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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10歲女孩遇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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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10歲女孩遇害案是2019年10月20日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鵬程街西苑花園的一宗未成年人殺人案。當天下午3時許,10歲女童淇淇(化名)回家途中被13歲男孩蔡某某騙至家中。蔡某某想要和淇淇發生性關係,被淇淇拒絕。蔡某某隨後惱羞成怒用水果刀向淇淇連砍七刀,將她殺害,並把屍體轉移到小區的綠化帶中。當晚,警方確定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蔡某某向警方供述了案情。按照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蔡某某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大連警方將蔡某某送往遼寧省少管所收容教養3年。被害人父母後來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案引發了對於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收容教養制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討論。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同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廢除收容教養制度,對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實施專門矯治教育。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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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童出生於2009年5月18日[1],新聞報道中化名淇淇[2]、小淇[1]、王麗[3]、王萱[4]等,家住大連市沙河口區鵬程街西苑花園[4][5],案發時10歲[1],讀小學五年級[3]。其父母王久章、賀美玲原籍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3],2005年定居大連市,2007年遷入西苑花園小區[6]。王久章夫婦在小區內租賃了一間門面房,開辦了「好運來蔬菜水果店」,從店面到他們的住宅只需步行約5分鐘。[2]王久章一家四口人。淇淇有一個讀初中的哥哥。[7][2]

殺人者蔡某某生於2006年1月,作案時13歲[8],與被害人的哥哥在同一所初中讀書[7]。有報道使用化名蔡鳴[2]。賀美玲稱,蔡某某身高約170厘米,體重大約70至75公斤[9]。蔡某某是獨生子,其父蔡維偉[10]原籍遼寧省瓦房店市[2],經營一家燒烤攤[9](一說做海鮮生意[2]);其母莊獻傑[10]做乾貨生意[9]。蔡家與好運來蔬菜水果店在同一棟樓,住在一層。[2]之前,蔡家三口人與王家四口人相互認識,但沒有私交。[7]案發前,蔡某某常去好運來買蔥。[2]新京報記者調查,小區內至少有3名女性曾被蔡某某尾隨或騷擾,部分人曾向派出所反映此事。[8]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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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淇每周日下午去上美術課,上課地點與「好運來蔬菜水果店」之間的距離步行大約需要10至15分鐘。2019年10月20日星期日,下午1時左右淇淇的哥哥送她去上美術課。美術課下午3時下課。[7]淇淇的家長有時會去接女兒回家。[3]有時淇淇下課後自己回去,先到水果店,再回家。[7]當天,淇淇的父母沒有去接孩子。[2]下午3時許,淇淇回家路上被蔡某某騙到家裡。蔡某某想與她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隨後將她殺害。[1][6]法醫鑑定認為淇淇的死亡時間為下午6時左右。行兇後,蔡某某將淇淇的遺體轉移到小區的綠化帶中。淇淇的家人發現遺體時,遺體壓在兩個裝着磚頭和碎瓦的垃圾袋下,淇淇前胸赤裸,上衣被撥到身後,褲子已落至膝蓋以下。她的親戚稱,淇淇的遺體左手上舉、右手向下伸展,如掙扎狀;左眼、左耳有淤青,額頭、胸前都有刀傷,脖子上有掐痕。[9]淇淇的母親稱,法醫屍檢認定淇淇因失血過多而死,身上有七處刀傷,其中一處為致命傷,未遭到性侵。[6]

調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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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3時40分左右,被害人父母意識到女兒沒有按時到家。兩人擔心女兒發生意外,出門尋找女兒。有路人提供線索稱,曾在下午3時15分左右在路口見過她。賀美玲請路口附近的商家調取監控錄像,在畫面里找到了女兒,錄像對應的時間是下午3時20分。這也是被害人生前在監控里最後留下的影像。這處路口距離蔡某某家約50米,距離王家的商鋪約150米。[4]王久章稱,當天下午3時前,蔡某某到王家的水果店,問王久章淇淇去了哪裡;4時30分左右,蔡某某再次前來,問王久章有沒有找到淇淇。[9]晚7時20分許,王久章在小區的綠化帶中找到了女兒的屍體。警方不久趕到現場。[4]屍體位置就在蔡家對面,離蔡家家門不到5米,從蔡家門前到綠化帶一路有明顯的血跡。王久章的親戚說,屍體被發現後,蔡某某前來圍觀並且說「真死了啊?」當晚7時30分至8時30分左右,蔡某某在初中班級群聊中稱,他家附近發生了刑案,他不巧把擦過自己血的紙扔在了附近,擔心因此惹上麻煩。由於線索明顯,警方很快破案。據通報,警方在當晚11時左右發現蔡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供述了作案事實。蔡某某作案時不滿14周歲,依照刑法,警方不追究其刑事責任。[7]依照法定程序,經遼寧省公安廳批准,大連公安在24日決定將其送往遼寧省少管所收容教養3年。[11]24日晚間,大連公安在新浪微博就此案發布警情通報。[4][12]

