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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优良条目/蓝田童党虐杀少女案

蓝田童党虐杀胖女案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蓝田鲤安苑鲤逸楼1303室
日期2004年7月14日-15日
类型谋杀误杀、袭击伤人、阻止合法埋葬尸体
武器木棍哑铃、拳脚等
受害者刘美英
主谋杜振宇、黄经纬、林伟世、潘浩蔚、吴翱显、劳嘉宁
疑犯李毅朗、颜浩添、谢子伟、梁姓少年(为特赦证人
参与人数10人
动机性格不合、“鬼上身”
判决误杀罪、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罪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罪各有6名被告罪名成立,7人被判服刑3-9年,1人判入教导所
刑事状况全部被告已出狱
案件编号:HCCC 108/2005 & 194/2005

蓝田童党虐杀胖女案是2004年在香港发生的一件命案,身形肥胖的18岁少女刘美英因为被一群童党指其性格自大及被“鬼上身”,而被童党欺凌。2004年7月14日晚上,9名童党以不同的暴力方式连续凌辱及虐打她10小时致死,事后以腐蚀性液体灼尸,并将其尸体弃于山涧。一星期后,一批清洁工人到山涧附近进行灭蚊工作时发现了该少女的尸体,因而揭发事件。警方先后拘捕13名年龄介乎13至21岁的涉案青少年,并决定起诉其中9名人士,分别控以误杀、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及阻止合法尸体埋葬罪名,其中1名童党成员被选为特赦证人,指证各被告。2006年8月25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其中8名被告罪名成立,当中7名被告判处3-9年有期徒刑,馀下1名则被判入教导所。[1][2]

受害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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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死者刘美英(18岁),昵称“肥英”、“肥妹”,与家人同住在油塘茶果岭村,自小已开始当义工,她于中四辍学,及后到鲤鱼门基督教家庭服务处任职旅游助理,合约为期半年。合约完结后,一直未能觅得合适工作,并在联合医院邻舍辅导会茶果岭中心积极地担任义工,而茶果岭村的村童指刘美英从前经常会照顾他们,各人都形容她心地善良、聪明、有义气和孝顺。她曾参演2001年电影《苹果咬一口》内的跑龙套[3][4][5]

刘美英身材肥胖,体重达220磅,原本她对于自己的体重毫不介怀,不过当时纤体热潮兴起,再加上其偶像郑欣宜减肥成功,令她甚为羡慕,于是在案发前数月决定积极减肥,但未见成效。2004年6月底,刘美英与其父发生争执,并向家人表示想与一名新认识的朋友一起减肥,故迁到居住于鲤安苑的友人劳嘉宁的寓所暂住,只间中返回茶果岭村的家中探望父母。[6]

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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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受害者刘美英因为想与朋友一起减肥而迁居到其涉案友人劳嘉宁于鲤安苑的寓所居住,在过程中结识了其馀涉案被告童党成员,并一同玩乐。在7月11日,童党各人指刘美英偷了他们的钱和手机殴打她。至2004年7月14日,童党认为刘美英的行为及态度仍然恶劣,如“扮大家姐”[注 1],并觉得有被“鬼上身”[注 2]的情况,故打算教训她,童党以哑铃木棍、拳脚等轮流虐打刘美英,她更同时被童党成员性侵犯。经过逾10小时的凌虐后,刘美英于7月15日早上约9时奄奄一息并去世,于是童党成员经商讨处理方法后,在7月16日凌晨将刘美英的尸体以手推车纸皮箱运住启田道蓝田分科诊所旁的山边溪涧弃尸,并将10多瓶腐蚀性液体浇在尸体上,试图其毁灭指纹及样貌。[7][8][9]

2004年7月16日凌晨,童党成员将刘美英的尸体运至蓝田分科诊所旁的山涧弃尸。该山涧位于通往汉锺离仙师庙的小径以下。(上图左下方的橙红色拱门之内)

