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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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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事官,即法官,從三品,元朝明初官職。漢語文獻中也稱之為札魯忽赤札魯火赤札魯花赤蒙古語ᠵᠠᠷᠭᠤᠴᠢ)等。[1]

大蒙古國時期失吉忽圖忽等人擔任大斷事官,元朝時為中書省屬官,掌管行政刑事職權[2]。明朝初期,在大都督府下設立斷事官,掌管五軍都督府刑獄。洪武二年廢除[3]。但在北元及其後的蒙古諸部中這個官稱被保留了下來,明代的女真諸部受蒙古影響,也存在扎爾固齊這一官職,如海西女真中,烏拉布占泰屬下即有一名叫拉布太的扎爾固齊。[1]

後金政權初也使用扎爾固齊滿語ᠵᠠᡵᡤᡡᠴᡳ穆麟德轉寫jargūci[4])作為官號,也譯作賈兒古赤札爾固齊等。[1]努爾哈赤最早的扎爾固齊是費英東噶蓋[1]後金及清初的扎爾固齊有時也叫做「佐理大臣」或「理事大臣」。[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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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朱誠如; 白文煜. 大連 , 編. 清朝前史. 遼寧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6.11: 389-392. ISBN 978-7-5652-2101-9. 
  2. ^ 張政烺著. 中国古代职官大辞典. 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0年10月: 933. ISBN 7-215-00300-0. 
  3. ^ 夏征農,陳至立主編. 大辞海 民族卷.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2012: 288. ISBN 978-7-5326-3821-5. 
  4. ^ 胡增益. 《新满汉大词典》.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4: 113 [2012-09-20]. ISBN 978722802404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9). 
  5. ^ 龔延明. 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 上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06.07: 103. ISBN 7-5326-18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