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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骚扰/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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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把维基百科:骚扰列为正式方针

我受到某些用户的骚扰,能否帮忙一下把这个发起投票能否定为方针?我不慬。Player23 (留言) 2010年1月10日 (日) 14:14 (UTC)

两位,麻烦不要讨论与主题无关的事,不要将私人恩怨牵拖进来。—LUFC~~Marching on Together圆桌会 2010年1月11日 (一) 12:21 (UTC)
  • 编辑中文维基百科时,某用户在user agent(下称UA)中加入对某位CUer的恐吓内容,是否构成骚扰?是否构成维基内骚扰?
  • 编辑中文维基百科时,某用户在UA中加入对某位非CUer用户的恐吓内容(不妨假设该用户三个月内并无可能成为CUer,则此用户应无权看到他人在中文维基百科活动时的UA),是否构成骚扰?是否构成维基内骚扰?

以上。两个问题的区别是,被恐吓的对象能否看到恐吓内容。当然,CUer能看到UA,所以这有别于“在私人日记中写恐吓别人的话”,后者应该是谁也管不着的吧。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2月19日 (日) 04:43 (UTC)

修订WP:封禁方针WP:骚扰中的站外人身攻击与骚扰部分

请在此处讨论是否应该修订或直接删除WP:骚扰中的“站外骚扰”章节,以及是否停止封禁站外人身攻击、威胁、骚扰他人的用户。

个人认为这不应该。首先,根据基金会友好的空间政策,基金会禁止在线下的维基媒体相关会议中,对用户发表“包括但不限于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表达、残疾、身体外貌、年龄、种族、民族、政治立场、民族血统或宗教有关的攻击性言语评论”(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offensive verbal comments related to gender,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or expression, disability, physical appearance, age, race, ethnicity, political affiliation, national origin, or religion)。停止封禁站外人身攻击、威胁、骚扰他人的用户是违反基金会政策及其精神的。

然而,考虑到反对意见的诉求,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站外进行的人身攻击、威胁和骚扰存在取证困难。被举报者往往会辩称其遭到伪造证据的陷害。因此,如有计划进行修订,可考虑加入对合法证据的确认方法,和/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方法,和/或允许发起对棘手个案进行证据审核的要求。这点,各位可以讨论。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2月15日 (三) 08:18 (UTC)

m:Friendly space policies是对于线下聚会的指引吧。不过,“Participants violating these rules may be asked to leave the event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event organizers.”提及了:骚扰线下聚会可能会被主办方驱赶出会场。——꧁༺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2月15日 (三) 08:51 (UTC)
您的这个翻译太让人误解了。实际上是“我们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骚扰会议参与者……违反这些规则的任何参与者可以由会议组织者自行决定是否被批准或开除会议”。Google翻译自从引入神经网络后翻译结果突飞猛进。--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2月15日 (三) 08:56 (UTC)
并不是认真的翻译 囧rz...不过意思也差不多吧。——꧁༺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2月15日 (三) 08:59 (UTC)
问题是骚扰参与者,而不是骚扰会议本身。--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2月15日 (三) 09:09 (UTC)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骚扰参与者就相当于骚扰会议。不过硬来的话,还是翻成你那样准确。——꧁༺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2月15日 (三) 09:13 (UTC)
不过,WP:OWH(方针级别)已经提及了站外人身攻击。——꧁༺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2月15日 (三) 09:02 (UTC)

维基百科不能处理不在维基媒体基金会控制下的媒体的行为,但是在别处对维基人的人身攻击会造成被攻击者猜疑自己在维基上的行动是否出自善意。在维基百科之外粘贴人身攻击和诽谤内容会损害单个维基人与社群的关系,特别是在人身攻击涉及私人隐私的时候。类似这些人身攻击可能会被管理员视为加重封禁的因素并且会作为争议解决过程(包括仲裁案件)中的一个可接受的证据。

不过我不认为封禁是最好的选择。最好的办法应该就是忽视它们(站外人身攻击)——꧁༺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2月15日 (三) 09:56 (UTC)
将站外行为作为加重封禁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封禁的直接原因:封禁必须要在本站做出破坏、人身攻击或其他违反规则之事。我认为这是一个可取之处,也有利于平息对站外行为证据可靠性的质疑。--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2月15日 (三) 16:24 (UTC)
然而WP:OWH指出,“如同维基上骚扰的情况,维基外骚扰可以处以封禁”。这里暗指,没有在站内破坏过的人在站外进行骚扰可以被管理员直接封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2月15日 (三) 16:40 (UTC)
如此,一是只作加重封禁的原因,一是多找一两管理员去核实相关证据。--J.Wong 2017年2月15日 (三) 17:23 (UTC)

关于证据选用的问题我提一两点:

  1. 截图不靠谱
  2. 不少聊天工具(Telegram,以及QQ的“转发多条”)的转发功能都自带原作者标记,应该可以在考虑上下文的前提下部分信任。

——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2月15日 (三) 17:31 (UTC)

