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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例子
2
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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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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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之
中立性
有爭議
。其內容、語調可能
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
地方色彩
。
(
2007年8月25日
)
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
討論頁
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討論頁。
此條目
論述以
香港
為主
,未必有
普世通用
的觀點。
請
協助補充內容
以
避免偏頗
,或
討論
本文的問題。
阻街
是指妨礙公眾地方秩序或衛生的
罪行
,在香港通常處以
罰款
,不留
案底
,但也有監禁的處罰。
例子
[
編輯
]
遊行
、
示威
小販
商店
放置商品於店前的空地
司機
到目的地載貨及卸貨
站壁
拉
嫖客
在
馬路
上步行,阻礙後方
車輛
通過
街頭表演
、行銷、宣傳推廣活動
佔用
官地
作私用
水貨客
街頭執拾貨物
香港法例
[
編輯
]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互聯網檔案館
)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互聯網檔案館
)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頁面存檔備份
,存於
互聯網檔案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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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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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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