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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破坏/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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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删除方针之扩充


当今快速删除方针内,并无规范用户是否得以删除其讨论页,而仅能删除自己的用户页或其子页面。

至于使用者名称方针:“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使用者页面和使用者讨论页”,使用者页面指引:“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使用者页面和相关的讨论页。这样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个长期做出贡献的使用者决定要离开百科时。”,故用户应有权向管理员要求删除其讨论页,像用户页一样。

然而,在某次存废讨论中,有多位用户主张不得要求删除自身之讨论页。故今日在此交由社群讨论,并望若共识决定允许删除讨论页则增设相关快速删除方针、若共识决定不允许则删去后二者之叙述,以期避免二方针之冲突与造成用户之混淆。在此并邀请曾参与该次存废讨论之用户@AntigngCosine02D2513850Carrotkit淺藍雪:@James970028:前来讨论。以上。-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2:58 (UTC)

先解决未经讨论擅自修改方针的行为吧。--Antigng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2 (UTC)
@Antigng:那是“指引”不是“方针”,而指引不得违背方针。-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允许删除User talk页”和“不允许快速删除User talk页”两件事并不矛盾。--Mewaqua留言2016年2月6日 (六) 13:03 (UTC)
@Mewaqua:我并未说他矛盾,只是这二者有潜在之冲突,应该要解决的。另外任何自动确认用户本就有权提删任何页面(顶多被快速保留)。-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06 (UTC)
(~)补充快速删除方针:“管理员可直接删除符合下列准则而又挂有快速删除模板的页面或档案。若页面不符合下列快速删除准则,就应提案一般页面存废讨论或档案存废讨论。”,如不得快速删除之,则该用户无法“要求”管理员删除。-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3:10 (UTC)
(!)意见,“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快速删除”,对自己的用户讨论页提出存废讨论一样视为要求管理员删除,还有“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也不代表管理员就必须接受删除的要求,故此敝人看不出此案例和此两条例出现潜在冲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3:48 (UTC)
@Cdip150:私以为,“对自己的用户讨论页提出存废讨论”并非要求管理员删除,而是交由社群讨论,管理员只是社群共识执行者。另即便未有冲突,这已造成许多用户之误解,有需要厘清之。-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4:00 (UTC)
由于存废讨论中最终执行删除者是管理员,故此在存废讨论提出删除要求一律都视为是对管理员提出的,也应理解为管理员在听取社群意见后才决定是否接受其要求。其实,WP:UP所订的可以免讨论快速删除的本来就祇有User页,而没有User_talk页。--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4:31 (UTC)
没错。所以这次我想要让社群讨论是否应增设此理由,以及若不应增设则要如何修饰那二边之语句以防误会。-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庆祝WP15,欢迎加入维基百科专题2016年2月6日 (六) 14:40 (UTC)
User_talk页应因应各个不同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删除或保留的决定,故不应该有速删理由。纵然如此,那二边亦毋须特别修改,敝人不认为所谓的误解是因为条文写得不好,那二边本来就没有“祇要一有人要求就必定能删除User_talk页”之意思。--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6日 (六) 15:10 (UTC)
我倾向保留,理由同Lu君所言,除非维基允许注销账户,否则我看不到删除的必要--浅蓝雪 2016年2月6日 (六) 23:27 (UTC)
认同不列入删除范围,因为用户讨论页也一般用户评价和了解该用户的编辑情况、交流情况等涉及用户编辑质量的依据,如果删除只能通过管理员,手续变得繁琐,不利于评价。建议直接清空即可。除非永久退出,不得继续使用该账户,可以通过存废讨论提请。——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2月7日 (日) 09:23 (UTC)
即使永久退出也不应该提删用户讨论页,因为这些讨论页面有研究价值。比如某永久退出用户曾经制定过一个方针,或者打过一场大的编辑战,要了解方针制定时的讨论或编辑争议当然需要翻一下当时的讨论页。--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2:45 (UTC)
(!)意见,目前的中文方针和指引如下:如无特殊情况或违反维基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删除讨论页。目前的英文方针和指引如下:如无特殊情况和原因,不得删除讨论页。

在下认为,为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用户在永久隐退时应可以提交删除自身用户页及任何子页面和讨论页的申请,如无特殊理由,应当一律予以删除。特殊理由包括Antigng君提出的“重大编辑战历史”“方针讨论”等,然而应当倾向于将值得保留的内容统一重命名归档,而将不需保留的其他内容一并清除。 望指教。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42 (UTC)

(-)反对。不允许删除,但可以存档。如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删除,如用户存在期特别短,讨论也上根本没什么内容等。一般来说不允许删除,因为他会参与一些讨论,考古工作会需要。--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29 (UTC)

禁止提删用户讨论页

即修改用户名方针“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一句,删去用户讨论页五字。甚至可以反过来加入“您不可以删除你的用户讨论页”。--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4:15 (UTC)

(-)反对,仍应该允许可以提出用户讨论页的删除请求,但是是否删除应个别地在存废讨论中评估,而不应该一刀切地把全部User_talk都不能删。--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4:54 (UTC)
(-)反对,不能这么一刀切地改,比如由拿用户讨论页打广告的spambot创建的用户讨论页肯定适用g11;某个用户如果创建了另一位用户的讨论页(非本地创建,系统未自动创建讨论页),并在讨论页上暴露后者的隐私,后者当然可以提出删除。应该严格限制删除用户讨论页,而不是禁止。--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03 (UTC)
(:)回应“您不可以”,不代表其他用户不可以--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16 (UTC)
第二种情况下“您可以”--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0 (UTC)
不应剥夺用户自己本身的提删自己User_talk的权利,如果自我提删者的理由不够有力,自然会有人在存废讨论给出(○)保留意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22 (UTC)
有什么理由可以让用户自己提删自己User_talk呢?如果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理由,不如直接禁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27 (UTC)
比如其他用户创建的,侵犯隐私权的讨论页。--Antigng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5:32 (UTC)
极不赞成直接禁止,虽然敝人未想到有什么好理由,但也不能确定“根本不存在这样的理由”,靠大家在提删个案发生时才按着不同情况来决定去留是最好不过,这种存废讨论的过程是不应该免除的。User_talk不应该有绝对的(×)快速删除的理由,但同时也不应该有绝对的(○)快速保留的理由。--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5:38 (UTC)
话说回来,“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这句根本没有意思,因为用户本来就可以去AFD要求删除任何页面,只是会不会受理而已。--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20 (UTC)
这句话是要避免“您的账户已不可能被删除”被错误理解为“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也不可能被删除”。--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28 (UTC)
也对。那要不要写清楚“您可以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我觉得“请求”比“要求”语意贴切些。--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7日 (日) 16:36 (UTC)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7日 (日) 16:46 (UTC)
其实我要说的就是这个,感谢Temp3600帮我说清楚了。但是用户页部分已有O1所以不须透过wp:页面存废讨论,而仅限讨论页部分。所以可能二者的差别也要说明清楚。或许可以改成“您可以通过提报wp:快速删除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页、通过wp:页面存废讨论来请求删除您的用户讨论页”。各位觉得这样如何?-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新年快乐!2016年2月8日 (一) 05:41 (UTC)
也可。--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8日 (一) 06:29 (UTC)
翻译 "Editors seeking privacy per WP:Courtesy vanishing / right to vanish can usually have their accounts renamed and their user pages (and in exceptional cases user talk pages) deleted." --Antigng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09:35 (UTC)
希望隐退的用户可以要求管理员替自己更名及删除自己的用户页,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删除用户讨论页。--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8日 (一) 15:35 (UTC)
(:)回应,恕在下拙见,无法理解阁下您请求阻止讨论页删除的真正意图所在,请明示。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23 (UTC)
  • (!)意见,如果通知及对话的对象用户明确,大部分用户都会写在对方的讨论页。如果用户讨论页被删除,留言讨论的用户将不能查阅自己的贡献,在用户的 我的编辑 不会显示,贡献记录会被编入已删除。
此外,大部分通知及警告半自动编辑,都会编辑在对方的讨论页,例如我发出通知,警告对方不要破坏条目,是不会编辑在我的讨论页,然后 ping对象用户 去阅读的我的讨论页,目前通用的做法都是发在对方的讨论页。
其他用户如要查阅过往的讨论,出现编辑争议的来龙去脉,该用户有多少DYK,收了多少警告,都在用户讨论页反映。对于为什么这用户成为管理员,那用户为什么被视为破坏/扰乱的用户,为什么被封禁/解除封禁,都涉及查阅用户讨论页,所以用户讨论页对百科的管理是甚为重要。--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9:19 (UTC)
  • 用户讨论页应避免删除,即使退出维基百科也不是删除讨论页的必然理由。如果有用户认为用户讨论页必须删除,可以提交存废讨论决定是否删除,但仅限于没有任何可回退的版本,或该讨论页的初期版本已经违反收录准则。
至于部分用户提出涉及私隐资料、诽谤内容、侵权或打广告等,可以交由修订版本删除处理。
用户讨论页不是某用户的私人页面,而且包含很多值得其他用户参考的讯息。对于不当编辑可以比照人物条目,如马英九、蔡英文等在世条目,都不会因为某次编辑出现诽谤内容,而令整个页面连根拔起,只会删除个别版本。如果有用户仍然执意在讨论页加入侵犯私隐、诽谤、广告内容,可以限制该用户编辑,或保护该讨论页。--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5:29 (UTC)
(-)反对,应视具体情况,当出现用户讨论页技术错误时,就需要进行相关操作。--Nbfreeh 2016年3月8日 (二) 13:29 (UTC)

用户讨论页子页面速删问题

上面关于用户讨论页删除与否的问题看起来已经差不多达成共识了(只差可能有些小细节还可以微调)。另外我最近发现部分用户对于用户讨论页子页面是否适用O1速删有争议。有人认为反正“删了存档并不会抹除原始讨论页上的编辑历史”所以可行,但亦有人认为“照方针来说你哪怕G10了都不能O1”。我个人对这点并不采任何立场,但还是觉得讨论一下可能比较好,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在此ping@AntigngJimmy XuDreamLiner:。-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新年快乐!2016年2月13日 (六) 02:35 (UTC)

可提删不可速删--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7日 (三) 16:30 (UTC)
  • 已经速删了的,某种程度是方针不明确做成,不追究了。修改方针后,删除讨论页及讨论子页都须要提交存废讨论。另外,讨论页及子夜的内容可以复制,但不可以移动到用户页,然后快速删除。
还有一种类似情况,是移动讨论页,并删除重定向。曾经发现有用户移动讨论页,并删除重定向页面原有的目标页面标注,于是在下向管理员提出此问题[1]。最后,另一位管理员不久就把这些变动还原了。--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10:43 (UTC)
(+)支持-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阁下举我的案例于此不妥,本人是重新存档后再删除,不存在普通用户无法查阅历史的问题。--天天 (留言) 2016年2月27日 (六) 17:13 (UTC)
@DreamLiner:这就是我为何要举此例的原因。当不存在“普通用户无法查阅历史”情形时,我认为也没有不给删的道理,但现在的方针就是不许。所以我原想增加此部分,但讨论到后好像忘了这部分的讨论了,谢谢提醒。所以我还是觉得一般用户讨论页与存档页似乎应该分开处理较妥。-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8日 (日) 03:31 (UTC)
@Temp3600:我是在说这个。-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我仍然建议提删,让用户自己说服社群为何要调整讨论页存档会较恰当,毕竟看存档比看编辑纪录方便,用户应给出合理解释。--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37 (UTC)
好吧,那我对这部分暂无意见。但不知天天对此有何看法?- 和平、奋斗、救地球!2016年3月2日 (三) 07:40 (UTC)

结论

总结一下以上讨论:

修改用户名方针

“但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和用户讨论页(详情请参阅Wikipedia:用户页),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户名称。”一句,改为“但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用户页及其子页,或以前述方法要求更改用户名称。若希望删除用户讨论页,则可于页面存废讨论作出请求。详情请参阅Wikipedia:用户页

修改“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和相关的讨论页。”一句,改为“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可以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或者于页面存废讨论请求删除用户讨论页。”

如何定义“管理需求”?--浅蓝雪 2016年2月28日 (日) 17:12 (UTC)
其实我也不知道,这只是从旧例抄下来的。--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1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如你是在说这个,那我真的是抄的,实在不知道有什么需求....--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4 (UTC)
@Temp3600:不是在说这个。-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2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那请问你是在说那项未有共识?--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8 (UTC)
@Temp3600:我上面已经ping了,没收到?(就在上方不远处)-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6:30 (UTC)
……,你可要求快速删除你的用户页。讨论页记录了讨论和决策的制定过程,一般不可被删除。如果讨论页上暴露了用户隐私或其他不适合的内容,可删除修订版本。如你认为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删除讨论页,须进行存废讨论。--Gqqnb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01:52 (UTC)
这个也不错,我试试合并进去。--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8日 (二) 10:22 (UTC)

修改快速删除方针

维基百科:使用者页面有以下一段: 请只对您自己的用户页和子页面提报,而且,只有您有删除你自己的用户页的真正理由,才可把他们提出快速删除。

如果一个页面先前在其它名字空间,而被移动到用户名字空间的子页面,那么就不能这样处理,必须要在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列出。相反,如果您已经把他们移回,那么就一定要像以上那般提报快速删除。

故应修改O1,改为“从其他名字空间移动来的页面必须经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删除。”

在“破坏类型”中“移动页面的破坏”加上“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

希望大家可以达成共识。@Cdip150和平奮鬥救地球Thomas.Lu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8:14 (UTC)

基本上(+)支持,然我觉得“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可略修为“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O1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因为有时可适用G10。“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可修为“当没有明显的违反百科的相关规定,也没有由于管理需求而保留你的个人信息的时候,你有权利向管理员要求删除你的用户页,或者于页面存废讨论请求删除用户讨论页。”(要不然人家可能按第一项的详情点进去看,却没看到用户讨论页删除相关说明)。题外话:上面的ping不知为何又没通知到我了 囧rz...-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4日 (三) 00:03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G10:对于用户子页面:请使用{{d|O1}}”,我觉得用户子页面本身就不应用G10提删。第二项赞成,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49 (UTC)
再PING @Cdip150Thomas.Lu:--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09 (UTC)
ping@淺藍雪Antigng:--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5:10 (UTC)
  • 可以加入于方针。因为这种做法,如同先破坏一个正常的页面,再提报删除,只是形式转变为,把原本不适合速删的页面,移动到可以速删的区域。对于这种移动,基于对用户的善意推定,例如未有细阅方针而进行不当移动,因此对于初次的违规移动,除了替其还原移动外,用户应获得警告,如果发出最后警告后仍继续不当移动,才会被限制编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 此外,故意干扰讨论页被移动后产生的重定向都是破坏,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令关联页面不能通过重定向连往该讨论页,妨碍用户查阅。如果页面命名有误而必须移动,应提报不留重定向,用户不应通过自行把重定向页面的语法删除,使重定向失效。--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6日 (五) 18:19 (UTC)
这项可加入至破坏性重定向。--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5:53 (UTC)
WP:POINT#欺骗维基系统的描述有点空泛,对特定的违规操作缺乏提醒作用。即使不为此不另立条文,也须要写入WP:POINT#示例明确这是不容许的做法,告诫用户不应随意删改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21 (UTC)
另立条文于方针会较清晰。--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46 (UTC)
那么敝人认为应该改为这样:“另外,胡乱将页面移动到用户名字空间的做法亦属破坏。”不祇速删用户页,有些人故意把条目移动到自己的用户页空间,然后祇对留下的重定向提删,几乎是变相令某条目不再存在。改为这样的话就能涵盖更多不当行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8日 (日) 06:43 (UTC)
这或可考虑修订前句,“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令其他人找不到该页面”改为“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或胡乱将页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间,令其他用户找不到该页面”。--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8日 (日) 18:25 (UTC)
这个很好。--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06:32 (UTC)
@AntigngCdip150:两项文字修订已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2 (UTC)
另特邀@ATDreamLinerJames970028OutlookxpKuailong:五位前来看看,给点意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16:55 (UTC)
对结论无任何反对意见,且特支持以移动页面来进行表面上合法的快速删除者,视作破坏者,这已属游戏维基规则。期盼此方针指引修改案尽速通过,以防止更多钻漏洞的情形发生。--火车书呆 · 2016年2月28日 (日) 16:24 (UTC)