我也想提这一点。对于即时聊天工具,认定合法证据的条件还可以是1)公认的日志记录,如Telegraph的日志机器人;2)多名不同背景的维基人的共同作证;3)伪造成本过高的摄像记录(如>10秒,需带有正常的摄影抖动,以及清楚的应用内操作);4)仅作为维基百科内攻击行为的旁证。
对于网页内容,可以是1)网页原文;2)第三方存档记录,如web.archive.org和archive.is等;3)多名不同背景的维基人的共同作证;4)与即时聊天工具同条件的摄像记录;5)仅作为维基百科内攻击行为的旁证。--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2月16日 (四) 06:20 (UTC)
  • 正如我在前面的讨论已经叙述并列出的实例,由于“站外行为”的指控,相关证据是指控方的管理员为了排除异己所伪造的截图,所以,说白了,以中文维基社群现状及中文维基管理员团队的素质,某些管理员希望用所谓的“站外行为”可以站内封禁,只是为了把自己的权力无限扩张,恨不得所有空间范围(平行宇宙)都是他们几个人说了算,我想封谁就封谁。讲到底,还是为了更便于实现滥权和威胁社群:你们所有的行为都在我们几个“老大哥”眼皮底下监视,谁不听话就封。做那么多表面功夫其实没意义,干脆把自己心里的想法说出来还实在点。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2:50 (UTC)
  • 因用户在“维基外的行为”,就在维基内报复封禁,直接违反了“封禁仅仅能预防破坏”的原则,因为站内封禁也无法起到制约站外行为的作用,如此的报复行为,只会加剧矛盾和对立,对维基发展毫无好处。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3:02 (UTC)
如本案无人继续讨论,将以无共识关闭。--Temp3600留言2017年2月25日 (六) 14:14 (UTC)
  • WP:沙盒的一个版本43353809不知道是谁编辑的。这编辑里面有“唯物主义者”,派个尤里刺探一下情报。—john doe 120talk2017年2月26日 (日) 03:39 (UTC)
  • 截图不靠谱,认同。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26日 (日) 07:13 (UTC)
  • 我觉得方针原意是如果维基用户在用户页或者讨论页明确指向了一个外站链接,那里有辱骂人的话,那么,就表明这文字是他发的,即使不是发在维基里,也相当于本人发言,可以按照辱骂来惩罚。然而如果是截图、网页链接、群聊、IRC、社群等等,无法佐证,而且与维基也无关,维基没任何义务需要对此言论进行进一步处理。维基不是法院,需要证实辱骂或者其他的言论是属于谁。现在方针貌似被一些人恶意利用其中的缺陷导致了冲突。--脳補。◕‿◕。讨论 2017年2月27日 (一) 11:40 (UTC)
  • (+)同意上面,截图神马的根本不靠谱。另外,很多人都在气愤的时候在站外骂过人。应该允许用户在站外适当发泄不满,这也是对维基站内的一个缓冲,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对维基的保护(可以认为是有利于防止破坏)。黑暗雄鹰·给我留言·条目数量骤减8000+ 2017年2月28日 (二) 05:48 (UTC)
  • 综合一下意见,我觉得可以考虑加入的几点应该是:
    1. 须和维基百科产生联系。也就是说如果用户和用户在站外非因维基百科产生冲突的话,不应该以此作为封禁原因。
    2. 须是对维基用户的人身威胁和骚扰。如威胁他人不得参与这个计划,否则会应验什么后果;或者为阻止他人参与维基百科,而长期在他人本人可见的社交、聊天账号下骚扰之。
    3. 偶尔可控环境(如有限人数的QQ群、个人微博)下发表的纯为发泄不带威胁因素的普通人身攻击(如辱骂),如果没有直接(由攻击者本人)从站内链出,或者没有同时在站内有相同行为时,不应封禁。如果有直接(由攻击者本人)从站内链出,或同时在站内有相同行为时,按站内的封禁规则处理。(这里强调“偶尔”是为了与第2条的长期骚扰区分开;强调“可控环境”、“纯为发泄”是为了响应楼上的提议)
  • 综合而言,站外的攻击、骚扰行为除非能被证明威胁到了维基百科本身或其编者、用户,否则不必处理。以上,希望这个提议可以解决反对方的顾虑。—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2月28日 (二) 06:36 (UTC)
  • 所谓的“是否威胁到维基百科”,怎么界定,怎么“证明”,谁来证明,是否存在。。。。等等一大堆问题都解决不了,某些管理员是当球员又当裁判,已经造成中文维基发展严重受阻,但现在还只想着扩权、滥权、加强控制,真是无话可说。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5日 (日) 10:53 (UTC)
  • 建议本段集中于订定证据受纳标准。标准订定以后,配合下面在下所提议的备案审核系统,应该足以解决身份冲突等疑虑。--J.Wong 2017年3月5日 (日) 11:40 (UTC)
  • 同意。难以查证而且封禁棘手。不过提到站外攻击,让我想到了守望者爱孟的封禁案。 囧rz...--—WAN233 (留言) 2017年3月12日 (日) 05:26 (UTC)

提议参考WP:管理员的离任的标准

参照,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方针中,关于解任条件中对提请管理员解任有所限制的第4条[2]

仅限于在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如事件发生在中文维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话,请自行寻找有关人士解决。

为做到平衡,并兼具保护管理员和用户,避免管理员因站外个人恩怨滥用管理员权限报复用户,实现:封禁仅能被用于预防破坏,而不能作为报复用户的手段(封禁方针既有条款);并且减少争议的、可能产生的不合理的封禁,减少社群互煮,避免某些管理员利用封禁权限报复用户(例如:利用封禁权力报复维基外领域的私人恩怨),有利于中文维基长久有序的发展,结合上次讨论中其他用户提出的意见,并为“全域封禁”等特殊情况留下空间:

增修Wikipedia:封禁方针,中关于“封禁不适用的情况”,增加一条内容:

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在中文维基百科内执行的封禁,只能针对于用户在维基基金会旗下所有领域中发生的行为。如事件发生在维基基金会管辖的领域以外渠道的话,请自行寻找有关人士解决。

再次就此进行讨论。另请某些人控制下权欲,谢谢。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3:02 (UTC)

  • meta:WMF Global Ban Policy写明“Wikimedia Foundation global bans are applied: ... when users engage in significant harassment off of the Wikimedia sites so as to genuinely threaten (emotionally or physically) users;”,
    意思是“维基媒体基金会‘全域编辑禁止’应用于:……当用户有显著的维基媒体网站以外的骚扰行为,以致对用户构成实在的威胁(情绪上或肉体上)。
    (meta.wikimedia.org现有的中文版翻译严重错误,请勿倚赖。)
    请问提案人是否认为这是维基媒体基金会支持滥权呢?
    ---Mewaqua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3:51 (UTC)
    • 基金会说的是:基金会判定的全域封禁,并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针对用户可以报复性地在中文维基内封禁。现实是中文维基某些管理员通过私下渠道商量好的了滥权封禁,再通过截图等手段伪造证据。社群无法阻止他们,所以只能通过方针堵上漏洞。现在我发现有的人动不动就一副“我就是基金会代言人”的模样,要不你干脆让基金会来解释,不要动不动代表基金会,你不是基金会,同样的话告诫中文维基某些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18日 (六) 14:05 (UTC)
  • (-)反对:与WP:LEGAL矛盾。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2月20日 (一) 05:55 (UTC)
  • 例证1:如果我和A管理员有矛盾,然后我把A管理员在站外打了一顿,然后我就在维基内被封号?这不是很搞笑么?我和A管理员的矛盾是私人恩怨,难道因为A是管理员就可以以“站外骚扰”的借口报复私人恩怨?显然是不可以的。
  • 例证2:我和A管理员关系好,开玩笑说过:你个傻逼,信不信俺弄死你(看玩笑的);然后哪天我和A管理员闹翻了,他就拿出我的话(录音或者截图,暂且不论截图可伪造)。然后借口“站外威胁”封禁我?显然不可以的。
  • 封禁方针中,加入禁止管理员利用权限,报复站外私人恩怨的条款,必须,也迫在眉睫。---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20日 (一) 11:18 (UTC)
  • (-)反对,我认同这一个观点:“"Wikipedia cannot regulate behavior in media no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but personal attacks made elsewhere create doubt about the good faith of an editor's on-wiki actions. Posting personal attacks or defamation off-Wikipedia is harmful to the community and to an editor's relationship with it, especially when such attacks take the form of violating an editor's privacy."”--Antigng留言2017年2月20日 (一) 12:16 (UTC)
  • 暂时只支持以下两个修订方向︰一、站外行为只作延长封禁时间考量因素;二、维持就站外行为可以主动施予封禁,唯必须另请第三方管理员核实所持证据。至于此案,同其他反对者意见相同,维基百科并非孤岛,站外行为最终必然会影响本站社群,所以(-)反对此修订案。至于动议人所忧者,已经有其他方针指引保障。如认为不足,可以再添。但就无道理因噎废食。--J.Wong 2017年2月21日 (二) 07:17 (UTC)
    • 老问题,某些管理员抱团,先伪造截图(所谓“站外行为”),再集体私下商定封禁(比如前面说的:乌拉跨氪等人使用伪造的截图封禁守望者爱孟和行走京沪线),怎么办?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2月22日 (三) 13:50 (UTC)
      • 如此,如阁下仍未能释疑,因为始终有机会牵涉用户个人私稳,建议开设另一个mailing list,成员为全体管理员,管理员施行此项封禁之前,须将所得证据交至此列表,获得附议始可执行。当然如果认为八十几位管理员都会伙同作弊,在下亦无话可说。--J.Wong 2017年2月22日 (三) 18:02 (UTC)
拆分上下两案。--Temp3600留言2017年2月24日 (五) 14:51 (UTC)