被害人的親屬認為此案仍有若干疑點。他們認為:殺人、拋屍、清理現場可能不是蔡某某一人獨自完成;事發當日是星期天,蔡某某的父母可能在場,甚至參與了此案。有報道稱,案發當天,蔡某某和母親曾把沾血的衣物拿去賣廢品,被收廢品的小販拒絕。澎湃新聞記者採訪了當天在小區收廢品的小販,小販說並無此事,但是當天下午5時蔡某某和母親把廢紙箱和礦泉水瓶拿來賣廢品。在蔡某某母親攤位對面經商的攤主稱,蔡母當天下午四時左右收攤回家。記者稱,從蔡母的攤位到蔡家路程約五公里,路上時常堵車,開車大約需要30分鐘。[6]王久章分析稱,蔡某某和母親賣廢品的時間在下午4時30分至5時之間,當時蔡某某還向收廢品的小販要了一個裝廢品的袋子,從時間上推斷此時淇淇仍被限制在蔡家,蔡某某的母親不可能不知情。被害人的親屬稱,殺人、拋屍遺留的血跡十分明顯,蔡某某的父母不大可能不知道殺人一事。此外,王久章稱,警方最初未找到兇器,後來才通知他找到了蔡某某行兇用的刀,但是警方沒有透露尋獲兇器的細節。被害人的親屬認為藏匿兇器的過程可疑,可能有人幫助蔡某某藏匿兇器。[9]大連警方回應稱,蔡某某的父母未參與此案,案情細節不方便公開。[6][2]2019年12月,被害人的父母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材料,希望公開調查結果,確定蔡某某的父母是否參與作案。[2]2020年11月的報道稱,大連警方仍在調查蔡某某的父母是否參與此案。[10]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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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被害人父母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蔡某某的父母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誤工費等總計約一百萬元人民幣,並要求蔡某某一家賠禮道歉。被害人父母的代理律師為田參軍[13][14]1月22日,被害人父母向沙河口區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將蔡維偉名下的房屋查封三年,以王久章名下的房屋作為擔保。法院當天同意了原告的請求。[15][16]5月9日9時,該案在沙河口法院開庭。由於涉及未成年人隱私,該案不公開審理。蔡家無人出庭。當日11時左右,庭審結束。[13][14]8月10日,沙河口區法院宣判:蔡某某父母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遼寧省省級平面媒體上向被害人父母公開道歉,道歉文本需經法院審核;被告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付喪葬費46,143元,死亡賠償金816,500元,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1,000元,誤工損失22,3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合計1,286,024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914元及保全費5,000元,原告負擔3,540元,被告負擔21,374元。[17]被害人父母接受一審判決,不上訴。[15]

蔡某某的父母並未如期履行判決。2020年9月7日,被害人父母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沙河口區法院當天受理了請求。[18][15]9月8日,沙河口區法院裁定,評估、拍賣被告名下的房屋[19]。賀美玲稱,法院曾在2020年9月打來電話,稱蔡某某家長給法院捎去一封道歉信,請法院讀給被害人父母。她認為這一道歉沒有誠意,不接受道歉信。[17]9月底,法院通知王久章夫婦,蔡某某的父母由於未執行判決,被司法拘留15日。[15]

2020年11月6日,《大連日報》刊登了莊獻傑、蔡維偉的道歉信。被害人的母親在新浪微博上公開回應,認為道歉信空洞、沒有誠意,看到道歉信後她更加憤怒,不接受言行不一的道歉;案發後殺人者的父母連一個電話都不肯打,一分錢也沒有賠償。[20][10]