结论的结论

上述提议全部通过,并将于不日内修改。--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1 (UTC)

同意。--Antigng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4:53 (UTC)
修改前请Template:Bulletin一周,此后若无任何重大意见方才落实。--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2月29日 (一) 15:05 (UTC)
@Temp3600AntigngCdip150:上面还有不同意见(结论的前段),请注意。-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宗教专题2016年2月29日 (一) 15:11 (UTC)
在最后的最后,想请@Bluedeck:再复检一次。--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27 (UTC)
我也同意更新。既然街灯提议展示,那就展示着,无妨。不过,
  1. 对于本来就符合其他快删标准的页面,不应只因其被移动到用户空间就要求提删。
  2. 我要重申我对这种漏洞修补方案的担忧:o1的执行人员从此将有责任在o1前完整浏览历史以确保用户并非在提删别的名字空间移动过来的页面。这将本来最易做且不易出错的管理工作的难度提升了数个数量级。我眼中更美观的方法是修改AF101,直接禁止非用户名字空间页面移入用户页。
Bluedeck 2016年3月4日 (五) 05:32 (UTC)
1我希望借管理员的自由裁量来解决,当作是用户“不小心用错了速删理由”。但严格而言,用户为何不直接提请速删,而要多此一举去移动页面呢? 2则需要大家再作讨论。--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5日 (六) 10:55 (UTC)
修改完毕。--Temp3600留言2016年3月9日 (三) 13:54 (UTC)

破坏模板与使用说明

我在想破坏警告的模板是不是要把维基百科使用说明:目录连结加进去,Wikipedia:参与贡献好像不够……
讨论:台湾维基社群 Taiwan Wikipedia Community - Facebook -- 林博仁留言2016年7月7日 (四) 16:58 (UTC)

解决破坏方针不自洽的问题

  1. 中文维基百科现行的破坏方针不自洽。
  2. 什么是破坏?方针开宗明义地解释了“破坏是通过增删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的行为。构成破坏有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有明显的恶意,二是当事人的编辑对维基百科的内容(可以是广义的内容,包括讨论页面和方针页面)有明显的损害。从这里可以看出,破坏与否是针对内容而言的。这与“扰乱”本不相同,后者还包括一些在短时间内对维基百科的内容没有损害,但是长时间来看会妨碍维基百科运作的行为。
  3. 为什么要区分破坏和扰乱这两个概念?很明显是因为处理破坏者和处理非破坏扰乱者的手段是不同的,如果把非破坏扰乱者当成破坏者处理,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en:WP:VAND:"If an editor treats situations which are not clearly vandalism as such, it may harm the encyclopedia by alienating or driving away potential editors."
  4. 但是,2009年对此方针(当时是草案)的这笔编辑则是完全混淆了“破坏”和“扰乱”这两个概念。在这笔修订中,User:Jimmy Xu依据另一位用户的要求,把原本不属于破坏的“持续对其他用户进行不文明行为”、“固执己见”、“持续干犯其他方针与指引之破坏”加入了“哪些行为属于破坏”章节。当时那位用户给出的理由是“以与维基百科:封禁方针维基百科:回退不过三原则等既有的正式方针统一标准”,但是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逻辑上说,“破坏不被允许”不能推导出“非破坏就一定被允许”,不属于破坏,但属于扰乱,不文明......一样不被允许。大家可以想一想为什么在英文维基百科人身攻击不是破坏(除非往条目中加入人身攻击的内容),固执己见不是破坏,持续违反其他方针不是破坏,而是扰乱?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直接地、明显地降低维基百科上内容的质量,但是却妨碍了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
  5. 修改以后破坏方针便不再自洽了。且不论破坏的定义名不符实,就以我熟悉的编辑战为例,破坏方针上面说“编辑战不是破坏”,下面却说“持续编辑战和3rr”是破坏,更严重的是,编辑战方针规定回退明显的破坏不是编辑战。想象一下如果有两根老油条打起编辑战来,根据破坏方针,他们都在破坏,但是编辑战方针规定回退破坏不是编辑战,所以他们的行为都不是编辑战,多么可笑。破坏和扰乱这两个概念的滥用也导致了新用户的误解,最近的一个例子可以看此处

因此上,我建议回退这笔修订。

--Antigng留言2016年9月25日 (日) 09:14 (UTC)


请教达师,很久以前没通过,当时考量的理由是?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9月28日 (三) 03:03 (UTC)

已更新,请复查。--Antigng留言2016年10月2日 (日) 15:35 (UTC)

@Antigng:是否顺便把Wikipedia:当前的破坏改成Wikipedia:当前的破坏与扰乱?不然扰乱既然不属于破坏又被提到该页,很容易让人觉得扰乱也是破坏--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10月5日 (三) 09:47 (UTC)
建议另外开一个讨论,个人支持楼下的提议。--Antigng留言2016年10月5日 (三) 10:17 (UTC)
谁是楼下?--Temp3600留言2016年10月8日 (六) 19:39 (UTC)
@Temp3600在您留言前几个小时被存档的东西。-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0月10日 (一) 08:19 (UTC)

什么是破坏?

  • 明知条目缺关注度,但阻挠提报,如删除关注度模板、删除提报页面的记录、在存废讨论发表对人不对事的意见、将提报人禁封等。为什么要做出种种?因为破坏者找不到任何合理保留条目的理由,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将提报人禁声。这些破坏者包括普通用户,亦有所谓的巡查员及回退员,但最恐怖的是他们当中不乏管理员,而且亦有很多管理员袖手旁观,似乎是默许他们的行为。--14.0.153.202留言2018年3月1日 (四) 08:06 (UTC)
  • SiuMai,你的提删本来没有问题,但你自己的贡献却表示“此使用者目前已被封锁。 以下为最近的封锁纪录以供参考:2015年11月25日 (三) 06:54 T.A Shirakawa管(对话 | 贡献) 已封锁 SiuMai(对话 | 贡献) 期限为 无限期 (停用账号建立) (游戏维基规则:严重阻碍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未与他人妥善沟通并坚持自己的看法,擅自解读方针并且游戏维基百科,违反开放性决议因此永久封禁。) ”,你的IP编辑实在太明显了,基本上可凭维基百科:持续出没的破坏者/User:SiuMai的编辑倾向鸭子 一望而知(以确认为傀儡或真人傀儡:SiuMai/blocked proxy:SIUmai/blocked proxy/blocked proxy:User:SiuMai所使用的代理服务器/确认为傀儡或真人傀儡:Wikipedia:持续出没的破坏者/User:SiuMai use proxy/确认为傀儡或真人傀儡:Wikipedia:持续出没的破坏者/User:SiuMai use proxy & WP:NPA, WP:CIV/blocked proxy:确认为傀儡或真人傀儡 SIUMAI/确认为傀儡或真人傀儡:Siumai blocked proxy)为由封禁),如果你认为T.A白河的决定不合理,请在UT:SiuMai挂申诉模板如下:
{{封禁申訴|你的理由}}

以上感言,还望烧卖君铭记。— 2018年3月1日 (四) 12:40 (UTC)

略略翻查了SiuMai的贡献和其傀儡IP的编辑,印象中SiuMai在未被T.A Shirakawa永封之前,鲜有人身攻击其他用户的举措,可以说,SiuMai的人身攻击在被T.A Shirakawa永封之后才出现的,至于为何SiuMai会和T.A Shirakawa积怨,可能是因为T.A Shirakawa是日本名字,而其是日本公路编辑者,SiuMai却针对日本与台湾公路设施条目,还有ACG作品内人事物的独立条目等可能容易不满足关注度要求的条目,可以说,SiuMaiT.A Shirakawa可以以“仇敌”来形容,再者SiuMai又称“执行跟Jimmy达成的共识”[18](事实上亦获当事人Jimmy和其他管理员证实(见User_talk:T.A_Shirakawa/存档10#给您的烧卖!)),却被T.A Shirakawa以“多年来未与他人妥善沟通,擅自解读方针并且游戏维基百科,违犯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开放性决议,因此视为扰乱者”被永封(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存档/2015年12月#SiuMai(讨论_·_贡献_·_封禁日志))(而永封理由为“游戏维基规则:严重阻碍维基百科的正常运作,未与他人妥善沟通并坚持自己的看法,擅自解读方针并且游戏维基百科,违反开放性决议因此永久封禁。”,由此,本人认为T.A Shirakawa永封SiuMai的做法是有商榷之处,如果要SiuMai再作申诉,可能真的要如SiuMai的傀儡IP所言“除非那位皇民诚心道歉及辞任管理员”了。--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3月5日 (一) 06:38 (UTC)
Mewaqua,一,不能确定IP地址幕后用户是谁,无法讨论。二,很难定性上述的为骚扰和跟尾。--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3月6日 (二) 07:07 (UTC)
那几个IP就是WP:SiuMai,喜欢提删条目的长期破坏者只有他。但中文维基在处理违反行动规则的编辑者方面仍有不足,不知道条目贡献不是免死牌。--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3:37 (UTC)
关注度指引在中文维基都实施几多年了,很遗憾到今时今日还有人将提删与破坏划上等号,而且发表这言论的居然是个管理员。--177.234.155.116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05:28 (UTC)
WP:SiuMai又来了,绕过封禁提删是违规行为,若想提删请先提出解封主账号请求。你以为管理员有特权啊?--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6:39 (UTC)
Lanwi1SiuMai绕过永封的原因如下:
““未与他人妥善沟通”只是禁封的籍口,真正玩弄维基指引的是那位皇民。申诉其实早已送出,申诉理由不再在这里尽录,只是管理员都官官相卫,没有人有勇气指正这个小人。”
“问题源于不合理的禁封(基本上是莫须有),之后发生的事情不能完全怪罪于被禁封的人,请参考维基百科:错告与诬告#寻求平反和一般的争论不同。”
除非那位皇民诚心道歉及辞任管理员,否则继续使用IP亦无不可。

第三个原因为SiuMai绕过永封的最主要原因,以上。--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3月8日 (四) 07:08 (UTC)

WP:SiuMai违反Wikipedia: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了。--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7:13 (UTC)
Lanwi1,一,提删本身不等同破坏,和应就条目而论,对事(条目)不对人,二,你肯定User:Yhinz17#RiceRice(SiuMai)骚扰纪录所说的203.189.174.3、219.77.66.234及218.103.151.213是SiuMai?三,SiuMai曾称“执行跟Jimmy达成的共识”[19](事实上亦获当事人Jimmy和其他管理员证实(见User_talk:T.A_Shirakawa/存档10#给您的烧卖!)),你如何看待这问题?--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3月8日 (四) 07:22 (UTC)
非当事人的我则不是很清楚。不过我认为WP:SiuMai钻了中文维基不禁止IP提删这个漏洞。--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7:45 (UTC)
中文维基不禁止IP提删??--M.Chan 2018年3月8日 (四) 08:15 (UTC)
指不禁止IP挂{{Notability}}。--Lanwi1(留言) 2018年3月8日 (四) 08:20 (UTC)
小跃Thomas.LuB dashStevenK234TimChen(因为[20]),北极企鹅观赏团Billytanghh(因为[21]),Antigng胡萝卜(因为[22]),Altt311WQLAndyAndyAndyAlbert1233(因为[23][24]),Innocentius(因为[25][26]),Wpcpey(因为[27]),屈原虫瑞丽江的河水(因为[28])等其他用户,请参与此事。--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3月8日 (四) 08:32 (UTC)
您正在使用的IP地址被判定用于代理工具,因此这一IP已经被封禁。

为防止破坏,维基媒体基金会禁止使用部分代理工具来编辑维基百科

为什么?

您当前访问维基百科使用的IP被我们判定为代理(包括突破网络审查)工具所使用的IP。因代理工具可以隐藏用户的真实IP,使破坏者可以以人工或程序对维基百科进行破坏,故禁止使用公共代理工具进行编辑。

怎么办?

  • 直接访问维基百科,不经过代理服务。
  • 如果您在中国大陆而须使用代理服务器,建议您优先参照使用说明:如何访问维基百科中“Hosts文件”一节的方法来直接访问维基百科。在正确配置后,即使关闭代理服务器您也可以访问维基百科。若此方法无效,您可以再考虑点击这一链接申请维基百科的“IP封禁例外”权限。带有此权限的用户可以在使用代理的情况下访问维基百科。
  • 如果您相信自己并未运行或使用代理,那很可能是因为上一个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分配到此IP地址的用户运行了代理。那么请在您的讨论页使用{{unblock}}模板申请解除封禁。极少数情况下,您的网络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可能未进行正确配置,或已被恶意软件(如病毒)入侵。
  • 如果您没有任何其他方式来编辑维基百科,或有特殊需要,请您申请IP封禁例外
  • 您如果无法自行解决问题,可至IRC聊天频道或QQ群(群号170258339)寻求其他编者的帮助。


--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3月9日 (五) 09:47 (UTC)

如果可以的话,可以直接把SiuMai本人(不是用户页)在三维空间内删走。[开玩笑的]至于除了这个方法以外的方法,则恕本人完全想不到,而过滤器会使很多无辜的维基人中枪。— 2018年3月19日 (一) 10:46 (UTC)

是否将WP:NP半保护

半保护是为了阻止破坏,目前SiuMai是绕过查封提关注度。提关注度当然不是破坏,不应该造成提报页面的半保护,但是绕过查封算不算呢?每次SiuMai绕过查封都会导致一波IP遭到查封,而SiuMai自己被IP查封之后立刻跳走,导致查封不仅无效,还伤及无辜,因此是否采取这个策略呢?Bluedeck 2018年5月4日 (五) 04:16 (UTC)

是否将所有日本公路设施条目半保护?

基于SiuMai在挂WP:NP之前多数先在日本公路类条目挂上关注度模版,本人建议将所有日本公路类条目半保护+设置过滤器阻止IP用户在WP:NP挂关注度,以防SiuMai的傀儡破坏和扰乱性提报。--MCC214强烈要求维基条目宁缺勿滥#我做了什么? 2018年5月5日 (六) 10:43 (UTC)

User:MCC214SiuMai这个人不是您想制止就制止得到的,以前SiuMai就在半保护期间,用注册傀儡绕过永封(见Category:SiuMai的维基用户分身+Jru24),所以半保护与否是没有分别的,再者现在不保护,或者您会抓得到他的傀儡IP,但如果半保护,以后SiuMai注册一个傀儡用户,再去提报,您就难抓了(因为牵涉到要提报CU,除非此傀儡可以根据其编辑倾向直接鸭子),而且一旦半保护的话,SiuMai会骂人“哈日”和意图非法保存缺乏关注度的条目的。”今日自打嘴巴?日本公路类条目多不胜数,用过滤器阻止匿名用户挂关注度和阻止将普通条目改重定向已经足够。--M.Chan 2018年5月5日 (六) 11:09 (UTC)

如何区分是违反Wikipedia:可供查证,还是依“假文献”去认定是鬼祟破坏

我想请问维基百科,当我们不知道有人捏造来源,在阅读条目时所见到来源之中,并不知道有哪些是虚设文献,暂且不讨论内容是不是杜撰的,光看这些来源文献只是长得像与其它无异,就很平常样子都有提供作者名、文献名、出版年份等一一列出,然而从网络连线到图书馆系统查询,怎样也查不到,我就感到很怀疑,这种该如何区分是违反Wikipedia:可供查证,还是依“假文献”去认定是鬼祟破坏?比如说:条目送肉粽为例,在这笔差异编辑可见以下来源:

这来源在没经过查询之前,其实是不知道的,我们只知道条目有陈列来源,看上去一切都很正常的;可是,经一查之后,发现再怎么查都查不到,就会开始感到怀疑,纵使网络也有人引用,也不见得对方一样有查证,可能只是出处照抄去陈列而已。

此外,就我知道的而言,藉冒充来源去写出来的内容,来源可以是假的,却不能等于可证明内容也是假的,因为有的人是从不明之处抄袭,就是为了不想让人查出来,于是便造假出处,又或者他有个人考量(可能涉及利益),也会这么做的,所以我不会指控或笃定地认为内容是杜撰,只能依对方给出的文献是我查不到,因此去怀疑来源造假之可能性。--114.26.138.1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6:12 (UTC)

试试图书馆?如果没有的话,就怀疑吧。所以引用写得清晰点(有完整isbn等编码、url等)会好很多。——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0:34 (UTC)
应该是假的,见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6年3月#如果某个“来源书籍”几乎查不到任何可靠资讯,是否可认为是“伪造来源”? --Mewaqua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0:31 (UTC)

这种算不算破坏

某君把“台”变为“台”、“大陆”变“内地”、“朝鲜”变“北朝鲜”、“南韩”变“韩国”,现在这些算破坏吗?