2004年7月22日早上9时左右,食物环境卫生署派遣5名清洁女工前往蓝田分科诊所旁的山坡进行灭蚊工作,该批清洁工人游绳爬落山坡山涧喷射蚊油时,于距离马路下方20米的溪涧旁发现了1具已严重腐烂发胀的女子尸体仰卧在溪水中,受害者当时仅穿著内裤、上身所穿的背心已被褪至颈部;清洁工人们立即报警,警方接报到场,并于尸体对上10米水涧旁发现了1部手推车及1张橙色棉被,而在附近岩石上亦发现了1个银包、1件绿色上衣、黑色长裤、1个疑用作储存腐蚀性液体的玻璃瓶及一批相片,银包内有身份证,证实受害者为刘美英。[6]由于现场发现有手推车,警方怀疑肇事地点并非第一案发现场,认为有人将受害者的尸体用手推车移尸到上址,然后将尸体推落山坑溪涧。于是探员分别向刘美英的家人及朋友查问其日常生活情况,结果发现她离家到朋友的住所居住,令警方决定调查与刘美英来往甚密的多名青少年。7月23日-30日,警方先后在观塘区内拘捕14人,年龄介乎13-21岁,均为失业失学的青少年,部分来自破碎家庭,平日在区内游手好闲及到处生事。[10][11]

案件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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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6日、30日、8月27日及2005年1月14日,警方决定先初步以谋杀罪控告6男4女、共10名青少年,案件于观塘裁判法院提堂,毋需答辩。控罪指10名被告于2004年7月15日在鲤安苑鲤逸阁一单位内谋杀女子刘美英。警方在该单位内检获超过80个血液DNA样本和40多个指纹样本,并有曾经清理过的痕迹。控方指出,刘美英的尸体于7月22日早上约9时被发现倒毙在蓝田分科诊所附近的山涧,警方在附近不但找到死者的私人物品,亦找到一架铁制手推车,一些盛载有腐蚀性液体的瓶子,1个纸皮箱及1张用来包裹尸体的毛毯。另外,警方于7月23日查看鲤逸楼内的闭路电视录影中时,发现案中部分被告用手推车将1个纸皮箱运离大厦,一段时间过后,当他们再次返回大厦时,则不见了该手推车及纸皮箱。而警方曾为被告录取警诫供词,部分被告已在口供中作出招认,供词指出曾有6名被告于7月16日凌晨3时许,合力将死者尸体运往山涧并丢弃在该处,其中4人弃尸后搭计程车离去。此外,控方从死者的家人得知,刘美英自从于6月底认识了10名被告后,便迁往鲤安阁一单位居住,最后一次与家人见面为7月3日回茶果岭村的家与父母吃饭,之后一去不返。(初步审讯案件编号:KTCC 5750/2004)[12][13][14]

2006年6月1日,此案于香港高等法院正式开审,起诉9人,包括杜振宇、黄经纬、潘浩蔚、李毅朗、林伟世、劳嘉宁、吴翱显、颜浩添及谢子伟,各人分别被控告谋杀、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阻止合法埋葬3罪。而一名15岁的梁姓少年被控方选为特赦证人,指证各被告。[15]主控官先道出案情,指案件发生于鲤安苑鲤逸阁1303室,即女被告劳嘉宁的住所。2004年7月22日,有人于蓝田分科诊所附近的山涧发现刘美英的尸体及财物。由于当时尸体已腐化和曾被泼洒腐蚀性液体,看不到有任何内、外伤,因此法医无法确定其死因,但根据各人的警诫供词,相信殴打是主要的致死原因,并相信她于7月15日已死亡。而根据鲤安苑保安员口供,在7月15日黎明前,曾看到案中数名被告从该屋苑推走一辆盛载著大纸箱的手推车,相信为搬运尸体的过程。[16]

2004年7月14日晚上至7月15日清晨,8名童党成员在鲤安苑鲤逸阁的单位内以不同的方式连续凌辱及虐打刘美英10小时,导致她失救至死。鲤逸阁为上图观塘警署正右方的楼宇。

被告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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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宣读开案陈词,指出部分被告曾对警方声称,童党在案发前约1个月曾一起到过大屿山烧烤,但怀疑在当时招惹了鬼魂,所以从此之后他们便认为在不断地被鬼魂缠绕。

主控官引述首被告杜振宇的警诫供词称,案发前一个月,童党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受害人刘美英,并邀其一起到案发单位玩乐,本来也相安无事,但杜振宇供称刘美英后来如“失了常”一样,除了曾称“撞鬼”[注 3],又会偷窃众人的钱,因此被捕前半个月已有对她施暴约5至10分钟,好让她承认自己偷钱。2004年7月14日,杜振宇得知另一名被告潘浩蔚及吴翱显因认为刘美英在“扮大家姐”,对她感到不屑而想要打她,之后多名被告加入亦加入殴打。而杜振宇曾劝止他们,但经讨论后又觉得刘美英没有悔改,便继续殴打至她承认偷了杜振宇的手机。及后杜振宇离开殴打前往睡觉,至7月15日清晨5时许,他在睡梦中被叫醒,童党成员告知他刘美英已被打得奄奄一息。后来有人提议以硫酸灼尸,希望令尸体的外貌无法识别,经众人商议后,童党决定购买腐蚀性液体溶掉刘美英,并于当日买10至12瓶腐蚀性液体,先把刘美英毁容后再放入纸箱运走丢弃,但杜振宇称当时其呼吸时有时无、心跳微弱,不确定她是否已死去。主控官形容杜振宇的解释十分奇怪。[16][17]

