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鸿胪寺事务大臣,为清朝总领管理鸿胪寺之职官,定额1人,由皇帝于大臣中特简充任。
清制鸿胪寺原以鸿胪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简大臣综理寺事,即。乾隆十四年(1749年)定例由礼部满尚书兼管理鸿胪寺事务大臣,例外时由管理礼部之大学士、礼部左右侍郎、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兼管。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并入礼部。[1][2]
- ^ 朱金甫、张书才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工具书丛刊),页671。
-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职官二,鸿胪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