沒有一字提到「被發現」或「判決」,請尊重移民局的解釋原文。再亂刪改,將申請保護。 請注意,維基的精神就是「WP:可供查證」性。請勿毫無根據地增刪。

你讀過INA第237條嗎? 裏面哪一句提到放棄綠卡? http://www.immigration-usa.com/ina_96_title_2.html 。別說237條,整篇移民法,你能找到哪裏有定義「放棄綠卡」?聯合報亂寫。放棄綠卡是一個從法條101(a)(20)與101(a)(27)(A)延伸出來的觀念,法院裁決不是法律上放棄綠卡的「法定必要條件」。權利的放棄不一定要上法院確認,你不去投票需要去跟法院報備嗎?只有當事人不想放棄而移民局覺得已經放棄才需要法院仲裁。台灣政府撤銷綠卡一樣不需法院事先同意。要是不懂移民法,別自己亂改。這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請就法論法。你要是能找到移民法中規定綠卡的放棄需要法院同意才算數,可以列上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4201781.shtml 美國在台協會指出,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規定是:「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看不懂嗎?如果美國行政單位想要剝奪綠卡的權力,他還是必須移交移民法庭裁決。(當然,大部分的人都會被依法剝奪權益,不過也有例外;例如王又曾就是因為老婆有綠卡而成功依親)

只有綠卡持有者抗告才會上法院。在移民法101(a)(20)清楚定義「永久居留權」是一種特許(或特權privilege)而不是不可剝奪的right。移民法Section 205並說明司法部長可以直接撤銷綠卡,這些都不用經過法院事先同意。要是有網友認為綠卡的放棄與撤銷必須「事先」經過法院同意才算數,或是「經過法院同意後才開始生效」請提出法源出處。

我引述的是移民局正式解釋318.4。中間沒有一字提到「被發現」或「判決」,請尊重移民局的解釋原文。要是認為一定要經過法院判決後才生效,請引述法律出處並另行說明。

簡單一句話,沒有法官判決、你不能剝奪別人的權益!(回應:綠卡是一種行政單位給的特權,不是什麼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綠卡持有者也不是美國公民,這在移民法101(a)(20)清楚定義。同時,移民法Section 205並說明司法部長可以直接撤銷綠卡,這些都不用經過法院事先同意。)

在移民法中並沒有「明文」定義什麼叫放棄綠卡與放棄綠卡的程序。放棄綠卡是一個由判例延伸除來的法律概念,請不要自行規定放棄綠卡的程序。不然請引用法源。

美國綠卡一年未入境一定會失效是錯的,應該是很有可能被沒收、進入法律程序,但若提出合理理由綠卡還是有可能不失效。

要改條目名吧。interwiki lang link有些是指錯。-- 14:28 2005年12月27日 (UTC)

有關中國綠卡的部分可能需要增補一些,主要是申請條件,誰有相關的資料? Derek He 02:02 2006年1月28日 (UTC)

某些人在維基篡改事實有什麼用?美國移民法正確還是維基綠卡條目正確?--crown333

不知道....有些不明人士真的唯恐天下不亂,根本是搞破壞性編輯....

(順便幫上面那位的留言移動到正常順序,維基的意見順序,是由上至下為由舊至新) 路西法 (留言) 2008年1月31日 (四) 08:35 (UTC)[回覆]

奇怪,關於中華民國項目的部分,怎麼有人把之前增加的部分又都砍掉了? 路西法 (留言) 2008年1月31日 (四) 17:00 (UTC)[回覆]

本條目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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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建議:綠卡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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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發起討論。--Kolyma留言2013年3月23日 (六) 03:54 (UTC)[回覆]


無共識,未完成。用戶亦已移除合併請求模板。-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07:27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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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永久居留證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6月7日 (四) 05:3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