控方宣读次被告黄经纬的口供,当中指刘美英在与童党一起烧烤后便开始出现失常的情况,例如自称被鬼缠,又指有人想杀她,她将会死,又有说想自杀。直到7月15日事发当晚,刘美英突然发狂,并说想要杀人,然后便紧箍著第5被告林伟世的颈部不放,导致林伟世无法呼吸,童党为了制止刘美英,便将她拉到后楼梯殴打她,好让她松开手。黄经纬又指出,当晚杜振宇被1只女鬼“附身”,突然变了女声后指示童党殴打刘美英,于是众人听从指示暴力地虐待她,杜振宇同时又对刘美英说童党众人都很不喜欢她。在刘美英被童党虐待了一段时间后,该附身的“女鬼”认为刘美英还未被教训够,因此又命令童党继续殴打她,刘美英后来不支晕倒。众人之后则前往睡觉,至翌日发现刘美英已死去,该“女鬼”便指示童党以纸箱装著其尸体并运走丢弃。[18]

控方再宣读第3被告潘浩蔚的口供,亦有提到在烧烤后招惹了1只红衣鬼及1只黑衣鬼。案发当晚,杜振宇及第6被告劳嘉宁分别被“女鬼”及“黑衣鬼”附身。除了杜振宇及劳嘉宁外,刘美英亦遭到“鬼上身”,因此能得到“鬼”的保护,即使童党暴打刘美英,她也没表示觉得痛,但有时又会面露痛苦并要求他们停止。当时的杜振宇指3天前曾教训过刘美英,但她没有悔改,所以要在当晚令她流血,被附身的杜振宇及劳嘉宁随即掌掴及殴打她,两人将刘美英的身体打至“嘭嘭声”,杜振宇更要求在场童党加入施袭。潘浩蔚再称有1只“鬼”当晚挑选了他和第7被告吴翱显,逼使刘美英替他们口交。稍后童党发现刘美英被打至失去知觉、没有呼吸,该“女鬼”便命令众人按照其吩咐,处理刘美英的尸体,否则会与她一样落得同样下场。童党尽管未能确定她是否死亡,仍将她弃置于山涧,并浇上腐蚀性液体试图毁灭指纹及样貌。[18][19]

证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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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特赦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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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方选为特赦证人的梁姓少年(昵称:鸡髀)作供透露,其本人及案中各被告较早前均已经常到案发单位玩乐,到后来受害人刘美英亦加入到该单位玩乐,童党各人以杜振宇为首。2004年7月11日,杜振宇已有指使另一名被告潘浩蔚殴打刘美英,其后其馀被告亦加入殴打,期间曾有使用木棍等武器,历时约20至25分钟,之后稍作停止后又再打,如是者殴打刘美英数次。她之后被童党要求在3日内改善其态度。[20]

7月14日,除了其中两名被告李毅朗及颜浩添不在案发单位之外,其馀被告及“鸡髀”在杜振宇的指示下,在晚上9时至7月15日早上8时,以拳脚和木棍轮流殴打刘美英至其倒地,因童党认为她不知悔改、态度仍没有改善过。之后杜振宇掌掴、践踏及拳打她,又用头部撞刘美英的头;劳嘉宁亦有掌掴、践踏及以手肘攻击刘美英。“鸡髀”指至晚上10时,劳嘉宁与杜振宇一起到单位的房间内休息直到凌晨时分,之后两人出来指示其他被告把刘美英扶起,然后杜振宇用哑铃击打其胸膛及腹部,劳嘉宁则使用指甲爪刘美英的手部和肚子,刘美英最后不支倒地,两人之后更把其衣服撕破,令她赤裸地躺在地上,“鸡髀”称劳嘉宁的眼神显得异常。至凌晨4时左右,林伟世在厨房取出一只汤匙,并插进刘美英的阴部。之后杜振宇命令其馀被告投票选出其中2人与刘美英发生性行为,而众人最后选出潘浩蔚及吴翱显,但二人均拒绝与其性交,所以决定强迫刘美英为二人口交。后来有人为刘美英穿回衣服,但杜振宇又再次掌掴她,并将她的头部撞向玻璃柜。当晚童党断断续续多次以各种暴力方式虐打刘美英10小时,每次历时约20分钟,“鸡髀”形容当晚基本上把刘美英当成了沙包一样,亦指当时她的面容显得痛苦,双眼被打得瘀青,流出鼻血,手臂及腹部有红印,身上满是瘀伤。[21][22]