讨论一: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文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现行的骚扰方针中存在一些在本地未能实施的内容,除不符体制、未见需要外,抑徒致读者误解,在下提议在这些措施未能于本地实施前,删除并一并修改相关之骚扰方针条文。这些条文的修改差异分别是:

  1. “维基跟踪”章节的“它们可以用来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搜集提交到意见请求、调解请求、WP:ANI、仲裁请求的证词。”→删除;
  2. “维基外骚扰”章节的“,包括仲裁案件”→删除;
  3. “或是当管理员受到骚扰”章节的“联络仲裁委员会(经否决的提案);或”→改为“也可以”;

欢迎参与讨论。——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4日 (一) 17:39 (UTC)

@守望者爱孟Legolas1024既然二位阁下担心原呈现方式会成为对其余条文的再确认,在下已更改呈现方式,此次修改不代表对骚扰方针中的其余条文加诸共识,焦点仅聚焦为受到异动的条文;其次,在下将此讨论分为二部分,如果讨论一确认没问题则优先通过、讨论二则接续进行,如果讨论二没有通过,也能在不影响讨论一的状况下优先对讨论一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修改。二位阁下是否认同此安排?——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1日 (一) 17:08 (UTC)

鉴于讨论二的发起人决定暂时将讨论告一段落,且已有效解决本案疑虑,即起公示七日。——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5日 (五) 16:52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间无有效反对意见或有效反对意见已被妥善解决,此案通过并已完成修订。——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3日 (六) 04:17 (UTC)

讨论二:修正与社群共识及封禁方针矛盾的章节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讨论取得阶段性成果,暂时告一段落,见最下方的“小结”段落
  • (&)建议:依据原修改案,提交新修改案如下:
现行条文

===維基跟蹤===
==維基外騷擾==
(略)
在维基媒体基金会所掌控范围之外的场所骚扰其他维基人,可能会导致骚扰人在维基百科本身编辑的善意受到怀疑。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包括仲裁案件维基外骚扰将可以被管理员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与可接受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证据将通过私人电子邮件提交。如同维基上骚扰的情况,维基外骚扰可以处以封禁,而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是禁制使用维基百科。在维基外侵害隐私权应从严处理。
(略)

提议条文

===維基跟蹤===
==維基外騷擾==
(略)
在维基媒体基金会所掌控范围之外的场所骚扰其他维基人,可能会导致骚扰人在维基百科本身编辑的善意受到怀疑。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维基外骚扰将可以被管理员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与可接受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证据将通过私人电子邮件提交。在维基外侵害隐私权应从严处理。由于维基外证据存在可变动和可修改性,提告者必须对证据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若存在诬告及伪造证据等行为,应视同骚扰。对于是否应采用封禁方式必须遵循Wikipedia:封禁方针
(略)