有例子:例1例2例3例4例5 Silvermetals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1:04 (UTC)

算繁简与地区词破坏,请君警告后保持关注,必要时提报VIP。Kou Dou 2017年5月17日 (三) 00:13 (UTC)
他转换过IP,追查有点难度。Silvermetals留言2017年5月17日 (三) 13:50 (UTC)
理解。敝人已回退您列举的此君全部操作,余下反破坏应该只能通过将页面加入监视列表的方式来进行了。Kou Dou 2017年5月18日 (四) 00:51 (UTC)

把条目里不该不转换的字词设定成不转换,算不算破坏。

例如这一则,在 会使用-{}-包夹或隔开词汇的情况下,我预设对方知道字词转换和公共转换组等功能,那么反复地将一些本来会透过转换功能转换的词汇改成无法转换的词汇,而且不是为了修正系统转换错误、或者没有说明转换的理由,此一情况算不算WP:繁简替换? -KRF留言2017年5月21日 (日) 01:59 (UTC)

该转换而不让系统转换,算破坏。-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21日 (日) 05:47 (UTC)

此增修内容原为逆袭的天邪鬼于2016年9月29日径自追加,嗣后经编辑者本人主动于近1年后撤回“破坏”;然查该编辑内容确符中文维基百科习惯,且确有效助于辨认何种行为并非破坏,故提案修改本方针

现行条文

== 哪些不是破坏行为 ==
下列事项不属于破坏行为,尽管有时有人这样认为。这些应当被区别对待:

新用户的试验:
新用户点击“编辑本页”按钮看是否真的可以编辑页面,于是写入一些东西试验。这不是破坏!与之相反,对这些人要热情鼓励,引导他们至沙盒(例如:使用test模板),使他们能继续练习。
学习维基的标记语言和格式:
有些用户需要一段时间学习标记语言和维基内容的格式,在这段时间里,他们可能进行一些试验。与其将其归入破坏行为,不如给他们一些积极的帮助,并引导他们阅读Wikipedia:如何编辑页面等帮助文章。
违反中立的观点
我们很多人可能很难理解维基百科这一方针,即使很多维基老手偶尔也会加入不适合中立观点的内容。其实,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的被自己的信仰所影响,这方面不算破坏,应该寻求讨论,以修正描述的倾向。
勇敢的编辑
维基人经常为改进文章而对其做改头换面的编辑,因为维基百科就是这样鼓励我们的。有时候一个人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撰写的内容被彻底删除或改写,或者转移到讨论页,很容易联想到破坏,但这些编辑行为不是破坏。
不可预料:
有的人用一种不寻常的编辑方法,也不算是破坏。打个比方,不熟悉现代标准汉语的用户,可能会在扩充条目时会有些许文法上的问题,使得一般用户不易理解。
如:“拉面兴于日本,始由明治时代开港时,于横滨出现的中国人街的中华料理店”,这不能看作是古怪的破坏或是机器翻译条目,只是新手,要友善地告诉他如何更适当的润饰文字,不要全盘否定以及打击。
固执己见:
一些用户不能或不愿同别人达成共识,甚至不顾其他所有人的反对,顽固地进行编辑。这的确令人遗憾,但不是破坏行为,请参考Wikipedia:争议的解决
骚扰或人身攻击:
维基百科有明确的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的方针,而骚扰其他维基人也是不允许的。尽管有些骚扰行为是破坏,例如破坏用户页或在条目内加入人身攻击其他用户的内容,但有些骚扰行为却不一定是破坏。

提议条文

== 哪些不是破坏行为 ==
下列事项不属于破坏行为,尽管有时有人这样认为。这些应当被区别对待:

新用户的试验:
新用户点击“编辑本页”按钮看是否真的可以编辑页面,于是写入一些东西试验。这不是破坏!与之相反,对这些人要热情鼓励,引导他们至沙盒(例如:使用test模板),使他们能继续练习。
学习维基的标记语言和格式:
有些用户需要一段时间学习标记语言和维基内容的格式,在这段时间里,他们可能进行一些试验。与其将其归入破坏行为,不如给他们一些积极的帮助,并引导他们阅读Wikipedia:如何编辑页面等帮助文章。
违反中立的观点
我们很多人可能很难理解维基百科这一方针,即使很多维基老手偶尔也会加入不适合中立观点的内容。其实,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的被自己的信仰所影响,这方面不算破坏,应该寻求讨论,以修正描述的倾向。
勇敢的编辑
维基人经常为改进文章而对其做改头换面的编辑,因为维基百科就是这样鼓励我们的。有时候一个人看到自己辛辛苦苦撰写的内容被彻底删除或改写,或者转移到讨论页,很容易联想到破坏,但这些编辑行为不是破坏。
不可预料:
有的人用一种不寻常的编辑方法,也不算是破坏。打个比方,不熟悉现代标准汉语的用户,可能会在扩充条目时会有些许文法上的问题,使得一般用户不易理解。
如:“拉面兴于日本,始由明治时代开港时,于横滨出现的中国人街的中华料理店”,这不能看作是古怪的破坏或是机器翻译条目,只是新手,要友善地告诉他如何更适当的润饰文字,不要全盘否定以及打击。
删除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
删除甚至清空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是允许的行为,不应视为破坏。如果讨论页过长,可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将其删除、存档或进行总结。但是,请避免只因为是对自己行为的批评而删除讨论,这么做只能使他人重复这样的批评,而且使自己像一个忽视批评的人。
固执己见:
一些用户不能或不愿同别人达成共识,甚至不顾其他所有人的反对,顽固地进行编辑。这的确令人遗憾,但不是破坏行为,请参考Wikipedia:争议的解决
骚扰或人身攻击:
维基百科有明确的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的方针,而骚扰其他维基人也是不允许的。尽管有些骚扰行为是破坏,例如破坏用户页或在条目内加入人身攻击其他用户的内容,但有些骚扰行为却不一定是破坏。

主要酌增第六子章节“删除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有关细部条文请参上开对照。欢迎提出意见。-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7月22日 (六) 18:41 (UTC)

(-)反对加入“删除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会更难解决拒绝沟通的问题。我见过一部分喜欢移除甚至清空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且不存档的用户,其中容易违反Wikipedia:文明的占绝大多数。现在中文维基百科在处理拒绝沟通方面仍不健全,让一部分用户钻了漏洞。拒绝沟通是维基百科最大的破坏者的特征之一。--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2日 (六) 23:30 (UTC)
(+)支持:1、根据破坏的定义,破坏是指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清空讨论页面,无论最后被认定为文明与否,都不会影响到维基百科内容的完整性与正确性。根据这个定义,删除自己讨论页面的留言当然不归“破坏方针”管。这也就是为什么“骚扰或人身攻击不一定是破坏”。2、根据讨论页指引,“以上方针并不限制用户在自己的讨论页移除留言,但惯常的做法是将讨论页存档”,无论VAND方针里有没有这一条,清空自己的讨论页都是不仅不是破坏,还是允许的。那些反复回退用户清空讨论页的人也都将因此被我当作编辑战处理。3、“清空自己讨论页与否”和“CIV”没有任何关系,讨论页是用户的个人信箱,用户收到罚单,可以选择丢弃,也可以选择存档,讨论页亦如是。--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2日 (六) 23:43 (UTC)
(:)回应:拒绝沟通虽然不归“破坏方针”管,但归“行为方针”管。您认为删除他人对自己的批评不违反方针吗?--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3日 (日) 04:19 (UTC)
反过来说,批评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人看,教育人。他看过了,懂了,删不删又有什么关系呢?这就像罚单一样,发出去了,人罚款也交了,有必要强迫他必须把罚单留着不扔掉吗?--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08:10 (UTC)
那么这样如何知道他是不是累犯?累犯比初犯恶意重大。他看过了,可能还是不懂,也可能懂了依然明知故犯。以罚单为例,缴完罚款当然罚单可以扔了,但电脑纪录起码一段长时间是不应该删除的;再说人一辈子只会闯红灯唯一一次吗?-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7月23日 (日) 08:20 (UTC)

--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09:01 (UTC)

讨论页的编辑历史除非是删除页面,否则是永远存在的。--A2093064#Talk 2017年7月23日 (日) 08:28 (UTC)
在下虽然认为直接删除对自己的批评而不存档有所瑕疵,不过并不认为社群该禁止这么做,且此一直为社群共识与惯例,同Anitigng所说,现行的讨论页指引即叙明“以上方针并不限制用户在自己的讨论页移除留言,但惯常的做法是将讨论页存档”,能佐证本提案符合社群长久习惯并具备充分合理性。需注意的是,本提案旨基于社群惯例修改破坏方针,提案条文强调“删除甚至清空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是允许的行为,不应视为破坏”,仅止于“不应视为破坏”,并不修改或冲突其他方针--包含各行为方针在内的方针,想见此点阁下应与在下持相同观点。-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7月23日 (日) 07:59 (UTC)
方针不是完美无缺的,警告不是罚单而是记录。长久习惯不一定是好习惯。虽然在Wikipedia:破坏可以加入“删除甚至清空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不应视为破坏”,但WP:TPGWP:USER有漏洞而不适宜。--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3日 (日) 12:04 (UTC)
欣慰阁下认同于破坏方针加入“删除甚至清空自己对话页上的留言是允许的行为,不应视为破坏”等内容。-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7月23日 (日) 12:30 (UTC)
“警告不是罚单而是记录”是错误的,警告不是为了机械地完成警告的义务,留下几个警告记录,然后“名正言顺”地封禁用户。警告本来的目的就是要让用户意识到,并确保用户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适,让用户停止自己的行为。记录的功能自然可以由系统提供的“页面历史”完成。这就和交警给违章者开具并邮寄罚单,不是为了留下案底,而是为了告知用户需缴纳罚款,是一样的。--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12:33 (UTC)
对偶尔违规的没什么问题,您能保证累犯不违规吗?--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3日 (日) 13:32 (UTC)
我认为这样处置不算是严重的破坏(理解WP:破坏的含义),但是可能是不文明的的行为,有拒绝沟通的倾向,尤其是警告的行为仍在继续的情况。事后也建议和其他讨论一样存档处置(虽然存档也不是强制要求)。对于IP用户讨论页,由于IP对应的编辑者并不一定是永久地实际拥有该讨论页,所以应该无权完全处置该讨论页,而然对于这些讨论页的处置延续的也是普遍接受的存档做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7月24日 (一) 01:01 (UTC)
(-)反对:用户讨论页清空却又不存档是应该被禁止的,任何警告都应该有一个子页面原封不动的存档一整组以便作为警告次数的封禁理据,以及封禁时长的判断依据。4279 2017年7月23日 (日) 04:27 (UTC)
过往的警告在编辑历史里全都查得到,未必需要存档才能作为理据。--Tiger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13:10 (UTC)
IP用户的讨论页呢?燃⁠灯 谈笑风生 2017年7月23日 (日) 15:11 (UTC)
@燃灯:30天内无编辑的IP用户,其讨论页(如有)会由机器人执行自动存档,并根据快速删除方针O3提删,其他编辑同样可以至存档页查询警告,如警告被移除抑可查询该页面编辑历史。-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7月23日 (日) 16:44 (UTC)
是的,但这么一来,普通用户就看不到IP过去的所作所为了。30天这个门槛是假设IP用户30天无编辑就已经金盆洗手的意思吗?燃⁠灯 谈笑风生 2017年7月23日 (日) 18:32 (UTC)
@燃灯:阁下可能有所误会,任何用户(甚至包含IP用户)都可以查看IP用户讨论页存档,并不仅限于特殊权限者。-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7月23日 (日) 19:07 (UTC)
主要是机器人删了之后还不在原处留一个存档链接,会感觉很麻烦。另,上面那个IP用户将自己的对话页警告删除,被撤销后又再一次删除。这种情况下,机器人还能完成存档吗?--燃⁠灯 谈笑风生 2017年7月23日 (日) 19:14 (UTC)
IP和普通用户不同,需要存档并删除就是因为同一IP会先后被不同人使用,避免匿名用户莫名其妙地看到自己被警告,也防止其他用户产生误解。--Tiger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23:11 (UTC)
@燃灯:机器人存档是借由移动页面所产生之存档页(或合并编辑历史至既有的存档页),故不会遗失编辑历史。-Jack.T 2017年7月24日 (一) 14:25 (UTC)
(+)支持,用户有权处置讨论页所有内容。若多番获得警告后清空页面,管理员依然能稽查页面历史作出相应处置。--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7月23日 (日) 17:49 (UTC)
倾向于(+)支持;但如果考虑到用户有权处置用户页、用户讨论页的内容,如此界定看上去有点多余。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7月24日 (一) 08:27 (UTC)
(+)支持,之前沿用这么久了都没有异议,应该就继续维持逆袭的天邪鬼的版本。4279 2017年7月24日 (一) 11:30 (UTC)
(+)支持,删除讨论页上的留言只是代表“已阅”,虽可能让他人不爽,但不应被认定为破坏。-- Stang 2017年7月24日 (一) 13:58 (UTC)
(+)支持,用户应有权处置自己的相关页面,清空或删除内容并不影响编辑历史。-Jack.T 2017年7月24日 (一) 14:25 (UTC)
(=)中立,虽然用户有权删除甚至清空自己对话页且不被视为破坏,但处理拒绝沟通问题仍缺乏方针支持。--Lanwi1(留言) 2017年7月24日 (一) 15:08 (UTC)
(+)支持,合理。话说,那如果是提删呢?(虽然管理员还是看得到)—— 烈羽 2017年7月25日 (二) 10:28 (UTC)
(=)中立,用户可删除其讨论页内容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影响讨论进度,且自行移除亦容易造成误判。--小火车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17:08 (UTC)

即起公示七日。-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7月30日 (日) 09:07 (UTC) 本案通过。-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8月6日 (日) 07:53 (UTC)

请问删除大量内容要分类在破坏的哪呢?

