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民防援助框架公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民防援助框架公約
簽署日2000年5月22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內瓦
生效日2001年9月23日
保存處國際民防組織秘書處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民防援助框架公約(英語: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ivil Defence Assistance),是2000年國際民防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瑞士日內瓦,於2001年9月23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民防組織秘書處。[1][2]

背景

[編輯]

各締約國極為關注世界各地包括自然和人為災害的數量和嚴重性的增加;認識到各國首先應採取必要措施應對潛在的災害和其他可能出現的緊急狀態,制訂公約各條款。[3][4]

內容

[編輯]

公約[4]締約國承諾促進民防機構間的防災合作,並減少對援助施加障礙;承諾開拓在預防、預報、準備、參與及災後管理領域合作的可能性。公約還對援助原則和應用領域作了規定。

參考文獻

[編輯]
  1. ^ History. ICDO. [2021年1月1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2月3日) (英語). 
  2. ^ 民防援助框架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年1月1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4日) (中文(簡體)). 
  3. ^ act coop frame work convention (PDF). IFRC. [2021年1月14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年10月29日) (英語). 
  4. ^ 4.0 4.1 民防援助框架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2021年1月14日]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