  • 新版中,取消了并非方针的WP:善意推定条款。此外,在unblock等邮件途径尚在客栈中引起争议且未解决时,暂予删除,待有定论后。另增条文补充之。最后,增加要求提告人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责任性文字。同时封禁与否应当且必须以封禁方针为准。--SP RailwayGuest 2017年9月11日 (一) 16:33 (UTC)
  • (-)反对:1、未论证删除“WP:善意推定条款”的必要性。2、“我们不能让方针和方针打架。这样社群无所适从。”问题在于方针和方针不打架。WP:BLOCK“封禁通常用于以下情况,但不限于这些情况——特别是其他方针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只是本表所列的情况相对较少争议而已。”这就摆明了无论其他方针规定何种需要封禁的情形,就算没列在封禁方针里,那也不与封禁方针冲突。--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1日 (一) 16:39 (UTC)
(:)回应:1.善意推定并非方针,你让大家遵守骚扰方针的同时,现在等于就是要让人遵守善意推定,变相的把善意推定视作为准方针。如果仲裁委员会不是中文维基的共识需要删除,那善意推定同样应该删除。2.添加有关证据负责的内容为什么要反对。3.那回到了原先的问题,维基外骚扰是否应当作为封禁的理由。年初的讨论中,并没有就站外骚扰达成共识,甚至大量的声音是反对的。那也就是本方针的这部分站外封禁的原则已经与社群共识所抵触。基于此原因也应当删除。--SP RailwayGuest 2017年9月12日 (二) 01:27 (UTC)
1、根据第四大支柱(方针):“请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并假定其他维基人是善意的”,善意推定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善意推定是指引,根据相应方针,指引的建立同样需要具备共识。该指引明确界定了何为善意推定,什么情形下不需要善意推定。这种界定可能存在偶发的例外情形,故而善意推定没有也不应成为方针。这逻辑就好比可供查证方针要求用以查证的来源必须是可靠来源,可靠来源指引则明确了何为可靠来源,但是这种明确可能存在例外,所以不能成为方针。能说把“可靠来源”的链接从可供查证方针中移除吗?显然不能。2、反对整个修正案不等同于反对其中每一项条款。3、“年初的讨论中,并没有就站外骚扰达成共识,甚至大量的声音是反对的”实际情形并非如此。--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3:11 (UTC)
  • (-)反对现时版本与英文维基百科en:Wikipedia:Harassment方针的对应段落大致相符。删除“如同维基上骚扰的情况,维基外骚扰可以处以封禁,而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是禁制使用维基百科。”的理据不足。又,新增的“提告者必须对证据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若存在诬告及伪造证据等行为”加入了新的不明朗因素,“没有足够证据”不一定是“诬告”。--Mewaqua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2:33 (UTC)
延伸阅读Grants:IdeaLab/Treat off-wiki harassment more seriously --Mewaqua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2:58 (UTC)
  • (+)支持:不过我建议可以补回善意推定的部分。中文维基方针不受英文维基制约,社群共识:封禁不考虑用户在维基基金会所管辖以外领域的用户行为。有封禁方针投票、封禁方针折中方案——排除站外言行被社群一致通过,以及守望者爱孟不当封禁被解除的判例。制止维基外骚扰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比如可以在站内谴责,但不可以使用站内封禁。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9月12日 (二) 04:32 (UTC)
Wikipedia:投票/2017年封禁方针条文存废投票显然不是“排除站外言行被社群一致通过”。参见meta:WMF_Global_Ban_Policy,包括其中提到的"Wikimedia Foundation global bans are applied: ... when users engage in significant harassment off of the Wikimedia sites so as to genuinely threaten (emotionally or physically) users;"。--Mewaqua留言2017年9月12日 (二) 05:03 (UTC)
该投票中反对方用户均认为排除站外行为为封禁理据,支持者中也无人认可站外行为作为理据,还有后续的Wikipedia talk:封禁方针#封禁方针争议折衷方案,显然是社群一致通过:站外言行排除出封禁理据。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9月12日 (二) 05:07 (UTC)
该投票询问的是要不要恢复一笔未经共识的移除,而不是要不要排除站外行为,当时的反对票是偏离主题的。如果您期望通过投票来证明社群“无人认可”站外行为作为封禁理据,请新设一个投票并将“是否排除站外行为”作为投票询问对象,而不是借由其他内容的投票来间接“证明”您的观点。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2日 (二) 05:17 (UTC)
共识就是共识,不是谁的观点。半年前封禁方针的争议就在于站外言行的部分,最终是排除了站外言行作为封禁理据形成了社群共识,以此共识形成了目前的封禁方针,所以其他方针在涉及封禁问题的时候,必须服从关乎封禁事宜的“主方针”,也就是服从封禁方针。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9月12日 (二) 05:34 (UTC)
首先,Wikipedia_talk:封禁方针#封禁方针争议折衷方案所示内容为:“添回以下内容至方针,然而移去有争议部分,即‘(包括发生在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下面无人反对并达成了共识。这个共识可以理解为两部分:1、恢复被误删的内容;2、认定其中一句有争议,并在有争议的基础上从其中移除,以尽可能达成共识。怎么到了您这儿排除站外行为成了共识了呢?更何况,当时通过的内容——现在写在Wikipedia:封禁方针#需要封禁的情况——第一句就是适用封禁的情况不限于表中所列,怎么被您忽略了呢?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2日 (二) 05:43 (UTC)
当时本身就是针对还原一个未经共识移除的条文,但是显然地反对方均偏离投票的主题,最终牛头不对马嘴,僵持不下,才有只确定恢复无争议的未经共识移除部分作为折中方案,当然有争议也如所料的不了了之。——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2日 (二) 06:40 (UTC)
  • (-)反对如此方案要是真的通过了,不光是您们所谓大陆社群的水平捉襟见肘,连中文维基百科社群也只能算是个笑话了。
    1. 合算第三次询问:为何(不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在新方案中“在某些情况下,证据将通过私人电子邮件提交”与原方案完全一致却被在原方案中标记删除?
    2. 诬告就是诬告,伪造证据就是伪造证据,与骚扰视同的理由在哪里?好处是什么?不视同又有何问题?未见任何解释。
    3. “对于是否应采用封禁方式必须遵循Wikipedia:封禁方针”,封禁自然是要遵循封禁方针,在这里不写都是没有问题的,方案里写了也罢,还非强调“必须”,我看不到任何如此额外强调的必要性。
    4. 包括本节提案者在内,以上若干位用户是否了解Wikipedia:封禁方针#需要封禁的情况之中第一句便是“封禁通常用于以下情况,但不限于这些情况”?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3:43 (UTC)
达师阁下,您还不如直接说:“我就是想找‘站外’的借口(甭管是不是真的存在站外骚扰,大不了我和乌拉一样PS聊天记录去)来把自己看不爽的人河蟹掉”,这样比较干脆。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3:49 (UTC)
WP:AGF。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3:52 (UTC)
对嘛!您也应该AGF:在下已经在AGF了;而不应该非AGF“对方没有AGF”。All right?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3:54 (UTC)
请您注意,本人在2017年9月13日 (三) 13:43 (UTC)的发言没有任何针对任何人意图的推定。而您在2017年9月13日 (三) 13:49 (UTC)的发言很显然在推定本人的发言意图,并且推定本人是恶意的。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3:58 (UTC)
我那么说是有根据的,不是推定你恶意,恶意是你自己堂堂正正展示出来的,在2016年8月,乌拉跨氪伪造截图攻击本人被其他用户拆穿的时候,达师阁下立马制造新的谣言攻击本人。试问这是谁恶意?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4:03 (UTC)
那可不是谣言,证据在unblock-zh——我相信您能够找到您信任的管理员为您查阅——我甚至可以告诉您,发信时间是:星期一 二月 10 03:09:38 UTC 2014。另外呢,关于上面这些内容本人不再在此回复,如有兴趣可到讨论页来扯。至于在这儿,本人希望看到对本人上述四点质疑的回应,谢谢。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9月13日 (三) 14:29 (UTC)
你和你的盟友断章取义甚至伪造证据,借用Unblock黑箱栽赃本人,远非第一次。乌拉跨氪PS聊天记录的事已经被拆穿,而您也一样。现在就问你一句:您是否认为站外行为(即使站外行为是真的,不是以前那种你们伪造的),可以在站内报复封禁,却不走其他站外正常渠道处理?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4:49 (UTC)
对了,按照Kegns运用CU员权限判断傀儡的标准,达师阁下精确知道了:守望者爱孟在星期一 二月 10 03:09:38 UTC 2014的发言内容(后台操作),而这个操作是第三方无法知晓的,所以根据Kegns的判定:达师是守望者爱孟的傀儡了。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3日 (三) 15:01 (UTC)
(:)回应,前面达管理员说他的发言没有任何针对任何人意图的推定。我作为主要信息接收方,为什么我秉承着最大的善意去解读,却读不出达管理员的不针对,相反读出了一股讲不清楚的味道?至于达某对于本人议案的评论,我可以作几点微小的回应,比如为什么把邮箱那个删掉了,很简单unblock那事情都没个定论,你就不要再讲邮箱的事情了。还有什么读不出视同的理由这种,读不出我也不能强行让你读出来,只能由得你这样说了,who care。还有什么看不出强调的必要性,那随便你咯,你高兴就好啦。至于第一段那个粗体啊,笑话是调节生活的很好的调味料,可能达管理员平时很严肃,但是我不care啊,人家要笑话总是有笑话的地方,难不成我们还去堵人家的嘴不成?况且很多其他语言的人谁来关心你这个啊,他们压根儿都没看懂Chinese。至于有一些自己的事都管不好,还管其他语言社群的芝麻绿豆事的人,对于这种乐忠于看他人笑话的,我不由的想起了一句话“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当然我们提提案的人还是要秉承一个心态,叫“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1s。--SP RailwayGuest 2017年9月14日 (四) 05:29 (UTC)
  • (+)支持:某些细节可以再议,但封禁不能以维基外的行为作为依据,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请@AT关注下。黑暗雄鹰·给我留言·请关注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 2017年9月13日 (三) 14:10 (UTC)
  • (!)意见:“若存在诬告及伪造证据”如何操作,是否最终也投票决定呢,那不就成了陶片放逐法。就拿爱孟阁下天天念叨的“乌拉伪造截图”来说,在下有幸混入爱孟和他的好朋友们(与上面支持票的人高度重合)的QQ群两个礼拜中,爱孟每天都要抨击“滥权管理员”。由于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这已经被该用户群被说成“共识”了呢(笑) Abacn留言2017年9月13日 (三) 23:46 (UTC)
    • (!)意见,小心一个意见不合又被踢出来了(笑),甚至之后不再提这件事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0:51 (UTC)
    • Abacn在QQ群里活动那会儿我也在那个群里,不记得上面的支持者中除我和爱孟本人以外的谁也在那个QQ群里活跃,我记得Abacn当时因为违反群规(应该是好几次玩敏感政治话题),导致QQ群被处罚了,之后Abacn被其他群管理员移除。没过多久,我就不在QQ群活动了,好像爱孟后来也退了QQ群。应该是这样没错。扯远了,请回归正题讨论吧。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9月14日 (四) 01:08 (UTC)
    • 我所知道的有爱孟的有两个群,都是爱孟活动不久就算不再提爱孟也能被踢的,我也问过其他人,也是提及某些人总是想踢人,当然现在群的情况是怎样也懒得去了解了。也不知道所特指是哪个群。题外题外。——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1:24 (UTC)
      • Abacn阁下讲不出道理,就老套——造谣,攻击站外QQ群,反正站外行为无法切实地被证实真伪,想怎么造谣就怎么造谣,正如今年年初Abacn造谣被人拆穿一样,说实话我并不大清楚那时候Abacn为何被其他管理员踢掉,后来其他群管理员解释说:原因是Abacn是为了在群里挑起敏感政治性话题,诱使大陆网监把大陆维基人交流的QQ聊天室封闭掉,不得已才只能踢人。另外,Abacn:与上面支持票的人高度重合[来源请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有爱孟的有两个群[来源请求]。听Abacn的意思,他似乎认为:“抨击管理员滥权”是错误的行为,而应该赞扬管理员滥权?
      • 回归正题,就当下Abacn一直想造谣站外行为以抹黑用户的情况,恰好证明了:如果封禁理据纳入所谓“站外言行”,等于给某些人借口甚至捏造所谓“用户站外行为”(反正站外行为无法确实得到真伪辨识,可以由某些管理员自己随意判定),并借此攻击甚至消灭与自己立场不一致的用户。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1:29 (UTC)
        • 注意前面修饰“我所知道的”,一个是170258339,这个我也懒得去理了;另一个是631656280,是编辑群,在爱孟加入后,我也没说什么,过几天就被踢出了。所以如果不想被认为有打压的也太难的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5日 (五) 08:35 (UTC)
  • 在折中方案,由于有争议的那一条项目被单独抽出来另外讨论(包括如何判断站外攻击的真实性,虽然还是不了了之),使被意外移除的项目大部分恢复。不过还是无法排除借线下威胁来满足线上行为。所以如果完全排除的话,可能有漏洞,只能作为参考理由,实际操作还是以站内的行为为主导原因,能不用则不要用,而且还要检讨资料真实性的操作。——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1:24 (UTC)
    • 对于资料真实性,在不影响隐私权的情况,可以借由转描述的方式来说明存在相关站内资料,需要时也可以由质疑者指定可以查阅该资料的人员去确认这些资料。——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4日 (四) 01:30 (UTC)
      • 嗯,是中肯意见,继续一起研究,我还是坚持必须遵循社群已经达成的共识——站外行为不是不能管,但不能用本地封禁。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2:24 (UTC)
        • 算不上共识吧,只能现在看来存在争议性而不应该拿来作为一个主要理由。像个镂空花瓶那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5日 (五) 01:21 (UTC)
          • 不加任何脑补,封禁方针中加入站外言行可以在维基百科封禁是争议,排除站外言行作为封禁理据是共识,建议京沪线和爱孟不必急于眼前一步到位,既然已有社群讨论在封禁方针中排除站外条款,自然在新共识推翻今年封禁方针讨论之前,不应再有以站外言行于中文维基百科封禁的情况出现。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9月15日 (五) 01:45 (UTC)
            • 搞反了吧,本来在编辑封禁修正之前相应条款则存在,也就是更早期的共识,然后意外移除了,有认为移除多年正常执行则认为产生了新的共识(连讨论都没有的共识……),之后发现意外移除了打算恢复,这下就不满意了,然后以此阻碍整个修复过程,结果才为了避免争议而先恢复没争议的部分,剩下的说是讨论,结果意料之内的不了了之罢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9月15日 (五) 03:25 (UTC)
  • 上面有很多用户质疑站外行为影响本地封禁结果的必要性。我之前举过一个假想的案例,不过现在找不着了,那就复述一遍:
    • 假设用户甲创建了很多条目,这些条目处于关注度边缘。用户乙给用户甲,时常处理存废讨论的管理员和活跃的保留派维基人发邮件,说:“从明天开始,我将每隔数日关注度提删一个甲创建的条目,您们谁敢投保留票,那就等着,不要以为我不知道你们住在哪里、是做什么的。”第二天,果然,乙开始了他提删条目的“大业”。
  •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毫无疑问地,用户乙的行为违反了骚扰方针,他通过威胁其他维基人,达到了妨碍共识建立的目的。第二,假设乙持续进行这样“走过场”提删,除了透过封禁的手段剥夺他的编辑权限,没有其他手段能够令条目在没有达成明确共识的情形下被不断恶意提删、甚至被删除。最后,如果不考虑站外证据,则用户乙不会被封禁。因为,维基百科上有善意推定原则,乙在站内的行为看上去没有问题,我们就应当假定这样的行为是出于善意而做出的,站外证据,则恰恰推翻了这种假定。简而言之,站外证据在一定的情形下“有必要”导致本地的封禁。--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3:06 (UTC)

