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年联合法令
国会法令 | |
英格兰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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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合并英格兰王国与苏格兰王国。 (An Act for a Union of the Two Kingdoms of England and Scotland.) |
引称 | 1706年第11章法令 |
适用地域 | 英格兰王国,现为联合王国全境 |
日期 | |
生效 | 1707年5月1日 |
现状:已施行 | |
修订后法规文本 |
国会法令 | |
苏格兰王国议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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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批准苏格兰王国与英格兰王国的联合条约。 (Act Ratifying and Approving the Treaty of Union of the Two Kingdoms of Scotland and England.) |
引称 | 1707年第7章法令 |
适用地域 | 苏格兰王国,现为联合王国全境 |
日期 | |
生效 | 1707年5月1日 |
现状:已施行 | |
修订后法规文本 |
温莎条约 | 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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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条约 | 1237 |
珀斯条约 | 1266 |
蒙哥马利条约 | 1267 |
艾伯康威条约 | 1277 |
里兹兰法令 | 1284 |
爱丁堡-北安普顿条约 | 1328 |
伯立克条约 | 1357 |
波伊宁斯法 | 1495 |
威尔士法律法令 | 1535–1542 |
爱尔兰王位法令 | 1542 |
爱丁堡条约 | 1560 |
联合法令 | 1603 |
嗣位法令 | 1701 |
安全法令 | 1704 |
外籍人士法令 | 1705 |
联合条约 | 1706 |
联合法令 | 1707 |
威尔士与伯立克法令 | 1746 |
爱尔兰宪法 | 1782 |
联合法令 | 1800 |
爱尔兰政府法令 | 1920 |
英爱条约 | 1921 |
王室及议会头衔法令 | 1927 |
北爱尔兰(临时)法令 | 1972 |
北爱尔兰立法会议 | 1973 |
北爱尔兰宪法法令 | 1973 |
北爱尔兰法令 | 1998 |
威尔士政府法令 | 1998 |
苏格兰法令 | 1998 |
威尔士政府法令 | 2006 |
苏格兰法令 | 2012 |
爱丁堡协议 | 2012 |
威尔士法令 | 2014 |
苏格兰法令 | 2016 |
威尔士法令 | 2017 |
1707年联合法令(英语:Act of Union 1707)是指英国现有的两条国会法令:由英格兰国会通过的《1706年与苏格兰联合法令》(英语:Union with Scotland Act 1706)和由苏格兰国会通过的《1707年与英格兰联合法令》(英语:Union with England Act 1707)。此两条法令落实两国议会代表在1706年7月22日签订的《联合条约》,将原只为共主邦联的两国合并成单一王国──大不列颠王国。[2]
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其表姑祖母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即英格兰国王詹姆士一世,此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结为共主邦联。尽管此事被称作“君位合并”(Union of Crowns),但实际上两国仍各自拥有独立的君主头衔、政府和议会。两国在1707年前曾三度(1606年、1667年和1689年)试图以法令方式合并,但要直至十八世纪初两国政府才各自因不同原因支持合并成单一国家。
两条法令均于1707年5月1日生效。于当天,原有的苏格兰国会和英格兰国会合并成大不列颠国会,依旧位处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宫,即原英格兰国会会址,[3]故此两条法令也被称作“国会合并”(Union of Parliaments)。历史学家西蒙·沙玛指两国合并一开始为“相互带著敌意的合并,但结果则是一影响全世界的帝国……这是欧洲历史上其中一个最令人意外的变革。”[4]
1707年前的政治背景
[编辑]1603年至1660年
[编辑]1603年以前英格兰和苏格兰为两个各奉其主的独立王国。由于在位的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终身未婚,在1567年她认定信奉新教的斯图亚特王朝的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为继承人。1603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驾崩,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遂登基为英格兰国王詹姆士一世。即位不久他就打算合并两国,并用皇家特权改称自己作“大不列颠国王”,为将来两国合并打下基础。[5][6]
