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續修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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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續修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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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80年11月17日 |
簽署地點 | 北京 |
生效日 | 1881年7月19日 |
談判方 | |
締約方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中美續修條約》 |
《中美續修條約》[譯註 1],又譯《安吉立條約》(Angell Treaty)[譯註 2],是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簽訂的條約,對1868年中美《蒲安臣條約》進行了修改。[5][6][7]
歷史背景
[編輯]1868年,中國和美國簽訂了《蒲安臣條約》[譯註 3],兩國建立了正式的友好關係,同時鼓勵來自中國的移民,並給予居住在另一國的任何一國公民一些特權,但拒絕給予來自中國的移民入籍的特權。
19世紀70年代,美國國會一再努力限制中國移民到美國。這方面的成果之一是1875年的《page act of 1875》,該法案禁止被認為傾向於從事賣淫的婦女和任何作為強迫勞動者來到美國的人移民。該法案並沒有顯著限制大部分男性自由中國勞工的流動。
根據1880年美國人口普查,美國當時華人人口有105,000人,佔美國人口的1/500。[9]
十五名乘客修正案
[編輯]國會兩院通過的第一項大幅減少中國移民的法案是1879年的《十五名乘客修正案》(Fifteen Passenger Bill)[譯註 4]。該法案禁止海船在任何一次前往美國的航行中搭載超過15名中國乘客。船長被要求在抵達時出示所有中國乘客的宣誓名單,違者將被罰款100美元和6個月監禁。然而,當時的美國總統拉瑟福德·海斯否決了該法案,因為它違反了蒲安臣條約的條款。他對該法案的目的表示同情,並建議與中國協商修改該條約。[6][7][11]
安吉立委員會
[編輯]海斯派了一個由安吉立領導的委員會到中國談判一項新的條約,允許限制中國移民。[12]約翰·富蘭克林·斯威夫特和威廉·特雷斯科特也和安吉立一起擔任委員。委員會於1880年8月初抵達中國。[13]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簽署了新的條約。[5][6]根據新條約,美國政府將暫停移民的熟練和非熟練勞工從中國,同時仍然允許移民的白領的專業人員。該條約也重申了美國繼續致力於保護的權利和特權的中國勞動者已經在美國。[5]
前言寫道:「美國,由於不斷增加的中國勞工移民到美國領土,以及這種移民帶來的尷尬,現在希望談判修改現有的條約,這不應直接違背其精神。」 [14]
該條約與另一項對鴉片貿易實施限制的條約一起締結,該條約也是由安吉立委員會談判達成的。
結論,批准和宣布
[編輯]訂立條約的日期是:[15]
- 在北京締結時間:1880年11月17日
- 美國參議院建議批准時間: 1881年5月5日
- 美國總統批准時間:1881年5月9日
- 批准書交換日期: 1881年7月19日
- 公告時間:1881年10月5日
後續更改
[編輯]美國單方面通過的1882年《排華法案》(1882年5月6日通過)將排華期又延長了10年。該法案1884年的一項修正案要求離開美國的中國勞工如果想重新進入美國,必須獲得重新進入許可。後來,《史考特法案》[譯註 5]禁止離開美國的中國勞工回國。1892年的《吉爾里法案》[譯註 6],又將對中國人的隔離延長了十年,並且預計在1902年把對中國人的隔離變為永久性隔離。
19世紀8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兩起案件引用了《安吉立條約》:
- 周衡訴合眾國案[譯註 7](1884年): 周衡在《排華法案》通過之前已經離開美國前往中國,他沒有該法案1884年修正案規定的重返許可。他本可以按照離開時的法律制度重新進入,這是由《蒲安臣條約》和《安吉立條約》形成的。當被拒絕再次進入美國時,他對這一決定提出異議。最終,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於他的判決。
- 柴禪平訴合眾國案[譯註 8](1889年):柴禪平在《史考特法案》之前離開美國,根據排華法案的要求獲得了重新入境許可。然而,史考特法案通過後,他回美時被拒絕再次入境。他援引《蒲安臣條約》和《安吉立條約》對該決定提出質疑,但最終最高法院支持政府。
譯註
[編輯]參考來源
[編輯]- ^ 梁碧瑩. 第35章 中美續修條約談判. 陈兰彬与晚清外交. 廣東人民出版社. 2011年 [2020-07-25]. ISBN 978-7-218-07057-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2).
- ^ 李鴻章. 《李文忠公外部函稿: 28卷'》. 蓮池書社. 1902年: 1006 [2020-07-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0).
- ^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研究所翻譯室 (編). 《近代来华外国人名辞典'》.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1年: 15 [2020-07-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8).
- ^ 曹新群. 美国政府华工政策的演变(1868-1894) (碩士論文). 山東大學. 2007年 [2020-07-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5).
- ^ 5.0 5.1 5.2 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 Chinese Exclusion and the Federal Courts. Federal Judicial Center. [October 25,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03) (英語).
- ^ 6.0 6.1 6.2 Angell Treaty of 1880. Immigr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October 25,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03) (英語).
- ^ 7.0 7.1 Burlingame Treaty Revision (1880). Harpweek. [October 25,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8.0 8.1 8.2 苛法猛于虎:美国排华案的宪法往事. 鳳凰號自媒體. 2017-02-15 [2019-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6) (中文(簡體)).
美國政府於1868年7月同清政府簽訂了《蒲安臣條約》(Burlingame Treaty)……中美兩國又簽訂了《安吉爾條約》(Angel Treaty)……國會又通過了《基瑞法》(Geary Act……1888年的《斯科特法》(Scott Act))
- ^ CHINESE IMMIGRATION: Speech of HON. JOHN P. JONES OF NEVADA in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ursday, March 9, 1882.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882年: 11.
- ^ 【保利春拍推介】中美商约重要文献——《中美续修条约》之总统令. www.sohu.com. [2019-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5) (中文(中國大陸)).
美國國會仍於1879年依據此次調查結果立法頒布了《十五名乘客修正案》(注:Fifteen Passenger Bill)
- ^ Dr. Steiner.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s: Asian Americans and the Law. [October 25,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6).
- ^ Milestones: 1866–1898. Chinese Immigration and 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s. U.S.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of the Historian. [October 25,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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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vid Scott.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1840-1949: Power, Presence, and Perceptions in a Century of Humiliation. SUNY Press. 2008-11-07: 77. ISBN 978-0-7914-7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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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ibune, International Herald. 時報歷史上的今天:中國抗議排華法案. 紐約時報中文網. 2017-05-11 [2019-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5) (中文(繁體)).
首先是因為它恢復了1888年的《史考特法案》(Scott Act)
- ^ 赴美生子的由来:美国"出生公民权"的前世今生_法律. www.sohu.com. [2019-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5) (中文(中國大陸)).
1892年,美國通過《吉爾里法案(Geary Act)》
- ^ 18.0 18.1 邱彰. 龍與鷹的搏鬥: 美國華人法律史. 時報文化出版. 2018年4月: 228 [2020-07-24]. ISBN 978-986-88351-3-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8) (中文(臺灣)).
- ^ 苛法猛于虎:美国排华案的宪法往事. 鳳凰號自媒體. 2017-02-15 [2019-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6) (中文(簡體)).
1882年的《排華法》(Chinese Exclusion Act)……柴禪平訴合眾國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1888年的《斯科特法》(Scott Act)……在柴禪平案之前,最高法院還審理了案情與之類似的周衡訴合眾國案(Chew Heong v.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