题目即为标题,里面似乎没有写到是属于一般破坏者还是超级破坏者 --Z7504留言2017年8月8日 (二) 05:35 (UTC)

有必要区分吗?手动大量删除内容=>一般破坏者,利用程序编写的机器人大量删除内容=>超级破坏者。--A2093064#Talk 2017年8月8日 (二) 13:34 (UTC)

破坏

请问以下行为算不算破坏:

  • 大量建立缺乏关注度的条目,
  • 将大量草稿放入分类之中,
  • 防碍提删以上的条目或草稿。

--219.77.55.7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15:59 (UTC)

  • 以上行为本身和破坏都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换言之,可能是破坏也可能不是。创建无关注度且明显人身攻击/恶作剧的条目是破坏,但是创建他自己认为符合要求但实际上不符合要求的条目,不是。动用脚本将所有草稿放入快速删除的分类,并且口出狂言要令快速删除瘫痪,是破坏,而只是在创建大量合格且主题类似的条目的草稿时忘了注释掉分类,则不是。创建了恶作剧条目/草稿为了避免删除,想尽一切办法让管理员看不见,是破坏,而在删除讨论根据方针据理力争,不是。--Antigng留言2017年9月26日 (二) 16:08 (UTC)
WP:SiuMai,不提删就没法呼吸了?你提删的都是Antigng所说的“创建他自己认为符合要求但实际上不符合要求的条目”。--Lanwi1(留言) 2017年9月26日 (二) 17:10 (UTC)

修改破坏方针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修改一,删除“破坏者级别”一节

我认为这一节需要删除,一方面是因为它存在一些小问题,例如“使用脏话辱骂他人”可能不属于破坏,但这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这一章节没有用,常见破坏类型下一节有,也比这一节全面得多,我们通过这几条不甚全面的规则判断用户属于“一般破坏者”或“超级破坏者”,但是方针中并没有论述这种判断的意义。在没有找到意义的情形下,我认为这一节应当删除。--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33 (UTC)

英文版亦已删除本段落,而且将破坏者称为"超级"只会长他人志气。--Temp3600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9:19 (UTC)

修改二,修改“破坏类型”一节

现行条文

下面列出维基百科最常见破坏类型

清空页面:
将已创建好的页面完全删除或将部分资料移除(例如[39]),有些人会用一些亵渎的言语将原来页面覆盖(如[40])。
过度扩充页面:
加入过多重复的、无意义的内容。(例如[41])。
广告性破坏:
在文中持续进行广告或自我宣传。但非为广告目的之编辑内容(如有可靠来源评述的经典广告词或书评等)不在此限。
机器人破坏:
指以脚本或者“机器人”来试图破坏或者插入广告的形式修改“众多”(成百上千)的条目、空白,或者商业连结。(如WP:BOTVAND
稚气的破坏:
在文中加插涂鸦(例如[42])、或把某些内容替换为某些言语(例如[43])。
无聊破坏(整段删除):
用户有时候会创建一些笑话条目(坏笑话bad jokes)或者用看似有道理的无聊东西取代或者扩充原内容(例如Mr. Pelican Shit[44])。
鬼祟破坏:
指那些很难被发现的破坏者。发布假消息,窜改数据,细看才能发现的掉包和排版错误(例如[45])。
隐藏可复制内容破坏:
隐藏一些可复制的内容至页面,当复制粘贴的时候,隐藏的内容也会粘贴进去,如[46]。注意:你也不能通过这个方法起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添加过于冗长的注释:
添加内容很长的注释内容,不会被复制,但是会影响编辑,如[47]
引人注目的破坏者(整段删除):
加入一些攻击性文章,使用敌意帐号,和将文章改成笑话,引起维基人的关注。(参见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
用户页破坏:
恶意修改或移动他人(特别是管理员)的用户页。(参见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
图片破坏:
上载有版权的图片,使用恶意的卡通GIF文档等等。(例如[48]
模板破坏:
把上述破坏信息加入模板。
移动页面的破坏:
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或胡乱将页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间,令其他用户找不到该页面;或者采用手工剪贴条目内容方式移动条目(警告用模板:{{subst:Uw-c&pmove}})。事实上,维基百科只容许自动确认用户移动页面,而且必须列出移动的原因。无法一般移动的页面应该至Wikipedia:移动请求申请。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的做法亦属破坏。
破坏性重定向:
将一些页面重定向至一些令人反感的图像或页面,或重定向到一些错误的页面。(例子:Autofellatio redirect vandal[49])此外,故意干扰页面被移动后产生的重定向亦为破坏,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令关联页面不能通过重定向连往该讨论页等。如果你发现页面命名有误而必须移动,应于移动后直接把旧页面提删或速删,用户不应自行把重定向页面的语法删除,使重定向失效。
破坏性连结:
重写页面,使内里的超链接看起来和原来的一样,但连结至错误的版面,如[50],就像这样:[[盤尼西林|香港]](看起来它连至香港条目,但事实上却连结至盘尼西林条目。)
未说明理由擅自加入警告模板:
未说明理由擅自将警告模板(诸如{{vfd}}、{{copyvio}}、{{substub}}、{{notchinese}}等)加入页面(如[51]),企图使管理员将这些条目删除。
移除警告模板:
警告模板(诸如{{vfd}}、{{copyvio}}等)移除,以阻止管理员将有问题的版面及条目修改或者删除。
破坏他人留言:
擅自删除或修改别人在讨论页中有签名的留言及评语,歪曲其意思。除了含有人身攻击或侵权的讨论留言我们需要将其删除外,请尊重任何一位维基人在维基百科讨论中的意见。
破坏正式方针:
对不同意的维基百科正式方针内容不经过讨论直接删除或者改动。但是,对方针正常的文字修改不是破坏。
侵权性破坏:
将明知有版权的内容加入维基百科,而违反维基百科版权方针的行为是破坏。但因为用户可能不知道所添加的内容侵权或者不明了维基百科反对侵权的方针,所以只有当用户被告知相关反对侵权方针内容之后仍重复侵权行为才是侵权性破坏。
编辑摘要破坏:
在编辑摘要内写入令人反感的内容(如[52])。
创建新用户破坏:
用一些令人反感的名字建立新用户也被视为一种破坏,即使这用户或许不会被使用,参见:Wikipedia:用户名
繁简破坏:
无正当理由下,故意将页面的源代码全部或部分替换成繁(简)体,在收到其他维基人提示后不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依旧进行手工繁简替换的行为,会被视作破坏。但是,为了修正系统转换错误或繁简混杂造成的链接错误而将相应内容替换成繁(简)体的行为不是破坏。(参见Help:中文维基百科的繁简处理
请注意:若您的浏览器安装了同文堂等繁简转换软件或可以中文繁简转换的移动应用程序,请在编辑时将其关闭或移除。
地区名称破坏:
刻意将原有的翻译名称、转换标签内容进行替换、取代、删除动作,保留下某地区的名称,经劝阻无效者,会被视为破坏。经讨论取得共识后的操作则不在此限。(参见Help:进阶繁简处理
游戏维基规则:
游戏维基规则是为了反对维基百科政策,而使用维基百科规则。通常这类行为是扰乱性,甚至破坏性的。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每天回退一个条目的编辑三次,而不违反任何规则以保持“清白”。这样做就是在没有违反维基百科原则的情况下对维基发展进行扰乱(如Special:用户贡献/HistshinSpecial:用户贡献/Naruto239377)。
页面显示破坏:
添加一些影响页面显示的内容,如[53]
鬼祟页面显示破坏:
添加特定的代码使一些按钮和链接等内容无法使用而不影响显示,如[54]
不当签名(整段删除):
使用违反维基百科:签名格式要求的签名。
提议条文

常见的破坏性编辑通常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

清空页面:
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形下,将已创建好的页面中具有百科性的内容完全删除或部分删除(例如[55]),抑或将这些内容替换为明显无意义或攻击性的内容(如[56])。如果用户提供了合理的理由解释该清空操作,或是透过检查被移除的内容本身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移除内容的合法理由,这一操作不应被视为破坏。例如,清空生者传记中无来源或少来源的负面内容。为了排除用户存在善意的可能性,在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之前,通常应以{{uw-test1}}或{{uw-delete1}}警告清空页面的用户。
过度扩充页面:
恶意加入过多重复的、无意义的内容,使得页面无法正常显示,甚至由于过长而无法加载。(例如[57][58])。善意地往页面中添加大量的内容不应当视作破坏,虽然在这样做之前,最好先考虑页面是否存在分拆的可能性。
广告性破坏:
在文中持续进行广告或自我宣传。但非为广告目的之编辑内容(如有可靠来源评述的经典广告词或书评等)不在此限。
机器人破坏:
指以脚本或者“机器人”来试图破坏或者插入广告的形式修改“众多”(成百上千)的条目、空白,或者商业连结。(如WP:BOTVAND
稚气的破坏:
在文中加插涂鸦(例如[59])、恶作剧冒犯性内容完全无意义的内容(例如[60])。这种类型的破坏很常见,然而往条目中加入随机排列的字符串的行为却有可能是新用户的编辑测试。后者虽然不允许,但并不属于破坏。
恶意创建页面(整段增加):
创建明显恶作剧坏笑话bad jokes)、明显攻击性以及其他有意掺杂了明显不准确内容的页面。然而,“创建的页面符合删除的标准”并不意味着“创建的行为一定属于破坏”。很多页面虽然不是破坏的产物,也由于不合方针要求需要删除甚至快速删除。例如,新用户在不了解编辑守则的情形下,可能会善意地创建空页面、含有无意义文字的测试页面,这都不属于破坏。创建无关注度但不含有上述明显恶意内容的条目也不属于破坏。应与创建这些页面的用户展开充分的沟通,很多时候,只要这些用户理解了我们的编辑规则,即使他们不愿意按照这些规则编辑,他们也会停止违规行为并离开这里。
鬼祟破坏:
指那些很难被发现的破坏者。发布假消息,窜改数据,细看才能发现的掉包和排版错误(例如[61])。
隐藏可复制内容破坏:
隐藏一些可复制的内容至页面,当复制粘贴的时候,隐藏的内容也会粘贴进去,如[62]。注意:你也不能通过这个方法起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添加过于冗长的注释:
添加内容很长的注释内容,不会被复制,但是会影响编辑,如[63]
用户页破坏:
恶意修改或移动他人(特别是管理员)的用户页。(参见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
图片破坏:
以破坏性的方式上传或使用文件,例如往条目中加入完全不相关的图片。(如[64]然而,维基百科不审查内容,即使用户上传/使用的部分文件具有冒犯性,只要这些文件具有百科全书性,并且使用在合适的地方,这种上传/使用就不属于破坏。
模板破坏:
把上述破坏信息加入模板。
移动页面的破坏:
用一些令人反感或毫无关系的名称取代原来的页面名称,或胡乱将页面移至其他名字空间,令其他用户找不到该页面;或者采用手工剪贴条目内容方式移动条目(警告用模板:{{subst:Uw-c&pmove}})。事实上,维基百科只容许自动确认用户移动页面,而且必须列出移动的原因。无法一般移动的页面应该至Wikipedia:移动请求申请。另外,利用移动,将页面搬到用户名字空间再提请速删,企图令不应被删除的条目遭到删除的做法亦属破坏。
破坏性重定向:
将一些页面重定向至一些令人反感的图像或页面,或重定向到一些错误的页面。(例子:Autofellatio redirect vandal[65])此外,故意干扰页面被移动后产生的重定向亦为破坏,例如清空原本指向讨论页的重定向,令关联页面不能通过重定向连往该讨论页等。如果你发现页面命名有误而必须移动,应于移动后直接把旧页面提删或速删,用户不应自行把重定向页面的语法删除,使重定向失效。
破坏性连结:
重写页面,使内里的超链接看起来和原来的一样,但连结至错误的版面,如[66],就像这样:[[盤尼西林|香港]](看起来它连至香港条目,但事实上却连结至盘尼西林条目。)
未说明理由恶意加入删除性模板:
未说明理由恶意地删除性模板(诸如{{vfd}}、{{copyvio}}、{{substub}}、{{notchinese}}等)加入不符合模板所列情形的页面(如[67]),企图使管理员将这些条目删除。
移除删除性模板:
删除性模板(诸如{{vfd}}、{{copyvio}}等)移除,以阻止管理员将明知有问题的版面及条目修改或者删除。然而,不熟悉删除流程的新用户也可能善意地将页面中的删除性模板移除,这不属于破坏。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前,通常应与移除删除性模板的用户展开沟通,以排除用户存在善意的可能性。
破坏他人留言:
擅自删除或修改别人在讨论页中有签名的留言及评语,歪曲其意思。除了含有人身攻击或侵权的讨论留言我们需要将其删除外,请尊重任何一位维基人在维基百科讨论中的意见。
破坏正式方针:
对不同意的维基百科正式方针内容不经过讨论直接删除或者改动。但是,对方针正常的文字修改不是破坏。
侵权性破坏:
将明知有版权的内容加入维基百科,而违反维基百科版权方针的行为是破坏。但因为用户可能不知道所添加的内容侵权或者不明了维基百科反对侵权的方针,所以只有当用户被告知相关反对侵权方针内容之后仍重复侵权行为才是侵权性破坏。
编辑摘要破坏:
在编辑摘要内写入令人反感的内容(如[68])。
创建新用户破坏:
用一些令人反感的名字建立新用户也被视为一种破坏,即使这用户或许不会被使用,参见:Wikipedia:用户名
繁简破坏:
无正当理由下,故意将页面的源代码全部或部分替换成繁(简)体,在收到其他维基人提示后不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依旧进行手工繁简替换的行为,会被视作破坏。但是,为了修正系统转换错误或繁简混杂造成的链接错误而将相应内容替换成繁(简)体的行为不是破坏。(参见Help:中文维基百科的繁简处理
请注意:若您的浏览器安装了同文堂等繁简转换软件或可以中文繁简转换的移动应用程序,请在编辑时将其关闭或移除。
地区名称破坏:
刻意将原有的翻译名称、转换标签内容进行替换、取代、删除动作,保留下某地区的名称,经劝阻无效者,会被视为破坏。经讨论取得共识后的操作则不在此限。(参见Help:进阶繁简处理
游戏维基规则:
游戏维基规则是为了反对维基百科政策,而使用维基百科规则。通常这类行为是扰乱性,甚至破坏性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反复创建同一恶作剧条目,该条目标题被白纸保护后,绕过保护在其他标题下继续创建同样的恶作剧条目。
页面显示破坏:
添加一些影响页面显示的内容,如[69]
鬼祟页面显示破坏:
添加特定的代码使一些按钮和链接等内容无法使用而不影响显示,如[70]
  • 提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因为该章节中部分案例与方针的原则不甚相符。众所周知,破坏的定义是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然而,现行版本的破坏方针中,很多案例过于宽泛,某个用户的行为符合这些案例的特征,并不见得该用户一定是在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下面我将依次分析每一处修改:--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45 (UTC)

1

“下面列出维基百科最常见破坏类型。”->“常见的破坏性编辑通常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修改的理由:这一章节描述的是破坏的常见特征,毕竟,看起来是鸭子,听起来是鸭子,走起来是鸭子的东西还可能是机器鸭子,直接断言符合这些特征的行为就是破坏其实并不合适。--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53 (UTC)


2

“将已创建好的页面完全删除或将部分资料移除”、“有些人会用一些亵渎的言语将原来页面覆盖”->“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形下,将已创建好的页面中具有百科性的内容完全删除或部分删除”、“抑或将这些内容替换为明显无意义或攻击性的内容”,并增加相关说明,何种行为不属破坏。修改的理由:原有方针过于宽泛,删除内容存在多种可能性,存废讨论重定向条目,那也是一种删除,但是显然不是破坏。所以在这里明确,“无理由地”删除“百科性的”内容才有可能是破坏。如果删除理由已给出或理由显而易见,则不是破坏。此外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应当予以沟通,确保用户的删除行为的确没有善意。--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8:59 (UTC)


3

“过度扩充页面”一节强调“恶意地”添加“重复的、无意义的内容”,目的是“使得页面无法正常显示,甚至由于过长而无法加载”才可能属于破坏。并强调善意添加大量合法内容不属于破坏。--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9:04 (UTC)


4

“稚气的破坏”、“无聊破坏”、“引人注目的破坏者”三节所列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复,拟将其合并为两节“稚气的破坏”和“恶意创建页面”,有些未合并的内容则是与其他章节重复,例如“使用敌意帐号”和“创建新用户破坏”重复。合并以后在原有方针的基础上强化了一些内容:一是新用户的编辑测试不属于稚气的破坏,尽管表现形式相似。这也是为了与方针中下一章节“哪些不是破坏行为”中的“新用户的试验”相符。二是强调了创建需要删除甚至快速删除的页面不一定是破坏,只有那些具备明显恶意的页面创建才能被认定为破坏。--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09:15 (UTC)


5

“图片破坏”一节中“上载有版权的图片”与“侵权性破坏”一节重复,且在该章节中叙述得更加明确,予以删除。“使用恶意的卡通GIF文档等等”归纳为“以破坏性的方式上传或使用文件,例如往条目中加入完全不相关的图片”,并强调“即使用户上传/使用的部分文件具有冒犯性,只要这些文件具有百科全书性,并且使用在合适的地方,这种上传/使用就不属于破坏。”--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00 (UTC)