《1603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法令》确定由两国议会设立联合委员会以商讨合并事宜,但由于英格兰国会担忧英格兰会因而实行类似苏格兰的君主专制体制,结果詹姆士被迫撤回两国合并的提案。[7]詹姆士转而试图合并英格兰教会和苏格兰教会,以打下未来合并两国的基础。[8]不过两国教会虽然均实行主教制(苏格兰教会在1597年被迫改行主教制),但教义上却完全不同;苏格兰教会信奉加尔文主义,并认为很多英格兰教会奉行的圣礼与天主教无异,而其内部支持长老制的势力也未曾被肃清。[9]结果詹姆士和其子查理一世试图在苏格兰推行宗教联合时遇到了重重阻力,宗教政策甚至成为1639年至1651年三国之战的导火索之一。
1639年至1640年的主教战争确立苏格兰教会实行长老制,及教权独立于政权。获胜的誓约派(Covenanters)——即长老制支持者——也因而控制苏格兰政权。1642年第一次英格兰内战开打时苏格兰原先保持中立,但誓约派领袖如第一代阿盖尔侯爵担忧保王党一旦获胜将会影响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自由贸易,以及查理将趁机迫使苏格兰教会改行主教制,[10]故誓约派与圆颅党——英格兰国会派——于1643年签订《严肃同盟誓约》,同意为英格兰国会提供军事支持,条件为英格兰教会也改行长老制。尽管条约中多次提及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三国之间的“联合”,但条约并未包含任何政治上的联合(政治联合除了部分誓约派中的激进派别如教会党(Kirk Party)外未曾得到支持),甚至宗教上的联合也遭到英格兰教会中占多数的主教制支持者和要求教会改行会众制的独立派支持者(Independents)如新模范军领袖奥利华·克伦威尔等人的反对。
长老派在政治上较为保守(同意君权神授,与保王党相近),与保王党相比更为担心独立派和其他激进派别如平等派(Levellers)对苏格兰宗教事务的影响——长老派与保王党只是对教权是否独立于政权之外有不同立场。结果当查理一世在1646年投降时,部分长老派支持者——称作和解誓约派(Engagers)——改为与保王党联盟(条件是英格兰教会试行长老制三年),试图协助查理一世复辟。[11]
当查理一世在第二次英格兰内战(1647年-1648年)中被打败后,苏格兰被新模范军占领以肃清和解誓约派,政权也改由教会派控制。克伦威尔在1648年十二月肃清英格兰国会内长老派议员,更于次年一月在未曾通知苏格兰国会的情况下处决查理一世,前者被苏格兰视作背叛同盟,后者则被视为对君权神授的亵渎。苏格兰国会遂而拥戴查理二世为苏格兰和大不列颠国王,并承诺查理二世会复获英格兰的王位。1649年至1651年的第三次英格兰内战中苏格兰败北,标记著誓约派势力的瓦解,[12]苏格兰也因而并入克伦威尔领导的英格兰联邦。1652年的《联合宣告》及1654年4月12日的《护国公有关英格兰和苏格兰联合条例》(An Ordinance by the Protector for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均宣告苏格兰与英吉利共和国合并,改国号为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共和国。[13]第二护国公议会在1657年通过《联合条例》后,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三国国会合并为一(仍位处威斯敏斯特宫),由全体英格兰议员和120名分别来自苏格兰和爱尔兰的代表组成。[14]
1660年至1707年
[编辑]虽然并入英吉利共和国保障苏格兰和英格兰之间的自由贸易,但英吉利共和国对两地贸易均课以重税,来维持在苏格兰的军事占领。结果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被重税所削弱,英吉利共和国在两国也失去民众支持,导致其在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后遭废除。[15]复辟后苏格兰的经济被1660年和1663年的航海法案以及第二次英荷战争(荷兰为苏格兰最大出口国)所重创。尽管在1668年1月英苏两国设立了贸易委员会(Anglo-Scots Trade Commission)以解决贸易争端,但英格兰因苏格兰不能提出有利条件而不愿在贸易方面多做让步,结果谈判失败收场。1669年查理二世再度提议政治联合以切断苏格兰与荷兰的政治与经济联系(查理二世仍视荷兰为敌人),并实现其祖父詹姆士一世合并两国的野心,[16]但两国议会的反弹导致提议在1669年底流产。[17]
1688年的光荣革命过后,1689年4月苏格兰国会在爱丁堡举行了三级会议以决定是否承认新即位的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为苏格兰国王和女王。在会议当中部分主教(复辟后苏格兰教会重新改行主教制)提议政治联合以试图维持主教制。虽然威廉和玛丽均支持此议案,但由于占大多数的长老制支持者和英格兰国会反对而没有通过。[18]主教制在1690年被废除,导致其支持者觉得被英格兰背叛,形成日后反对联合法案势力的基础。[19]1690年代对苏格兰来说也是多灾多难的十年:欧洲踏入小冰河期,导致苏格兰从1695年起出现饥荒,约5-15%人口因而饿死;[20]1698年苏格兰对非洲及印度贸易公司获准向公众募资,[21]并投资于威廉·佩特森的达连计划——试图在巴拿马地峡附近建立属于苏格兰的殖民地。[22]该计划最后为苏格兰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超过十五万英镑的损失,更将近摧毁了苏格兰的商业制度。[23]
订立动机
[编辑]联合法令除了有其历史远因外,也可被视作为欧洲在十七世纪后期到十八世纪初各国增加中央集权的一部分。当时除了部分共和国如荷兰共和国及威尼斯共和国外,其他实行君主制的国家如法国、瑞典、丹麦和西班牙都在逐步增加中央政府的权力。[24]