(以下为我回复Hat600的相关讨论) 先回复这几条:

  1. 站外行为再怎么样,站内封禁没有用,而且站外行为可以很轻易伪造,然后害人,所以弊大于利。比如您举的例子,如果我和达师(打给比方而已)因为维基的事情打官司了,这时候站内封禁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意义(假设用户在维基内没有破坏任何页面的话)。
  2. 站外行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果真构成了骚扰、恐吓,那么是司法机关的事情,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上不是法院,管不了那些严重到要那啥的事情;(维基百科)下不是居委会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管不了站外私人恩怨。
  3. 想用封禁解决他人(不管真的还是假的)站外言行是自欺欺人,对我多年的滥权封禁就是最好的例证。这种封禁只可能加剧原有矛盾、产生新矛盾。
  4. 如果真的有不可接受的站外攻击行为,大可以站内揭发(而且这样证据公开,对双方都公正,比如:乌拉跨氪想伪造截图栽赃我,也立刻被识破了),大家谴责在站外做出坏事的人(当然首先举报人得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乌拉跨氪那种,P出来的一眼就被识破是假的),那么不用封禁也可以让真的在站外做出不好事情的人在社群混不下去,远远好过采用封禁。

暂时先回那么多,实在是时间有限,条目都没什么时间写了,您有意见或回应的话,我会尽快跟进回复。祝生活愉快!附知参与讨论的@Wong128hk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2:35 (UTC)