6

“未说明理由擅自加入警告模板”、“移除警告模板”两节有两处修改,一是修改措辞。原方针是“警告模板”,但实际上方针给的例子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uw系列用户警告模板,而是会导致删除的notability,afd,substub等模板,故将其改为“删除性模板”。原方针是“擅自”,但是我们的方针表明一个账户只能代表一个个体,而不能代表一个团体,故,无论何种编辑行为本质上都是“擅自”。这里拟将其改为“恶意”,以强调方针的基本要求。二是要求用户甄别“新用户由于不熟悉流程误删模板”与“蓄意删除模板,企图令明显不合适的内容长时间留在本站内”这两种表现相似而实质不同的编辑行为:“然而,不熟悉删除流程的新用户也可能善意地将页面中的删除性模板移除,这不属于破坏。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前,通常应与移除删除性模板的用户展开沟通,以排除用户存在善意的可能性。”--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12 (UTC)


7

“游戏维基规则”一节中的案例(踩3RR的线)非常不合适。破坏方针的导言就说了,编辑战不属于破坏,在这里断言踩3RR线的编辑战属于破坏,那就与导言自相矛盾了。此外方针原文“这样做就是在没有违反维基百科原则的情况下对维基发展进行扰”本身也有问题,因为即使不过3RR线,也是违反了编辑战方针,“在没有违反维基百科原则的情况下”根本不对。因此我干脆换了一个绕过白纸保护创建恶作剧条目的例子:“反复创建同一恶作剧条目,该条目标题被白纸保护后,绕过保护在其他标题下继续创建同样的恶作剧条目。”--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17 (UTC)


8

移除不当签名一节。“签名不当”和“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并无直接的关联”,有些不当签名,比如在签名中设定人身攻击内容然后疯狂地往条目里签名,抑或是蓄意伪造他人签名,确实没有任何善意可言,但是另一些不当签名,比如长度过长或者有语法错,则与“蓄意破坏”有着天壤之别。既然“签名不当”的情形非常之多,整个地将其列为破坏的一种情形并不合适。注意删除这一节并不会导致原本可以封禁的严重签名问题不再能够透过封禁解决。事实上,WP:SIGN已阐明:“当您在处理存在问题的签名时,请有礼、妥善地与用户沟通,以免局势激化为纠纷。如果用户坚持拒绝合作,用户可能被管理员封禁以免扰乱。”--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23 (UTC)


讨论区

不知道各位对这八处修改的意见如何?--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23 (UTC)

(&)建议加入“移除维基百科:关注度/提报的记录,以阻止条目的提删。”--112.119.12.241留言2017年10月2日 (一) 10:47 (UTC)
WP:SiuMai,不提删就没法呼吸了?人家不会接受你的无理要求。--Lanwi1(留言) 2017年10月2日 (一) 17:11 (UTC)
我认为没有问题。谢谢安亭修复了很多语句不通和前后矛盾的地方。Bluedeck 拉斯维加斯枪击案 2017年10月3日 (二) 05:30 (UTC)
看起来你们很喜欢在“破坏”这个词语上面较真。这不要紧,这个词语的概念已经歪到西天,而且已经无法准确地描述心智不全者、智障、搞事者和顽固分子对维基百科的负面影响,早就需要换个新词语来描述那些损毁者和他们的损毁性编辑了。--175.167.138.68留言2017年10月6日 (五) 04:23 (UTC)
的确,“破坏”一词在不同的中文语境中具有不同的涵义。“破坏电力设备罪”和“城市受到台风破坏”,都是破坏,然而两者含义并不相同,前者强调了故意损坏而后者只是客观地描述了受到损害的事实。那么,维基百科定义的“破坏”,是哪一个意思呢?众所周知,WP:破坏英文叫en:WP:Vandalism。"vandalism"这个词不仅仅描述了遭受损坏的客观事实,后者被称为"damage"。柯林斯词典是这样定义vandalism的:
由此可见,vandalism是指“故意破坏”,而不是“损坏”、“毁坏”。“这个词语的概念已经歪到西天”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3:10 (UTC)
我对第一到七节没有异议。然而,将第八节删掉,会否令人误会方针的法源减弱了?--Temp3600留言2017年10月7日 (六) 19:17 (UTC)
“然而,将第八节删掉,会否令人误会方针的法源减弱了?”您可以这么理解。但是顺着您这样的思路,我可以说原先强化法源并不合适。在“不当签名”未被列入破坏类型的情形下,从“不当签名”到封禁是这样一条路:封禁方针:持续干犯其他方针或指引;而在签名指引中则明确地定义了什么样的“干犯行为”严重到了需要封禁。把“不当签名(违反签名指引)”加入了破坏类型的行为,固然强化了法源,然而同时也将将签名指引的差异化要求“短路”掉了。这绝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事情。--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8日 (日) 13:18 (UTC)

公示一周。--Antigng留言2017年10月10日 (二) 10:58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间无有效反对意见或有效反对意见已被妥善解决,此案通过并已完成修订。——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17日 (二) 12:06 (UTC)

修改封禁方针内容或更改破坏方针标题

现行条文

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维基百科遭到持续或严重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
===封禁的用途和目的===
所有封禁均用作避免维基百科受到破坏,或减低潜在问题发生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员会延长封禁期限,以避免维基百科受到破坏及鼓励用户停止干扰维基百科,重新开始对维基百科作出贡献。
===防止破坏===

提议条文

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维基百科遭到持续或严重伤害,而绝非惩罚用户...
===封禁的用途和目的===
所有封禁均用作避免维基百科受到伤害,或减低潜在问题发生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员会延长封禁期限,以避免维基百科受到伤害及鼓励用户停止干扰维基百科,重新开始对维基百科作出贡献。
===防止干扰===


  1. 为什么要把导言和“封禁的用途和目的”一节中的“破坏”修改为“伤害”呢?众所周知,中文维基百科的封禁方针基本上翻译自2006年的英文方针。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出,“破坏”一词翻译自“damage”。问题在于,在中文维基百科上,有另外一个词“vandalism”翻译为了破坏。这就会导致歧义,令人误以为只有应对符合破坏方针定义的破坏行为时,才适用封禁。这一观点自始至终都是错误的。事实上,在2006年版的封禁方针中,有这样的表述:“封禁一般用来应对破坏,由管理员决定并实施。管理员也有权在本文中提及的其他情况下实施封禁,请详见‘需要封禁的情况’一节。”它清楚地表明了封禁可能适用于非反破坏的其他情形。在现行的破坏方针中,列出了很多需要封禁的情形,其中一些情形,比如“持续的扰乱性编辑”很可能、“编辑战”一定不属于破坏方针定义的破坏,但依然适用封禁。为了消除这一不正确的歧异,有必要将“破坏”修改为“伤害”或“损害”。
  2. 将需要封禁的情形一节中“防止破坏”改为“防止干扰”也是同理。它对应的英文原文是“disruption”,而不是“vandalism”,前者通常被翻译为“扰乱”,后者才应翻译为“破坏”。(见扰乱性编辑)事实上,“防止破坏”这个标题是名不副实的,因为下面列的七类编辑,只有两类可能符合破坏方针关于破坏的定义。

以上修改是否妥当?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2:55 (UTC)

(+)支持微小改动,无甚问题。--Temp3600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4:04 (UTC)
“造成严重负面影响”--Tiger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0:05 (UTC)
没坏别修?--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2日 (二) 14:35 (UTC)
@Lnnocentius,问题在于它坏了而且坏得很严重。随便举个例子,User_talk:Wing/档案30中,苹果派如是说:“维基百科:封禁方针‘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维基百科遭到持续或严重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维基百科:破坏‘破坏是指以降低维基百科全书质量为目的而故意增删或修改内容的行为,例如故意把正常内容替换成猥亵的、诽谤的、或者其他不相关的内容。’依Codename_Protector的行为,被封禁一年,完全是不合理的。”他很明显地将封禁方针的导言和破坏方针联系了起来。--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4:49 (UTC)
在下理解。damage的破坏是客观存在的,vandalism是故意(主观)的。--云间守望者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3日 (三) 17:22 (UTC)

分段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大部分用户均反对使用“伤害”一词。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一个问题:

  • 应当将“破坏”修改为以下词...
  1. 受损
  2. 毁损
  3. 损害
  • 还是根本不应该修改?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6:22 (UTC)

即使某些用户将破坏和封禁直接联系起来,在下依旧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现行方针已指出:“以避免维基百科受到破坏及鼓励用户停止干扰维基百科”,而且现行受到封禁的用户亦不仅是破坏用户--这已经足够了。与其纠缠在微小的改动,不如遵循“没坏别修”理论。--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3日 (三) 16:27 (UTC)
@Lnnocentius通常说来,标题/导言的可见性要比内文强,如果出问题的地方在内文尚可“没坏别修”,但是问题出在导言上,即使内文有所澄清,仍然可能无法避免潜在的误导。另外,封禁不是小事,如果封禁方针具有误导性,那么很难认同“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结论。您说,“而且现行受到封禁的用户亦不仅是破坏用户”,如果那些不是破坏的编辑战/进行不文明行为的用户以“我没破坏,不合封禁方针,封禁管理员滥权惯了,经常封禁非破坏者,请正义的管理员维护方针!”为由申请封禁申诉,而处理的管理员又误解了封禁方针,将会出现何种结果?--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6:31 (UTC)
看下面的留言,可能还真是坏了。须知封禁不仅局限于破坏,长期的扰乱也是封禁的原因之一。然而,既然大部分人对方针的理解无误,我还是看不出更改的必要。处理的管理员误解方针是他的事情,而社群要做的就是纠正这个想法。--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2月15日 (五) 16:16 (UTC)
没坏,别修。--云间守望者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3日 (三) 17:22 (UTC)
就是坏了,曾经有某人咬着这方针不放。--PatrollerAAAA讨论|留名2017年12月14日 (四) 02:20 (UTC)
如果按阁下说的话还有点道理啊。damage是破坏,是客观上的破坏,不是恶意的vandalism。如果对于大部分的损毁性质编辑采用AGF,那就应该只有恶意破坏被封禁。这一点来说,要么毁损,但是在下依然更支持暂时沿用“破坏”。--云间守望者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4日 (四) 15:21 (UTC)
封禁和善意推定没有必然的关联。WP:AGF说,“违反方针之举,如使用傀儡、违背共识等等,可能是善意或恶意犯下的。我们有处理所有这些的流程,反复违反方针的用户无论恶意与否,都会被封禁。”封禁是阻止不恰当行为的最后手段,即使编者的动机是良善的,但是如果其他一切方法都解决不了他持续严重违反方针的行为,而封禁能解决,那最后还是要封禁。“辨别用户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的意义在于,如果用户的行为本身即不怀好意,那么通过提醒,沟通阻止用户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就不大,这时候应直接回退并警告,无效则封禁。如果用户行为的动机是良善的,就应该首先采取提醒、沟通的措施,尝试解决问题。--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5:38 (UTC)
(+)支持修改为“损害”。--4Li 2017年12月13日 (三) 19:38 (UTC)
伤害也没差,但是损害更好。没坏别修用在这上是很奇怪的道理。Bluedeck 2017年12月13日 (三) 20:18 (UTC)
维持现状,不修改,没坏不用修,且所列举的那几个词都不如“破坏”好。--dqwyy (talk) Ohtori Chihaya 2017年12月14日 (四) 02:33 (UTC)
“造成负面影响”,其实是最贴近原意的表述。乌拉跨氪 2017年12月14日 (四) 10:14 (UTC)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达师 - 345 - 5742017年12月17日 (日) 03:29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既然达师阁下删了我的留言,我重新表达一下,以表示我刚刚那句发言和讨论有关。如果按照“造成负面影响”,乌拉跨氪发布的虚假截图也对社群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这个方针改成这样,他早该被永丰了。--云间守望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7日 (日) 04:56 (UTC)
想不到竟然使用河蟹掉别人发言的办法,但没用的,乌拉夸克管理员,伪造微信聊天对话,被人识破,是破坏维基,是毁损维基,是伤害维基。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00:51 (UTC)
“损害”也不错。--J.Wong 2017年12月14日 (四) 10:20 (UTC)
  • (-)反对修改。“破坏”已约定俗成。--CHEM.is.TRY 2017年12月14日 (四) 19:07 (UTC)
  • (-)反对修改。“破坏”才能被封禁。模糊的定义会扩大权力寻租的空间。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1:33 (UTC)
  • 根本毫无关系,首先无道理习非成是。“破坏”有明确定义,而其他行径明明有其他方针指亦需要封禁,但《封禁方针》却指只有“破坏”才可以封禁,根本就与其他方针有所矛盾。其次,什么情况可以封禁而会较少争议,《封禁方针》已经清楚订列,不明白有什么扩大权力空间。麻烦Chemistry君及Gszq君更清楚阐明反对理由,而非捕风捉影。--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2:13 (UTC)
  • (-)反对修改。我也认为不应该对已约定俗成且运行正常的方针作出改动,因为会引发更大的争议,除非是在必要的情况下。--No1lovesu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6:57 (UTC)
    • 不认同导致“‘破坏’才能被封禁”这种误解的方针是“运行正常”的;“会引发更大的争议”这个理由我比较感兴趣,我想了解一下您认为这个修改会引发什么争议。--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7:29 (UTC)
      • 因为“损害”、“伤害”和“造成负面影响”都没有明确标准,而且都是个人判断,修改后造成不明确的定义,有可能导致权力被不正当地使用。现在的方针没有明显问题,运行正常,修改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No1lovesu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7:52 (UTC)
        • 但是,(客观的)破坏也没有明确标准,“严重”、“持续”也没有客观标准。如果要把现行方针中的“破坏”理解作WP:VAND(主观的破坏),那依然没有客观的标准。VAND的定义是,通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的完整正确性,何种行为属于“危害”,什么是“正确”,全都是主观的概念。毕竟,方针是给人看的,要想避免主观的概念,是不可能的。--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09:41 (UTC)
  • 重申反对习非成是,《封禁方针》与其他方针有所矛盾,是理所当然应该解决,而非视而不见,表示“运作正常”。不过,亦明白反对方有所忧虑。或者可以参考英文维基百科,整段更新,包括“首段”及“用途与目的”,或者可以释除疑虑。--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8:17 (UTC)
  • 傀儡也不属破坏,难道就不修改,每个傀儡账号都出来求解封?--PatrollerAAAA讨论|留名2017年12月15日 (五) 08:25 (UTC)
  • 《封禁方针》除与其他方针有矛盾,亦自相矛盾。一面说“唯一目的在阻止破坏”,一面说“管理员可能封禁一个用户以保护维基媒体基金会、维基百科用户或者社区。保护目的的封禁用于应对以下行为:人身攻击、诽谤、法律威胁、泄漏个人隐私等等。”凡此种种,均为《破坏方针》所定义为“非破坏”行为。--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08:30 (UTC)
  • (-)反对修改。“封禁仅能用于预防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这是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其他方针或者条款如果与此原则相悖,应该进行修改以适从之,而非本末倒置颠覆这一原则。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12月15日 (五) 10:59 (UTC)
    • 根本无理取闹。若然如此,亦必会与基金会所订全域方针抵触。--J.Wong 2017年12月15日 (五) 12:47 (UTC)
      • “其他方针或者条款如果与此原则相悖,应该进行修改以适从之”,可以大胆地畅想一下其他方针会怎么修改哦:
        1. WP:SOCK:“如果某人被发现操纵傀儡,其傀儡帐号应被永久封禁。” -> “如果某人被发现操纵傀儡,除非其傀儡帐户做出了破坏,否则即使操作傀儡帐户的目的是绕过封禁,傀儡帐号都不应该被永久封禁。” 原理:违反方针地操作傀儡有很多可能性,但绝大多数不属于破坏方针定义的破坏行为。例如,用户不理解投票规则,只是想让自己的观点更有说服力,于是开了个傀儡重复投票。
        2. WP:3RR:“如果你违反了回退不过三原则,在你24小时内第四次回退后,管理员就可对你执行为期24小时的封禁” -> “如果你违反了回退不过三原则,哪怕回退100次,只要您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破坏,而属于编辑争议,管理员都不能你执行封禁”:原理:破坏方针列明,编辑争议不属于破坏。
        3. WP:HAR:“如果‘跟随在另一位用户之后的举动’伴随着偏见、人身攻击、屡次无视已达成之共识、或其他扰乱行为,这可能成为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可能导致对骚扰者的封禁以及其他编辑限制。” -> “如果“跟随在另一位用户之后的举动”伴随着偏见、人身攻击、屡次无视已达成之共识、或其他扰乱行为,这可能成为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但是,只要相关用户的行为不涉及条目内容,都不能封禁骚扰者或对其施加其他编辑限制。”原理:破坏的定义是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如果不涉及条目内容,则破坏无从谈起。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13:12 (UTC)