1647年至1651年的两次内战已经显示出在共主邦联制度下两国议会互相反对所导致的后果,而1679年至1681年的王位排除危机更突显出两国议会之间的矛盾:英格兰议会试图以《王位排除法》剥夺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继承其兄为英格兰国王的权利,但苏格兰国会则通过《王位继承法》承认君权神授、并确保詹姆斯的继承权不受宗教因素影响、更宣布全体国民须对君主及独立的苏格兰政府宣誓效忠。《王位继承法》当中也进一步表明一旦詹姆斯被排除在英格兰王位之外,英国将“无可避免”会出现“致命并可怖的”内战。[25]
两国议会的矛盾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也再度显露出来。英格兰国会支持玛丽二世取代其父詹姆斯为英格兰女王,但反对她的丈夫威廉三世加冕为英格兰国王,与玛丽共治英格兰(国会最后只因玛丽的执意要求,以及威廉以返回荷兰作胁,才承认威廉为英格兰国王)[26];相反苏格兰国会则一直支持信奉归正宗的威廉加冕为苏格兰国王。[27]尽管苏格兰国会与威廉在保留主教制和法案委员会等事宜上曾一度僵持,但威廉最后因1689年詹姆斯党叛乱而退让。[27]
英格兰
[编辑]尽管英格兰在《1701年嗣位法令》中确立王位会由汉诺威王朝中皈依新教的成员继承,但苏格兰未曾确立类似法案,意味苏格兰王位可能在安妮女王去世后由其他人继承。苏格兰国会在1704年通过的《安全法令》中列明国会有权在安妮去世后选择继承人,更规定除非英格兰允许苏格兰自由贸易和航行的权利,否则继承人人选不能与英格兰的人选相同。[28]因此英格兰希望透过联合法案来确保两国王位将由同一人继承。
苏格兰
[编辑]苏格兰的经济被大同盟战争(1688年-1697年)和1701年开始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所导致的私掠所影响(皇家海军只保护英格兰船只),加上因达连计划而带来的损失及1695年起的饥荒(约5-15%人口因而饿死)[29]导致苏格兰试图以政治联合来换取经济援助及英格兰放宽贸易限制的承诺。[30]苏格兰国会中占多数的亲英格兰势力(内廷党和飞行小队)确保条约在议会顺利通过。条约第十五条列明英格兰将向苏格兰支付398,085镑10先令以偿还苏格兰政府历年累积的国债。此笔款项当中的58.6%被用作支付因达连计划而蒙受损失的苏格兰公司债权人和股东。[31]
除此之外,英格兰向苏格兰议员所给予的贿款也一定程度上确保条约能于国会通过,不过其实际影响则不甚明确:在游说当中格拉斯哥伯爵代表英格兰一共向议员行贿20,000英镑,当中60%交给时任苏格兰国会女王代表昆斯伯里公爵。同时代支持合并的苏格兰诗人罗伯特·伯恩斯曾讽刺指“我们(支持者)被人以英格兰的金币买卖,可谓一群国家中的无赖”。但历史学家克里斯托弗·惠特利指虽然贿赂确实存在,但大部分议员本身也勉强支持合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故贿赂所带来的影响并非如后世所传的如此重要。[32]
乔治·骆克,唯一一位反对联合条约的苏格兰代表,指“整个苏格兰都在反对条约”,而支持条约的另一位代表,詹姆斯·克拉克,则认为合并一事“至少与四分之三国民的意愿相违背”。[33]反对条约的民众主要担心合并后会对苏格兰内部经济造成打击和导致加税,或是担心苏格兰教会会因此被英格兰教会吞并。[34]他们主要在各级政府和国会会址外请愿及递交陈情书。[35]直至签约当天,苏格兰国会未曾收到任何支持合并的陈情书,国会当天亦因担忧会出现暴动而宣布国内戒严。[36]
条约及法令通过
[编辑]1702年登基后安妮女王一直以加深两国政治联系为目标。在安妮和其两国大臣支持下,1705年两国国会同意就合并一事重新展开谈判以求达成联合条约。两国分别委任31名代表参与谈判。大部分苏格兰代表均支持合并,当中有一半是政府大臣和其他官员。苏格兰一方的主要代表有昆斯伯里公爵和苏格兰大法官锡菲尔德伯爵。[37]而英格兰一方则委任了库务大臣戈多芬伯爵、掌玺大臣古柏男爵和其他支持合并的辉格党党员参加。由于托利党反对合并,英格兰代表中只有一人属于托利党。[37]
谈判在1706年4月16日至7月22日间在伦敦的斗鸡剧场进行,在几天内双方就在王位继承权与贸易政策上达成一致:苏格兰承诺汉诺威王朝会在安妮去世后继承苏格兰王位,而英格兰则承诺在贸易上会平等对待苏格兰和英格兰商人。[38]谈判在7月完结后,条约被交由两国国会表决。苏格兰国会内227名议员中大约100名属于支持法令、亲英格兰的内廷党;此外大约25名属于飞行小队的议员——包括蒙罗斯侯爵和罗克斯堡公爵——也支持条约通过。反对条约的议员被称作国家党,当中包括汉密尔顿公爵、贝翰文勋爵和安德鲁·弗莱彻。内廷党获得来自英格兰的大量金钱支援,成员也包括部分因达连计划而欠债累累的议员。[39]
昆斯伯里公爵由于积极推动条约通过,在英格兰备受称颂。当他在1707年4月前往伦敦出席庆典时受到众多贵族及绅士的列队欢迎,人龙由伦敦市一直延申至奇平巴尼特。他在4月17日正式受到安妮女王接见。[40]
条约内容
[编辑]联合条约共有二十五项条款,其中十五项与经济有关。在苏格兰,条约由国会逐条表决,部分条款更被转交专责委员会审议。
条约第一条列明英格兰与苏格兰会在条约生效后的第一个5月1日合并,并规定合并后采用的国旗。此条款在1706年11月4日以116票对83票的多数通过。为了安抚苏格兰教会,苏格兰国会通过法令确保条约生效后教会将继续为苏格兰国教,并实行长老制。法令通过后虽然教会不再公开反对联合条约,但部分基层牧师仍继续反对条约。条约最后在1707年1月16日以110票对69票的优势正式获得通过。[41]条约也列明苏格兰在合并后可由贵族中委任代表议员于上议院议事,并保证苏格兰教会将维持国教地位。高等民事法院将继续为苏格兰境内的最高民事法院,原有的苏格兰法亦将继续有效。
条约亦重申《1701年嗣位法令》同时适用于两地,并禁止天主教徒继承王位。条约也设立了两地之间的关税和货币联盟。
最后条约列明所有与条约相冲突的法律将自动被废除。
相关法案
