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冷静期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提议设立管理员冷静期

[编辑]

我赞成Kxx的暂停管理权限建议而非一刀切的褫夺其管理权限,因为(重新)申请当管理员的手续难度太高。而暂停职务的门槛以可以比罢免要低,其长度可以直接参考临时封禁为3天、1周至1个月,取决于无心至失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出发点好但明知故犯。我相信在活跃管理员有限的中文WP中这是双方都比较可以接受的方案,又不需要花大量时间去讨论调停委员或改变罢免案方针等。(发觉Wikipedia talk:管理员解任投票没人看所以移动过来希望国电人参与讨论)-- 同舟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05:02 (UTC)[回复]

你是想说,暂停shizhao职务?-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09:43 (UTC)[回复]
我把议题加到管理员解任新制相关的讨论里去。--Reke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5:07 (UTC)[回复]
显然不是针对具体某位管理员。在调查争议的时候暂停处于牵涉中的管理人员权利是很正常的事情。确认其须负责后继续暂停职务也是一种警戒的方式。 Kxx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5:48 (UTC)[回复]
要搞的话没反对,不过我想这跟仲裁委员会的建议没有冲突。--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01:38 (UTC)[回复]
没有冲突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是最为严重的滥权行为,管理员冷静期则是用来处理较为轻微的管理失当,如果称之为管理员惩罚机制也没所谓,支持罢免方众多不满中(但不构成滥权)的一个论点是管理员一般不用就其管理失当受到惩罚,要类比的话就是一般用户违反3RR而要面对1至3天的短期封禁。如果真的要说与之有冲突的就是现有的罢免投票机制,管理员如果之前已经受到本机制“惩罚”那么其“惩罚”理由是不是就可以免于被日后追溯?这么样就书生几次罢免案来看都是以小失误累积而成的联署理由若果之前已经得到“处罚”就不存在了,我认为只有在最为严重的滥权才有提出罢免投票/仲裁的必要,其他场合下就靠这个机制来处理。我不会掩饰这的确是用来安抚支持罢免方的方案,所以就算管理员其行政手段符合方针,只要社群内引起严重反弹都可以强制暂停管理权来平息怨气。-- 同舟 (留言) 2011年7月8日 (五) 09:16 (UTC)[回复]
要如何认定管理员的过失?--百楽兎 2011年7月11日 (一) 07:25 (UTC)[回复]
过失认定这一点应该和罢免程序的过失认定合并考虑,定出一个只负责认定事实的公用规则,再按章选择处理方式。Kxx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15:31 (UTC)[回复]
平息纷争其实也没什么值得掩饰的,发生严重社群分化就是管理人员的失职。对于重大事件,最体面的处理形式其实是引咎辞职——对于反对方,责任人得到了实质性的处理;对于支持方,辞职乃是出于自愿,所以也没什么可抱怨的。只是目前,Shizhao 一方面小错不断另一方面大错不犯,然而制度上却只有“罢免”、“不处理”两种选择。数年间七次罢免动议失利的反对者累积起强烈的不满完全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同时,与对管理员的行政处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普通用户,处理方式纷繁多样——从禁止编辑数日,到禁止编辑某一话题相关条目,到永久封禁——累犯有明确的边际成本。这与管理员“累犯但不及罢免就没事”完全不同等。所以据此提出针对管理员的有限期的权限剥夺,譬如先停职一星期,再犯则停一个月、半年乃至按照行政规则直接罢免。这其实也是大学 BBS 对失职版主的通用处理方式。
至于已由本机制处理的事项是否可以被二次追究,对于具体的事项答案当然是不可以,这是一罪不二罚的原则。更准确的说,应该是同一事项不可多次作为提请处理的依据。但是,累次犯错的事实是累积计算的。这是逐次加重处理,提高累犯的边际成本的依据。Kxx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15:3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