  • (-)反对修改。目前方针运行正常,想挑事也不是这么玩的,所谓“扰乱”就常常被当做滥权的借口(见我签名后缀)。这里要吐槽下拿基金会唬人的某个人,算你厉害了,认识基金会的人了。基金会这次为了安慰你们,做点表面文章罢了。不过即便如此,基金会这么玩,早就已经丢人现眼得严重咯,你们如果希望基金会名誉扫地,就继续搬基金会出来,不过据我所知,基金会还是要点脸的,不会一再地做那种“自摆乌龙”的事情。回归正题,目前的方针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请不要越改越离谱。有的人,真有空的话,多写点条目,或者搞搞线下聚会什么的。一年前,折腾封禁方针,结果搞得一场投票,最后还是不达目的不了了之。人啊,要心胸宽广一点,不能不达目的就钻牛角尖。(南京大屠杀公祭日,你哀悼了吗?你反思了吗?) —— 黑暗雄鹰·给我留言·请关注管理人员和资深用户的人身攻击行为 2017年12月16日 (六) 04:11 (UTC)
    • 如果方针不完善,那么什么都可以被当作借口,“阐释观点”可以,“扰乱性编辑”可以,“破坏”又何尝不可以?甚至——封禁本身都可以。想要杜绝此类行为,就更加应该想办法消除方针中的漏洞。--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6:20 (UTC)
没办法,天冷了就开始“关轩蓄碳氧,把酒啖头孢”的事儿也不是一年两年了,只是可怜那些被烧的炭。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愿小鹰不上岛,东风卷进太平洋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2:02 (UTC)
还有那些酒精、头孢和透析膜(中毒送医院之后发现肾损伤的话)--云间守望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6日 (六) 16:09 (UTC)

贵用户群组这种扎堆投一致票的习惯,真的不怕被人举报到基金会一锅端吗? —52.192.47.155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8:35 (UTC)


雾岛君所言甚善:“‘封禁仅能用于预防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这是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然而由于封禁方针的漏洞,有些人持续打擦边球,管理员执行方针时遭到某群组用户干扰与阻挠,未能达到防止争议升级以致破坏社群和谐的目的。望社群引以为鉴。--4Li 2017年12月16日 (六) 21:58 (UTC)

无所适从

  • 上面反对方才义正严辞说︰““封禁仅能用于预防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这是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其他方针或者条款如果与此原则相悖,应该进行修改以适从之,而非本末倒置颠覆这一原则。”
  • 但一转头就“(封禁日志);04:29:11 . . 雾岛圣(讨论 | 贡献 | 封禁)封禁了李4(讨论 | 贡献),到期时间为1周 (账户创建停用) ‎(无礼的行为、攻击别人)”
  • 而《破坏方针》如是说︰“哪些不是破坏行为︰骚扰或人身攻击:维基百科有明确的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的方针,而骚扰其他维基人也是不允许的。尽管有些骚扰行为是破坏,例如破坏用户页或在条目内加入人身攻击其他用户的内容,但有些骚扰行为却不一定是破坏。 ”
  • 天呀,我好乱呀,究竟要如何理解呀!--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4:44 (UTC)
回去重看WP:VIP里头是怎么提的。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愿小鹰不上岛,东风卷进太平洋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5:01 (UTC)
虽说“仅能用于预防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但是在实际执行上,查封有着不可否认的deterrent的效果。这也是查封期间渐进的原因之一。回到此VIP提报,3RR是构成的有可能,CIV也是构成的,因此此查封理由奏效。Bluedeck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03 (UTC)
亲,固执己见也并非破坏喔。不信你自己去看看《破坏方针》。--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07 (UTC)
破坏维基百科人之间基本的合作,才是李4被封的原因。他毒害(poison)站内讨论气氛的行为,早已属于对维基百科的damage。我相信,从李4案中,也可以看出英语维基百科原文用damage的用意——有些行为,不是vandalism,也属于客观上的破坏(damage)。因此,破坏一词,决不能换成其他的词语,以致被过度解读,再导致权限滥用。不得不说,当年翻译方针,词还真是选对了。--云间守望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29 (UTC)
在讲正事之前,我先说一句:如果要用到“因而”、“因此”、“所以”这样表示因果关系的词语,最好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很多的逻辑谬误都来自不恰当的归因。
上面王君的留言里边就有这样一个“因而”。那么,他想表达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呢?因为“有些行为,不是vandalism,也属于客观上的破坏(damage)”,所以“破坏一词,决不能换成其他的词语”。但是,这里的因和果没有逻辑关联,将它们放在一起犯了不相干谬误
为了避免谬误,我尝试将上面的这个因果关系“正规化”一下:因为“目前封禁方针用了‘破坏’一词,而‘破坏’一词将客观的破坏包括在内”,所以“方针中的破坏一词决不能换成其他的词语”。
这个正规化以后的命题对吗?很不幸,还是错误的。如果这个命题成立,那它的逆否命题也应当成立。但是,如果破坏一词替换为“损害”,我同样可以说“损害一词将客观的破坏包括在内”。所以逆否命题不成立,进而导致原命题也不成立。

--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17 (UTC)

所以把Demage翻译成破坏,然后又有《破坏方针》,然后新人觉得混淆也是很好啰?--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36 (UTC)
既然已经到了连参与讨论的用户都自相矛盾的程度,所谓没坏不要修的观点想必是站不住脚的。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05:40 (UTC)
@WQL:闲话莫扯,言归正传,请问阁下前后两次发言

之间的自相矛盾之处如何调和?--4Li 2017年12月17日 (日) 06:57 (UTC)

之前讨论的词语用啥,现在我的想法是想要通过重新定义一个词的方式来更好地做出解释。总之,阁下眼中我前后矛盾和在下想法的微妙转变有关。而且,我有一个想法是没有变的:重要的方针尽量别改,要改不能改的太大,步子太大容易XX。最后提醒各位,有关WP:用户权限级别页面中有关封禁的论述和封禁方针是不符合的。--云间守望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7日 (日) 10:02 (UTC)
@Wong128hk囧王你想太多了,而且说话语气麻烦注意下(是不是更习惯说文言文?:P),我只是觉得既然“破坏”用了这么久改了大家肯定不习惯,而且容易使老维基人搞混。上次的FA改名也是,随随便便都通过了,无语。--CHEM.is.TRY 2017年12月17日 (日) 09:55 (UTC)
不习惯也没办法,有问题就要修改。共识方针就有订明共识是会不断转变,方针指引作为明文共识,自然亦会改变。而且这次小修改根本不会影响日常运作,不明有什么好不习惯。--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10:33 (UTC)
首先我觉得没问题,不需要修改。而且“不习惯也没办法”这个根本不算是反驳理由。然后很多小修改当初大家都以为不会影响日常运作,后面问题才出来(比如愚人节改首页)。--CHEM.is.TRY 2017年12月17日 (日) 12:02 (UTC)
这个二级标题上下各处已经展示了现行方针多个自相矛盾之处。希望您正视问题的存在。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18日 (一) 06:00 (UTC)
上面我没说清楚,我同意阁下的“另外建议考虑改变行文,而不是集中于单个词的修改”,仅反对单纯改掉“破坏”一词。--CHEM.is.TRY 2017年12月18日 (一) 12:10 (UTC)

无话可说

从种种情况看,既然几位大佬不顾反对,也要强推这件事,那么也没什么可说的了。然而,显然地,3RR和人身攻击,都是破坏,我的封禁处理也是贴合了封禁方针的原则,也说明了目前方针原则的合理性。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12月17日 (日) 06:43 (UTC)

显然地,“编辑战也不算破坏。”——这句话白纸黑字地写在破坏方针的导言(而不只是正文)里边。--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03 (UTC)
下列事项不属于破坏行为……骚扰或人身攻击”。--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09 (UTC)
综合上面几位意见,在下有个新的提案(并不是“强推”原提案),即不动封禁方针,而把3RR、违反CIV、人身攻击、骚扰、傀儡也加入WP:破坏中,何如?--4Li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16 (UTC)
绝对不行,即使不修改封禁方针我也绝对不可能接受对破坏方针的这种修改。这些行为都与破坏的定义不相符。破坏的定义是,透过增删或修改内容,故意危害维基百科的完整正确性。方针还强调了,只要用户怀有善意,那他的行为就不属于破坏。3RR、违反CIV、傀儡都往往不是出于“故意危害内容的完整正确性”的目的。我经常拿编辑战举例子:如果编辑战是破坏,那么编辑战就不是编辑战,为啥?因为回退破坏不是编辑战啊。--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20 (UTC)
更多的理由写在Wikipedia talk:破坏/存档1#解决破坏方针不自洽的问题这里。感兴趣的话您可以好好研究一下。--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26 (UTC)
“如果编辑战是破坏,那么编辑战就不是编辑战,为啥?因为回退破坏不是编辑战啊”这个罗素悖论我服了(真心的,待会收进安亭语录中,没意见吧?)。那似乎只能按照原来的提案把封禁方针中的“破坏”换成别的词。想问不情不愿的@霧島聖:阁下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吗?--4Li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35 (UTC)
上面提到了,还有另一个方法,把“破坏方针”更名为“恶意破坏方针”,再建一个消歧义页面区分主、客观破坏。但是我相信这样的工作量更大,也更不容易被接受。上次的FA更名后来引起了很多非议。--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7:41 (UTC)
所以什么硬推啦?此提案根本平常不过。封禁方针本身已明列什么时候封禁会遇到较少争议,管理员封禁时亦需要解释理据。不知怎么会成为反对者所谓无限扩权。犹像今日修订通过,明日就可以任意妄为。真确如此?明显不是。在下,乃至其他支持修订者都有提出其他方案,包括首二段重整。反对一方纵有回应,亦理据薄弱,继续自说自话。明明已清楚展示问题何在,却一直说没有问题,没有问题,没有问题。犹似“没有问题”说多了,就会真的“没有问题”……麻烦反对一方别只顾反对,也想一想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别再说“没有问题”,上面已清楚铺陈问题何在。--J.Wong 2017年12月17日 (日) 07:53 (UTC)
雾岛圣作为管理员,我想应该了解投票不能代替讨论的道理。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08:20 (UTC)
也许唱《四郎探母》。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愿小鹰不上岛,东风卷进太平洋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10:38 (UTC)
请勿恶意推测他人动机。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17日 (日) 15:52 (UTC)
霸王硬上弓,好可怕哟。基金会内幕哦,好可怕哦。全世界都是要迫害你们哦,好可怕哦。我才无话可说。乌拉跨氪 2017年12月17日 (日) 16:17 (UTC)
你会P图嘛,当然不需要说话。封禁方针对这个有监管,把造谣的P图贴到维基百科页面了,就是破坏。你们再怎么诋毁攻击上海人都无用,你们的党魁Addis先生还是千方百计要把自己假扮成“上海人”。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00:53 (UTC)
请勿人身攻击。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18日 (一) 06:00 (UTC)
勿吵。尔其益共识成。--安迪4讨论|留名2017年12月18日 (一) 05:59 (UTC)
嗯,听您的。乌拉跨氪 2017年12月18日 (一) 16:20 (UTC)

问题在哪里?我曾经在IRC和J Wong聊天的时候提到damagevandalism的区别,当然这也是大部分英汉词典可以查到的。英语原文damage本应翻译成破坏(而且显然是客观实在的破坏),但是现在的情况是破坏一词在维基百科有别的意思(指故意的破坏,即vandalism)。此外,“人身攻击”等违反WP:CIV的内容原本也的确被列为vandalism(当然,方针去年被改了)。所以,这些问题算是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我在上面的讨论串里面反对,主要还是担心换词之后远离原意,遭到滥用。在下看到某管理员用户了,不言而喻。显而易见,改的动机可能是好的,但是如果直接换词语,很难找到一个比破坏更加贴合原本意义的。而汉语微言大义,一些被提议的词语,存在无限延伸的可能(如果只是“造成负面影响”,抑或是“伤害”,维基百科未有与这些词有关的方针,如何定义?对这两个词语,在下(-)反对)。理论上,后果可能包括由于不同管理员不同理解造成的封禁车轮战、执行标准严重参差等。在下目前的想法有点转变,请不要说什么前后矛盾了。如果在方针页面上以{{noteTag}}注释这个词的具体意义,并指出其与Vandalism的一些区别,以便和其他方针自洽,同时不做过大修改,似乎可以接受的?--云间守望传奇未了 2017年12月19日 (二) 17:00 (UTC)

这个方案我也考虑过,即以注释标明这里的"破坏"应作damage义,而非其余维基页面中的"破坏",并指出维基人正寻求更妥当的翻译。--Temp3600留言
问题描述部分王君讲得不错。但是因为“维基百科未有与这些词有关的方针”所以修改会导致“可能包括由于不同管理员不同理解造成的封禁车轮战、执行标准严重参差等”我不认同。毕竟,破坏有主观的有客观的,而且不服从量子力学规律——不可能处于“主观和客观的叠加态”。这里破坏必须理解为客观的,否则与其它方针矛盾。然而,客观的破坏也没有方针定义,所以说上述问题如果存在的话,那也不是由修改造成的,而是客观的“破坏”一词本身就蕴含的。即使不修改,而是注释出来“此破坏乃damage的翻译,与VAND无关”,那依然会存在“不同管理员理解差异”的问题。--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1日 (四) 16:08 (UTC)

无可奈何

分段2

事情要往下走。有没有坏这件事我想上面已经提供了悖论和实际案例,问题应该集中在怎么修上。

查《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vandalism:a crime of destroying or damaging something, especially public property, deliberately and for no good reason,“故意破坏公共财物罪、恣意毁坏他人财产罪”。可见不论如何将vandalism翻译成“破坏”从语气上和含义上都轻了太多。而damage(n,v)翻译成“损害、伤害;损坏、破坏”。

因此现在的提案最大的问题是,中文本来就以“破坏”来对应damage,但是提案非要换一个词,而非要继续用一个有问题的“破坏”和vandalism的对应。所以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是把Wikipedia:破坏改为Wikipedia:恶意破坏,而Wikipedia:封禁方针不变;改变Wikipedia:封禁方针会产生词义与通常词义不符的情况。(这里没有在说disruption的问题,disruption该改还是要改)

而另一方面,一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用户(也包括提案者)认为“破坏”已约定俗成、已长期使用,社群存在惯性不应修改(有一些人的发言并非针对改变vandalism的对应词;但他们想表达的应该是这个意思)。

因此事情应该是二选一,两者都可以把逻辑说通;相对成本而言改Wikipedia:封禁方针小,改Wikipedia:破坏成本很高;但是改Wikipedia:封禁方针的话,语义和日常用语不符。而没有“不改”这个选项,因为“不改”已经引发了问题。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23日 (六) 15:02 (UTC)