童党在7月15日早上外出吃完早餐后发现刘美英呼吸、心跳微弱以及没有反应。于是“鸡髀”用在学校学到急救知识,把耳朵贴在其胸口听心跳及为她把脉,林伟世再将CD放在刘美英的口上,并发现CD上没有雾气,另一名被告吴翱显曾施行心肺复苏约半小时,后称“救不到”,但刘美英最终伤重不治。“鸡髀”指童党当时并没想过要打死刘美英,认为她肥胖的身材应该能够受得住殴打。而事后童党各人并没有很害怕,且立即把刘美英身在的客厅冷气调大,好让其尸体不会在短时间内腐烂发臭。而童党则躲在房间内商讨如何处理,并决定按照杜振宇的指示处理刘美英的尸体,于白天时一同出外购买大量硫酸。7月16日凌晨约4时,童党将尸体放在1个24吋电视机的纸箱内,再由被告林伟世、吴翱显及“鸡髀”用手推车从案发单位运走,在途中遇到大厦的保安询问其目的,3人回答说打算将垃圾推往垃圾站。将刘美英的尸体运到山涧后,童党将10多瓶硫酸浇在她身上,使得她的面容难以辩认,并将其尸体弃于该处。[9][17]控方形容殴打“令人毛骨悚然”,不明白为何会在一群朋友中选中一名少女,再被他们被有系统地殴打一夜致死。

受害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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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英的母亲出庭作供,指其女儿在2004年6月提出要搬到“鲤安苑的两姊妹”家中减肥,并带了“妹妹”(应为劳嘉宁)到其工作的地方找她,以说服她。她指“妺妹”看上去斯斯文文的,亦有对她有礼貌,不认为“妺妹”是坏女孩,因此没有阻止刘美英搬到“妹妹”家中暂住,她亦不知道“妹妹”家的确实地址。此外,刘美英的母亲指出自从刘美英搬走后,致电其手提电话一直会转驳到留言信箱。直到案发前约两星期,其大女儿撞见刘美英,并著她回家,而刘美英就回家喝了碗便离开,当时其母亲已留意到她手臂上有好几个瘀青,初时刘美英只是一笑带过,到后期才说因玩游戏输了才被别人捏,并著母亲不要紧张。同时指有一天与朋友到大屿山烧烤时看见很多“影子”,又告知鲤安苑的两姊妹经常拍,认为她们“撞邪”了。于是刘美英的父亲安排女儿与两姊妹翌日见神打师傅,惟当天刘美英推说忘记起床而失约,而驱邪事件也不了了之。之后她离家后便一去不返。[18][23]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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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日,由4男5女组成的陪审团退庭商议2日1夜,并于8月3日下午约6时大比数裁定全部被告谋杀罪不成立,但当中6名被告误杀交替罪成,而原本被控以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名的6名被告,亦被裁定控罪较轻的袭击他人身体罪成。被定罪8名的被告会继续还柙至判刑当天。此外,案中年纪最轻的第9被告谢子伟(15岁)则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获当庭释放。[5][8][24][25]

2006年8月25日,8名被告接受判刑。高等法院法官包锺倩薇于宣读判词前形容案件是一出悲剧,相信众被告是受制于首被告杜振宇的影响下犯案,当时也不是要蓄意严重伤害受害者刘美英,但他们恃著“人多虾人少”[注 4],最终令刘美英丧命,而事后又有计划地弃尸,以妨碍警方调查,但阐明不会因此向杜振宇加刑。审讯中曾提及刘美英曾为其中两名被告口交,法官接纳辩方解释,认为此性侵犯与控罪无关,只显示各人于不情愿的情况下,仍须听从首被告的指示。法官表示已仔细考虑8名被告参与虐打的不同程度、各被告的年龄、案底记录、受审时的态度及部分被告欲担任控方证人等求情因素,并接纳除首被告外的其馀7名被告求情。同时法官亦称“已尽量仁慈地考虑刑罚”,因此袭击伤人罪以入狱1年半为起点,误杀罪判处9年,妨碍合法埋尸罪则以4年为判刑起点。由于部份被告曾提出认罪,但遭控方拒绝,因此获得扣减刑期15至30%,不过仍然决定判处其中7人入狱。[7][26][27]