  • 由于Antigng曾经出卖用户信任,泄露私人信件,所以我不和他说话。就Antigng所提出详谬假想,就事论事地给出结论:显然没有使用站内封禁解决站外行为的意义和必要。首先,如果是我收到这种所谓脑残的信件(叫我必须在维基干嘛),我会立刻查查这个脑残是不是高考落榜后发神经,然后回一封嘲笑的信件回去,直接让丫的吐血;当然我还可以选择文明点的办法,正如我上面所说的,直接在站内揭发,丫的在维基就别混了,然后么,丫的说必须删除的,我偏偏保留,凡是丫的说什么,我都反着来,保证把丫的气死为止。所以,显然,站内封禁没意义,相反会把简单的事情搞复杂,搞到最后一笔糊涂账,最后没事变有事。。。结论:因站外行为而站内封禁,百害无一利。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3:17 (UTC)
    • “您不怕骚扰、恐吓”不意味着其他用户,尤其是未成年用户不怕骚扰、恐吓,也不意味着威胁者和被威胁者的确存在社会关系时,被威胁者的行为不会受到威胁者恐吓行为的干扰。如果仅仅以“您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您可以选择忽略威胁,或者公开您遭受的威胁”论证“封禁的不必要性”,那么事实上您在论证的,是“无必要以封禁应对一切骚扰行为”,而不仅仅是“无必要以封禁应对站外骚扰行为”(把以上留言中的“信件”换作“讨论页留言”,情形不会发生变化),前者显然有违于整个骚扰方针甚至meta上的全域方针。--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4日 (四) 13:34 (UTC)
  • 爱孟君会否放大了贴大字报的作用呢?不是每样事情都可以用舆论去解决的。现在禁制方针未曾通过,就算通过都要透过封禁去实施,用舆论去谴责就可以解决问题?作为一名普通用户,他不理,请问又可奈何?你要吵多久才可令一个人自愿退出维基百科。期间对社群的伤害,要多久才可以修复呀?既然现在阁下提出的问题是站外证据易于伪造,那针对此问题,应该是制订证据的审议程序,而非因噎废食。而且Antigng君所举例子并非完全无可能发生。另外,就伪造证据,亦可以再议其他程序去处理。本议案恕我无法支持,我无法支持一个把各种问题混在一起的方案。--J.Wong 2017年9月14日 (四) 14:35 (UTC)
  • 而且就算本地移除此条亦了无作用,因为基金会全域禁制方针已经将站外骚扰列为可禁制行为。最近一次全域禁制发生于本年九月十一日。--J.Wong 2017年9月14日 (四) 15:00 (UTC)
    • 首先,站内封禁对站外行为毫无规管,不应该将站外行为纳入封禁考量(与Jwong一起当选行政员的AT阁下再其参选行政员的投票中也如此表态,在AT阁下如此表态的情况下,社群依旧以80%以上的支持率通过了AT的行政员选任投票,可以一定程度再次表征社群共识:站外行为不应纳入封禁考量)。
    • 再者,谴责和大字报是两回事。如果站内谴责无效,那么站内封禁更加无效于监管站外行为,除非你可以封禁站外(就像Telegram上的人要把爱孟赶出QQ群一样,但显然赶我出QQ群也好,站内封禁也罢,都无法阻止我推广维基和监督管理员滥权的行动),所以既然站内封禁对站外行为无效,这就与“封禁方针中:封禁仅能用作预防破坏而非惩罚用户”相抵触,故再次证明不应纳入封禁考量。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站外行为于站内封禁,不仅无助于防止维基被破坏,反而有利于管理员滥权,因为站外行为的证据很难被认证真伪,例如乌拉跨氪等人伪造的证据,曾经导致本人和行走京沪线被封(2014年那些滥权管理员借口Unblock私密,所以我作为被告方/被害者,却不能看到所谓的“站外证据”,故直到滥权事件发生2年多之后,乌拉跨氪等人伪造站外聊天记录的情况才被曝光),那些一直希望站外封禁的人,还能继续让用户善意推定你们的用意吗?
    • 而重点关键,这个问题涉及的是管理员执行权限的“边界”问题,所以么,自然地,权利熏心的滥权管理员们,一定会想方设法扩张自己执行权限的范围,最好自己可以管站外,内心深处巴不得自己可以是习近平、普京、特朗普合体。某些管理员的权欲过重,没有真的领悟维基百科管理员应该是:“服务社群和百科全书的系统操作员”的本质,是导致这个很简单的原则都无法在本地落实的根源。不知道爱孟要呐喊到何时呢?关于Antigng的那些发言,不少用户已经私下向我表示,已经看出了Antigng所论述的荒谬,我想我就不需要再说了。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4日 (四) 16:10 (UTC)
  • 一、还是希望别把各种问题混为一谈,如此无助解决问题。讨论方针就讨论方针,讨论某件事就讨论某件事。
  • 二、本人认同达师君观点,与本人理解完全一致,尤其第一及第三点。
  • 三、本人必须再次强调,维基百科社群并非孤岛。而据《封禁方针》规定,封禁其中一个作用是保护社群成员免受骚扰。所以如果站外骚扰以致影响成员于维基百科上正常编纂,则社群及管理员理应介入及阻止。虽然诚如阁下所言,此处封禁的确无法影响其站外行为,但就确确切切能反映本社群有决心阻止类似事情发生。亦有决心奉行基金会信念,创造文明有礼的交流空间。
  • 四、正如上次讨论所述,要解决证据可能伪造,本人建议建立另一个邮件列表,成员为全体管理员。除非出于紧急,否则施行此类封禁前,必须将证据交到邮件列表,交由众管理员审视,并获得附议后方可落实执行。就算紧急封禁之后,亦需要把证据提交邮件列表,交付审视,并仍然要获得附议,封禁才可继续。亦应该在不违反隐私政策之下,适度公开所得证据。全中文维基百科共有八十位管理员,难道八十位管理员都不可信?
  • 五、AT君当选,与社群是否认同废除站外骚扰条文,并无必然关系。
  • 以上。--J.Wong 2017年9月14日 (四) 19:18 (UTC)
  • (-)反对,两点:1、meta Global Ban Policy一致性。2、伪造证据(perjury)是比骚扰(harassment)严重的多的行为,不能看作骚扰。Bluedeck 🤔 2017年9月15日 (五) 00:15 (UTC)
  • “如果站内谴责无效,那么站内封禁更加无效于监管站外行为”正中我下怀。知道我为这么举这个“威胁他人不要投保留票”的例子吗?反对站外因素直接导致封禁的用户可能会说,乙威胁甲和其他用户,现在把乙封了,乙还是可以威胁,甚至采取报复措施,那么封禁有什么用呢?但是,不要忘了,在这个案例中,封禁乙虽然不能阻止他的威胁行为,但是可以阻止条目被恶意提删,甚至在虚假的共识中被删除。对于保护维基百科站内的运作,是完全有必要的。--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2:51 (UTC)
    • 啪!啪!啪!真的是正中下怀,您封禁的理据是他在站内的恶意提删(站内的扰乱行为),制止的也只是他在站内的不当行为。站外言行别人丝毫不受你的封禁影响,不管有没有站外言行,站内扰乱/破坏都应该用封禁以制止。所以,正中下怀,刚好说明了,站内封禁对站外行为无效,不应该以站外言行为借口在站内封禁。黑暗雄鹰·给我留言·请关注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 2017年9月15日 (五) 03:44 (UTC)
      • “最后,如果不考虑站外证据,则用户乙不会被封禁。因为,维基百科上有善意推定原则,乙在站内的行为看上去没有问题,我们就应当假定这样的行为是出于善意而做出的,站外证据,则恰恰推翻了这种假定。”--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3:49 (UTC)
        • 善意推定?那“恶意提删”四个字是谁先说的?既然定性为恶意提删,显然是以站内违反方针行为为依据封禁,如果你定性他的提删是善意的是维护维基百科,那么不管他站外做了什么,站内都不应该封禁,因为他是在维护维基百科。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9月15日 (五) 03:59 (UTC)
          • 善意推定原则告诉我们,在没有明确的证据的情形下,应当假定用户的行为是出于善意的。现在的情形是,在站外证据没有被出示的情形下,站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用户的提删具有恶意,根据原则,我们必须假定善意。而站外的证据则表明,用户提删建立在“威胁其他用户不要发表反对意见,明知存废讨论建立共识的程序而有意干扰”的基础上。这样,依据站内行为做出的推定就被站外证据推翻了。--Antigng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4:06 (UTC)
  • 站内封禁对站外行为无法起到制约作用,相反会引发争议激化矛盾,使用户面临被报复的风险。如果另立新的unblock但只有管理员参加,等于不换汤也不换药,参与事务活跃的管理员本身就很少,unblock里黑箱讨论封禁用户(而不是unblock应有的解封用户)也颠覆维基精神和公序良俗。AT阁下参选行政员时既然明确公开表示“反对就站外行为进行封禁”而当选,当然一定意义上说明了社群认同他的这个观点。无论从任何角度研判,站外言行都不能纳入站内封禁的理据。而且这个元维基的也不冲突,如果基金会认定需要全域封禁的,那么基金会去定。基金会拥有所有维基百科项目的所有权(维基百科是基金会开的),自然有权决定让不让谁玩维基。本地管理员没有中文维基百科的所有权(中文维基不是本地管理员开的),权力显然不应完全参照基金会。Shwangtianyuan 自强不息 厚德载物 2017年9月15日 (五) 04:28 (UTC)
  • (+)支持:网络上有很多类似于QQ记录生成器http://www.wanjietu.com/qq.html之类的东西,很难保证维基外证据的真实性。Zhangguozhen留言2017年9月15日 (五) 06:46 (UTC)
  • 不,既然此乃维基媒体基金会,乃至全域社群所定下的方向,中文维基百科则不应背离此道。上面已经说过,某些证据易于伪造,不等于全部证据都易于伪造,另外,如果情况许可,亦应给予辩解机会,但就不可说因为证据易于伪造,然后就因噎废食。如此,将会令社群无法及时介入及阻止站外骚扰。目前唯一同意是加注,令使用该条款时必须证明站外骚扰已经实际影响编者正常编纂。至于删除该条款,则仍未见其必要。--J.Wong 2017年9月15日 (五) 08:00 (UTC)
  • 另外,支持方亦未曾论证为什么伪造证据,如此严重的行为,要等同于骚扰。两件事程度可以完全不一。伪造证据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是破坏诚信的行为,骚扰如果并非严重,例如并非公开他人隐私,根本就不应与伪造证据同日而语。--J.Wong 2017年9月15日 (五) 08:07 (UTC)