而没有“不改”这个选项,因为“不改”已经引发了问题。”这看起来有点钦定的感觉啊--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24日 (日) 05:00 (UTC)
上面已经描述了方针的显著漏洞,我不妨在此重复一遍。据Wikipedia:封禁方针#防止破坏:编辑战是破坏。据Wikipedia:编辑战#什么是编辑战:回退破坏不是编辑战。而如果编辑D1是编辑战,那么回退D1的D2也是编辑战(同样据Wikipedia:编辑战#什么是编辑战)。那么如果D1是编辑战、编辑战是破坏,那么D1是破坏;由于D2是回退D1,那么D2是回退破坏,也就不是编辑战。因此D2既是编辑战又不是编辑战,既是破坏又不是破坏。如此巨大的矛盾,您是打算让它永远如皇帝的新衣,视而不见?那以后一切3RR封锁就都需要指望WP:GAME来兜底了(WP:GAME自身也是承认规则有问题的;如果想要纯正的皇帝的新衣,那么连WP:GAME都不要用,3RR方针撤销更好一些)。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24日 (日) 06:59 (UTC)
《破坏方针》连入有33873页,但扣减用户讨论页28907页,及{{rules}}连入259页,要修改应该是4707页。至于是否多,就留待各位讨论了。而个人觉得修改《破坏方针》标题亦非完全不可取。--J.Wong 2017年12月24日 (日) 05:11 (UTC)
如果变更vandalism对应的中文词,我们可能不需要建立一个policy about damage,或者说目前的Wikipedia:破坏只需要重定向到Wikipedia:恶意破坏即可;但是成文方针及操作指南等仍然需要彻底改动以避免后遗症。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24日 (日) 07:01 (UTC)
承接上面提议为《封禁方针》“破坏”一词加注,另一个提案为将《封禁方针》用途定义由“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维基百科遭到持续或严重破坏,而绝非惩罚用户。”改为“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制止用户持续或严重地违反方针,而绝非惩罚用户。”。另外,仍然建议首段及次段重新翻新。不过,先看看诸位意见如何。--J.Wong 2017年12月24日 (日) 07:46 (UTC)
    • (!)意见,咬文嚼字没意思,说来说去还不如论证一下哪些实际案例是“损害”可以应用,而“破坏”不能应用的。--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5日 (一) 04:54 (UTC)
      • 上面说了半日,然后好像大家没说过话一样。(茶 --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11 (UTC)
      • 上面“无所适从”段落提到的实际例子,未知战车阁下如何理解呢?--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16 (UTC)
        • 不认为这些例子能说服我觉得这种改动是必要的。--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21 (UTC)
        • 如此这般会引人误会,原来也没必要修改……反正共识毋须完全同意。--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26 (UTC)
        • 阁下也给点诚意吧……大概这里也没人说一句︰“这些理据没能说服我有不修改的理由。”吧?这对讨论没有好处。--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35 (UTC)
          • 如果阁下能提出具体、已经发生的例子,让人信服某些做出应该封禁的举动,而且这些举动因为属于“损害”而不是“破坏”,使得这些人没有受到封禁,我个人觉得讨论可以继续下去。之前的讨论,连篇累牍,但都是在谈一些虚无飘渺的理论,可以说是叠床架屋。人的时间是有限的,我希望提案者最开始就能提出简单明快的提案和让人信服的论据,而不是寄希望于提出问题后社群帮他改方案。--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5日 (一) 05:43 (UTC)
          • 上面就说了“破坏”一词已经有《破坏方针》作出明确定义,有很多行为未必属于“破坏”,但一直以来社群共识都认为是需要封禁,例如编辑战。雾岛圣这个例子已经确确切切反映问题所在,一面说除破坏以外都不应封禁,另一面所用封禁理由就是《破坏方针》明确定义为非破坏。上面A4君表示曾有人因此含糊定义而与管理员争吵,根本是可想而知。定义含糊,自然会引发争议。所以这是虚无飘渺?那上面所谓已经习惯不是更虚无?--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15:06 (UTC)
            • 1、拿大坝比喻,没坏别修,不是大坝没有决堤就不要修,而是大坝没有任何危害运行安全的损伤,则不要修。不能因为大坝有条大裂缝,但是没有决堤,就可以高喊“没坏别修”然后无视裂缝的存在。修改规则也是如此,一条规则有逻辑问题,那就犹如大坝有裂缝,只要有风浪,那大坝就随时会垮。即使目前没有滥用的案例,那也不意味着规则的改动是不必要的。2、很不幸,上述的“即使”也是不成立的。一部法律没有被公权力滥用,但导致普通民众的误解,那也是有问题的法律。现在的封禁方针就如同这样一部导致误解的法律。误解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我身边的例子就有:User_talk:Galaxyharrylion的封禁申诉,其中提到:“同封禁理由?这是什么拒绝理由?总之,本人会注意言行,但没有破坏,封禁为了预防破坏,广雅范滥用傀儡还是我举报并揭发的,所以,永久封禁这么报复啊?”这很明显就是对方针的误解。--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5日 (一) 16:10 (UTC)
              • 个人认为两位阁下的理由都很充分,但这样做的结果终究属于扩大入刑范围,个人不能同意此提案的初衷,所以还是(-)反对。个人(&)建议这样的问题应该是从别处进行修改,而不是动第一段。最后奉上一些个人见解:正是因为编辑战等不算破坏,所以受到的惩罚才相对较轻。-- 本日天気晴朗ナレドモ浪高シ·Talk 2017年12月26日 (二) 02:40 (UTC)
                • 然而,封禁编辑战参战用户的目的只能是防止进一步的损毁,因为封禁“绝非惩罚用户”。--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二) 02:48 (UTC)
                • 战车君︰想请问会有什么现时不能封禁,但如果将封禁用途定义改为“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制止用户持续或严重地违反方针,而绝非惩罚用户。”就可以封禁呢?别处又是何处呢?可否指明?或者在下的确思虑不周,所以如果真的有所扩大,请阁下务必指出。当然扩大未必是坏事,但请列出来。如果的确不妥,可以再想办法堵塞。--J.Wong 2017年12月26日 (二) 07:18 (UTC)
                • “正是因为编辑战等不算破坏,所以受到的惩罚才相对较轻”这句话总体方向上是对的,细节问题我不挑了,比如封禁不是惩罚。但是,刑法涵盖了严重程度不同的罪行。不能因为“故意犯罪”量刑较重,就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刑法之外吧?--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1:59 (UTC)
楼上有人提到“形成共识无需所有人同意”,又有人提到“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但是现在怎么改没有形成共识,请务必记得不要擅动。否则的话,客观上说,后果很难预料。--云间守望中国大陆维基人用户组 2017年12月25日 (一) 11:51 (UTC)
云间守望君、达师君、Antigng君︰所以对在下上列封禁用途定义修订提议,有何看法?--J.Wong 2017年12月25日 (一) 15:17 (UTC)
是否需要我提醒J.Wong阁下,人没有ping全?已经代替阁下ping了。@霧島聖techyanantigngJsjsjs1111Shwangtianyuan@AsharaDayne飞贼燕子Erquanmen鱼头炮AndyAndyAndyAlbert@PhiLiP乌拉跨氪--云间守望中国大陆维基人用户组 2017年12月25日 (一) 15:33 (UTC)
@WQL我在假期可以不要找我吗?另外,似乎不关我事。--安迪4讨论|留名2017年12月26日 (二) 13:45 (UTC)
“事情要往下走...因为‘不改’已经引发了问题。”这正是我想说的。“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制止用户持续或严重地违反方针,而绝非惩罚用户。”也可以接受,当然我认为依照封禁方针的内文,“方针”处应为“方针或指引”。--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25日 (一) 15:59 (UTC)
如果添加指引则或者范围会过大,建议将下面“需要封禁的情况”之中,“持续的干犯其他方针与指引”改为“持续的干犯其他方针”,以贴合此用途定义。个人比对过前述段落及管理员常用封禁理由下拉列表,在下以为此修改应该可行。亦应该足够应付目前及可预见将来所需。--J.Wong 2017年12月26日 (二) 07:30 (UTC)
如此修改姑且能把逻辑说通,但确实有放大之虞,我想类似于违反WP:NC之类是不应招致封禁的。另,现实情况下确实不能排除一些指引导致封禁的情况,尤其是态度指引。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12月26日 (二) 08:04 (UTC)

个人意见如下:“破坏”(vandalism)一词具备主观意图,特别是恶意的意图;而“损毁”(damage)则是不区分善意和恶意的后果,这一后果并不必然由“破坏”导致。试举两例:1) 新用户A在不了解wiki语法的情况下修改了条目内容,导致排版错误;2) 由善意用户B维护的机器人账号C发生故障,改动了一大批条目的内容并导致了排版错误。依惯例,社群对于这两例事件的处理次序理应如下:1) 首先由社群的某一成员在用户A的讨论页留言善意提醒和引导。如果用户A屡次忽略提醒并持续该行为的话,管理员依然会将他封禁;2) 用户B首先收到通知,告知其机器人故障。如果用户B忽略该通知并保持机器人运行的话,管理员亦有权紧急封禁机器人。

然而,上述两例事件,即便发展到了封禁这一步,是否应该被定性为破坏?我觉得不是的,至少从善意推定的角度上来说,是不完备的。对于新用户,我们可以善意假定用户A并不熟悉MediaWiki的操作——包括接收提醒和查看讨论页这些操作——当该用户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对维基百科造成了损毁的情况下,他/她的行为不应被定义为破坏。对于机器人账号C,我们可以善意假定用户B当时并不在线因此无法联系上(虽然说机器人运行时主人在线及时响应是一种负责任的体现,但是做不到这一点不应该被苛责也更不应该被视为恶意),由于用户B并不知晓其机器人造成了损毁,机器人和用户B的行为均不构成破坏。

那么,是否对用户A和机器人C的封禁是不合理的呢?显然不是。无论行为是无意、故意或善意、恶意的,其造成的后果“损毁”已经产生;在用户/机器人持续错误行为的情况下,管理员实施封禁是合理的:避免更大范围的损毁。从这一角度上说,封禁的确是可以用于并且已经被广泛用于防止损毁的——无论是善意或恶意的损毁。同时,正因为“损毁”是囊括善意和恶意的,封禁方针才阐明封禁“绝非“用于”惩罚用户”:用户B并不因为他/她的机器人发生故障而被封禁;而当用户A在受到封禁后表示自己意识到了其造成损毁的行为,并保证不再持续这一行为后,管理员即可为其解封。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12月25日 (一) 17:35 (UTC)

个人观点,“损毁”(damage)听上去很严重,损伤以致毁灭。“毁损”可能好一点点。“毁坏”也许比较客观、无关故意,损伤导致出现问题。如果偏向善意,依旧坚持“损伤”(因为均可修补。品质上的受伤、伤害),人身攻击等行为称“侵扰”。--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6:02 (UTC)
同意“侵扰”。damage的用词由于与一般用词有偏差,可能还需更广泛讨论。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月3日 (三) 14:01 (UTC)
侵扰的词源和用例都倾向军事。其实还是那句话,现在我是看出来了,瞎改造成滥用权限的事情,还真的就是一念之间。历史性用法,原来我还想着改个啥的比较好,但是考虑到滥权风险……我宁愿看到Simon 1996横行,也不愿看到第二个被维基凌迟的人。--云间守望 2018年1月5日 (五) 15:00 (UTC)
这不是一个不可兼得的事情。disruption翻译成破坏的地方在封禁方针只有两个章节名称,没有涉及特别指明的定义,章节内部都有细节条文,修改不用像damage那么谨慎。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月6日 (六) 08:32 (UTC)
  • 上面一再见到滥权风险……首先,必须指明是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是遵守其背后理念,而非照本宣科,这点《维基百科释义》已经清楚讲明。《游戏维基百科规则指引》亦是说类似东西。所以,维基百科方针指引不是那种可以抽一两句出来,然后就可以任意解读。所以就算真的将那个“破坏”改成“毁坏”也好,“方针指引”也好,甚至乎“侵扰”也好。不会变成那种今日不可封禁,然后修订通过以后,管理员就可以援引那句然后肆意封禁。拜托,严谨是好事,但过犹不及,绝非好事。《封禁方针》是整部理解,上上下下尚有条文如︰“封禁应是阻止上述问题的最后手段,只用于应对以较温和的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和持续违反方针的行为”、“在执行封禁前,管理员必须确认该用户已明白(或已被告知)相关的方针和指引(警告是其中一个方式),并已给予足够时间让他停止不当的行为。”、“在维基百科,封禁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因此社群均认为封禁一个用户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包括可供查证的证据、合理判断及所有支持该封禁的因素。”及“在执行封禁时,管理员必须给予一个具体原因,让被封禁的用户知道自己被封禁的原因。”《管理员离任方针》指明“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以封禁相威胁。”为解任条件。请适可而止。--J.Wong 2018年1月6日 (六) 09:58 (UTC)

与本讨论主题无关,本框内讨论文字已关闭,相关文字不再存档。
如有异议,请咨询互助客栈或其他管理员。执行人: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月12日 (五) 05:53 (UTC)

User:Lnnocentius以冷静为由提封禁,严重违反WP:封禁方针

User:Bluedeck参与骂战,在本人的讨论页闹场,却主导批准,同样严重违反WP:封禁方针#封禁不适用的情况

User:Zenk0113User:AndyAndyAndyAlbertUser:Bluedeck连续不断在本人的讨论页强行加入毫无证据的攻击性内容。而我在自己的讨论页一提到闹场者的名字,User:Bluedeck就立刻将我封禁。本人用户讨论页的闹场事件发生时不但在场,而且也是闹场者的User:Bluedeck自己动用管理员权限,完全违背WP:封禁方针,明显造成利益冲突。把原告打成被告。三人闹场组之一的User:Bluedeck竟声称他不是当事人而是执行者。竟声称不处理前因后果。实际上他是三人闹场组当中的当事人。

根据封禁方针,“提议的同时亦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但User:Lnnocentius所提议的理据完全是伪造。完全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足以封禁本人。封禁方针写道,封禁是用来防止“持续的人身攻击”,而本人是正在受到持续的人身攻击的当中,竟然被闹场者User:Bluedeck封禁。

再根据封禁方针,“封禁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社群均认为封禁一个使用者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包括可供查证的证据”,而User:LnnocentiusUser:AndyAndyAndyAlbertUser:Bluedeck三人已经过数日的查察,完全拿不出“删除可靠来源资讯”以及“原创研究”的证据。

User:Zenk0113窜改“存档至”模板,误导机器人存错,误存到草稿去。证据在此链接。而直到数日后的今天,他依然没有解释为何他竟然做出这种鬼祟编辑窜改破坏。

本人在互助客栈揭发User:Zenk0113鬼祟编辑窜改破坏,本人身为揭发者,竟遭受User:Zenk0113的报复行为,不断在本人的用户讨论页加入人身攻击的内容。而且不但User:Zenk0113他自己到本人讨论页闹场、他闹场时User:AndyAndyAndyAlbertUser:Bluedeck竟也参与针对揭发破坏者的报复闹场。本人仅仅是建议,不须在本人用户讨论页进行讨论,到另一位三人闹场组之一的相关者的用户讨论页去进行讨论,竟然就被闹场者之一的User:Bluedeck无警告立即封禁。而无警告立即封禁也是完全违反WP:封禁方针,他无视方针上写道要给用户一段时间。

更可恶的是,我是完全表达出了顺应WP:讨论页指引的意愿,而正当我们还正在讨论是否符合指引,以及如何顺应指引来更改的时候,User:Bluedeck是我和他讨论到一半的时候我给封禁的。只因为我提及了窜改破坏者兼闹场者的名字,User:Bluedeck立刻放弃了和我进行一半的讨论而封禁我。根据封禁方针,“封禁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维基百科遭到持续或严重破坏,而绝非惩罚使用者。”

User:Bluedeck身为管理员,不但没有阻止被揭发者User:Zenk0113的报复闹场,还以管理员之身亲自陪同User:Zenk0113,两人在本人讨论页的编辑情形完全重叠,一个是管理员、一个是被揭发者,编辑历程的时间区段互相重叠。管理员不但没有阻止闹场,还参与闹场成为闹场者。做出最坏的示范,最恶劣的示范,管理员亲身参与了被揭发者对揭发者的报复性人身攻击的整个过程,并且违背WP:封禁方针,自己执行批准了自己参与的闹场事件。User:Bluedeck身为闹场者之一竟然不避瓜田又李下,自我批准,其封禁判断完全视方针为无物。