7男1女被告分别为杜振宇(23岁)、黄经纬(19岁)、潘浩蔚(17岁)、林伟世(17岁)、劳嘉宁(女、17岁)、吴翱显(20岁)、李毅朗(17岁)及颜浩添(16岁),各人分别判误杀罪、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害罪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罪。法官包锺倩薇裁定,除了其中年纪最轻的颜浩添被判入教导所外,其馀均被判入狱,刑期3至9年不等。[1]

被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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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

被告次序 姓名 昵称 案发年龄[12] 犯案纪录[25] 控罪 裁决 备注
1 杜振宇 Toby 20 黑社会“福义兴”背景
1999年因抢劫被判感化
2000年曾2次售卖翻版
2000年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
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谋杀及阻止合法埋葬
后改为:误杀、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
监禁9年 为童党的首脑
案发时为劳嘉宁的男朋友[28]
2 黄经纬 / 18 2003年曾被判感化 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谋杀及阻止合法埋葬
后改为:误杀、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及阻止合法埋葬
监禁9年 2008年上诉,后获减刑至监禁8年[29]
3 潘浩蔚 番薯 15 2004年因袭击罪被判监 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谋杀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
后改为:误杀、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及阻止合法埋葬
监禁5年9个月 /
4 李毅朗 阿朗 15 / 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阻止合法埋葬
后改为: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
监禁3年 童党殴打受害者时不在场
5 林伟世 阿细 15 2004年因高买被判罚款
2004年因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被判监3个月
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谋杀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
后改为:误杀、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及阻止合法埋葬
监禁6年4个月 /
6 劳嘉宁 大Ling 15 / 谋杀
后改为:误杀
监禁4年6个月 案中唯一女被告
案发时为杜振宇的女朋友[28]
曾申请转为控方证人,但遭拒绝[30]
案发单位为其居所
7 吴翱显 阿显 18 / 谋杀及阻止合法埋葬
后改为:误杀及阻止尸体合法埋葬
监禁5年6个月 其女儿于2005年2月出生[30]
8 颜浩添 / 14 / 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
后改为:袭击导致他人身体受伤
判入教导所 童党殴打受害者时不在场
9 谢子伟 细样 13 / 谋杀
后改为:不起诉
当庭释放 唯一不被起诉的被告
特赦证人 梁姓少年 鸡髀 13 / / 被选为特赦证人,没有被起诉 2006年他在旺角玩乐时被多名大汉殴打,并要到警署录口供[9]

各界反响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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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处东九龙总区刑事总部主管胡超峰于宣判后劝吁年轻人要珍惜生命,凡事都要想清楚后果,并希望童党各人有真的后悔过。胡超峰又阐释警方在调查时的困难之处,指出法医在一开始无法找出受害人的死因,不知道她是被人打死或自己摔死,因此最初无法得知案件的类型。但警方破案迅速,只凭死者家属提供的资料,能够于3日内已掌握初步证据及陆续拘捕起诉涉案童党。胡超峰又称,案件欠缺独立证人,所有被捕人士均涉及案件,各人甚至互相串通口供,后来警方查看各人所居住大厦的闭路电视时,才发现他们有以手推车搬尸的行为,同时又在案发单位内发现血渍,因此要分开盘问各人,逐一击破各人串通口供时的谎言。[26][31]。另外,负责调查此案件的东九龙刑事总部重案组第三队总督察江少荣认为此案是1997年秀茂坪童党烧尸案的翻版。他相信,受害人其实早已被童党锁定为欺凌目标,觉得受害人被凌虐的过程令人深感难受。他同时指出证供上提及的“撞鬼”一事,根本是案中主脑杜振宇想利用鬼神之说控制童党成员的心理,令他们犯案[32]

