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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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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稷(韓語:조병직;1833年—1901年),朝鮮王朝晚期文官。本貫楊州稚文,蒼惠,出生於京畿道廣州趙弘淳之子。[1]通政大夫、承政院同副承旨趙鎮順之孫。歷任兵曹參判、吏曹參判、戶曹參判、刑曹判書、外務督辦、農商工部大臣、議政府贊政、學部大臣、法部大臣、外部大臣、度支部大臣、臨時署理議政府議政大臣(首相)[2]、署理內部大臣、議政府參政大臣(副首相)[3]等要職。[4]

趙秉稷
臨時署理大韓帝國議政府議政大臣
任期
1899年3月6日—1899年3月15日
君主高宗
前任趙秉式
繼任申箕善
第21任大韓帝國議政府參政大臣
任期
1900年8月4日—1900年11月13日
君主高宗
前任金聲根
繼任趙秉式
個人資料
性別
籍貫京畿道揚州
國籍 朝鮮國(1833-1897) 大韓帝國(1897-1901)
學歷文科及第
經歷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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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秉稷出生於純祖33年(1833年),哲宗14年(1863年)科舉考試文科及第。高宗3年(1866年)被任命為司諫院政言, 1867年擔任副修撰,1881年成為東萊府暗行御使,同年加入政府派遣的朝鮮十二人朝士日本視察團,任第五組領隊並帶隊考察日本海關事務。此後歷任副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務,同時監管仁川港通商事務,1884年任咸鏡道兵馬水軍節度使安撫使。1887年任協辦交涉通商事務,次年任電報局總辦、吏曹參判,1889年歷任任開城府留守、協辦內務府事等職 ,1892年任命為冬至正使出使中國

1893年任邢曹判書、督辦交涉通商事務。次年任外務督辦,在清日戰爭中,由於日本的壓力,他一度下台,出任水原府副留守。後於1895年出任掌禮院卿。1896年俄館播遷時,他加入親俄派,歷任學部大臣、法部大臣、農商工部大臣,但卻被指為貪官污吏。他於1897年再次擔任學部大臣,次年成為法部副大臣,繼而成為法部大臣兼任高等法院審判長,並因鎮壓萬民共同會而受到強烈譴責,因此受到懲罰,但很快被免除,並被任命為外部大臣和議政府贊政。1899年被任命為度支部大臣和議政府贊政,並兼任表勳院議定官。 晚年仰屋著書,著有「稅關事務」一書。1901年去世,謚號忠簡。[1][5]

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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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6月8日,日本駐韓代理公使正式通知朝鮮,日本將派兵。時任朝鮮外務督辦的趙秉稷當即強烈要求日本停止登陸,日方則斷然拒絕,聲稱:「貴督辦雖千言萬語重複其不必要,而我政府既認定其為必要,則不能聽從尊說。」當天下午,趙秉稷再次正式照會日本公使,要求停止派兵,結果再次遭到拒絕。[6]

袁世凱稱病返回中國後,大鳥圭介再度向朝鮮提出將會出兵,朝鮮驚慌失措,趙秉稷火速同唐紹儀會商對策,偏偏此時電報線路故障導致無法與清官方取得聯絡。唐紹儀因此無法請示和告知李鴻章情況已愈來愈危急。趙秉稷只能再度要求日本撤兵,然而,這回大鳥圭介已決定不再用外交辭令與朝鮮往還相爭,而是直接動武,夜半時分天色未明之際,日本軍隊悍然出動,迅速包圍佔領景福宮。大鳥圭介入宮脅迫高宗下旨禁止朝鮮軍隊抵抗,使得不少士兵「兵皆痛哭、碎槍筒、裂軍服而逃」,並派人往雲峴宮催請大院君重新出馬,以作為日本的傀儡。

1894年,甲午中日戰爭爆發,日本控制了朝鮮政府,接著施壓高宗啟用親日派人士擔任要職,以及流放罷黜閔氏一族。並強迫其與清朝斷交,廢除《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1894年7月25日(陰曆六月二十三日),趙秉稷通知清廷駐朝官員唐紹儀,宣布《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及《中江通商章程》、《吉林貿易章程》作廢,並「請求」大鳥圭介代為驅逐境內的清軍。唐紹儀見狀也只得從仁川秘密逃回清廷。然而此時清朝卻一再消極避戰並漸失影響力,因此錯失備戰良機。[7][8]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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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조병직(趙秉稷) - 한국민족문화대백과사전. encykorea.aks.ac.kr. [2019-07-23]. 
  2. ^ 승정원일기. sjw.history.go.kr. [2021-1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8). 
  3. ^ 승정원일기. sjw.history.go.kr. [2021-1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8). 
  4. ^ 한국역대인물 종합정보 시스템 - 한국학중앙연구원 [조홍순(趙弘淳) 인물 정보]. people.aks.ac.kr. [2019-07-23]. [失效連結]
  5. ^ 张礼恒 | 清朝驻日使领与朝鲜“朝士视察团”_手机搜狐网. m.sohu.com. [2019-07-23]. 
  6. ^ :::::::::: 盛世之毁——甲午战争110年祭 ::::::::::. oson.ca. [2019-07-23]. 
  7. ^ 1894年的朝鲜王朝,在清朝和日本之间挣扎 -趣历史. m.qulishi.com. [2019-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23). 
  8. ^ 《舊韓國外交文書》卷8《清案》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