[编辑]在条约生效前苏格兰国会通过《1707年新教及长老教会法令》保证长老教会在合并后将仍为苏格兰国教,英格兰国会随后也通过类似法案以确保合并后圣公会将仍为英格兰国教(6 Anne c.8.)。而在条约生效后,大不列颠国会通过法案(6 Anne c.40,及后定名为《1707年与苏格兰联合(修订)法令》将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的枢密院合并,并将原由苏格兰政府负责的事务转交由每一郡中新任命的太平绅士(下辖于司法院)负责。《1708年叛国法令》则将原苏格兰法当中叛国罪的定义改为英格兰法当中的定义。
评价
[编辑]历史学家乔治·克拉克认为苏格兰在合并后能“与英格兰和其殖民地自由贸易及开拓新市场”,又能同时保护当地独立的教会与司法制度。而对英格兰来说,克拉克则认为:
英格兰在联合法案中的得益可谓无价。苏格兰接受由汉诺威王朝继承王位,并放弃了能威胁英格兰军事安全和贸易的力量……大不列颠在十八世纪的军事成果应归功于两国的合并。[42]
三百周年纪念
[编辑]2007年5月英国发行了2英镑纪念币以纪念联合法案通过300周年,[43]而苏格兰政府在同年也举办多项活动,包括在苏格兰国立博物馆和苏格兰国立美术馆展出多项与联合法案相关的收藏品及人物画像。[44]
苏格兰议会投票取向
[编辑]议员 | 等级/职位或代表选区 | 政党 | 意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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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蒙罗斯公爵詹姆斯·格雷姆 | 第二级(贵族)/枢密院议长 | 内廷党 | 支持 | |
第二代阿盖尔公爵约翰·坎贝尔 | 第二级(贵族) | 内廷党 | 支持 | |
第二代特威代尔侯爵约翰·海伊 | 第二级(贵族)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第二代洛锡安侯爵威廉·克尔 | 第二级(贵族) | 内廷党 | 支持 | |
第二十三代马尔伯爵约翰·厄斯金 | 第二级(贵族) | 内廷党 | 支持 | |
第十六代萨瑟兰伯爵约翰·戈登 | 第二级(贵族) | 内廷党 | 支持 | |
第九代罗西斯伯爵约翰·汉密尔顿-莱斯利 | 第二级(贵族)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第十一代莫顿伯爵詹姆斯·道格拉斯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十二代格伦凯恩伯爵威廉·康宁汉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亚伯科恩公爵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罗克斯堡公爵约翰·克尔 | 第二级(贵族)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第六代哈丁顿伯爵托马斯·汉密尔顿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五代劳德代尔伯爵约翰·梅特兰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四代维米斯伯爵大卫·维米斯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五代达尔豪斯伯爵威廉·拉姆齐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四代芬勒特伯爵詹姆斯·奥格威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三代利文伯爵大卫·莱斯利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四代北埃斯克伯爵大卫·卡内基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三代巴尔卡里斯伯爵科林·林赛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福弗尔伯爵阿奇博尔德·道格拉斯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基尔马诺克伯爵威廉·博伊德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基彤尔伯爵约翰·基思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马奇蒙德伯爵帕特里克·休谟 | 第二级(贵族)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第一代克罗马蒂伯爵乔治·麦肯齐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罗斯伯里伯爵阿奇博尔德·普里姆罗斯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格拉斯哥伯爵大卫·波尔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霍普敦伯爵查理·霍普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一代黛若连伯爵亨利·斯科特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艾莱伯爵阿奇博尔德·坎贝尔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达普林子爵威廉·海伊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十二代福布斯勋爵威廉·福布斯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八代埃尔芬斯通勋爵约翰·埃尔芬斯通