小结

目前本讨论有如此进展已属不易,经过和本修缮提议之发起人沟通,并接纳其他用户的意见,小结如下:站外行为不应作为站内封禁的理据,2017年上半年的维基百科:投票/2017年封禁方针条文存废投票Wikipedia talk:封禁方针#封禁方针争议折衷方案已有共识无误,任何用户皆不应该因个人立场因素拒不承认社群共识,而站内封禁对站外行为无效,故“因用户站外的言行于站内封禁”违反封禁方针中“封禁不是为了惩罚用户”之原则。因此,站外行为不应作为站内封禁的考量范畴。但考量站外行为对站内的不利影响,在站内适当做出反制显然也必要,具体方法在本讨论中已经有部分用户提出建设性意见。唯提案人所提出之修改事项中:诸如移除“善意推定”“证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私下提供”和新增“伪造站外证据视同骚扰”等尚无法达成共识,且很明显有用户与该讨论的发言并非为了解决方针中存在问题,明显有为发泄个人的不满,故如果继续当前讨论,也很难有一个各方满意的结果,故本次方针内容修订暂时搁置。目前骚扰方针关于站外骚扰的部分定义模糊,且与2017年初封禁方针的相关讨论和投票时的社群共识(排除站外行为于站内封禁)有不自洽之处,后续需要进一步调节细化方针内容使之得以彼此相容,并明确具体哪些行为、怎样严重的行为属于站外骚扰。同时,更需要寻求封禁以外方法,反制站外骚扰问题。最后,我想再提示两点的是:1.站外行为于站内封禁,实际上和“因站内矛盾而去站外骚扰攻击他人”是同样的一种逻辑,故自相矛盾;2.大家常说“投票不能代替讨论”,意指:投票不是万能的,同样的,封禁也不是万能的,对于非破坏性的用户,能不用封禁则尽量不用封禁。本讨论就此关闭。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5日 (五) 14:28 (UTC)
@守望者爱孟是否应由提案人自行撤回讨论较妥当?——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5日 (五) 15:01 (UTC)
@Aotfs2013本讨论小结后暂时告一段落,该决定有通过其他通信方式和发起人沟通并获得认可。 上海滩维基悍将  守望者传奇  2017年9月15日 (五) 16:49 (UTC)
对此修正案抱持高度疑虑,举证责任是可以理性讨论中去配置的;但修正案的立法例在一般国家中是罕见的。在大部分国家,只要有合理依据、证据(要求度并不高),就不会构成诬告罪。维基站外的网络世界发展,对维基是机会,也是挑战,站外行为问题,是很容易架空维基方针;该如何因应,需要深入讨论。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9月23日 (六) 11:29 (UTC)
站外就是伊甸园,想说啥就说啥?WP:AGF删除好了,有啥用啊,人家真的就是喜欢搞撕逼你拦不住的。只能说,站外内容,不可以用站内的部分方针指引全面死套公式,但是也不可以太过放纵。-- 晴空·和岩 留言板·无锡社群·秋季聚会 2017年9月24日 (日) 02:03 (UTC)

隐私方针

您好。根据WP:PRIVACY,请停止张贴与用户有关的站外内容,否则有可能被封禁。敬请合作。—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7:37 (UTC)

@AT:您好。有关内容符合香港网络大典隐私方针,因此不属于WP:PRIVACY规定的个人信息。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7:50 (UTC)

在该站发布没有问题,但是中文维基与网典是不同网站,在中文维基发布的内容必须依从中文维基的规定。—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04 (UTC)
如果在该站不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为什么在本站会被认定为“个人信息”?而且网典的隐私方针比WP:PRIVACY更严厉。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09 (UTC)
中文维基的方针是如此,其他网站如何义与本站并无关系,更不用说严厉程度。中文维基无论如何也不能张贴他人的个人资讯,因此请停止。—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13 (UTC)
为什么有关内容属于“个人资讯”?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15 (UTC)
因为那是他的个人资讯。您也是知道这些资讯是他本人才拿出来吧?—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17 (UTC)
那是他的自传,是他在网典为自己创立的条目。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21 (UTC)
就算是,那也不代表您可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下转载。—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25 (UTC)
@AT:请在删除处加上Deltalk模板。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28 (UTC)
@AT::“就算是,那也不代表您可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下转载”这一点我有异议。网典采用CC-BY-SA协议,一旦用户以此协议发布内容,那么任何用户都可以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转载、改编甚至商业利用相关内容,只需要署名原作者即可。--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31 (UTC)
那只是代表内容没有版权问题,不代表没有违反隐私政策。—AT 2017年10月1日 (日) 08:33 (UTC)
那只是超链接。你可移除超链接,保留文字。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8:34 (UTC)

说明:我在WP:VIP写了一句话,附有一个香港网络大典条目的连结,而该条目的内容被指属于“个人信息”,因此那句话在WP:VIP被移除。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09:34 (UTC)

(!)意见香港网络大典设有隐私方针隐私模板,其要求和WP:PRIVACY的要求没有分别。而有关条目在网络大典存在了超过6年时间,没有移除。如果他们的用户都不认为该条目的内容属于“个人信息”,为什么反而是某些维基人认定该条目的内容属于“个人信息”呢?

