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
外观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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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
-实质竞合-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一种犯罪状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1]。
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2]。通常对于预备犯追究责任时,应当根据其所预备施行的犯罪性质,其次根据刑罚规定的量刑,可以比照犯罪既遂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包括有:
参考
[编辑]- ^ 准备抢劫被发现犯罪预备须获刑. 邯郸日报. [2014-12-12].[永久失效链接]
- ^ 林亚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 (04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王国栋. 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未遂. 《法学》. 1992年, (02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 马英辉 张华锋.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 (18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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