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十二代罗斯勋爵威廉·罗斯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七代托菲肯勋爵詹姆斯·桑迪兰兹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四代弗雷泽勋爵查理斯·弗雷泽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三代班夫勋爵乔治·奥格威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四代埃利班克勋爵亚历山大·莫瑞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三代达弗斯勋爵肯尼斯·萨瑟兰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第四代罗洛勋爵罗伯特·罗洛 | 第二级(贵族) | 支持 | ||
菲利普霍赫勋爵詹姆斯·莫瑞 | 第二级(贵族)/文案主事官 | 支持 | ||
奥米斯顿勋爵亚当·科伯恩 | 第二级(贵族)/苏格兰主事官 | 支持 | ||
因弗埃斯克的罗伯特·迪克森 | 第二级(郡代表)/爱丁堡郡 | 支持 | ||
德尔顿的威廉·尼斯贝 | 第二级(郡代表)/哈丁顿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奥米斯顿的小约翰·科伯恩 | 第二级(郡代表)/哈丁顿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史云顿的约翰·史云顿 | 第二级(郡代表)/贝里克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塞斯诺克的亚历山大·坎贝尔 | 第二级(郡代表)/贝里克郡 | 支持 | ||
格林黑德的威廉·克尔 | 第二级(郡代表)/罗克斯堡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卡弗斯的阿奇博尔德·道格拉斯 | 第二级(郡代表)/罗克斯堡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格鲁比特的威廉·班纳特 | 第二级(郡代表)/罗克斯堡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鲍希尔的约翰·莫瑞 | 第二级(郡代表)/塞尔扣克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海宁的约翰·普林格 | 第二级(郡代表)/塞尔扣克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普雷斯顿格兰奇的威廉·莫里森 | 第二级(郡代表)/皮布尔斯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霍斯堡的亚历山大·霍斯堡 | 第二级(郡代表)/皮布尔斯郡 | 支持 | ||
贾维斯森林的乔治·贝利 | 第二级(郡代表)/拉纳克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韦斯特霍尔的约翰·约翰斯通 | 第二级(郡代表)/邓弗里斯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多诺赫的威廉·道格拉斯 | 第二级(郡代表)/邓弗里斯郡 | 支持 | ||
卡斯尔斯图亚特的威廉·斯图亚特 | 第二级(郡代表)/威格敦郡 | 支持 | ||
索比的约翰·斯图亚特 | 第二级(郡代表)/威格敦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吉凡的弗朗西斯·蒙哥马利 | 第二级(郡代表)/艾尔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格伦穆尔的威廉·达尔林普尔 | 第二级(郡代表)/艾尔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蒂利卡特里的罗伯特·斯图亚特 | 第二级(郡代表)/比特郡 | 支持 | ||
波洛克的罗伯特·波洛克 | 第二级(郡代表)/伦弗鲁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雷尔的约翰·蒙哥马利 | 第二级(郡代表)/林利斯戈郡 | 支持 | ||
格兰伊格尔斯的约翰·荷顿 | 第二级(郡代表)/珀斯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戈蒂的蒙戈·格雷姆 | 第二级(郡代表)/珀斯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莱斯的托马斯·伯内特 | 第二级(郡代表)/金卡丁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皮特梅登的小威廉·西顿 | 第二级(郡代表)/阿伯丁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格兰特的亚历山大·格兰特 | 第二级(郡代表)/延文礼士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肯尼斯·麦肯齐 | 第二级(郡代表)/克罗默蒂郡 | 支持 | ||
卡德伯尔的艾尼亚斯·麦克劳德 | 第二级(郡代表)/克罗默蒂郡 | 支持 | ||
马莫尔的约翰·坎贝尔 | 第二级(郡代表)/阿盖尔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奥欣布雷克的詹姆斯·坎贝尔 | 第二级(郡代表)/阿盖尔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阿德金格拉斯的小詹姆斯·坎贝尔 | 第二级(郡代表)/阿盖尔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安斯特拉瑟的威廉·安斯特拉瑟 | 第二级(郡代表)/法夫郡 | 支持 | ||