而本人根本从未做出对维基百科有毁害的行为,更加没有破坏。完全没有任何理由遭受任何封禁。

该封禁的查封ID是#248193。--Fauzty留言) 2018年1月5日 (五) 11:10 (UTC)
— User:Fauzty

除非管理员无视方针的时候,封禁方针对管理员有处罚的规定,不然现状就是完全无视方针。--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4:47 (UTC)

请不要拿您的案例来参与讨论。本案中管理员的操作无误,您上方所陈述的不是曲解就是误解,详见Bluedeck 2018年1月8日 (一) 15:38 (UTC)

无误?从一开始,无警告封禁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了。更不用说错上加错再加错,错了三次。--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6:28 (UTC)

对于非VOA,在封禁之前至少发一个和封禁行为直接相关的高层级措辞警告,这个是Techyan可以改进的地方。我希望更多的人这么做。
— User:Bluedeck

我又不是Wikipedia:纯破坏用户,那你无警告封禁是什么意思呢?无警告封锁用户页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完全无视方针。--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6:28 (UTC)
还是说,你写这话的意思,是“我希望更多的人这么做(但其他人去做就好,不包括Bluedeck我自己)”?--Fauzty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6:30 (UTC)
我认为,对于非VOA,在封禁之前至少发一个和封禁行为直接相关的高层级措辞警告,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措施。在查封您的时候,这个想法仍在我脑中盘旋。之所以没有送GMAE警告后再查封,原因有几个。第一、此前您已经收到关于编纂留言的警告,但从您的行为和发言看来,警告非常无效。第二、您编纂留言的行为和理由构成GAME的定义,这本身是GAME行为的一种,对此的警告是对GAME的警告的子集。第三、GAME的手段呈现方式过多,无法用警告堵死。但是由于我决定您的编纂留言行为和冲刷讨论页行为的本质都是GAME,因此没有对后者进行警告。实际上,查封您的时候我还考虑了另一个问题,所谓的“数案并审”的问题,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才认定查封是合适的。Bluedeck 2018年1月8日 (一) 21:48 (UTC)
在方针版的讨论中,谈论“管理员无视方针”并不合适。事实上,如果有完善的方针,管理员还会无视,那么没有方针或方针有漏洞,出现问题的机会将更大。--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1:39 (UTC)

由于与本章节主题无关,本框内讨论文字已关闭,相关文字不再存档。
如有异议,请咨询互助客栈或其他管理员。执行人: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月12日 (五) 05:54 (UTC)

假如发生无视方针情事时相应规定

这个讨论串应该可以关闭了

争执许久,并未有形成共识的趋势,反而是关系越来越复杂,版面越来越长,整体仍然处于无共识的状态。WP:太长不看,连篇累牍的讨论对后来者也是一个巨大负担,此次讨论不如关闭,俟下次有关人士再拿出更能让人满意的提案和理由后再重新提案。-- 西門豹治鄴·入報河伯 2018年1月10日 (三) 16:19 (UTC)

通常需要等一段时间,如果没有新意见,讨论才可以关闭。--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6:41 (UTC)

回应创建者的请求(per IRC),希望社群的各位讨论Wikipedia:不是繁简破坏是否适合添加到Wikipedia:破坏的繁简破坏一节以及Wikipedia:繁简处理之中,以及是否有需要修缮的地方并进行相应的修改。--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5月5日 (六) 04:58 (UTC)

建议调整层级一用户警告模版措辞

完成:公示7日期间并无任何异议,故通过--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18年9月5日 (三) 02:59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目前,所有层级一用户警告模版的第一句话就是“您好,欢迎来到维基百科”,私以为这句话并不恰当,建议改为“您好,感谢参与维基百科”。理据如下:

  1. 无意犯错并不是新注册用户独有的现象,有一定编辑经验的编者很可能会对某一个方针缺乏了解,例如我写了大概十个条目的时候还是不清楚关注度是啥、有些注册好几年的用户还是不知道个别MOS规定。在这些情况下,“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显然是不适当的用语,只会令对方感到奇怪,没有任何友善的感觉。
  2. 有些用户会使用警告模版来警告犯下大错的老手,这时候“欢迎来到维基百科”就显得很具冒犯性了。我经常看到有些新用户与老用户发生冲突,然后新用户给老用户发了“欢迎来到维基百科”的警告,令老用户感到非常不明所以,甚至认为对方存心轻视自己。可见,“欢迎来到维基百科”这句话造成的误会十分严重。

如果改成“感谢参与维基百科”,则可以避免上述两个问题。而且,不管在任何情况下,“感谢参与维基百科”都有正面、欣赏和友善的语气,符合善意推定原则,不管新手、老手都会感到受落,减轻敌对和冲突气氛。这句话也不会有“对不当编辑予以肯定”的嫌疑,因为这里感谢对方的原因是因为对方参与维基百科,而不是感谢对方的违规行为。综上,提议作出此项调整,谢谢。--⌬胡葡萄 2019年4月就是香港高考了,这个用户现在还沉迷维基! 2018年8月16日 (四) 07:52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图片说明不符合标点符号规范

使用的维基娘的图片的文字说明末尾不应该加句点。

“存在于图表中的短语式说明文字,其中部内容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就算是有些时候说明文字内容比较长,在前面的语段中已出现句号,最后的结尾处仍不用句号。”(引自:维基百科:格式手册/标点符号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您好,您有一封新的讯息:

各位好,又是我MeritTim。纯粹问个很伤心的问题。
当遇到破坏的时候,如果假定善意看待对方并不是有意破坏(事实上也如此的话),是不是使用警告模板要循序渐进呢?还是一次就要宣示自己的威严——来个这样的警告呢?

这是对阁下的最后警告!
如果阁下再次破坏维基百科,就会被即时禁止编辑

讯息发送人:MeritTim留言 2019年4月17日 (三) 11:55 (UTC)
  • 我是觉得啊,最推荐的做法是先对话,无效后再发警告模板;次一级好的做法是在发警告模板时详细而具体地列出自己发警告模板的理由。不可以在发警告模板时仅使用模板默认的文字,而不和被警告人沟通。这原本是最起码的沟通常识,然而有些活跃于站务的维基人,例如MCC214就没有做到这点。不做必要的沟通很多时候是很有害的,先不说基本的告知义务问题,如果不尝试用别人易于理解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很多时候根本不知道自己其实想错了。 --Ujui Uju Mandan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2:14 (UTC)
如果直接给别人挂上这样的模板就是WP:BITE的感觉啊。--zy26 was here. 2019年4月18日 (四) 02:52 (UTC)
  • WP:BITE限定的是新手。所以WP:BITE并不能阻止人给特定维基人打上老手标签,然后假设该“老手”什么都知道,然后在不做正常沟通的情况下指称人知法犯法,加以莫须有的罪名。问题的根源还是沟通。正常的沟通来自于沟通意识和沟通技能:要认识到沟通的重要,并且努力掌握必要的沟通技能。我并不是在说特定某个维基人有这种问题,长期以来做出过这样行为的维基人并不稀少。翻看一下过去的争议较强的封禁案例,几乎都有这类问题:被封禁者确实做错事了,但是封禁的理由常常非常诡异,于理不通。 --Ujui Uju Mandan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7:24 (UTC)
User_talk:UjuiUjuMandan页顶内容:“我从不删除留言,但MCC214目前是唯一例外:我认为他尚不具备与我以及很多人对话的资格,因此其留言基本没有价值。在2019年12月12日之前,MCC214凡有留言一律删除。(拒绝此人留言一年。)”,这算想和人沟通吗?--MCC214#ex umbra in solem 2019年4月18日 (四) 10:50 (UTC)
  • (!)意见:日后修改模板时,可注意模板的使用情况,并善用Template:沙盒。发起人并非有意破坏,亦非破坏者,不需用上第四级警告,“阁下最近对XXX模板的更改导致 (...) ,敬请留意”的提醒已然足够。 - まっすろな未来 2019年4月18日 (四) 11:20 (UTC)
  • (:)回应:首先感谢各位的回答,我认为WQL的态度很好,还愿意和我沟通。至于这个问题我并没有针对谁,只是纯粹有疑问而已,因为看过很多类似的事情发生,真的不希望再有相同的事情发生,希望这次讨论不会伤了大家的和气。
  • @UjuiUjuMandan阁下的观点我认同,好的沟通能有效解决事情;反之,可想而知。
  • @zy26的确要好好对待新手,但有时老手也会有失误的时候,最重要的还是假定善意。
  • @MCC214我不喜欢管私事,但既然对方不想和阁下来往,那也是对方的选择,我们不能强求对方接受我们,但就像UjuiUjuMandan说的,最重要的还是沟通,我觉得阁下不妨解开这个心结吧!好好倾听对方想要的是什么,如果对自己没坏处,岂不是多了一个朋友吗?
  • @まっすろな未来关于这点我下次会注意的,毕竟是我引起误会的,我不会找借口说服自己是受害的一方,毕竟对方也是出自于好意才对我发出模板,我总不能不真定善意吧?—以上留言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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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破坏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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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Diff/56862340,有人对于“破坏正式方针”段落有误解,拟如此修改让意义更加明确。

现行条文
破坏正式方针:
对不同意的维基百科正式方针内容不经过讨论直接删除或者改动。但是,对方针的正常文字修改不是破坏。
提议条文
破坏正式方针页面
对不同意的维基百科正式方针页面内容不经过讨论直接删除或者改动。但是,对方针页面内容的正常文字修改不是破坏。

--Xiplus#Talk 2019年11月15日 (五) 07:52 (UTC)

(+)支持:修订版很不错。--虫虫飞♡♡→♡℃留言 2019年11月17日 (日) 00: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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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诸君使用WikiLoop Battlefield进行破坏行为的监控

亲爱的诸位关心中文维基百科的志愿编辑同仁们,

大家好!

我是名为”WikiLoop Battlefield"的一个维基百科页面破坏行为审阅和撤回工具的作者。此项工具最近新增对中文和法语、德语的三个维基百科的支持功能。现在邀请诸君前来尝试,网址是http://battlefield.wikiloop.org:当您将语言修改为您所讲的语言(暂时支持英文、中文、法语或者德语)并选择”下一个“的时候就会开始监控相关维基百科语言的版本。反馈意见欢迎提到Github issues。本人能够流利使用英文和中文交流,其他语言,本人可以借助机器翻译进行交流。

新笨驴(Xinbenlv)留言2019年12月12日 (四) 22:30 (UTC)

可以撤销吗?

@192.69.89.242 这个编辑很明显破坏这个页面:[72],但我已经撤销几次,请问我可以再次撤销吗?盼望 --Geographyinitiative留言2020年9月7日 (一) 17:33 (UTC)

修饰“繁简破坏”方针语句

结案:

“多次违反WP:VCC且无视警告的用户也可以被封锁,因此没有必要将破坏方针扩展到包含WP:VCC”,依提案人请求结案。--Súper Wáng Adios Diego 2020年12月9日 (三) 12: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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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方针WP:破坏#繁简破坏没有明确包括手动转换异体字(例如将“台”转换为“臺”)。为了防止该方针有漏洞可钻,敝人建议稍微扩充该项目:

现行条文

无正当理由下,故意将页面的源代码全部或部分替换成繁(简)体,在收到其他维基人提示后不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依旧进行手工繁简替换的行为,会被视作破坏。……

提议条文

无正当理由下,故意作出将页面的源代码全部或部分替换成繁(简)体等违反《繁简处理指引》的行为在收到其他维基人提示后不作出合理的解释并继续进行操作者会被视作破坏。……

欢迎提出建议。--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2:35 (UTC)

(※)注意:扩大“繁简破坏”的适用范围,对于新手是不好的,因为一旦被认定为破坏,管理员封禁可以无须警告,因此不建议扩大范围。--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3:08 (UTC)
当新手做出破坏时,通常会先被警告吧?假如对方无视警告、一犯再犯,才会被封禁。--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4:27 (UTC)
(!)意见:现行条文已经很清晰,而且比修订条文更好,看不到有什么修订意义,详见现行条文:“无正当理由下,故意将页面的源代码全部或部分替换成繁(简)体,在收到其他维基人提示后不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依旧进行手工繁简替换的行为,会被视作破坏。但是,为了修正系统转换错误或繁简混杂造成的连结错误而将相应内容替换成繁(简)体的行为不是破坏。(参见Help:中文维基百科的繁简处理)”--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5:16 (UTC)
“做出…的行为者,将会被视作破坏”,似乎不太对?感觉应该是“…的行为将会被视作破坏”。因为破坏也是行为的一种,要不然应该改成“破坏者”。--安忆Talk 2020年12月9日 (三) 05:24 (UTC)
(&)建议:没见过有人误解了现行方针,建议提案人举出案例,才能了解问题所在。--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5:30 (UTC)
#手动转换异体字算不算繁简破坏?,不够清楚?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9日 (三) 05:49 (UTC)
(?)疑问:“为了修正系统转换错误”才不算“破坏”,“台”和“台”的转换是属于“修正系统转换错误”吗?--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7:41 (UTC)
(:)回应:敝人发起建议的原因是,假如对方以“异体字不是繁/简字”为由否认违反WP:繁简破坏,敝人这下子就不知该怎么回应。有鉴于此,敝人建议方针明文规定手动转换异体字也属于繁简破坏。--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6:35 (UTC)
关键是这个修改是否属于“修正系统转换错误”?方针的精神在于避免因为某些用户执着于繁简字而发生的编辑战,修订条文反而令用户多了争论是否符合WP:繁简破坏而去转换字体,和现行条文只容许“修正系统转换错误”,两者意思有了很多的出入。--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7:43 (UTC)
敝人举例的情况是没有必要转换却又故意转换的情况,也就是违反WP:VCC的情况。--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9:08 (UTC)
了解,如果阁下的意思是持续违反WP:CST也会被封禁,那么就不用修改破坏方针了。--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09:27 (UTC)
对,违反WP:CST是可以封禁的,但要先警告;但用户破坏,而且有目的地进行,可以不警告。两者轻重有别。--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9日 (三) 09:34 (UTC)
Ok,谢谢。那么本案就取消吧。--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11:04 (UTC)

(*)提醒:多次违反WP:VCC且无视警告也可以被封禁,因此没有必要将破坏方针扩展到包含WP:VCC。本案已取消。--Matt Smith留言2020年12月9日 (三) 11: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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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机应用程序故障的情况下手动转换章节标题的正当性

几天前有用户把雅加达轻轨大雅加达轻轨中“运营”一节的标题改为“-{zh-hk:营运;zh-cn:运营;zh-tw:营运}-”,我以为是地区词破坏,因此全部回退。后来此人表示,其使用的iOS应用程序不支援{{NoteTA}}转换章节标题(好像是),因此才作出这种操作。我是Android用户,无法查证,但我认为,这种bug理应到这儿反馈(没信心写英文也可以到WP:VPT找人帮忙),为了适应阅读习惯而作出如此操作是本末倒置的行为,而且有人管的话,问题也不会永远存在。如果这样做没问题,别人也可以照办煮碗,比如把带有“数字”、“数位”、“数码”的章节标题手动转换。

考虑到对方可能不熟悉方针,挂上EWIP似乎是在挑衅,挂到RFPP和VPT又未必能评论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因此转到这边。出于技术原因的手动繁简或地区词转换可以接受,但是因个别界面故障而进行这种改动的合理性好像没有人讨论过。因此想先请社群裁断这种操作是否正当。--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0年12月28日 (一) 18:39 (UTC)

我认为不应当认可手动转换章节标题的正当性,他这样做会让连到章节的内部链接失效,不过我觉得不用特别去追究他的行为。我已经请他就相关问题到WP:VPT求助。至于以后发生同类事件,我认为应该先请他们自行回报到WP:VPT或Phabricator,在请他们这样做后他们还是依然故我,就根据一般连结破坏和地区词破坏的情况处理。春卷柯南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9日 (二) 00:07 (UTC)