受害者家属表示不满判刑结果,觉得刑罚太轻,非常不公平。但他们认为被告童党根本不会忏悔,即使上诉或重判众被告也无法补偿其家人的性命,因此感到十分沉重及难以接受,并希望涉案童党成员一生也逃不过良心的责备。[24][33]另外,被告家属则认为刑罚稍有过重。首被告杜振宇的家人对于其行为感到失望及包容,并表示他“已经承认自己的错误和接受了应有的惩罚”。而第2被告黄经纬的母亲闻判后在法庭外嚎哭,认为刑罚过重,称:“他的年纪这么小,又不是打得好多”。第6被告劳嘉宁的父亲认为此案“全因小朋友贪玩、幼稚而玩过头”,并认为其女儿已经知错,他只希望女儿经历是次事件后重新做人;而他为案发现场单位的户主,因此案件发生后他已将单位卖回香港房屋协会,并为受害者打斋超度[1][34]

在网上讨论区中,部分网民都不满判刑,认为被告童党残暴地虐待受害者也只是入狱9年,刑罚完全不足够。亦有网民认为部分被告已有案底,之前应已好好反省,重新开始,但他们仍然犯下大错,不应再给予他们更多机会。同时有网民对于众被告的态度感到愤怒,指在他们上庭时仍然嬉皮笑脸,明显是不知悔改。[35]

控方特赦证人“鸡髀”在2006年于旺角因异性问题而被多名大汉殴打,因此要到警署录口供。而他在后期亦有接受记者采访,并以轻佻的语气述出案发时的情形及感受,记者认为童党丝毫没有尊重过刘美英。[9]

此案件于2007年被改编成亚洲电视剧集《香港奇案实录》的“死亡日记”单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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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学犯罪学课程主任黄成荣形容童党各人的行为相当没人性,判刑明显过轻,觉得众被告可谓很幸运。他警告所有年轻人做事前要三思,远离损友,以免铸成大错。他指童党的成员一般都缺乏家庭温暖,亦欠缺正常社交活动,青少年为取得另类成功感,便容易被群党吸纳,例如首被告杜振宇因缺乏父母管教而误入歧途;第6被告劳嘉宁则受到电影及漫画等媒体的暴力情节渲染而犯案。黄成荣认为社会需要尽快增拨资源解决青少年问题,以遏止童党罪案数量上升趋势,维持香港的安全处境,例如政府应增加驻校社工人数和关注社会上渐渐出现的有亲子沟通障碍的家庭,尽早提供协助,以解决青少年问题。此外,香港小童群益会的观塘区注册社工陈慧敏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心态,指他们十分受到群众压力的影响。先是一部分童党成员想要稍微教训一下受害者,而其馀人又很怕成为第二名受害者,因此会跟著成员一起向受害者施暴,不顾后果,而犯错后就掩饰事件,导致结果更为严重。陈慧敏亦认为家长须与子女多加沟通及支持,好让他们不容易受到损友的唆使。[31][36]

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精神学系教授李诚对于童党群殴受害者,认为是朋辈相互影响下形成了火上加油的局面,他们会觉得殴打得越暴力、想到更丰富的残暴方式折磨受害者便会在朋辈面前显得越威风,令行为越趋过份。此外,李诚亦表示,近年肥胖在社会中演变成了不合潮流的象征,他们无法融入朋辈的样貌身材类别,因此会不断改变自己,转为以其他行为去补救身体缺陷,例如“扮大家姐”照顾其他人或以乐观的形象逗其他人开心。李诚指出家长在面对过胖的孩子时,应自小培养其多方面发展,令他们在其他领域上有出色的表现,用以抵御因体形造成的心理缺憾。[37]

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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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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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劉父誓言永不原諒兇手 虐殺肥妹主腦囚九年. 太阳报. 2006-08-26 [2021-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08) (中文). 
  2. ^ 胖女被殺死因待驗 警拘10人. 文汇报. 2004-07-25 [2021-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08) (中文). 
  3. ^ 罗志祥- 苹果咬一口 电影2001 刘美英出现在28:01、57:49、1:08:00和片尾演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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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0 5.1 兩被告傷人罪成 僅一人省釋 虐殺肥妹案六人判誤殺. 苹果日报. 2006-08-04 [2021-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08) (中文). 
  6. ^ 6.0 6.1 230磅翻版欣宜裸屍山澗. 东方日报. 2004-07-23 [2021-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08) (中文). 
  7. ^ 7.0 7.1 虐殺肥妹七犯監三至九年. 东方日报. 2006-08-26 [2021-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1)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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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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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意思为:态度嚣张,把自己当成是大姐头
  2. ^ 意思为:被鬼附身
  3. ^ 意思为:见鬼
  4. ^ 意思为:丈著人数多而欺负人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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