皮特柯的詹姆斯·哈里伯顿 | 第二级(郡代表)/福弗尔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格拉斯索赫的亚历山大·阿伯克隆比 | 第二级(郡代表)/班夫郡 | 内廷党 | 支持 | |
亨普里格的詹姆斯·邓巴 | 第二级(郡代表)/凯斯内斯郡 | 支持 | ||
埃吉尔赛的亚历山大·道格拉斯 | 第二级(郡代表)/奥克尼和设德兰 | 内廷党 | 支持 | |
金罗斯的约翰·布鲁斯 | 第二级(郡代表)/金罗斯郡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约翰·斯克林杰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邓迪 | 支持 | ||
阿尔瓦的约翰·厄斯金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本泰兰 | 支持 | ||
约翰·穆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艾尔 | 支持 | ||
詹姆斯·斯科特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蒙罗斯 | 内廷党 | 支持 | |
安斯特拉瑟的约翰·安斯特拉瑟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东安斯特拉瑟 | 支持 | ||
詹姆斯·斯皮特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因弗基思 | 支持 | ||
帕特里克·蒙克里夫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金霍恩 | 内廷党 | 支持 | |
安德鲁·休姆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卡克迪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彼特·霍尔基特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邓弗姆林 | 飞行小队 | 支持 | |
詹姆斯·斯莫利特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邓巴顿 | 内廷党 | 支持 | |
威廉·卡米歇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拉纳克 | 支持 | ||
威廉·萨瑟兰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额尔金 | 支持 | ||
丹尼尔·麦克劳德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泰恩 | 支持 | ||
大卫·达尔林普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卡尔洛斯 | 内廷党 | 支持 | |
亚历山大·奥格威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班夫 | 支持 | ||
约翰·克拉克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惠特霍恩 | 内廷党 | 支持 | |
约翰·罗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惠特霍恩 | 支持 | ||
休·达尔林普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北贝里克 | 支持 | ||
帕特里克·奥格威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库伦 | 内廷党 | 支持 | |
乔治·阿勒代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基彤尔 | 内廷党 | 支持 | |
威廉·阿维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桑克尔 | 支持 | ||
詹姆斯·贝休恩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基尔伦尼 | 支持 | ||
罗德里克·麦肯齐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福特罗斯 | 支持 | ||
约翰·厄克特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多诺赫 | 支持 | ||
丹尼尔·坎贝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因弗雷里 | 内廷党 | 支持 | |
罗伯特·福布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因弗鲁里 | 支持 | ||
罗伯特·道格拉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柯克沃尔 | 支持 | ||
亚历山大·梅特兰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因弗贝尔维 | 内廷党 | 支持 | |
乔治·达尔林普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斯特兰拉尔 | 支持 | ||