沙河口區法院在京東拍賣平台上公開拍賣蔡家房產。據評估結果,該房屋市場價約163萬元人民幣。[17]司法拍賣第一輪在2020年11月2日開始[20],起拍價為114.34萬元人民幣。11月3日,第一輪拍賣結束,無人參與競拍,拍賣流拍。11月19日,第二輪拍賣開始,起拍價降為100萬元。[21]11月20日,第二輪拍賣結束,仍無人競拍,再次流拍。[22]兩輪流拍後,該房產進入變賣程序。變賣期自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2月14日,變賣價為100萬元。田參軍律師稱,如果無法變賣,法院或是將房產發還蔡家,或是將房產以物抵債判給被害人父母。[註 1][24]被害人的母親表示,該房屋是女兒被害的場所,無論如何不接受以物抵債。[25]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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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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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引發了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討論。有觀點認為,中國大陸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滯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4歲」這一規定來自1979年刑法,此後40年間從未修改,已經不符合社會現狀。[26]一些人建議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27]。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有代表便提出了這樣的建議[28]。但是,也有人認為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解決問題:1997年神戶14歲少年殺人案(酒鬼薔薇聖斗事件)之後,日本下調了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然而後續統計發現未成年人犯罪率並沒有下降[27];若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3歲,未來假如出現10歲未成年人犯罪,仍無法追求其刑事責任;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會影響其學業,使之與外界隔絕,釋放後可能無法融入社會,很可能再次犯罪[28];未成年人的認知與成年人不同,下調刑事責任年齡可能不會有多少威懾作用[29]。還有人認為,是否下調法定年齡需要充分調研,不宜貿然行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中國大陸並沒有出現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的問題[29]

另有人建議參考英美法系國家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在中國大陸法律中引入相關規定,用於懲治極端惡性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可以確定未成年嫌疑人具有主觀惡意,則可追究其刑事責任,避免刑法對於最低年齡的僵化規定。[27]2020年全國政協會議上,中國民主促進會提交的黨派提案中,包含了引入「惡意補足年齡」的建議[29]。但也有人認為「惡意補足年齡」難以實行,有無主觀惡意很難準確判斷;此外,司法機關在判斷未成年人有無主觀惡意時有一定的操作空間,可能滋生腐敗[27];有人認為,「惡意補足年齡」與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不兼容[30]

2020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7月3日,該草案向社會公布,全國人大公開徵求意見。[31]根據反饋,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內容,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草案二審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32]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法第十七條為:[33]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收容教養、矯治教育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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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至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議程之一是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34]。由於時間相近,這一起案件引起了輿論對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35]草案規定,對於行為不良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採取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特定期限內定期報告思想狀況和活動情況;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範,不得實施特定行為、與特定人員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場所;責令接受心理輔導、矯治或者其他治療;責令接受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觀護幫教;責令遵守其他促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要求」);對於情節惡劣、拒絕接受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施行矯治教育。[36]修訂草案刪除了原有的收容教養制度。[37]

支持廢除收容教養的一方認為,收容教養制度程序不清、場所不明、實踐效果不好。[38]依照1996年司法部的決定,由勞動教養場所執行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然而,2013年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收容教養失去了執行場所。一部分未成年人交由監護人管教,一些被送入工讀學校,還有一些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代管。未成年犯管教所代管缺少法律授權,不符合法律程序。[39]收容教養通常仿照勞動教養進行,側重關押,忽略矯治教育;接受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與未成年罪犯一同關押,容易被後者影響,妨害身心發展。[40][41]此外,有學者指出,收容教養制度存在性質與嚴厲程度不符、缺少法律依據、缺少正當司法程序等問題:收容教養可剝奪未成年人一至三年(實際執行中最多為四年)的人身自由,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嚴厲程度卻超過了拘役和管制刑,也沒有類似於有期徒刑緩刑的規定;依據立法法、行政處罰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需由法律規定,行政處罰不可以剝奪人身自由,收容教養制度有違反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之嫌;收容教養由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檢察機關不參與,被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沒有辯護權。[42]

另一方意見認為,不應廢除收容教養制度,而應保留並加以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汪鴻雁認為,收容教養與專門教育不同,前者有懲戒內涵,後者本質上是教育手段,後者無法代替前者。[43]全國人大代表方燕認為,雖然收容教養制度存在問題,但是廢除收容教養會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矯治缺失環節。202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方燕提交議案建議激活收容教養。[44]她建議立法機關出台立法解釋,明確收容教養制度的法律地位、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此外,她建議設立收容教養彈性期限,將收容教養決定權由公安機關移轉法院、實現司法化,由民政機關領導、司法機關協助設立專門的收容教養場所。[45]汪鴻雁也為收容教養司法化提出了建議。[43]

2020年8月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43]二審稿保留收容教養有關措施,加以完善,明確決定機關、程序、執行場所,將其納入專門教育,不再使用「收容教養」制度。此外,二審稿明確了專門教育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入學程序。[46][47][48]根據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二審稿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明確入學機關、決定程序,將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接受的教育與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的專門教育予以區分,規定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49]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通過了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0]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專門矯治教育:[51]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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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一起案件作出裁判意見,在拍賣流拍、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拒絕以物抵債的情形下,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2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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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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