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琛
趙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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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琛(1899年—1969年),譜名懿琛,字韻逸,浙江省東陽縣巍山人。中華民國法學家。[1]
生平
[編輯]趙琛出生於一個書香門第。早年為東陽中學舊制第一屆畢業生,後赴日本明治大學學習法律。在浙江同鄉會,趙琛結識了沈鈞儒等人,並同湯恩伯義結金蘭。1924年獲碩士學位回國。1925年加入中國國民黨。趙琛歷任安徽省立法政專門學校、上海私立法政大學、東吳大學法學院、政治大學法學院等校教授。當時,沈鈞儒在上海籌辦私立法科大學,聘趙琛出任法律系主任。1928年,趙琛在上海與沈均儒等五人組成了聯合法律事務所,兼任律師。[1]
1931年九一八事變後,「抵制日貨」運動掀起。上海南京路「三友實業社」出售日貨,一些青年警告他們將日貨限期交出,否則將向該店投炸彈,這些青年遂遭租界巡捕房逮捕,移送江蘇上海特區地方法院處理。趙琛為這些青年義務擔任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護,江蘇上海特區地方法院作出了公正判決。上海《申報》、《新聞報》等詳細刊載了此事,趙琛由此而聞名。1932年,國民政府改組,孫科任立法院院長,在中華書局看見趙琛的《新刑法原理》等多部著作,很欣賞趙琛。經孫科推薦,國民政府任命趙琛為立法院立法委員,簡拔一級(文官中的最高級別)。同時,趙琛在南京的國立中央大學法學院任教授。[1]
1936年,趙琛任南京中央警官學校教授。1935年,趙琛參與制訂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起草了《刑事法典》。趙琛負責參與起草的《刑法》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趙琛被稱為「刑法權威」。趙琛原來在上海及南京各大專院校任教時撰寫的《刑法總則》講稿,經過多次修訂,1940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成為全中國法律院校教本。1942年,趙琛出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943年,獲聘為中央訓練團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司法組導師,因起草及考訂重要法規有功,獲授景星勳章。抗日戰爭結束後,趙琛獲授抗戰勝利勳章。[1]
1946年,南京的首都高等法院成立,趙琛任推事兼院長,任內參與審理了漢奸溥侗、殷汝耕、王蔭泰、梅思平、周佛海、林柏生等案。[1]
1948年12月,趙琛任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12月29日,趙琛代理司法行政部務。[2]:87621949年4月,趙琛改任廣州大學、嶺南大學教授。1949年9月赴台灣,任國立台灣大學、陸軍大學、軍法學校、政工幹校教授。1951年1月,任行政院設計委員會委員兼司法組召集人。1952年,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
1969年,趙琛逝世。[1]
著作
[編輯]- 《監獄學》
- 《行政法》
- 《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1939年)
- 《趙琛法學論著選》
- 《新刑法原理》
- 《刑法總則》
- 《刑法分則實用》
- 《行政法總論》
- 《行政法各論》
- 主編《新編最新六法全書》[1]
參考文獻
[編輯]司法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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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朱煥彪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52年—1969年 |
繼任: 王建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