查理斯·坎贝尔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坎贝尔城 | 支持 | ||
总支持票数 | 106 | |||
第四代汉密尔顿公爵詹姆斯·汉密尔顿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一代安纳戴尔侯爵威廉·约翰斯通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十三代埃罗尔伯爵查理斯·海伊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九代马修伯爵威廉·基斯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九代布臣伯爵大卫·厄斯金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九代凯斯内斯伯爵亚历山大·辛克莱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六代威格敦伯爵约翰·弗莱明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五代加洛韦伯爵詹姆斯·斯图尔特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五代斯托蒙特子爵大卫·莫瑞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三代基尔赛斯子爵威廉·李文斯顿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十二代索尔顿勋爵威廉·弗雷泽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十代森皮尔勋爵弗朗西斯·森皮尔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七代奥利芬特勋爵查理斯·奥利芬特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四代巴尔梅里诺勋爵约翰·埃尔芬斯通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六代布兰太尔勋爵华特·斯图亚特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三代巴格尼勋爵威廉·汉密尔顿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二代贝翰文和斯坦顿勋爵约翰·汉密尔顿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三代奥希尔特里的科尔维尔勋爵罗伯特·科尔维尔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第三代金耐德勋爵帕特里克·金耐德 | 第二级(贵族) | 反对 | ||
方廷霍尔的约翰·劳德 | 第二级(郡代表)/哈丁顿郡 | 反对 | ||
索尔顿的安德鲁·弗莱彻 | 第二级(郡代表)/哈丁顿郡 | 反对 | ||
朗弗梅克斯的罗伯特·辛克莱 | 第二级(郡代表)/贝里克郡 | 反对 | ||
伦顿的帕特里克·休姆 | 第二级(郡代表)/贝里克郡 | 反对 | ||
明托的吉尔伯特·埃利奥特 | 第二级(郡代表)/罗克斯堡郡 | 反对 | ||
莱明顿的威廉·贝利 | 第二级(郡代表)/拉纳克郡 | 反对 | ||
史蒂文森的小约翰·辛克莱 | 第二级(郡代表)/拉纳克郡 | 反对 | ||
艾肯黑德的詹姆斯·汉密尔顿 | 第二级(郡代表)/拉纳克郡 | 反对 | ||
伊勒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 第二级(郡代表)/邓弗里斯郡 | 反对 | ||
卡尔顿的休·卡夫卡特 | 第二级(郡代表)/艾尔郡 | 反对 | ||
毕晓普顿的约翰·布里斯班 | 第二级(郡代表)/艾尔郡 | 反对 | ||
基尔马诺克的威廉·科克伦 | 第二级(郡代表)/邓巴顿郡 | 反对 | ||
卢斯的汉弗莱·科洪 | 第二级(郡代表)/邓巴顿郡 | 反对 | ||
休斯顿的约翰·休斯顿 | 第二级(郡代表)/伦弗鲁郡 | 反对 | ||
波豪斯的罗伯特·罗洛 | 第二级(郡代表)/斯特灵郡 | 反对 | ||
休斯顿的托马斯·夏普 | 第二级(郡代表)/林利斯戈郡 | 反对 | ||
斯特鲁恩的约翰·莫瑞 | 第二级(郡代表)/珀斯郡 | 反对 | ||
皮特里格的亚历山大·戈登 | 第二级(郡代表)/阿伯丁郡 | 反对 | ||
科洛登的约翰·福布斯 | 第二级(郡代表)/奈恩郡 | 反对 | ||
贝尔福的大卫·贝休恩 | 第二级(郡代表)/法夫郡 | 反对 | ||
邓博的亨利·贝尔福 | 第二级(郡代表)/法夫郡 | 反对 | ||
兰奇洛的托马斯·霍普 | 第二级(郡代表)/法夫郡 | 反对 | ||
奥赫特豪斯的帕特里克·里昂 | 第二级(郡代表)/福弗尔郡 | 反对 | ||
菲恩哈文的詹姆斯·卡内基 | 第二级(郡代表)/福弗尔郡 | 反对 | ||
芬特里的小大卫·格雷姆 | 第二级(郡代表)/福弗尔郡 | 反对 | ||
卡迪纳斯的威廉·马克士威 | 第二级(郡代表)/柯库布里郡 | 反对 | ||
帕根的亚历山大·麦凯 | 第二级(郡代表)/柯库布里郡 | 反对 | ||
斯特姆斯特的詹姆斯·辛克莱 | 第二级(郡代表)/凯斯内斯郡 | 反对 | ||
英尼斯的亨利·英尼斯 | 第二级(郡代表)/额尔金郡 | 反对 | ||
因什库特尔的乔治·麦肯齐 | 第二级(郡代表)/罗斯郡 | 反对 | ||
罗伯特·英格利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爱丁堡 | 反对 | ||
克雷格的亚历山大·罗伯森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珀斯 | 反对 | ||
