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憲法。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美國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被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一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的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該部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的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在序言之後,美國憲法的正文由7個章節組成。主要規定了政府三大權力的組織和運作,各州與聯邦政府的關係,憲法本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與現代世界各國憲法頗為不同的是,美國憲法正文中幾乎沒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