明显所谓“个人信息”只能是指与现实世界身份有关的信息,而不是指与虚拟身份有关的信息。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10:45 (UTC)

一切应以基金会《隐私方针》为依归。此方针一开首已经定义何谓“个人资料”(“we consider at least the following to be “personal information” if it is otherwise nonpublic and can be used to identify you: (a) your real name, address, phone number, email address, password, identification number on government-issued ID, IP address, user-agent information, credit card number”)(“该内容除非已经公开,如能用以辨识阁下真实身份,则会视为“个人资料”,当中至少包括︰(甲)真实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密码、政府签发身份证明文件号码、IP地址、用户代理资料、信用卡号码”)翻阅该连结,未见有任何内容符合以上定义。—J.Wong 2017年10月1日 (日) 16:19 (UTC)
既然没有违反方针,应当恢复原貌,让机器人存档。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0月1日 (日) 20:36 (UTC)

根据WP:PRIVACY,是否所有维基人的条目都应该删除?

时昭吉米·威尔士伊霍尔·柯斯登柯等。--CuSO4 2018年1月13日 (六) 02:25 (UTC)

滥ping问题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近日有用户(我就不开名了)在特定页面滥ping管理员,一小时ping近十次,几近疯狂。

私以为无理由要为了少数用户的滥用而关闭ping提醒功能,故我想询问该等行为有否违反目前的方针。如果没有,可能需要修改维基百科:骚扰。--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20:43 (UTC)

最后公告

考虑到问题急切地需要解决(见WP:VPD),31/1 12:00AM (GMT+8)前没有新意见就这样处理吧。日后滥ping者可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再ping人。--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09:45 (UTC)

同意。--M.Chan 2018年1月30日 (二) 11:05 (UTC)
那就这样吧。--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23:05 (UTC)
本项已改。如对文辞有意见仍欢迎提出。--Temp3600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23:15 (UTC)

骚扰#私密通信中英文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声明的编辑原则在中文维基百科有没有效力?

已通过及修订:
经公示,修整原存疑内容,确立条文效力。至于公示后期,对信件之疑问,如认为仍未得到解决,建议另案再议。换言之,是次修订只涵盖信件。即时通讯软件,未有共识。--J.Wong 2018年7月8日 (日) 10:2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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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骚扰#私密通信中说:

但并没有提到这一原则在中文维基百科有没有效力。大家似乎并未就这一原则达成共识,希望大家能讨论一下。--相信友谊就是魔法User:萌得不能再萌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6月27日 (三) 12:52 (UTC)

没看到为什么没有效力,这只是表达原则出处。既置于方针之内,则方针。岂因标明出处则未成共识。--J.Wong 2018年6月27日 (三) 13:58 (UTC)
译自英文维基方针,设立为方针时未见对此节进行讨论,效力有些存疑,应共识确定保留/移除。“英文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曾声明”效力存疑,且它在英文维基百科上是“a failed proposal”,以此设立为中文维基的方针不太恰当。--YFdyh000留言2018年6月27日 (三) 14:35 (UTC)
建议改为:
SænI'll find a way, or I'll make one. 2018年6月28日 (四) 00:04 (UTC)
好吧,建议改为
主要是修正翻译及修顺语句。--J.Wong 2018年6月28日 (四) 13: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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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有关隐私的相关方针,禁止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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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中文维基百科之前已经发生过两次因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而导致的不好的事件,在下提出这个禁止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的草案。这项草案涉及WP:PRIVACYWP:CFRDWP:OS

现行条文

张贴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或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任何资料,无论这些信息真实与否)或公开提供张贴有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站内/站外链接均是骚扰行为,除非其本人自愿提供或链接到此类信息。在维基百科上公布其他用户不选择透露的个人资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可能使该名用户在维基以外的生活受到干扰,甚至遇到危险。任何含有此类资料的编辑应当被立即回退,并被提送至监督员,以使该次编辑被永久删除。

提议条文

张贴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或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或其他任何资料,无论这些信息真实与否)或公开提供张贴有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站内/站外链接均是骚扰行为,除非其本人自愿提供或链接到此类信息。在维基百科上公布其他用户不选择透露的个人资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可能使该名用户在维基以外的生活受到干扰,甚至遇到危险。任何含有此类资料的编辑应当被立即回退,并被提送至监督员,以使该次编辑被永久删除。

现行条文

非公开的私人信息。这包括对未公开的住址、姓名、性倾向、联系方式、工作、家庭、人际关系等私密信息的陈述、流言或暗示,且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不论该内容由何人加入、动机是否善意。在申请监督隐藏之前预先进行修订版本删除的时候,请使用一个笼统的理由,以免引起过多的关注导致信息的扩散。在符合监督方针时,请联系监督员执行监督隐藏。

提议条文

非公开的私人信息。这包括对未公开的住址、姓名、性倾向、联系方式、工作、家庭、人际关系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等私密信息的陈述、流言或暗示,且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不论该内容由何人加入、动机是否善意。在申请监督隐藏之前预先进行修订版本删除的时候,请使用一个笼统的理由,以免引起过多的关注导致信息的扩散。在符合监督方针时,请联系监督员执行监督隐藏。

现行条文

移除未公开私人资料,譬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开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提议条文

移除未公开私人资料,譬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开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在下提出这项草案,不是为了任何小团体的利益,而是为了维基百科的利益。之前两次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的事件,都使得社群陷入巨大的争论,并诱发了一些用户的不恰当行为,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害处。有些人还可能会质疑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算不算隐私内容,但既然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比如WP:WMC/QQ的聊天记录)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那它就有一定的隐私性。而且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不小危害,那何不禁止这么做呢?以上便是我的愚见,希望第三次类似的事件不要发生。--热爱Vocaloid达拉C崩吧u斑得S贝迪O卜多比鲁翁4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21 (UTC)

  • 见阁下的目的,此修改对社群和谐并无实质帮助。->>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45 (UTC)
  • 立意良好,不过作用极为有限。亦未免舍本逐末。要互相伤害起上来,没了截图,还有千千万万个办法,阁下要不一一罗列?而且似乎会引发另一个争议——聊天纪录是否属于隐私,即此讨论。就是这个已经可以没完没了……建议阁下完善提案后再来。把基础打稳。正本清源方为上上之策。--J.Wong 2018年10月28日 (日) 16:37 (UTC)
BTW,例如如果我发现有站外拉票行为,那只能直接邮件给OS去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0月29日 (一) 00:5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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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性修改Wikipedia:骚扰

已公示七天,且已进行修改。--SCP-2000留言2019年10月31日 (四) 07:45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此修改仅作出事实上的修改,将段落中的“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移动到段末,增加部分地区的规定,同时将部分英文链接替换成已有的翻译版本。请审议。--悔晚齋臆語2019年10月24日 (四) 00: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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