帕多文的华特·斯图亚特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林利斯戈 | 反对 | ||
巴斯比的休·蒙哥马利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格拉斯哥 | 内廷党 | 反对 | |
亚历山大·艾德格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哈丁顿 | 反对 | ||
德拉穆尔的亚历山大·达夫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延文礼士 | 反对 | ||
弗朗西斯·莫里森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布里金 | 反对 | ||
华特·斯科特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杰德堡 | 反对 | ||
罗伯特·斯科特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塞尔扣克 | 反对 | ||
罗伯特·凯利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邓巴 | 反对 | ||
约翰·哈奇森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阿布罗斯 | 反对 | ||
阿奇博尔德·谢尔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皮布尔斯 | 反对 | ||
约翰·里昂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福弗尔 | 反对 | ||
艾斯利埃斯克的乔治·布罗迪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福里斯 | 反对 | ||
乔治·斯彭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拉瑟格伦 | 反对 | ||
米尔纳克雷格的大卫·克尼厄姆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劳德 | 反对 | ||
登比的约翰·卡鲁瑟斯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洛支麦本 | 反对 | ||
乔治·休姆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新格洛威 | 反对 | ||
图诺克的约翰·贝恩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丁沃尔 | 反对 | ||
罗伯特·弗雷泽 | 第三级(自治城镇代表)/维克 | 反对 | ||
总反对票数 | 69 | |||
投票人数 | 175 | |||
资料来源:[45][46] |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脚注
[编辑]- ^ 《1896年简称法令》的第1条及附表一授权以此简称引称本法令。《1896年简称法令》现已被废除,并改由《1978年解释法令》第19(2)条授权简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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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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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ley, P. W. J. The Union of 1707 as an Episode in English Politics.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1969, 84 (332): 498–527 [2022-03-19]. ISSN 0013-8266. JSTOR 56248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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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tt, Douglas. The Price of Scotland: Darien, Union and the wealth of nations. Luath Press. 2007. ISBN 978-190630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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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
[编辑]- Defoe, Daniel. A tour thro' the Whole Island of Great Britain, 1724–27
- Defoe, Daniel. The Letters of Daniel Defoe, GH Healey editor. Oxford: 1955.
- Fletcher, Andrew (Saltoun). An Account of a Conversation
- Lockhart, George, "The Lockhart Papers", 1702–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